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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013-04-12闫冬梅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12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知识产权数据库

□文/闫冬梅

(郑州轻工业学院图书馆 河南·郑州)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内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而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它具有法律性、专有性、实践行和地域性等特征。知识产权保护就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权利不受侵害。作为信息集散平台的图书馆,主要职责是通过免费提供书籍和其他文献,促进信息、知识和文化的传递,满足社会公众需要。在整个文献资源采集、处理、馆藏、传播等活动中,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

一、图书馆日常工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图书资料采购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采购了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复制品;二是购买了正版软件,由于疏忽可能会通过客户机——服务器的形式连接多台计算机,使用户可以调用存在局域网内的软件;三是对于一些价格高的文献和正常渠道无法获取的文献,图书馆通常采取馆际互借的方式,通过复制保存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代办复制,为了增加馆藏而复制其他图书馆馆藏资源,这些都存在侵权。

(二)汇编专题资料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利用本馆馆藏资料或网络文献信息编制书目索引、摘要等二次文献信息,还以题录、书评、分析报告及各种专业数据等形式对文献进行深层次加工和利用。侵犯知识产权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些文献资料作者声明不能转载或摘编,图书馆擅自使用,构成侵权;二是在编制文摘性工具书、刊时,字数超过限制,而没有支付费用,构成侵权。

(三)信息咨询服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课题咨询服务时,要向用户提供可行性论证、专题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科技查新等咨询服务,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个环节容易对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享有者构成侵权。

(四)书刊借阅与资料复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书刊借阅和资料复制是信息服务的主要方式和重要手段。虽然借阅者可以不经过著作人的许可和支付报酬,但是依然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复制是一种将作品印刷和复印、刻录、临摹和翻拍等行为。这些被借阅和复制的作品在提供给用户后是否合法利用,如果处理不好就构成侵权。

二、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数字图书馆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数字图书馆就是一个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依靠网络环境而存在的图书馆。这种数字化处理就是一种“复制”过程,涉及三个著作权方面的问题: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进行数字转换,并上载因特网,在服务器上形成复制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二是数字图书馆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擅自向网络上载著作权人的作品,并在网上传播,允许广大读者免费浏览、下载,直接影响该部作品的市场销售,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未经著作权许可,将作品上载图书馆所在的服务器,等于未经著作权授权许可向社会公众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复制件,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发行权。

(二)数据库使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数据库是图书馆自动化的基础,也是图书馆数字化的起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在数据库开发中,要避免使用他人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要进行独创性编排,开发具有自身特色的数据库。数据库使用中的侵权行为有:一是从一个数据库中套录内容建立自己的数据库,或者用户数据库中的大部分内容是从受保护的数据库中套录的;二是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将一部分作品录入商业性的数据库中。

(三)超文本链接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超文本链接为用户提供了非常丰富的信息资源,拓宽了信息获取和传播的渠道,实现了信息资源最大范围的共享。但链接的对象——网站、网页、网页作品通过网络链接,用户从另一角度和方式使用和传播了这些作品,使他人的网页在出现时无法保持原貌,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图书馆深层的网络导航服务,主要包括主页链接、图像链接、视频链接、埋置链接、深层链接,在提供此服务时,应注意权利人的意见。

(四)视听服务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著作权法》虽然没有判定图书馆放映视听资料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还是法定许可,但是我们可以根据其他的法律条例看到图书馆提供视听服务存在的问题。对于图书馆播发非法视听资料,由于其播发是提供给用户使用,容易引起版权人视听制作者利益更多的损失。

三、图书馆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关系问题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借助承认知识生产者的专有垄断权,以保护知识的生产和创造。图书馆制度设计和安排的目标是保障知识信息自由开放地传播,促进知识交流,保护知识贫困者对知识的阅读和利用。图书馆对一切垄断知识信息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其职能目标的实践结果客观上起到对知识产权制度弊端的弥补和制衡作用。

(二)知识产权制度允许一定时空范围内专用垄断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对于保护知识生产者或所有者的财产权和精神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相当一段时间里知识产权的私人专有也会限制知识信息的普及和流通,客观上违背了知识产权人创造知识信息、造福社会的目的。图书馆知识信息的集合处理方式,以公共自由的形式保存了大量知识信息,并提供公共资源的社会服务,促进了知识信息充分有效利用和普及,惠及包括知识产权人在内的整个社会人,弥补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弊端。

