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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的思考

2013-04-11黄炜炜蒋永辉

上海保险 2013年3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投保承包商

黄炜炜 蒋永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加大,我国工程建设将进入一个高峰期,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工程类型日趋多样。其中具有标志和示范作用的重点工程项目,投资巨大,风险集中。重点工程建设的风险管控已成为工程关系各方共同关注的问题。而工程保险作为风险控制和分散的重要手段,在工程风险管理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工程项目面临各种风险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巨大、工期长,从筹划、设计、建造到峻工使用,整个过程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无论是工程项目业主(投资商)、承包商、咨询(监理)商,还是建筑设计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都面临着不可回避的风险。

工程项目的风险,有些是工程项目各方当事人所共有的,而有些则是不同当事人所特有的。例如,工程项目业主(投资商)既可能面临着承包商履约不利、监理商失职、设计商设计错误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问题等人为风险,也面临着通货膨胀、资金筹措困难等经济风险,同时还要面临恶劣气候、地震、水灾等自然风险;承包商可能面临着报价失误等决策风险、工程项目管理不善等履约风险、员工行为不当等责任风险。对设计、监理商而言,他们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职业责任风险。

风险是潜在的意外损失,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就很有可能付出惨痛的代价。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任何一方出险,都有可能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工程建设项目的失败,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各方都非常重视风险管理。所谓风险管理,就是人们对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辨识、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防患于未然;或是在损失无可避免时寻求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使损失降低到尽可能低的程度。

对于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可以有多种对策,但基本的选择主要有风险自留并加以防范和控制,或将其转移出去。其实,各类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的过程,同时也是工程项目风险转移的过程。业主将工程发包给承包商,随着责任和义务的转移,风险转给了承包商;承包商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出去,也就将业主转给他的部分工程项目风险再分散转给了分包商。无论是承包商还是分包商,如果不想将风险留给自己,只有将工程项目风险转移给保险商,即购买工程项目保险,以求发生意外事故时,所遭受的损失能得到经济补偿。

(二)规范建筑市场,营造公平、合理、平等的竞争环境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很不规范,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尚不健全。工程发包中,私自接受、炒卖项目、强行垫资、越级承包、出卖证照、层层转包工程等不良现象普遍存在,利用“人情”、“关系”、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承包任务的情况比比皆是;工程招投标中,泄露标底、捞取好处的现象时有发生,工程招投标往往流于形式。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建筑行业运行新秩序,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保险制度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培育一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建筑市场,才能促进建筑要素合理流动,引导业主准确、合理地决定投资方向;才能引导建筑业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发展方向和管理模式,发挥资源的最佳效能,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三)减少各种风险,保障建筑市场平稳发展

一个工程项目不管其大小,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投资兴建时,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就存在着决策风险,如项目是否属重复建设,建成后能否及时收回投资;还存在质量风险,如项目的设计能力是否足够,使用功能是否齐全,原材料是否有缺陷,工艺是否科学等。在工程建设中还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如自然灾害、爆炸、飞行物坠落等意外事故。此外,还有盗窃、恶意破坏等人为风险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等。上述各种风险,在建设工程中普遍存在。

(四)开拓国际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美、英等国工程项目投保率几乎达到100%,而我国在经济发达的上海,其工程保险承保率也不足30%。50 年前,加拿大就有了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现在,在加拿大建一栋房子,如果要贷款必须先买贷款保险。工程进入施工阶段,业主要买第三方责任险。承包商承包工程要买建造险、职工人身安全险、环境责任险。总包工程要买保险,分包工程也要买保险。不买保险的企业就承包不到工程。

二、工程项目保险的特点及其相关内容

(一)工程项目保险的特点

工程项目保险作为由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演变而成的一类综合性保险,与其他保险种类比较,有以下不同特点。

