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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废弃物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规则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13-02-01王婷婷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3年1期
关键词:生产者废弃物义务

乔 刚 王婷婷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论英国废弃物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规则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乔 刚 王婷婷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也是为数不多的将注意义务规则引入废弃物管理立法的国家。该规则的引入,不仅为英国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及循环利用起到了指引作用,同时也深刻影响了废弃物管理制度在该国的发展趋势。通过对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注意义务规则的历史沿革、基本内容及主要价值的考察可以发现,注意义务规则的发展因应了英国废弃物管理理念从安全管理到循环利用的转变路径,且在其主体、客体、内容以及责任机制方面具有鲜明的制度特点,注意义务规则的合理运用不仅促使英国的废弃物处置走向有序、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也为英国废弃物管理中其他制度的建构和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实施基础。与英国的废弃物管理制度相比较,我国现行的废弃物管理制度还存在着义务分担不尽合理,责任机制不明晰等问题,而这正是制约我国废弃物管理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因素。因此,借鉴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注意义务规则的相关立法能为我国废弃物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路径提供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我国可从善用许可证制度、强化废弃物管理的级次申报、合理划分责任和加强废弃物的信息化管理等几个方面完善废弃物管理制度。

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循环利用;延伸生产者责任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在享受方便、快捷现代生活的同时,也为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负面因素而苦恼,其中就包括越来越多的城市废弃物所带来的威胁。城市废弃物的增多不仅对城市的市容市貌造成影响,更严重的是,如果未对其进行妥善管理、回收和合理处置,它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巨大的威胁。为确保废弃物得以正确管理、回收和安全处置,作为废弃物生产大国之一的英国将源自侵权责任法领域的“注意义务”原理引入环保法领域,并将注意义务规则作为废弃物管理的法定条款确定在该国1990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of 1990,以下简称1990《环保法》)中,成为用注意义务规范废弃物处置的先行者。英国1990《环保法》规定:凡是进口,制造,运输,保管,处理或处置“被控制”废弃物(controlled waste)的当事人具有妥善管理废弃物的注意义务。此后,该项注意义务规则又在1991年《环境保护注意义务实施条例》(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Duty of Care)Regulations 1991,以下简称1991《实施条例》)、1996年《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的行为守则》(The Duty of Care:A Code of Practice,以下简称1996《行为守则》)以及2009年《协商修订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行为守则立法指引》(Consultation on the Revised Waste Duty of Care Code of Practice:Statutory Guidance,以下简称2009《立法指引》)中得以丰富和更新。

1 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注意义务规则的历史沿革

虽然英国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规则确立于1990年的《环保法》,但该规则的相关思想已在之前的相关立法中得以体现。伴随着英国环保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长期的废弃物处理实践,注意义务规则的内容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不相同。

1.1 “废弃物安全管理”理念下的注意义务规则

在废弃物的管理中,英国长期坚持“末端控制”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策略,即:在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环节,应当注重尽量做到“无害化”,以降低废弃物对生态环境以及对人们生命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以该理念为指导,英国先后颁布了1974年《污染控制法》、1989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1990年《环保法》、1991年《可控废弃物管理规定》、1994年《废弃物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多项立法。其中,1990年《环保法》率先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将注意义务的内容确定下来。根据该法第34条的规定,确立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规则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在于:一是禁止任何人在未获得废弃物管理许可、违反许可条件,或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身体健康的情形下实施储存、处理或回收利用“被控制的”废弃物的行为;二是防止废弃物的外溢并采取适当的途径予以隔离;三是确保一旦发生废弃物的转移,受让人只能是经法律授权的或具有法定运输资格的主体;四是废弃物转移应签发附有废弃物明细的书面清单,以确保任何接收废弃物的一方不会行使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为确保1990《环保法》中的注意义务规则能得以实施,英国出台了1991《实施条例》,规定所有负有注意义务的主体都需对废弃物的接受和交付进行记录,以符合环保署的管理要求。此后,英国又颁布了1996《行为守则》,以法律指引的形式明确了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各义务主体应当遵循的具体规则。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从上述法律文本的内容看,有关注意义务规则包括的范围有所扩展,同时也开始对持有人在回收和循环利用费用中的注意义务加以规定,但就这一阶段的立法理念而言,注意义务规则的内容主要体现于对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其对废弃物循环利用环节并未进行过多的涉及。

