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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情感的行为功能及培养

2014-03-11

阴山学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道德行为个体道德

朱 平

(四川师范大学 政治教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6)

在一般性的道德研究中,学界对道德情感的研究多集中于对道德情感本身内涵与外延的界定,而较少甚至忽视对道德情感在道德行为生发与实施过程中应有功能和作用的研究。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有两点:一是道德情感在道德研究中的定位一直被学界的主流观点所轻视或忽视,致使对道德情感研究在国内得不到主流意识的认同;二是在道德情感与道德行为的关系认识上,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见解。而事实上,道德情感是道德研究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其对人们道德行为的生发与实施所具有的动力、判断和评价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尤其突出。因而,对道德情感的行为功能以及培养的探究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道德情感解析

道德情感,又称道德感,指人内在的可以辨别善恶、正确与错误的情感。[1](P855)在一般情况下,为了表述的方便,又将道德情感简称为道德感,而实质上,道德情感与道德感存在重大的区别。道德情感是一种情感类型,而道德感,仅是人对道德的感觉、感受或者意识。道德感是生成道德情感的前提,而它要形成具有持续性的道德情感,却需要一种持续性的自我重复或强化才行。因而,道德情感是通过人道德意识的生成、道德感受的敏感性、道德判断等训练而逐步形成的。通过道德意识生成、道德感受度和道德判断等训练而逐步形成的道德情感,也具有一定的判断、评价行为是非、善恶的能力。这种判断和评价行为是非、善恶的能力并不是人们凭借其对行为的直觉判断训练而获得的,而是在人们对一定道德行为和道德价值的认知基础上逐步培养而取得的。因而,道德情感是基于一定的道德认知,通过一定人群的培养和特定社会环境的熏陶而形成的,对现实生活中一定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情感倾向。

道德情感的产生基石是人的道德认知,这种道德认知是从其生身父母及亲属的生活习惯中获得的,并在其以后的学校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断发展和强化。因此,道德认知并不是一朝一夕取得的,而是随其生长发育的过程逐步获得。因而,以道德认知为生成基石的道德情感,其生成也就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生成需要家庭和社会长时间地训练培养。并且,道德情感也只有经过长时间的社会实践和认识之后,才能使其加强和内化,形成人们内在的道德情感。这种内在的道德情感存在一定固化的内容,一般有如下几类:荣誉感、羞耻感、责任感、公正感、义务感、友谊感等。[2](P51)其中,义务感并不属于道德情感类型,而是属于美德情感类型。因为,义务感是由人情感中的同情和怜悯引发生成的,而同情和怜悯不属于道德范畴,它们属于美德范畴。所以,义务感是美德情感的一种类型。事实上,最主要的道德情感类型有:尊严感、羞耻感、荣誉感、权责感、正义感等等。

