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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贩卖毒品案后的几点思考

2013-08-15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贩卖毒品笔录讯问

杨 帆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咸宁 437100)

毒品,一提起来,许多人就首先想到的是那妖艳的罂粟花,此花原先许多人并不熟悉,但是近几年媒体的大量宣传,许多公民对此并不是陌生了,知道此花的果实可以提炼鸦片,对于鸦片,相信每一个中国人都不能忘记那段屈辱的历史。100多年前,欧美列强用此物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大量掠夺我国的财富,残害我国国民的身体。没有想到的是100年后的我们还要与此犯罪进行斗争。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等。它首先损害人的大脑,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血液循环及呼吸系统功能,并使人体免疫功能下降,吸毒的人容易感染各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直至死亡。到20世纪80年代,毒品在世界蔓延泛滥,已成为严重的国际公害,吸食人员的增加,不得不说成了一个全球性的灾难。之所以说是灾难,是因为在许多国家,那些吸食毒品的人耗尽家财,最后自己的健康也被毒品侵蚀,最后走上死亡。更为可怕的是毒品犯罪往往会滋生其他的犯罪,如:杀人、抢劫、盗窃、甚至还有其他的恶性犯罪和暴力犯罪。正是因为这些因素,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有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同时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来解决毒品问题。

近几年来,国际上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确凿证据的,应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随着《禁毒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我国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毒品犯罪尤其是贩卖毒品案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该类犯罪近年来仍然有着上升的趋势,而且由于此类案件交易隐蔽,不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到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分子总是找机会翻供,造成审查认定证据困难。下面就一个实际发生的典型案例来分析本罪的部分法律问题。

案例:2011年的某天,被告人胡某、朱某、徐某等八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湖北某公安机关查获,现一审已经终结,判定其八人构成贩毒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期。但是在本案中大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在二审的庭审中,上诉人均承认自己的罪行,但是庭审上出示一些证据收集方式方法和各被告人在本罪中的地位和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争议颇多。由于二审正好在2013年1月施行的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后进行的,所以本文对二审庭审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分析。

一、对本案中证据收集方式方法的争议

1.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间的争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要制作笔录,大部分办案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候,填写讯问时间一般习惯填写某年某月某日。本案中一上诉人陈诉自己接受讯问时是晚上,因为灯光比较暗,加上办案人员急着下班,所以没让他看笔录就要求其签字,他对此份证据表示怀疑,辩护人也要求二审法庭对这些证据重新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所以不得不说此证据是本案中的一个瑕疵,在法庭上出示的讯问笔录有多份没有注明讯问的起始时间。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精神,对于讯问笔录的时间的填写除了填写年月日外,还应该写明从几时几分到几时几分时止,但是在办案过程中确实有一些办案人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存在一些工作疏忽,也有一些新录用的办案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鉴于此种情况,笔者建议:规范司法机关人员招考,对招考这些部门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由于这几年《公务员法》的施行,公务员考试也逐渐增多,但是笔者注意到这几年的司法机关的招考有一个缺陷,就是某些职位没有限定专业,导致报考人员什么专业都有,而且许多人员一考进来马上就开始工作,并没有进行培训,所以这些办案人员确实缺乏办案经验,也给提取的证据造成重大的瑕疵。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司法机关这些特殊的职位除了学历的要求,还必须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否则即便是以优异成绩考进来也不可能具有优异的办案能力的。

2.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的争议。本案中数名上诉人都说曾经在派出所受到刑讯逼供,本案在一审中出示的证据中有数份笔录显示的讯问地点均在派出所,而且时间显示嫌疑人被捕后的五天内制作的笔录地点都是在派出所内进行的。这一点也引起了辩护人的注意,在二审时候这些证据提出了异议并要求重新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这一款是新增加的,在本案中连续五天的讯问都是在派出所进行的,就是说办案人员与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身体接触,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此条也是新增加的,本案中的两名主犯,一名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名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且本案毒品的数量巨大,但是在一审中公诉机关提供的录像出现了中断,也就是说录像不是连续的。尽管本案的侦查时间是在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但是根据我国一贯的司法精神,对于这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以及特别重大的刑事犯罪,也为了司法公正,理应在看守所内讯问并且全程录像,避免刑讯逼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所以在本案中这些证据是否予以排除成了本案二审庭审中争论的焦点之一,但是笔者认为这几份讯问笔录存在重大的瑕疵,作为定罪的证据有些牵强,也给了被告人翻供的借口。

所以对于此类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案,办案人员对于证据的细节问题要特别留心注意,办理刑事案件不仅仅需要证据确凿,也需要证据没有瑕疵。

二、本案中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的计算

毒品犯罪量刑的依据之一就是毒品的数量,那么被告人吸食的毒品数量是否记入贩卖毒品的总数,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要与毒枭、职业毒贩等做出区分,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已被吸食的部分不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在本案中的八名被告都吸食毒品,但是一审判决书并没有将被告人吸食的毒品数量区分出来,这也是本案一审中的一个瑕疵,所以上诉人在二审中均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将自己吸食毒品的数量与贩卖的毒品数量区分出来,所以一致认为一审的量刑过重。

另外笔者认为部分上诉人案发时有正当职业,本次犯罪是初次犯罪,其走上犯罪道路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原因是交友不慎导致,比如在本案中的朱某就是因为离婚后认识了一名女人徐某,但是没有想到徐某不仅自己吸毒而且还贩毒,在与徐某的交往过程中,朱某开始吸毒,并且在徐某的安排下开始贩毒,朱某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不得不说是交友不慎。在毒品犯罪里,毒品数量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上诉人的这些因素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区别对待。

三、对此类犯罪的防范对策

1.政府高度重视。此类犯罪需要国家高度重视,目前,从毒品的流通情况来看,海上、陆地和空中皆有,加上运输毒品的人员采用“奇奇怪怪”的各种方法运毒,尽管我国已经加大了检查力度,但是仍然有大量毒品流入到各省市。所以在一些重要的场所要加强监管,堵截源头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海关、边境、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和高速公路等这些位置要加强防控、巡逻和检查。检查的方式除了传统的方式外还需要大量运用高科技、全方位的检查,还需要加强对酒店、酒吧和KTV等场所的检查,减少“漏网之鱼”。

2.多方位的宣传。这几年吸毒人员的低龄化这一现象也逐渐引起了有关人员的高度重视,这部分人员是我国社会治安的一个非常不稳定的因素,说得难听点也许就是各种犯罪的“候补人员”,比如在本案中贩毒人员都是70后,但是他们交代的吸毒人员绝大多数都是80后,还有一些是90后。所以笔者觉得禁毒宣传走进校园刻不容缓,多年来学校的教育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但是社会的日新月异,司法部门和教育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在校园里主办一些专题讲座,教科书也可以根据我国的国情增加一些禁毒这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对大学生的禁毒知识的宣传,因为许多大学毕业生走出校门后找不到工作,在心情焦虑下,只要有人稍稍引诱就会吸毒,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个案,所以可以考虑这个因素,在大学校园里多举办一些禁毒方面的活动,如讲座、漫画展,有条件的还可以组织去法院听审。

另外公、检、法仍需加强打击力度,积极开展专项打击,对涉毒犯罪始终保持严打状态。

综述,毒品犯罪历来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并且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所以更要加强各种防范措施,除了要加大宣传力度,还必须加强管理和打击,我们仍然要看到在当前社会治安状况下,打击毒品犯罪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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