1.2 “废弃物循环利用”理念下的注意义务规则

伴随着国内废弃物管理理念的发展以及欧盟框架下“循环型社会”理念的提出,废弃物逐步被视为一种“错置的资源”,废弃物的资源化、可持续管理日益被强调。在此背景下,英国废弃物管理和处置的理念逐步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1998年、1999年和2003年,英国陆续颁布了《废弃物减量法》、《污染防治法》以及《家庭生活垃圾再循环法》等法律,注意义务规则的内容在立法中不断得以调整和丰富。英国在对待废弃物处置的态度上,已逐渐从单纯地强调“无害化”向“减量化、再利用”的方向转变。2005年,英国和威尔士在《家庭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规定》中,首次在家庭废弃物处理领域确认了“废弃物循环利用”理念。它规定,家庭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确保基于家庭财产所产生的废弃物得到合理回收和循环利用,家庭废弃物应授予经法律许可的人来处理,如果因随意倾倒垃圾而被追溯至最初的产生者,家庭将被处以5000 英镑的罚款[1]。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推进,欧洲议会于2007年2月13日通过了一项废弃物减量框架指令法案,明确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实现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的目标,即在2012年之前,垃圾产生量要实现零增长,从2020年后开始减少产生量。该法案同时要求,欧盟27个成员国需在这项指令法案生效后的一年半内,制订相应的本国法令来执行这个框架指令,以促进与实现欧盟各成员国的垃圾减量化[2]。受此影响,作为欧盟成员国的英国出台了2009《立法指引》,对废弃物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规则进行了扩大解释和补充。2011年始,英国又在《英国和威尔士2011废弃物管理规定》(The Waste(England and Wales)Regulations 2011)以及《威尔士和苏格兰关于2011废弃物零排放管理的咨询意见》(Regulations to Deliver Zero Waste:A Consultation on theProposed ZeroWaste(Scotland)Regulations 2011)中规定了废弃物持有人在废弃物减量化、循环利用中的注意义务,明确为了实现废弃物零排放、资源化利用的目标,即在废弃物处理前,应优先保障可回收利用废弃物的源头分离,尽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障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至此,英国改变了废弃物管理的传统模式,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开始沿着以综合治理、循环利用为主导的线路发展和延伸,废弃物管理和综合治理的水平逐渐提高。

2 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注意义务规则的基本框架

在民法领域,废弃物引起的损害多适用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严格责任原则对受害人予以救济。然而,仅环境侵权责任无法对行为人因废弃物未尽到适当的处置或管理义务所造成的废弃物危机、外部性等环境损害问题予以处理。为此,英国将注意义务规则引入环保法领域以弥补环境侵权责任仅对受害人赔偿的不足。该规则要求,在废弃物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废弃物的最初生产者或是后续维持者或保有者,都应当尽到“善良家父”的注意义务,采取一切妥善的措施对废弃物进行处置和管理,以避免和防治自己控制范围内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损害;若有违反,则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具体言之,废弃物处置中的注意义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2.1 注意义务的基本意涵

关于注意义务的涵义,《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其解释为:“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3]在普通法法系中,注意义务通常被作为一种认定过失的判断标准而存在,而在英国,注意义务则最早被表述为一种“理性人的标准”于1837年的Vaughan V.Menlove中得以确立。[4]1932 年,英国在 DonoghueV.Stevenson 案之后正式形成了过失的概念并确立了“注意义务”原则,该案中,法官Lord Atkin明确指出:“过失是一种被告违反其对原告所应给予的注意的义务。”[5]而作为认定“过失侵权”的一项基本规则,注意义务的核心要义是指:“行为人具有谨慎地作为或不作为而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6]根据英国传统侵权法中对注意义务的一般界定以及1990年《环保法》第34条及相关条例的规定,可以将英国废弃物处理中的注意义务界定为:任何与处理“被控制的”废弃物有关的当事人所具有的,必须谨慎地作为或不作为以确保废弃物能够得到安全地管理、合理地回收和循环利用而不对给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他人人体健康的法定义务。

