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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金融服务 需下力气苦干一番

2014-04-06刘丽芳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4年10期
关键词:信用社政策性农村金融

刘丽芳

所谓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就是建立竞争、多元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建立高素质的农村金融服务队伍,优化配置农村金融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深化农村金融服务,是“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的进一步体现,是金融服务理论在农村金融领域中的运用与创新。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强健、不给力,不仅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降低了货币政策实施效果,而且拖累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布局,对农村金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阻滞。建立竞争、多元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仅有利于涉农中小企业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有利于农民通过银行正规渠道满足生产性贷款需求,而且有利于解决来自二元金融的“资金短缺与人为剩余并存”的困惑。因此深化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对宏观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意义深远,而且对农村的金融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一、农村金融主力深化服务路径选择

我国农村金融落后于新农村建设,在农村没有形成完整的金融体系。难以针对不同客户、不同需求,提供差异性金融服务。目前我国在农村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三家,即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经营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随着银行业不断深入的商业化改革,农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早已开始从农村向城市和高端客户转移;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只从事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业务资金服务,与绝大多数农户没有建立存贷业务联系;在农村实际上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机构担当着所有的金融需求。本轮深化农村金融服务,上述机构将迫切地将体制与机制的改革问题,再次凸显出来。(鉴于邮政储蓄只在农村吸收存款,不向农村提供信贷服务,本文对该机构业务未做分析。)

1.农业银行:深化商业化应择时而行

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取向应该是有限度的商业化。鉴于农业发展银行功能仍然缺位;农村信用社实力有待增强;民间金融尚需规范等历史和现实因素,作为农村金融中介的主体,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一直以来都面临着两难的困境,既不利于我国整体金融改革的继续和深化,又妨碍我国农村金融的深化和发展,对于缓解和根治“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增长都难以深入。因此对于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不能照搬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而应考虑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和目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农业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当前只能是“有限度的商业化”。

因此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首先是要把信贷支持的重点转移到农村龙头企业以及涉农企业上来,积极支持乡镇优质企业的二次创业,做好与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交叉定位。其次是国家应在税收、再贷款、涉农银行的业务分工予以明确。由于农业银行继续代理部分政策性支农业务,国家应在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人民银行应给予其更多的优惠再贷款额度,解决支农资金不足和成本过高的问题;农业银行主动与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分工协作,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氛围和农村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为各自的健康发展创造外部条件。再次是巩固自身已经取得的商业化改革成果,等待时机成熟进一步深化改革。对其城乡信贷业务实行差别利率,弥补农村业务中的部分经营损失。

2.农业发展银行:探索政策性金融新途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政策性金融必须服从于国家在不同阶段、不同地区的农业产业政策,积极配合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不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应当明确界定农业发展银行与政府、财政、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等外部主体的关系。健全现有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由于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过分强调了政府主导的经营模式,因此建议建立“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使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带有互助合作性质,更贴近农户,更好地发挥支农作用。建立健全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规定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地位、作用、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管理方式、筹资机制等内容,从而规范其自身的经营活动。

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其业务重点在原有支持粮、棉、油等收购的基础上,应当转向支持农产品的专业化、现代化、产业化生产,并延伸到相关农产品的加工与进出口业务;承担起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业务,更加集中、统一、高效地运用农业政策性资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筹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财政支农资金,由农发行统一发放、回收和管理;扩大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量,以此增加中长期开发性信贷资金来源;将社保基金纳入农业政策性投融资体系;启动境外筹资。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经营管理机制。农业政策性金融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其“政策性”应体现在资金投向上,而具体的业务运作仍应坚持商业性金融标准操作。

3.农村信用社:因地制宜改革产权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应因地制宜,分类进行。对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应按照股份制原则将其改造成为标准的商业银行,并享受同样的政策待遇;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农村信用社应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恢复其作为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本来面目,最为关键的是产权制度改革要彻底。在兼顾中国国情、考虑各地具体情况的同时,合作制改革必须坚持标准的合作制原则,即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要按“农民入股,由入股社员管理,主要为入股农民服务”的要求,体现合作制的特性,信用社所有权归广大入股农民。