而在众多的道德情感类型中,荣誉感、羞耻感、权责感、尊严感四种道德情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驱动和实施所有道德行为所需的基本道德情感。其中,荣誉感是人们在日常工作学习中采取一定道德行为而被他人赞扬或称道而在其心理上产生的满足感;羞耻感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实施了一种或几种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被他人诟病而在心理上产生的一种获罪感;权责感是指人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获得了一定权益并在意识上产生一种必须回报社会的意识感;尊严感则是一种基于人的亲生命性和社会本性而对个人生活状态自我关注与维护的情感。荣誉感的形成有助于人们在社会中取得良好的发展奠定心理动力基础。羞耻感的确立则大大加强了荣誉感的作用并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实施具有判断和督导的作用。而权责感的最终形成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获得他人或社会肯定的心理基石,是个体人类在社会生存生活中获得准入的核心情感要素。如果说荣誉感、羞耻感和责任感的形成是因为利益得失的计较,那么尊严感的形成则是这些利益得失计较的起始点和落脚点。这种情感的生成能使人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准确地衡量利益得失进而采取和实施正确的道德行为。而这四种道德情感一旦形成,就会对人们日常社会生活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并且对整个社会的维系和发展也具有替代的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道德情感的培养和形成会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具体言之,影响道德情感生成的因素有两个,人性和社会。前者对道德情感生成的影响表现在:第一,非道德情感的纷扰,人的情感并非都是道德的和社会的,更多的时候是以一种非道德或不道德的以及个性的形式出现。第二,个体理性能力的差异,每一个人类个体的理性能力对情感欲望的控制各有不同,在理性的引导下,大多数人会选择道德行为而非不道德行为,而只有少数人则会做出相反的选择;而没有理性的引导,则会出现相反的情况。第三,个体欲望的负面效应,每一个体生命存在都需要一定物质资源和精神养料的支撑,而这种生命对物质资源和精神养料的需求会逐步转化为一种对资源的无限制欲望。这种无限制的欲望对适度限制性的道德情感具有强大的负面影响。与人性对道德情感生成的负面影响相反,社会对道德情感的生成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第一,社会是道德情感的培养皿和试验场,无论是人的自尊感还是人的正义感都是在现实社会中生发、变化、加强或者提升,并且应用于社会;第二,社会对人的道德情感生成具有矫正作用。道德情感是在社会中生成的情感,而社会本身是动态的、变化发展的,因而一些不适应社会的道德情感随着社会变化而慢慢被弱化,另一些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情感则逐渐被强化。

总的来讲,道德情感是基于一定的道德认知,通过一定人群的培养和特定社会环境的熏染而形成的,对现实生活中一定道德行为的道德利益表现出喜好和热衷的情绪,亦是对非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非道德利益的憎恶或忽视的情感倾向。并且,事实上,这种情感倾向推动着人们道德行为的生发和实施。

二、道德情感的行为功能

道德情感,既是指人内在的可以辨别善恶、正确与错误的情感,又是推动道德行为的实施的动力因素。前者表征为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价值的评价和判断作用,后者表征为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原动力作用。因而,道德情感不仅对道德行为的生发和实施具有动力作用,而且对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也具有评价和判断的作用。

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原动力功能。休谟认为,“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它的作用在于发现真伪”[3](P497~498)。因而,情感和理性对行为作用的关系表述为:“理智无力,情感无眼”,即是对一个人行为产生因素——情感与理智(理性)对行为生发实施所起作用的描述。他强调一个人行为的生发,其动力源于情感的涌动,而理智(理性)则对由情感涌动而生发的行为的实施方向、方式等方面起引导作用。具体而言,人类个体本身是靠资源滋养才能生存的生命,对资源的需求是人做为一种生物的本能反应。因而,一切涉及其生存资源的现实活动都会被其本能关注,并由内部驱力而极力获取。进而,对能获取资源的活动,个体人会产生一种积极亢奋状态,即产生“爱”状态,具体表现为喜欢、爱慕等情感,并在 “爱”的情感推动下,继而实施追求资源的行为活动;而对不能获取资源的活动,个体人则产生一种消极亢奋的状态,即产生“恨”状态,具体表现为愤怒、悲伤等情感,而在这些“恨”的情感推动下,采取回避产生此类消极情感的行为活动。然而,行为活动无论是由“爱”的情感推动,还是由“恨”的情感推动,都需要理性为其行为活动实施的方向、方式、方法等提供引导。因此,情感的涌动最终源于人类个体生命本身对生存资源获取的得与失。因而,从根源上讲,情感对行为的生发具有动力作用。而作为情感的一种特殊形态,道德情感在道德行为的生发和实施上与情感对行为的生发和实施前所起到的作用是同一的,即动力作用。