2.2 注意义务的主体范畴

根据英国1990年《环保法》第34条以及英国1994年《废物管理许可条例》的相关规定(The Waste Management Licensing Regulations 1994),注意义务涉及废弃物产生至最终处置各个环节,而相应的适用主体既包括废弃物收集、贮存、回收、运输、处置各环节的实施者,也包括废弃物经营管理的经纪人。具体而言,注意义务的适用主体包括:①废弃物生产者,包括产生废弃物、进口废弃物以及运输废弃物的当事人;②废弃物管理者,包括保管废弃物、回收利用或处置废弃物的当事人;③废弃物管理经纪人,是指代理其他当事人进行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利用的主体,废弃物处理经纪人本身并不参与废弃物管理或并不实质占有废弃物但却能够全面控制废弃物的处理活动。此外,在雇佣关系中,雇主还应为雇员提供适当的设备、训练和监督以确保他们履行废弃物处理的注意义务,并对雇员的行为和疏忽负责。

2.3 注意义务的客体范畴

根据废弃物能否被相关主体控制,英国环境部将废弃物划分成“被控制的”废弃物(controlled waste)和“非控制的”废弃物(non-controlled waste)两类[7]。之所以对废弃物进行如此归类,是因为废弃物不能仅依“安全”和“危险”标准来进行简单划分,就任何一种废弃物而言,在没有得到妥善处置之前都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威胁。因此对废弃物的管理除了应考虑废弃物的构成,还应考虑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危害的可能性。

根据1990《环保法》第75条以及1992年的《控制废弃物条例》的规定,废弃物处理中的注意义务客体最初仅限于“被控制的”废弃物,包括家庭、商业和工业废弃物三种类型。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废弃物类型增多,“被控制的”开始拓展至危险废弃物、部分农业废弃物以及建筑物及其拆除废弃物等。例如,自1995年开始,废金属就成为“被控制的”废弃物之一而被纳入注意义务的管辖范畴。无疑,将废弃物进行“被控制”与“非控制”的划分,既明确了当事人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注意义务的边界,也充分考虑了废弃物本身具有的特性,因而颇具实践意义。

2.4 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

在立法之始,废弃物处理注意义务的基本要求是行为人必须采取一切尽可能合理的措施来确保废弃物处置的安全,即:当行为人在持有或转移废弃物时,应当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确保废弃物本身的安全以及其他相关主体能够安全地对其运输、回收或处置,以不对环境及他人造成损害。从涉及主体上看,废弃物处理的注意义务其实是“双向”的,既包括废弃物持有者(waste holders)的义务,也包括废弃物接收者(waste receivers)的义务。