1.承保风险的复杂性。一项建设工程,从开始施工到峻工,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不仅工程本身可能受到损失,而且与工程相关的标的也可能遭受损失。同时,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含量较高,特别是重大市政工程、电力水利工程等,可能会涉及到多种专业学科或尖端科学技术,这样就使得建设工程项目保险的承保风险更具复杂性。

2.被保险人的多元化。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涉及多个利益方,如工程所有人、工程承包人、技术顾问以及发放工程贷款的银行等。他们对建设工程项目保险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并对该工程项目承担不同的风险,因而都可以作为工程项目保险的投保人,也都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从工程项目保险单项下获得保险保障。

3.保险期限的不确定性。工程项目保险的保险期限不是按年计算,而是根据预定工期天数确定,即自施工之日起到峻工验收交付工程所有人时止。但有的工程项目保险的保险期限还包括工程交付后的保证期。保险期限的长短一般由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对一些需分期施工的大型、综合性建设工程项目,如投保人要求分期投保,经保险人同意可在保险单的明细表中列明,分别规定保险期限。

4.保险责任的综合性。建设工程项目保险除了承保各种财产直接损失外,还附加承保第三者责任风险,即该工程项目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上及附近地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5.承保金额巨大。建设工程项目往往投资巨大,因此建设工程项目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都较大,往往是上亿元、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

(二)工程项目保险的内容

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除合同风险外,工程本身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是风险管理的核心,而建筑工程项目保险是对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以及各种机器设备本身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手段。其保障的范围不仅包括工程项目本身的财产损失,还包括工程项目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工程项目保险的项目包括建筑工程、业主提供的材料及项目、安装工程、建筑用机器设备、原有建筑物等。国际上工程保险通常的做法为一揽子保险方案,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形式。强制保险一般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形式,强制当事人投保,如“第三者责任保险”、“结构保修保险”等。自愿保险则是根据开发商需要,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常见的险种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这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即对该项投保工程从工程开始到竣工移交整个期间的已完成工程、在建工程、到达现场的材料、施工机具设备和物品、临时工程、现场的其他财产等的任何损失进行保险,有时还包括缺陷责任期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已完工工程损失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伤害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赔偿保障。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银行等。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是按合同总价即工程完工时的价值计算。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乘以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同项目的性质、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工期、免赔额的高低等都有关。承包商可就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一个合理的费率。保险的期限根据合同确定,它至少应包括全部施工期。一般来说,实际保险期限可以比合同工期略长一些。这是考虑到工期可能延长。

(2)安装工程一切险。这是对安装工程项目提供的保险,通常的做法是土建部分不足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超过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在20%~50%之间的,则按附带安装工程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实质上都是记入工程总造价成本内的对业主的财产保险。

(3)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这两种业务通常为强制保险项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以下简称:FIDIC)合同条件第23 条,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当以承包商和业主的联合名义担保“第三方责任险”,而且还规定了这种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国际上,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由双方商定,费率大约为2.5‰~3.5‰。FIDIC 合同条件第24 条规定,承包商应对其施工人员(包括所雇职员)提保人身意外事故保险。业主一般都要求承包商保证,不因这类事故使业主遭到索赔、诉讼和其他损失。对每一位职工或工人的意外事故保险金额,要按工程所在地的劳工法和社会安全法来确定,不能低于这些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4)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在国际上是工程保险项目中普遍推行的一个险种,是针对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长、承包商流动性大的特点而设立的一个险种,主要责任是为正常使用年限内工程本身及其他相关的人身和财产提供保障。按照各国行业规范明确的不同建筑合理使用年限,在操作上有所不同,一般以十年责任保险和两年责任保险为主。法国《建筑职业与保险》明确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工程主体部分提供十年缺陷保证责任,对设备提供两年功能保证责任。鉴于工程质量责任期限较长,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经济责任大,而业主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因而法国采取强制保险,否则承包商不能承接工程。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余九年维修费用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负责支付。因此,保险人为了降低风险而成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德国的相关法律也将该险种例为工程保险的强制保险项目。

