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法治困境的历史文化根源

2013-03-19

文化学刊 2013年2期
关键词:人本儒家思想法治

沈 慧

(辽东学院,辽宁 丹东 118001)

一、中国传统法哲学文化中人本思想的生成及其对法制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哲学文化中人本思想的生成是中国古代法制合理性的重要哲学基础。人本思想的萌芽最早出现在中国的奴隶社会时期,在夏商时代崇拜神权的法哲学是统治阶级推行的主流意识形态,主张“受命于天”、“王权神授”和“代天行罚”等宗教神权法思想,企图利用当时人们对自然的畏惧感欺骗和麻痹人民来服从奴隶主阶级的统治,但是终因他们的残暴统治遭到了人民的反抗而走向末路。西周统治者在灭商之后总结吸取了夏商失败的教训,对原来的神权法思想进行了修改,强调“以德配天”、“敬德保民”,逐渐将遵从天命的思想引向了对人民的重视上,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左传·桓公六年》),可见在西周社会人的地位较之前的夏商时期是明显有所提高的。虽然西周统治者对人民的重视仍然是在“王权神授”的基础之上,但毕竟开始了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因此,我们认为在奴隶社会中,具体是西周时期就产生了人本精神的萌芽。到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处于奴隶制走向瓦解崩溃、封建制走向兴旺发达的社会大变革阶段,民心的作用更加突出地显示出来了。如齐国人管仲提出“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国语·齐语》)和“令顺民心”(《史记·管晏列传》),表现了他重视法治和以民心为历史潮流评判标准的进步思想。又如郑国执政子产严厉反对夏商以来的“代行天罚”思想,主张“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左传·昭公十八年》),其意思是,“天道与人道是两回事,人间的吉凶祸福在于人事,而不在于天地赏罚,政治的兴废和国家的存亡的关键是争取人民,而不是祈求鬼神。”[1]可见,子产的观点已经将人从神权的主宰中解放出来,强调了人的价值的独立性。再如楚国人老聃,尽管他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极力主张愚民政策,但是也提出了“若民恒且不畏死,奈何以杀惧之也”、“民之不畏畏,则大畏将至矣”[2]的观点,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他对人民具有反抗残暴统治的历史作用的认同。以上列举的这些人物及其思想观点只是体现了当时思想家对人已经有了一定的关注,而真正开启了中国法哲学人本精神的则是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孔子。鲁国人孔丘所创立的“仁”学充分体现了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肯定,“仁者,爱人”(《论语·颜渊》)就是孔子看待世事和处理人事关系的基本准则。孔子的学说后来得到了孟子的继承和发展,孟轲很重视民心在政治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仁政”思想,如他所倡导的著名的“民贵君轻说”,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就充分体现了他鲜明的重民思想。到西汉武帝时期,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大一统”的思想方针,儒家思想遂一跃成为官方性质的封建正统思想,开始了对中国思想界长达两千年之久的统治。这种思想专制虽然有很大弊端,但在当时,儒家思想确实在肯定人的价值尊严和提升人的地位方面发挥了积极意义,如董仲舒就对人的地位有很高的评价,“人受命于天,固然异于群生。入有父子兄弟之亲,出有君臣上下之谊;会聚相遇,则有耆老长幼之施,粲然有文以相接,欢然有恩以相爱,此人之贵也。”[3]由此可见,西汉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中国法哲学文化传统生发的基础,中国传统的人本精神主要也是脱胎于儒家的人本理念。而儒家思想在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官方思想之后必然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进行发扬光大,因此,儒家思想中人本主义的内容更多的体现为统治阶级对人民的态度,最终儒家思想的民本观念构成了中国法哲学文化传统中人本思想的主要表现。