根据英国1996《行为守则》的规定,废弃物持有者的基本义务如下:一是确认和识别“被控制的”废弃物,并对所出让的废弃物性质及内容做出详尽的说明和描述的义务。该项义务要求持有“被控制的”废弃物的主体必须做好废弃物记录,具体应包括废弃物来源于何种生产或经营场所、废弃物的物质构成和通用学名、废弃物产生的具体工序以及废弃物的物理和化学分析等信息,并且所做的记录必须提供充足的信息以确保之后的持有者能够避免对废弃物的不当处理。二是确保废弃物安全的义务。废弃物的持有者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确保废弃物安全,包括:①安全贮存义务。对废弃物的贮存应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被盗窃,被破坏或被清除,例如对于临床废弃物而言,废弃物持有者应定期审查以确保它不被干扰而发生风险,而对于建筑和拆除物资及废旧金属而言,废弃物持有者有义务使得这些废弃物对于回收者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此外,安全贮存还要求对易发生“交叉污染”的废弃物采取隔离措施。②妥善包装义务。废弃物转移至他人时应进行合理包装,并打上密封标志。即使是例外情况下散材料的装载,也必须确保对装载的车辆覆盖以防治废弃物的溢出。③安全收集义务。废弃物的收集应采用坚固的容器以防止风雨侵蚀和动物侵扰,并应尽可能地减少室外搁置。特别是对于食品垃圾的收集而言,放置于室外的收集容器必须安全放置并进行密封。④无害化预处理义务。废弃物持有人及后续接收人必须确保废弃物在进行垃圾填埋之前进行过预处理,以防止对环境的危害。三是转让至适格的受让方的义务。废弃物的持有人在出让前必须确信受让方已获得废弃物管理许可证或已获得许可豁免,包括公共废弃物收集站、获得运输许可证的废弃物运输者、获得回收利用许可证的废弃物管理者以及进行过经纪人注册的废弃物处置经纪人等。对于废弃物接收人而言,其基本义务为:①获得合法授权的义务。这是废弃物接收人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因为一旦没有正当的法律授权,废弃物接收人也就丧失了接收废弃物的法律资格。②核查废弃物来源的义务。在废弃物交付之时,前手持有人将签发废弃物转移清单,因此废弃物接收人在接收废弃物之时必须核查前手持有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废弃物处理资格,并确保转移清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③与前手废弃物持有者合作的义务。废弃物的接收人应当与前手废弃物持有者合作,一旦前手废弃物持有者需要了解后期废弃物的运输、贮存及处理信息,废弃物接收人都有提供正确、适当信息的义务。

随着废弃物管理立法理念的转折和相关法律的完善,英国废弃物处理的注意义务规则又有了新的发展,这包括:一是应将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进行源头分类的义务。对废弃物源头管理的科学与否关系着废弃物的最终处置是否妥当。因此,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废弃物生产者具有对除食品垃圾以外的玻璃、金属、塑料、纺织品、纸张和硬纸板等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的义务,而废弃物的其他持有者在进行转让时有向后手接收人提供可循环利用废弃物的装置的义务,并应确保废弃物之间未混合存放(co-mingling),这样可以保障废弃物在未受污染前就进入循环利用的轨道。二是应遵循废弃物管理序列的义务。根据英国、北爱尔兰、苏格兰以及威尔士关于废弃物管理的相关指引规定,在英格兰、北爱尔兰威尔士以及苏格兰,当废弃物持有人转移废弃物时,必须申请废弃物管理序列,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减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处置剩余废弃物”的顺序处理废弃物,以减少浪费,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如果废弃物持有者不进行废弃物管理级次的申请,将无法获得废弃物处理的环境许可证,而在北爱尔兰,即使当事人已经具备废弃物处理环境许可证,也需要申请废弃物管理序列以获得新的许可证和执照。三是应遵循危险废弃物和特殊废弃物处理基本规则的义务。对于不可循环利用的危险废弃物和某些特殊废弃物而言,还应根据它们的特殊性遵循相关危险废弃物或特殊废弃物的处理规则:①应保证危险废弃物或特殊废弃物与其他废弃物隔离放置;②应将危险废弃物或特殊废弃物储存在指定的、密封的、安全防水的装备中;③对危险废弃物或特殊废弃物的转移应签发托运清单,并将副本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2.5 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及实施机制

英国废弃物管理中违反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不同于废弃物生产者或持有者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该项责任主要关注废弃物所造成的环境风险和负担,是对环境外部性予以“内化”的一种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一旦违反,即构成行政违法,严重时还会带来刑事处罚。为保障该项责任的实施,英国形成了一整套带有连续性的实施机制,由环保署和各地环保局主管废弃物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许可证的颁发等行政许可事项,并通过事中监督以及事后处罚等措施防治废弃物管理违法行为的发生。首先,英国实行废弃物管理许可制度。环境署负责废弃物管理许可证的发放,并对持证人的废弃物处理处置行为实施监测,对于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的行为有权限期整改,或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其次,英国设置了废弃物管理监督投诉机制。任何人一旦发现在垃圾的存放、回收利用以及处置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例如未经许可进行运输,未经许可而进行管理等行为,均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最后,英国还设置了事后惩罚机制。一旦发生未经许可随意倾倒垃圾等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环境保护部门可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将相关责任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以刑事处罚或实施监禁。如果行为人被地方法院定罪,将被处以多达5 000英镑的罚款;如果被英国刑事法庭定罪,则将被处以不受限制的罚款或监禁[8]。