三、我国工程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尽管工程保险在基本建设工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保险在投保率、业务量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基本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行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从现状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风险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由于风险发生的概率总的来说并不大,许多人就抱有侥幸心理,总是想着自己不会那么不走运,以节省买保险的费用来增加利润。

2.风险主体不明,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投资体制改革进程缓慢,许多基本建设工程仍由政府直接投资,导致工程的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不明确。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如果保险利益主体不明,则难以开展保险业务。此外,我国缺乏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关于基本建设工程推行保险制度的办法,在基本建设工程投保方面缺乏应有的强制措施,只在《建筑法》中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强制规定,而在其他方面无强制保险规定。但是,工程保险的标的与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国际上,许多国家是实行强制保险的,一般都强制规定承包商必须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与之相比,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显然不完善的。

3.保险公司发展滞后,缺乏从事工程保险的专门人才。我国国内保险业是在上世纪80 年代初才恢复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人员素质的提高、承保技术的成熟、风险管理能力的加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保险公司缺乏既懂工程又懂保险的专门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程保险业务的开展。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项目保险的措施

(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建筑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立工程保险制度给予法律制度保证

完善工程保险制度最根本在于法律的保障以及完善市场竞争环境。发达国家普遍以立法的形式来体现国家对建设工程保险的宏观调控,未购买保险的施工企业无法参加工程项目的竞标。比如法国就是一个典型的实行强制性工程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法律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建筑师、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等专业承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须向保险公司投保。我国应当尽快完善《建筑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建立工程保险制度提供法律制度保证,并参考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区分工程各关系方责任,明确保险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工程保险合同契约关系体系。

(二)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增加保险费支出项目

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将保费支付列入投资预算当中,客观上造成建筑市场相关主体既无投保的资金来源又无投保的压力,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风险损失的补偿大都通过财政拨款或追加投资方式解决,在预算中根本就不将保险费列入,制约了工程保险的发展。因此,应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增加保险费支出项目。保险费用比例应根据必须的投保险种确定最低基本比例,并可根据投保险种的多少合理增加。实际保险费支出的多少要兼顾项目投资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公平,力争达到建设项目成本的合理使用与保险公司经营相对稳定,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风险保障与费用成本相匹配的科学合理的工程保险价格机制。

(三)加强工程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有关人员对工程保险重要性的认识

举办知识讲座、短期培训,让广大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工程保险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意义和作用,认识到工程保险是一项社会性的补偿制度,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转移风险、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方法,从而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各参与方的风险意识和对保险的认识,提高参与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保险公司加快自身发展,吸引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加入到保险行业中来

工程技术是一门涉及多学科、专业性很强的专门知识,工程保险是一种集约型、高智能的综合性工作,这就要求从事工程保险的人员既要掌握工程技术的专业知识,又要掌握保险知识。在现阶段,我国许多保险公司还缺乏这方面的人才。保险公司应该要建立健全工程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机制,同时吸引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加入保险行业,从而满足工程保险制度推广和实施的需要。

(五)开发与工程保险有关的新险种,拓展承保范围

现行的工程保险险种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一般都是以整个工程项目整体投保。因此,一般工程险的单张保单的保费是不低的,大额的保费有时也影响了投保人投保的积极性。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施工过程中,各个施工阶段、不同的工程部位,潜在的风险是不同的,风险发生的概率也不同,而且,一旦出险,对工程的影响也不相同。如果能够认真研究工程中不同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造成影响的大小,科学地设计有关险种,合理地计算保险费率,就可使工程保险更好地为基本建设工程服务。

(六)加大管理力度,提高保险公司的风控能力

首先,保险公司要根据开户银行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资信证明和审计部门的验资证明,决定是否承保。其次,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要体现在保前、保中和保后的风险管理上,要真正做到对工程项目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率和降低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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