具体言之,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动力作用,主要体现在由荣誉感、羞耻感、权责感、尊严感四种主要道德情感涌动而推动人道德行为的生发和实施上。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动力作用,并非只针对某些个体人类,而是针对全体人类。王海明先生认为,人的道德情感是每个人与生俱来不学而能的,每个人在这些道德情感上的差异只存在于道德情感“量”的多少,而在道德情感“质”上不存在差异。[4](P366~367)例如,报恩心,这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无法抹杀,只能被压抑。即便是最凶狠的犯罪分子,亦有对父母的报恩心。因而,道德情感对于每一个人都具有普遍的效力。

然而,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动力作用却是间接性的。一个完整的道德行为实施过程,主要由三个部分内容有机统合而形成,一是道德动机或道德目的,二是道德行为手段和方式,三是道德行为事实结果。而具体道德行为的实施是由道德动机或目的的直接推动而生发的,其中,道德动机或目的生成是源于道德情感的推动。因此,道德行为是道德动机或目的产生后,由道德情感生成的道德动机或目的直接推动实施的。所以,王海明先生认为引发道德行为的感情,也是引发道德行为目的的感情。[4](P366)由此看来,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动力作用并非直接性的,而是通过由其推动生成的道德动机直接推动道德行为的生发和实施而间接地对道德行为起作用。但是,究其道德行为生发和实施的最终动力来源,依然是藏于道德动机或目的背后的道德情感。

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具有间接的动力作用,那么,道德情感是否是道德行为生发实施的唯一动力性因素呢?除了道德情感之外,人类道德行为的生发实施过程中,道德理性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存在相互渗透和相互生成的关系,但是其作为人类本质特征的逻辑性思维能力,仅仅在人行为的对象、方式、方法等方面起选择方面的引导作用,而不构成行为活动的动力因素。并且道德理性是理性的一种特殊形态,仅是理性在社会道德方向的运用。这种运用并不形成对道德行为的动力性因素。因而,道德情感是道德行为的唯一动力。

总而言之,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动力作用,在整个人类群体中具有普遍效力。从具体人类个体道德行为的生发和实施方面来讲,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动力作用是通过由其推动生成的道德动机引发道德行为而间接地起作用;从整个人类群体上讲,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动力作用在每一个人类个体身上都有同样的效力,具有普遍性;而从道德情感具体的作用方式来看,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作用方式是间接性的。无论是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作用对象的普遍性,还是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作用方式的间接性,都无法左右道德情感对行为的作用和功能动力性的本质。

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价值的判断功能。道德情感不仅对道德行为具有动力性作用,而且对行为的道德价值具有判断能力。而道德本身是认知性的,而情感同样也具有认知性,只是前者的认知性是显在的,后者的认知性是潜在的、隐性的。道德的认知性源于道德本身是评价的、判断的,是价值取向的;而情感的认知性恰恰是情感对生命化情绪的方向性释放,因而,情感本身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和相对自持的稳定性。这种方向性和稳定性,恰恰构成了情感的潜在认知性。因而,作为道德与情感的综合体,道德情感的认知性也就更为突出。因此,道德情感所具有的判断能力是建立在道德与情感认知性质上的,两者构成了道德情感判断的基础。

而通常所说的道德判断,是指运用道德概念或道德知识对人们行为事实的是非、好坏和善恶进行判断的能力。那么,道德情感的判断能力又是怎样获得的呢?道德情感虽然是一种可以辨别善恶、正确与错误的情感,但是其辨别善恶是非的能力却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后天的道德教化、道德实践和道德认知的不断训练而获得的。例如,一个从来没到过城市的山里人在城市中随地吐痰,他不觉得“随地吐痰”是不道德的行为。这并不代表着他没有道德情感、道德是非的判断能力,而是因为长期在山里生活的他没有接受城市生活的道德教化和实践。因此,他对随地吐痰这种不道德行为的道德认知获取不足,所以没有形成对“随地吐痰”这类不道德行为的羞耻感。这样看来,道德情感的生成本身就蕴含着对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的判断。这种判断随着人们道德实践不断进行和道德认知水平不断提升而得到不断加强。