3 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注意义务规则的价值分析

在英国废弃物管理体系中,注意义务规则的运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使得英国的废弃物处置走向了有序、规范化发展的道路,并为英国废弃物管理中其他制度的建构和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1 顺应了“污染预防型”立法模式的要求

当前发达国家规范废弃物管理的立法模式可大致划分为以德、日为代表的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污染预防型立法模式。前者的特点是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确立以循环经济基本法为统领的废弃物处理法律体系;而后者的特点是将以清洁生产为基本实现形式的污染预防隶属到环境法的范畴,从而在环境法的统一框架下规制经济发展中的废弃物管理问题。[9]英国的废弃物管理并没有采用“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典型的表现是该国在立法沿革中未建立类似德国和日本的统一循环型经济促进法,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规制废弃物的管理。立法体系的不同并不意味着英国不重视循环经济理念在废弃物管理中的应用,作为欧盟成员国中的重要一员,英国需要将欧盟指令中的循环经济理念体现在立法之中。也正因为此,伴随立法理念的转变,英国的立法格局逐步从污染控制走向污染预防,特别是1999年颁布的《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了用污染预防政策补充和取代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

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法律制定和演变的核心在于对废弃物处理中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尤其是要明确相关主体在废弃物循环利用中的责任分担,注意义务规则的确立充分顺应了英国的立法需求。随着循环经济理念在英国废弃物处理立法中的渗透,注意义务规则依然能够在不打破原有立法体系的前提下应时地作出调整,以推动英国的废弃物治理从传统的“末端处理”污染控制模式向“循环利用”的污染预防模式转变,表现出极强的顺应性和生命力。

3.2 为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奠定了基础

1990年瑞典环境部把“延伸生产者责任”(EPR)定义为“为达成降低产品总体环境影响的环境目标的一种环境战略,使生产者为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处置负责”[10]。此后,随着该制度的发展,责任承担者开始向其他主体扩散,形成以生产者承担核心责任,由产品生命周期链条上的其他参与者共同分担责任的责任体系。这是因为“产品从原材料的采集处理、到生产、销售、使用以及使用后的处置等整个生命周期都会不同程度地对环境产生影响,因此产品对环境的影响难以量化”[11]。延伸生产者责任认为生产者最有能力了解和控制产品的环境风险和分摊成本,因此生产者要承担起清洁生产和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责任。但是,仅依靠生产者责任仍然无法确保废弃物管理中的其他环节万无一失,因此还需要明晰其他废弃物保有或控制人的责任,甚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也应予以配合,以实现废弃物管理的合作共担。

英国于1997年推出了《生产者责任义务(包装废弃物)规章》,要求生产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控制废弃物的产生,成为延伸生产者责任的重要实践者。作为废弃物管理的关键机制之一,延伸生产者责任在英国的确立离不开注意义务规则的推动。这是因为,英国废弃物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规则根据生产者、进口商、运输者、管理者、经纪人和交易人等相关当事人在控制废弃物的过程中对环境和他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将注意义务合理地在废弃物的产生、废弃物的转移、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再到废弃物的最终处理整个工程中予以细分和明确。这种“切分蛋糕”的方式将废弃物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有危害可能性的主体或是每一个具有危害可能性的环节当中,形成了责任明晰的制度体系。并且,在整个废弃物处理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没有时间限制,如果行为人能够预见到他所控制的废弃物没有得到正确的管理,则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核实并阻止危害的发生[12]。这契合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初衷,并为英国废弃物管理中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3 推动了废弃物管理合作机制的建立

在废弃物管理过程中,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若单纯地依靠自我管制,生产者责任会因为缺乏强制性而难以杜绝搭便车(free rider)现象的发生;而如果单纯地强调政府管制,又将产生有限的行政资源无法满足社会对管制法律的巨大需求而出现“管制失灵”。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废弃物的管理体制需要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分工合作和互动。