毫无疑问,中国传统法哲学文化中人本思想的生成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一,德主刑辅的法制模式。在西汉时期,董仲舒总结了秦朝两世即迅速灭亡的历史教训,认为秦法的酷刑暴虐是导致秦朝统治悲剧的重要原因,因此,他主张利用儒家思想中的“仁”来革新法制,提出所谓的“大德而小刑”的法制原则,其实就是德主刑辅。董仲舒认为,德、刑之间是有主次之分的,“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天辨人在》)因此,应该以德治为主,刑罚为辅,这与阴阳之理是相通的。董仲舒的德主刑辅理论不仅是对先秦儒家“宽猛相济”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也为后世法制模式的选择提供了深刻的理论根据,如唐代名臣魏征也承继了这一思想,主张治国之本在于广施仁义,遵守德礼,不能依靠严刑峻法。其二,恤刑慎杀的刑事政策。儒家思想主张“仁政”,其人本精神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重视,“民命为重”、“人命关天”等就是这一思想的集中体现,另外刑罚的残酷性与受刑人的体质情况都是儒家人本思想所具体考虑的问题,减轻刑罚的痛苦性、减少刑罚对人的尊严的侮辱性和体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刑者等都显示了儒家仁政的人文关怀。可见,恤刑慎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死刑的裁决程序、死刑的适用范围,还包括刑讯和行刑过程中对各种情况的裁量等。纵观各朝代的法制状况,中国历史上有很多统治者与大臣都以采取恤刑慎杀的刑事政策而名垂法制青史,如汉文帝废除肉刑、唐太宗李世民对死刑程序的严格规定等,历史的发展充分证明,这种宽仁的刑事政策对调和封建社会的社会矛盾,安抚民心起到了极其有益的效果,不仅维护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权稳定,还进一步促进了国家的发展与繁荣。

二、对中国传统人本思想局限性的思考

在中国传统法哲学文化中自生的人本思想表达了古代中国人民对自身价值和地位的认识,不仅在时间上明显早于欧洲的人文主义思潮,而且在内容上也体现了与西方人文主义不同的特色,如天人合一的天人关系等。应该说,中国传统的人本主义思想在古代社会当时是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的,不仅奠定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哲学基础,而且也影响了当时社会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行,涉及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各个环节,促进了中国法制的形成与成熟发展,为调节与缓和封建时代的社会矛盾提供了人本主义视角下的处理途径。但是,自生于中国封建时代土壤的传统人本思想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尤其在我们今天来看它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对此问题中国法史专家张晋藩教授在其著述中有过深刻的反思,在此基础上,笔者试图对中国传统人本思想的局限性进行以下思考:

首先,中国传统人本思想是为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目的服务的。自从儒家思想告别民间走进官方开始它就蒙上了明确的政治外衣,当然儒家思想自身就凝结着当时时代的政治目的和孔孟个人的政治追求,这一点特别符合封建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思想专制要求,不然也不会被统治阶级选中。儒家经典中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制度以及“仁、义、礼、智、信”的五常伦理原则等都成为封建专制统治的思想武器,这种思想有封建宗法等级制度,严格固化了人们的思维、僵化了人们的思想,使人们“心甘情愿”地被囚禁在封建专制统治的牢笼之中,臣服于封建统治阶级的专制统治,可见,封建社会时代中人民对专制统治的价值认同无疑是儒家思想灌输与引导的。由此看来,儒家传统中的人本思想也难逃封建专制主义的定性,对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关注必须要在维护皇权的前提下进行,皇帝被视为“天子”,因此,皇帝以及其他封建贵族大臣等都是与普通百姓不一样的人,没有真正的人的平等性的理念,这一点体现在法律制度,就是存在着很多的司法特权,如封建刑律中的八议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如果这八种人犯了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这些享有特权的人显然都是皇亲国戚或对封建统治有功劳的人。