同时,道德情感的判断功能也非直接体现出来的。虽然,道德本身具有显在的认知性,但情感本身所具有的认知却是潜在的和隐性的。因而,作为情感的一种类型,道德情感所具有的判断功能亦是潜在的和隐性的。它判断功能的显现需要借助外在道德行为实体的辅助。具体而言,道德情感判断功能表现在个体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实施方向的倾向上。这种倾向在行为活动表现上,便是对具有积极正面价值的道德活动主动参与,而对具有消极负面价值的非道德活动则主动采取回避或阻扰。因此,道德情感的道德价值的判断功能,是在道德情感培养和养成的过程中形成,而在道德情感推动特定方向的道德行为时得到体现。所以,某种特定道德情感的生成就已经包含了对某些特定的道德行为价值的判断。正是有了对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判断,道德情感作为道德行为动力因素在日常生活中才能准确地展开道德行为。由此可以看出,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价值的判断功能对于人们道德行为的引发和实施至关重要。

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评价作用。道德评价,是依据一定道德标准对他人和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评论和断定,并通过舆论的赞扬、褒奖或批评、谴责,激励人们扬善弃恶。而道德情感的对个体人行为的道德评价仍然遵循此原则。尽管道德评价和道德判断两者作为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两种不同功能,都具有辨别是非的作用,但是,作为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道德评价并不与作为道德行为实施的判断相同。它是在对行为事实道德判断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对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评判。并且,道德评价本身是动态的依据一定社会道德标准,通过外化的赞赏或者鄙夷的情绪对某种道德行为的评价态度而得到呈现的。

因而,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评价并不是直接性的,而是间接性的。尽管道德评价不是直接根据人们的道德情感来进行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对人们道德情感的表露来探究其对某种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的评价。[5](P101)具体而言,人们对行为的道德情感的表露分为两种,一种是道德情感对某种行为认同的情绪表露;另一种是道德情感对某种行为的排斥性情绪表露。与此相对应的是,前一种情绪表露是一种对某种行为道德价值的肯定性评价,而后一种情绪表露则是一种对某种行为道德价值的否定性评价。如果人们对某些道德行为表现出爱好、崇敬的情绪,那么,根据此种情绪我们可以判断出他对这些道德行为所持的评价态度是认同的和肯定的。与此相反,如果人们对某些道德行为表现出厌恶、鄙视的情绪,那么我们就可以据此判断出他们对这些道德行为所持的评价态度是排斥性的和否定性的。

确切地讲,虽然道德情感对个体人道德行为的评价是间接的,但是道德情感对个体人道德行为的评价却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诊断功能;二是导向功能;三是激励功能。具体言之,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诊断功能是指针对个体人行为活动的具体展现,以判定个体人的行为是否是道德的。道德情感的导向功能则是在道德情感诊断功能对个体人行为判定得出结论的基础上而对个体人实施道德行为起引导作用,即:对诊断为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活动,在行为上积极引导,而对诊断为反道德价值的行为活动,在行为上主动制止。而道德情感的激励功能则是在前两种功能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刺激个体人采取实施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活动。这三种功能在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评价中互相辅助、环环紧扣,对个体人道德行为的实施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从人们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评价态度的表露过程看出人们的道德情感的养成和存在状态,并且人们可以通过对道德情感的外在情绪表达所产生的社会道德反映而内化修正其道德情感发展的向度。

可见,道德情感对道德行为的评价功能,既对人们道德情感的生成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又对由道德情感所引发的道德行为有明显的作用。因此,道德情感不仅在道德行为生成上具有动力性作用,在道德行为的价值方面存在判断能力,还具有对道德行为的评价作用。

三、道德情感的培养

王海明先生认为,一个人生而固有的道德情感只是最终源于他的先天资质,而直接说来,却完全成长于、形成于、取决于后天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教化等活动。[4](P367)道德情感,虽然源于人们的先天资质,但是它完全形成于后天的成长过程中。这就为人们道德情感的具体培养和养成提供一个可能性。