在废弃物管理中确立注意义务则能体现“合作管制”的原则。一方面,市场主体依照法律设定的注意义务规则谨慎、合理地履行安全处置废弃物的义务而不用受太多的行政管制;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废弃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标准、设定行政许可的方式为市场主体设定最低限度的法律规范框架约束,并保留在自我管制失灵、公益目标无法达成时采取积极矫正措施和直接介入的权力,进而实现对市场主体履行注意义务的具体监管[13]。此外,废弃物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规则还要求废弃物的后续接收者与前手持有者进行合作,互相提供有关废弃物运输、贮存、回收利用以及最终处理的适当信息的义务,也有利于推动市场主体之间在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合作机制的建立。

4 中英废弃物管理之异同及注意义务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4.1 中英废弃物管理之异同

在废弃物管理上,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基本法律和以《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等专项法律为基本框架,辅之以其他法规政策的废弃物管理法律体系。在废弃物管理专门立法中,我国2004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固废法》首次将“维护生态安全”作为立法宗旨,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循环经济发展的理念,还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强制回收制度、固体废弃物进口分类管理制度等多项责任制度,初步建立了废弃物管理责任体系。可以看到,较之英国,中国在通往废弃物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道路中已与英国等先进发达国家达成了某些方面的共识。其一,在废物管理的立法理念上,面对“用过就丢弃”(throw-away)的消费理念以及废弃物污染所带来的严重危害,两国都意识到将废弃物“变废为宝”的重要性,体现为在立法理念的演进中都经历了一个从最初的污染末端治理转变到污染的源头控制的过程,并最终将“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这三个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贯彻到立法实践。其二,在废物管理的法律制度上,两国都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废物管理制度,例如行政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政府激励机制、公众参与制度等,用以保障废弃物回收与循环利用工作的具体实施。

然而,我国的废弃物管理与英国的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同之处。首先,在立法模式和立法体系上,我国因循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循环型”的立法模式,建立的是以《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为基本法,以《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为专项法的废弃物管理法律框架。而如前所述,作为一个既注重污染预防又重视循环消费的国家,英国并未像德国那样采用“经济循环型”的立法模式来规范和控制废物处理、资源的循环和再生利用,而是将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注入现有的“污染预防型”立法框架之中,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废弃物减量法》等为主体的立法框架。如果说《环境保护法》通过形成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综合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标准等从“末端治理”来避免环境污染的话,那么《污染防治法》以及《废弃物减量法》等则注重通过从源头预防废物的产生,并对已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和回收,共同构成英国的废弃物循环管理模式。其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我国与英国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其一,就管理战略而言,英国对废物管理的决策更具整体意识,考虑了收集、运输、分类、处理与处置以及市场的开发等全过程,并将废物等级、市场需求等因素融入废物的综合管理决策当中,可以说是将废物的管理落实到从“摇篮—坟墓—再生”的整个过程。与之相比,我国的废物管理战略还主要停留在作业管理和行业管理层面,尚未形成与市场接轨、与社会管理接轨的综合管理理念。其二,就实施机制而言,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及加强社会合作是英国废弃物循环管理的重要内容。就废物的循环利用而言,不能光看废物的性质本身是否能实现再利用,而更要重视市场对可循环利用废弃物的选择,因为如果没有完善的废物循环市场,废物的循环利用将会以“有产无销”的方式走向终结。而与此同时,废弃物的管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公民的积极参与也是成功的关键。对此,英国通过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让社会公众及企业参与到废弃物的资源化运作中,更好地推动废弃物走上可循环的道路。相比而言,我国在废弃物处理的市场化机制上相形见绌,尚未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市场的自发及良性发展。其三,就制度设计而言,英国的废弃物管理许可制度、废弃物级次管理制度、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热点”废物管理制度都颇具特色,而其中的每一项制度的施行都离不开注意义务规则的运用。以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为例,英国1997年实施的《生产者责任义务(包装废弃物)规章》规定,生产者只有从授权的加工者手中获得废物的包装回收标记用以充当废物回收及其再循环利用的证据,授权的加工者才能具有合法售卖包装回收标记的资格,并且加工者须将销售包装回收标记的收入投资于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增强后续的回收循环能力。通过强制赋予生产者回收其废弃产品的注意义务以及对后续加工者行为的制度约束,英国建立起良性循环的废弃物资源化市场。相较而言,我国有关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则更为原则,相关的法律法规更侧重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和资源的回收利用,而没有在源头控制方面对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经营予以强制性约束,更未对废弃物的管理作出明确的级次划分,这使得有关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我国运作的空间和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