其次,中国传统人本思想中没有正当的权利义务观念。儒家传统思想中孕育的人本理念更多地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恩赐与施舍,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害怕失去民心遭到人民的反抗从而危害自身的统治地位,因此,两者之间实质上并没有对等地位,封建地主阶级的优越感以及严格的宗法等级观念造就下的人本思想其实存在着严重失衡的权利义务观念,地主阶级是权利本位,庶民阶级则是义务本位。这一点体现在法律制度上则更为直观,在封建律典中鲜有关于庶民权利的规定,但却有着多如牛毛的义务条款,“以《云梦秦简》为例,它详列了庶民对国家应承担的徭役、兵役,遵守法令,力田生产,连坐告奸等义务。这些义务是法定的、具体的,必须履行的,违反者将会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4]另外,在封建宗法体制下,广大妇女也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最为典型的要求就是“三从四德”,“三从”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从这种义务本位的法律制度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的人本思想并没有赋予人以真正的主体地位,没有人的独立性价值的体现,人更多是被视为对国家、家族和家长的依附性的存在,因此,“生死有命富贵在天”的思想更为根深蒂固,如果你生在了特权阶级的家庭中,你就应该享有更多的权利;如果你生在庶民家庭中,那么更多的义务责任都是与生俱来的,你只能认命。在封建专制制度的体制下,广大人民逐渐也认同了这种权利义务观念,并充满了对特权阶级的向往,但也只能通过读书与入伍来争取改变自身命运的渺茫机会。

最后,中国传统人本思想欠缺现代法治要素。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需要具备各种相关要素的,主要包括文化、政治和经济三大方面,其中最为根本的是文化要素,如果没有与法治相关的思想观念作为文化基础,那么法治的建设就会危如累卵。结合上文中国传统法哲学文化中的封建人本思想可知,这三方面的法治要素都是中国法治建设中致命的薄弱环节,也是导致中国法治处于困境的主要原因,尤其体现在文化根基方面。可以说,我国在文化根基方面人治思想的传统根深蒂固。与“法治”相对的“人治”在《辞海》中如是解释,“一种治理国家的主张。认为国家治乱的关键在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和行为,而不是法律。统治者的道德、言行是规范被统治者道德、言行的尺度。它曾被各国专制统治者使用。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建立‘贤人政治’。中国儒家以此作为统治者的治国之本。《论语·颜渊》:‘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礼记·中庸》:‘文物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5]中国受到几千年封建儒家人治思想的熏陶,人治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封建专制制度遗留的思想毒瘤始终没有被彻底拔除,只有从根本上移除人治观念并替换为法治观念,真正从思想上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和平等科学精神才有可能实现民主制度。对此问题我国各界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20世纪中国各界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历次讨论,已在理论上明确了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国方略的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而在于:从主体上,法治是众人之治 (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 (或几人)之治 (君主专制和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意志的法律,人治则依据领导人个人的意志;法治之法是政治的目的性所在,人治之法是政治意志的工具。”[6]可见,在理论上我们早已作出了法治的选择,只是在思想文化层面上人治的影子并没有消散,体现在实际生活中的权大于法、以权压法、封建官僚作风,以及义务本位的陈旧思维等现象最为典型,毫无疑问这严重阻碍了中国法治的进程,因此,文化上的法治观念培养尤为重要也是最需要时间的。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的人本思想受到时代背景和阶级利益的局限,没有形成关于人的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的价值理念,而这些价值理念又是构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和形成现代法治文明的要素,又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实行以农业为本的封闭自给自足的传统社会发展模式,以及封建地主阶级的保守主义政策,使我国错过了借鉴西方现代文明理念改造自身的机会,因此,中国传统法哲学文化中自发生成的人本思想并没有给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多少有益的观念支持,相反却使中国法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难以对传统人治思想束缚加以挣脱的困境。

[1]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39.

[2]老聃.老子[M].梁海明,译注.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1996.115.

[3][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9.50.

[5]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1999年版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865.

[6]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51.

猜你喜欢

人本儒家思想法治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人本计算
儒家思想与书法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谈人本理念在新闻采写中的体现
从“三吏”“三别”看儒家思想在杜诗中的渗透
儒家思想与学佛感悟
治理下的法治与法治下的治理
论马克思社会建设思想的人本意蕴及其当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