1.家庭对道德情感的奠基性培养

一个人道德情感的培养和养成,首先始于家庭父母的言传身教,其次才是学校和社会的学习和生成。而在众多的道德情感中,尊严感、羞耻感、荣誉感、权责感四种基本道德情感的培养尤为重要。这四种道德情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实施所有道德行为的基本道德情感,即:尊严感,其根本作用在于个体人在社会生存生活中自我保护和持存的本能;羞耻感则要求个体人在具体行为活动中保持对行为活动的道德价值是非之感;荣誉感,则是个体人追求成就获得社会赞赏进而能取得良好发展的心理动力;而权责感则是个体人在社会中谋求生存发展而获得社会承认的情感基础。之所以说这些基本的道德情感始于家庭之教,原因有四:首先,家庭是人类个体生命的诞生之地,是个体生命生存利益的供养场所;其次,父母作为其生养者,不仅是其个体生命给予者和生命利益的供养者,也是其人道德意识觉醒的启蒙者;再次,家庭生活和各个成员之间的关系处理,形成了其社会道德生活的雏形,是培养个体人基本道德情感的良好境遇;最后,在成为社会人之前,个体人类包括道德情感在内的各类情感、认知等,有待于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开掘和引导。

具体而言,每个人类个体虽然是社会人,但是其生命诞生之地却是在每一个特定的家庭。家庭作为社会最小基本单位,是人们从自然人走向社会人的出发点,对人能独立在社会中生存生活具有奠基性影响。这种影响集中体现在家庭父母对其言传身教的过程中。个体生命的人,在其诞生之后需要其父母为其提供生命的营养和安全。与此同时,其在这过程中对父母生成最初的依赖性知觉和意识。这种知觉和意识随着其语言能力生成而转化为对父母的依赖性情感。正是由于这种情感的生成,成为了父母影响其日后基本的社会生存生活行为牢固的情感基石,并且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其独立行动行为的方式、方法,特别是那些待人处世的社会生存的行为方式、方法。这些生存生活的行为方式和方法,亦即是一些零散而不系统的道德规范,并通过其自主学习能力不断地内化为内在的情感,即道德情感。

《三字经》中提到的“养不教,父之过”便是在讲,父母对孩子不仅有供其吃穿的责任,还有教育他们的责任。[6](P29)而父母对孩子教育的责任集中地体现在不断地叮咛告诫其孩子基本的做人处世原则的言传身教上,并由此对道德行为或道德规范在情感上有了些许积淀。例如,父母教导孩子,别人的东西不能拿,尤其是在主人不在场的时候。如果是真的需要他人的某种东西,必须征得他人的同意才行。同时,父母还经常教导孩子谦虚礼貌,不要惹是生非等等。而父母对其孩子这类在性质上属于偷盗的行为,一般会严厉斥责甚至会粗暴地殴打,使其养成对此类情况正确的处理方式以及内化为其心灵深处的道德情感,进而养成孩子的羞耻感和权责感。不仅如此,父母对于孩子认真完成细小工作应该给予鼓励和赞扬,以帮助其形成自我尊严感和荣誉感。由于人在幼年时的认知力、辨别力和意志控制力很弱,因而同一种道德行为需要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多次耐心地教导才会最终形成其内在的道德情感,并能正确地实施道德行为。然而,有些家庭因父母工作或者其他原因对于孩子基本的做人处世原则不加教导或疏于教导,以至于长大成人后不知如何处世为人而做出一些国家法律禁止、社会舆论哗然的行为,最终酿成了孩子悲剧性的人生。究其原因,仍然是家庭中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不注意对孩子道德情感的培养,使其孩子的社会性行为没有内在道德情感的约束。可见,家庭对于一个人道德情感的培养和生成具有奠基性作用。