(三)图书馆以用户服务为宗旨,同时又要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带来了信息传播的无偿性和广泛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偿性和限定性之间的矛盾。欧共体《信息社会著作权与邻接权》(绿皮书)指出:“担负文化教育功能的机构,如图书馆和大学,其目标之一就是保证作品与信息得到最广泛传播,协调统一文化教育功能及对权利人的法律保护。”一方面方便用户使用,让用户得到更好、更多、更快的信息,才能履行图书馆的服务职能;另一方面只有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才能激励作者创作更丰富的作品并纳入图书馆。所以这一矛盾在图书馆是可以得到平衡的,它统一于图书馆的服务宗旨之中。

四、图书馆规避侵犯知识产权的对策

(一)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图书馆界应积极参与到版权法的建设和普及中,只有政府和图书馆界积极合作,才能维护权利客体、社会公众、图书馆三者之间平衡的局面。要在立法中确认图书馆的社会服务公益性及收集、传承人类文明的法律地位,并适用于数字时代,从而为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奠定法律依据。在数字图书馆发展建设中,为减少版权纠纷的发生,加强《图书馆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也是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而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国家级图书馆条例,法律的滞后性引起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严重影响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尽快出台一套兼顾出版商、著作权人、图书馆、用户各方利益的新规则。

(二)建立智能化的计算机预警系统。

应具备如下几种要素和功能:1、信息产权数据库(IPB);2、检索语汇数据库(RLB);3、作者及其版权年限数据库(APB);4、敏感字段自动分析报警功能(SFAF);5、与作者或著作权人自动联系并索取具有电子签名认可或拒绝的电子文书的功能(AETF);6、自动解警与自动冻结功能(AD&AF);7、上网公开功能(NOF)。

(三)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图书馆。图书馆对大量分散的网络资源进行数字化整理并建立数据库,其过程涉及大量知识产权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按照法律手段加以明确地界定,才能对数据库进行整理,开展数据库服务。因此,必须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图书馆,对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界定,才能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

(四)运用“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制度之一,是为了平衡在著作权作品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各方面利益而采用的一种权利约束机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利用该“合理使用”制度时,要注意“馆舍内服务对象”、“本馆收藏”、“合法出版”等重要概念。通过充分利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可以有效地解决部分信息采集和信息资源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如,图书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不构成侵权。

(五)充分利用“邻接权”。邻接权,在中国也当作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最初定义为表演者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开始适用于整个知识产权领域,成为作品传播者权。图书馆对作品数字化并将其有序地分布于网上供用户使用,无论属于翻译行为还是复制行为,都付出了一定劳动;图书馆作为信息分布者,也是整个信息流中的一员,其权益应该得到保护,适用邻接权。

(六)加强学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图书馆应要求馆员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研究,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首先,图书馆要有意识地组织培训,分析图书馆各个服务环节中容易发生侵权问题的地方,避免侵权问题发生;其次,图书馆要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持保护正版,不购买盗版;再次,随着网络事业的发展,“电子图书馆”和“虚拟图书馆”的开办,图书馆员在利用网上信息为用户服务时,必须加强相关版权法的学习,了解和学习各国版权法和相关公约,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深层次的信息服务。

(七)加强对用户的知识产权教育。由于对著作权相关知识的不了解,广大信息用户不理解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因此,加强用户的知识产权意识教育,使用户对知识产权有正确的认识,同时也能充分理解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措施,从而保证数字图书馆能够得到广大信息用户的支持与理解。此外,也要加强对用户的信息伦理的教育,信息伦理是指人们的自我约束能力,它是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和标准,是对信息法律政策等约束手段的补充,能够促使用户从受制向自觉转化。

(八)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沟通和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权益,所以图书馆行业组织还应该与知识产权所有者、第三方出版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根据现有的知识产权条款与知识产权所有者进行沟通,就图书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争取他们的观点和看法,并就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措施和方案进行研究和探讨,可以采用有偿、第三方授权、读者自律等多种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使得知识产权能够既不损害知识拥有者的权益,也不因为保护使得公众失去获取信息的自由。

实际上,图书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远远不只上面所探讨的那些问题。随着信息资料由印刷媒体向数字化媒体的转化,随着加工、储存、传播和利用信息手段的更新和发展,调整和完善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工作已迫在眉睫。信息工作人员也应与法律工作者一起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及实践的动向,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逐步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出谋划策。

[1]张勇.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其应对[J].图书馆建设,2005.3.

[2]陈建华.信息社会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初探[J].兰台世界,2012.14.

[3]曹玉平.图书馆数据库使用中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研究[J].图书馆论坛,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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