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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14-02-03时金阳赵颖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3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犯罪主体

文◎时金阳赵颖

浅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文◎时金阳*赵颖**

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顺应了国际上关于刑罚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发展潮流。然而,由于新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该制度,显得过于原则化、抽象化,以至于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鉴于此,笔者通过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行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大部分地区都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行细则,并在实践中加以实施,但是力度和效用还有待提高。例如,一些地方在就业时要求受雇者到所在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说明,如果受雇者在未成人时犯轻罪被处以刑罚,但是犯罪记录被封存,派出所无法开出犯罪记录说明,那么这种情况下雇员者就会知道受雇者的犯罪过往,无法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由此,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及执行程序不明确,不仅导致各地的实行情况不一,并且有些地方对于宽泛的法律规定做出了任意的解释,没有从保护未成年人的保护这一角度出发,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二、在实行中面临的困境及分析

首先,在封存主体方面,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犯罪记录封存主体做出比较详细的规定。通常在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可能接触案件的主体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这也就意味着公检法三机关都可能成为封存主体,而相互之间如何协调却没有相应规定。那么当法院下达判决书和《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后,可能会出现相关单位没有进行封存保密工作或者互相推诿的现象。

其次,在犯罪记录查询主体方面,相关法律文件对于查询的主体规定过于宽泛。法律条文仅规定“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有权查询:对于“司法机关”,法律并没有对其进行列举,这可能会出现在执行活动中执法机关相互推诿、推卸责任的不良后果;而对于“有关单位”,它的定义、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学校、就业单位等都可以打着“有关单位”的旗号,对犯罪记录进行查询,这就会导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没有存在的意义,所以有必要对“有关单位”做出一个限定。

第三,在申请查询的事由方面,对犯罪记录查询的申请事由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查询需要满足“办案需要”,而有关单位是要求“国家规定”。但是对于“办案需要”和“国家规定”应当如何理解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会导致需要查询的主体利用这个理由进行扩大的解释,使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达不到最初的立法要求。此外,对申请事由没有进行严格的限制,将会容易造成犯罪记录的泄露。

最后,在记录封存的保障方面,法律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的规定。根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对犯罪封存义务主体的规定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这里并没有明确对责任加以规定。如果义务主体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密,那么法律应该赋予未成年人什么权利来与之抗衡?这一缺乏将可能导致相关单位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现象滋生,不能实现该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原意。

三、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一)对法律条文的规定加以细则化

1.对封存主体做一个明确的规定,即在法条中列举说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都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

2.犯罪记录查询主体需要做一个明确的解释。其中的“司法机关”应做扩大解释:即除了法院、检察院,也应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而对于“有关单位”应当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过犯罪经历的人有从业限制的单位;

3.严格限定犯罪记录查询的事由条件。“办案需要”是指司法机关基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查明其前罪情况的需要,或办理其他刑事案件时查明与未成年人有关案件情况的需要。“国家规定”应该参照刑法第96条规定,理解为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4.对不履行保密义务的人员规定相应的惩罚机制。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泄露足以使其因此受到学习、生活甚至工作上的歧视,因此,应对泄密的办案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而泄密的相关单位则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民事赔偿。

(二)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

在推进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发展的进程中,要加强公检法、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共同的配合。公检法三个部门,应该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工作和审核查询工作。司法机关和教育部门应依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帮助纠正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此外,还可以与社区合作,让封存制度、社区矫正、社会帮教三者结合以来,使封存制度能够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三)呼吁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多一些包容

在网络媒体上,笔者发现社会群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缺乏包容和宽容。例如近期的李某某案件,虽不符合法定的封存条件,但作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律规定进行保密,然而媒体的关注和群众的热议,已使该案的消息每每登头条。实践中,社会群体很容易因案中名人之子的身份,关注度大大提高,并且易将贫富差距等不满情绪宣泄其中,给案件审理带来很多不便。更有一些网民为了所谓的好奇心,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去的种种信息挖掘出来,示之于众。不仅给未成人的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也为社会注入了负面的因素。因此,整个社会应转换观念,让未成年人能够在一个平等、公平的社会环境成长。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73500]

**广州大学法学院[5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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