这些基本的做人处世的原则,实质上是一些零散的并不系统完整的道德规范,由此内化形成的道德情感亦是较为单一而不完整。至于更多的社会生存和生活上的道德规范、具体道德行为实施方式以及最为重要的道德情感养成和固化,则需要随着其远离父母和家庭接受其他群体或社会的引导而习得。

2.学校对道德情感的系统性培养

一般人认为,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就是为了学生学到社会生存生活的基本技能。因此,他们认为只要在学校将各门各类的知识掌握,就能在社会生存中站住脚跟进而创造和成就美好的生活。事实上,这是一个认知误区。虽然,学生掌握大量丰富的文化知识对其后的生活很重要,但在社会生存生活中更为重要的是懂得如何行为交际以及社会道德行为规范的原则。这是在社会中生存的必要条件。而对这些社会道德规范的遵守与否,则集中地体现为个体人类道德情感是否养成。

然而,学校对个体人道德情感的培养是系统性的。之所以说学校教育对个体人道德情感的系统性培养,原因在于其培养是在家庭教育对个体人对基本道德情感的奠基性养成的基础上,对学生由家庭教育所培养起来的基本道德情感进行全面的丰富和发展。那么,学校教育展开系统性的道德情感培养的基本内容又有哪些呢?其一,在各个学历教育阶段中完善和固化由家庭教育培养起来的四种基本道德情感;其二,培养其他道德情感,如友谊感、正义感、爱国感等;其三,培养适宜个体人在社会生存生活所需的全面整体的道德情感。然而,道德情感的养成是建立在一定程度的道德认知上,而道德认知是随着个体人智力和认知能力发展而得到提升。因此,对于学生道德情感的培养,学校需要根据其道德认知能力而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

具体而言,我国学校划分的类型有:小学、中学和大学。其中,前两个学习阶段对于学生道德情感养成最为重要,而大学教育相对较为次要。小学教育注重对学生几种道德情感的初步固化,即羞耻感、荣誉感、尊严感、权责感的固化,并培养其基本的友谊感。而处于这一阶段的个体人,由于其认知能力的限制而对各类情感的认识只是模糊的影像,因而需要学校任课教师在学生的具体生活中耐心地引导和培养。在中学阶段,学生在智力水平和认知能力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但是逆反心理和自尊心在这一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因而,在这个阶段,应将培养学生正确的尊严感作为重心。而在大学阶段,学生面临着即将走入社会参加工作,因而学校对学生道德情感的培养应集中在权责感、正义感和爱国感等情感上。

如果,家庭教育对个体人道德情感培养具有奠基性的作用,那么,学校教育则在家庭教育的基础上,固化已有的道德情感,而在未知的道德情感方面形成新的积淀。而这些新的道德情感培养,则主要落在教育者身上。例如,对于入学不久的学生,教师会提醒他们过斑马线时“红灯停,绿灯行”,而在家庭方面教导学生要孝顺父母侍奉老人。人教版初中语文教材就有两篇关于父母的文章,一篇是《亲爱的爸爸妈妈》,一篇是《我的母亲》。这两篇文章内容饱含亲情,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对父母的孝顺的道德情感。然而,学校教育对学生道德情感的培养,不仅仅是在于有几本好的学习教材,更在于有优秀的教师来引导。对于每个个体的学生来说,他们的认知力、分辨力、意志力和注意力都还很弱,因而对学生的每一种道德情感的培育,都需要教育者耐心地教导。尤其是对低年级学生的道德情感培养,教育者付出辛劳更多。并且,随着学生的不断成长,其学习能力、认知能力、辨别能力等等也不断地得到提升,其情感和道德情感也会出现不同的变化,因而,国家必须根据学生的成长规律来制定每一个成长阶段的学习计划。

