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制

2014-02-03王利明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3期
关键词:抵押权人抵押权物权法

文◎王利明

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制

文◎王利明*

抵押人能否在抵押期间内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由于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对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仍不清晰,因而在适用中经常发生争议。

原则上,如果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主张就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只要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但问题在于,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对此,存在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两种观点。自由转让说认为,抵押财产的转让不需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因为抵押权为支配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权利,对于抵押人实施的不影响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处分或用益行为,没有干涉的必要。允许抵押财产自由流转的弊端在于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限制转让说认为,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防止欺诈行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不能转让抵押财产。这一规则的问题是,其一,不利于物尽其用;其二,如果没有涤除权制度予以配套,则可能导致抵押权人的权利滥用。这两种观点都已经被我国立法所采纳。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采前一种观点,《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事实上采行了后一种观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则,采纳限制转让说。

同时,应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完善这一规则,在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抵押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一是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放在《物权法》的大框架中予以体系解释,确认抵押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享有自由订立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自由,承认转让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二是允许第三人通过行使涤除权而消除抵押权状态,以保护交易安全;三是允许受让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是抵押人必须将转让价款用于清偿债务。上述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限制转让说的弊端,从而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摘自《法学》,2014年第1期,第107-116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2]

猜你喜欢

抵押权人抵押权物权法
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合同效力辨析
环境法视野下的物权法社会化进程
韩国抵押权的现状与反思
债权让与担保与抵押权的再构建
我国物权法理论与实践的完善
论船舶保险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