从组织制度上保障农民获得对信用社的实际控制能力,以此为契机建立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科学民主的产权制度。建议在政策上给予农村信用社更大的支持,在税收上应得到比商业银行更优惠的待遇;在利率的确定方面应给予其更大的浮动空间;支持并协助其建立现代化支付结算系统。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中央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助到位的办法,既能使其轻装上阵,又能防止其将自身的经营损失转嫁到政府身上。银监会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力度,促进并引导其更新理念、规范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明确农村信用社的“三农”服务目标,限制其资金运用范围,防止资金继续外流。

二、允许民营资本进入,以创新提高效率

非正式金融组织所发行的非标准合同性工具,以及非正式运作机制所隐含的风险,较之其可能提供的金融便利与效益,更加引人注目。民间金融始终因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客观存在,甚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内出现过规模化扩张趋势。为此,应积极尝试将非农资金引入农村金融领域:鼓励设立村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发展培育私营性、股份制非存款型小额信贷机构,使其合法化和规范化,发挥小额信贷的金融服务与“反贫困”功能。

农村金融行为是农村经济个体“经济理性”的体现,金融创新应建立在“利润最大,风险最小”的基本假定上。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供需媒介,新型融资工具的设计与开发,能够拓宽资金的融通渠道。金融创新与农村金融行为应当结合起来,根据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实际,满足农村金融市场供需双方的需要,提高融资的效率。要协调市场参与各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看法,借助结构性金融,改变债务的单一性质,针对不同农村产业的经济特征,设计专业的融资工具。通过对资金、期限、利息及融资工具的重新组合、剥离和分割,借助互换、期权、可转换债券、混合证券等新型金融工具,在不改变投资收益的前提下提高其安全性。确保农村资金来源的稳定,促进农业与非农领域的资金交流,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融资效率。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不应对创新持“观望”态度。应鼓励适度金融创新,优化金融服务。

三、丰富金融产品,推进利率市场化

针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金融需求的特点,金融机构要主动提供符合农业产业基本需求的存取款、汇兑和贷款、保险等为主的基础服务。起步阶段要坚持小额、微利的原则,尽可能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贴合农村,贴心农民,贴近农业的创新产品——以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手机银行、个人电子汇款等为代表的电子网络金融产品涌现出来。其创新性、贴近性、丰富性正好满足了“三农”的差异化、多样化需求。应该适度放宽农村金融的准入标准,继续允许成本低廉、开展简单业务、能够维持微利的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应当允许存在多年、有良好记录和口碑的各类小额贷款机构的优先进入。

推进利率市场化,缓解农村金融服务抑制。金融深化论认为,利率市场化可以动员储蓄和提高投资效率,改善资源配置,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率。然而我国农村金融呈现典型的“二元金融”特点,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短缺与人为剩余并存,“隐性寻租”现象蔓延,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致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功能脆弱。针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现实状况,应根据实际有步骤地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允许农村金融机构结合贷款风险、成本等进行差别定价,实现利率覆盖经营风险和成本,形成约束农村信用供求双方的信用机制,以利传导货币政策意图,达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

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服务环境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增强农民与农业企业信用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需要多方联动协调措施:首先是创新政府管理制度。加强宏观管理,推进信用基础建设;优化微观管制,建立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农村金融机构等多方协作配合的联动机制,整合和利用社会有效资源。

其次完善法律体系。一方面,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国情,适时修复补充法律体系。政府面临的当务之急,是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建立界定数据开放的法律或法规。另一方面,尽快完善信用相关法律,制订和出台《农村信用管理法》、《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法》、《民间信用法》、《诚实借贷法》、《民间产权保护法》和《涉农中小企业担保法》等,依法规范和约束中小企业、政府、农户等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严厉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银行债务的犯罪行为。

再次是改造征信体系。尽快设计和推广农户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使信用制度建立在科学高效的基础之上。建立联网数据库。由以央行牵头、银监会协调,利用各金融机构对客户信用风险评级指标及交易记录建立联网数据库。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探索小型农村信用担保组织创建途径;构建多样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为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创新做好配套服务措施。

第四是构建市场监管体系。必须构建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应借鉴国外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管经验与教训,制定审慎监管标准,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与规模,采取政府监管、行业监管、股东与经营者监管、自律监管与相互监管等多种手段,防范农村金融风险,促进农村金融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加大政府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保护,探索财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担保资金、支农风险基金的协作机制,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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