因此,学校教育对学生道德情感的继发性培养,既需要国家提供良好的学习教材,又要根据学生的成长规律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还需要学校提供优秀的教师。在这三个要素有机统合之下,学校教育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学生道德情感完备的系统性教育。

3.社会对道德情感的实践性磨砺

无论是家庭教育对个体人道德情感的奠基性养成,还是学校教育对个体人道德情感的继发性培养,都是以一种内在弱化的形式呈现。如果要使由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培养起来的道德情感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固化,则需要个体人在社会生存生活中不断进行实践磨砺。而个体人之所以经历社会实践的磨砺,其原因有三:第一,从个体人的人生历程来看,个体人始终处于未完成、待完成、需要不断完成的人生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人的知识水平、生存生活技能,还是人的各种精神、心理以及情感,亦处于不断变化而需要不断磨砺。以道德情感为例,今天拥有某种道德情感,明天就不一定也同样保持其应有的强度,甚至可能其原有的道德情感会消解掉。第二,人始终是在社会中生存生活的人,社会是个体人道德情感养成的磨炼地和检验场。由于社会时刻处于变化发展之中,因而个体人道德情感在适应社会的过程中应该在社会实践中不断磨砺而对道德情感进行修正。第三,在社会人生实践中进行道德情感的磨砺,实际上是对家庭和学校培养的道德情感予以生活化的综合检验、提炼、强化和提升。那么,社会人生实践磨砺道德情感又是怎样进行的呢?

具体而言,社会人生的实践性磨砺作为道德情感形成、磨砺、固化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个体人会在社会中亲身经历或听闻各种各样的道德和不道德现象或事件。道德与不道德的现象或事件,第一时间冲击由家庭和学校教育所培养起来的道德情感而呈现两种相反的倾向,一是强化,二是弱化。一般情况下,在一个道德价值观念良好的社会环境中,社会道德和不道德现象或事件对个体人道德情感的强化或弱化作用具体表现在,强化个体人已有的道德情感而弱化其已有的不道德情感,进而生成与社会生存生活相适应的道德情感。但是,在一个道德价值混乱的社会环境中,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反过来,强化不道德情感而弱化道德情感。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社会运作主要受两个方面影响,一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二是社会舆论的风气和影响。人一旦成年就必然融入社会性的生存生活,而在社会中生存和生活所遵循和依靠的便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和社会主流道德价值观念。前者是国家权力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和约束,后者是社会舆论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和约束。因而,一旦两者本身存在道德价值的偏差和对社会道德价值观念引导的失误,那么个体人就会随着其所遵循和依靠的法律的道德价值倾向和社会道德舆论倾向变化而在其道德情感上调整不适应其在社会生存生活的情感。而被调整的这些情感,既可能符合社会实际的道德规范,也可能不符合社会实际的道德规范。因而,国家制定的法律和社会舆论的价值导向不能出现偏差和失误,特别是作为国家权力强制性的法律尤其不能出现失误和偏差。如果出现此等情况,就应该及时修正。因此,个体人的道德情感在社会中的实践性生成需要一个道德价值观念良好的社会环境,其中国家法律和社会舆论的引导尤为重要。

无论是在道德价值观念良好的社会环境中,还是在道德价值观念混乱的社会环境中,个体人道德情感在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培养积淀之后在社会的生存生活中得到呈现并加强固化而最终成型。因而,总的来说,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培养个体人道德情感的不同境遇都不可能独立完成个体人的道德情感培养。原因有三:一是个体人生存生活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二是个体人的生存生活由家庭、学校以及社会三者紧密地连在一起且互有交叉,而最终融合于社会生活;三是家庭、学校和社会三者对个体人的生存生活来说,虽然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三者仍然在事实生活中和个体人的不同人生阶段存在差异。因此,三种境遇下对个体人道德情感的培养,既要将三者统合起来从整体上完整地进行,又区分这三种境遇在道德情感成长和形成的过程中所担负的不同功能和作用而区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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