4.2 注意义务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比中英在废弃物管理的立法及制度之异同可知:尽管我国已经在治理废弃物以防治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在具体的废弃物管理制度中依然存在义务分担不合理、责任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英国之所以在这些方面优于我国,与其将注意义务规则贯彻执行到其废物管理的每一个制度细节不可分。因此,为提升我国废弃物管理的效率以更好地服务于当前的循环经济建设,我国应借鉴英国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规则对相关的废弃物管理制度予以完善。

4.2.1 善用许可证制度,规范废弃物的管理

通过行政许可来进行废弃物的运输和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治理方式。在英国,获得合法的行政许可并履行相关的注意义务是利益相关人从事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前提,任何可控废弃物的转让方具有在废弃物转移之前确保受让方已获得许可证并确认该废弃物在受让方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之内的注意义务,以保障废弃物的安全及合法处置。而反观我国的《固废法》,其中只是针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规定了许可证的要求,对于其他废弃物例如商业废弃物、工业废弃物等的处理处置没有相应的许可要求。这使得实践当中因此而给环境和他人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却无法追究到真正的责任主体。此外,《固废法》也未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等事项设置行政许可,许多无资质、无能力的经营者未经许可即从事废弃物资源化事务,这使得废弃物在循环利用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的威胁。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我国应扩大现有行政许可所涉及的废弃物范围,对无证经营和管理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在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上更是要严格控制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以保证真正具备“资源化技术和管理”的企业投入我国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资源化管理。

4.2.2 循环利用优先,强化废弃物管理的级次申报

英国的废弃物处置遵循着严格的层次管理原则,大体按照减量化生产优先于循环利用,循环利用优先于回收使用,回收使用优先于填埋处置的级次排列。为此,英国建立了与废弃物处理级次相对应的级次申报与许可挂钩制度,利益相关者在进行废弃物管理时需要尽到依照“减量生产-再利用-处置”的顺序进行申报的注意义务,未予申报或是申报违反了该顺序的,都不能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甚至遭受处罚。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固废法》也确立了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对废物管理事项位阶的排列并不明晰,在具体实践中废物的保有者和控制人一般只侧重对废弃物的污染防治而忽视对它们的循环利用,这使得废弃物的“再利用”原则只具有宣示作用而缺乏操作性。因此,我国的废弃物管理立法应进行强制性的废弃物循环利用顺序要求,借鉴英国废弃物管理中设置“遵循废弃物管理级次的义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编制废弃物处理方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最终处理”的级次进行废弃物处理,否则将不能获得废弃物处置的行政许可,甚至将遭致严重的行政处罚。

4.2.3 合理划分责任,完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

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能使生产者、经营者有义务事先考虑贯穿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及处置阶段的所有可能的环境风险,并与各方合作,创立一个最小化环境不利影响、最大化资源再生利用的机制[14]。在英国,以废弃物处理注意义务规则为基础设立的延伸生产者责任不仅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现阶段的废弃物处理负责,还要求对后续阶段的废弃物处置承担注意义务,如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查义务、发现废弃物处理不当时的报告义务等,形成了融产品责任、经济责任、所有权责任、物质责任及信息责任为一体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体系。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我国《固废法》第5条以及第8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如第5条第2款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18条第2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延伸责任,该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可以看到,我国废弃物管理中的延伸生产者责任主体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责任范围也局限在“污染防治责任”,而未拓展至“资源化利用责任”和“信息责任”。对此,我国应进一步扩大延伸生产者责任的主体及实施范围,增强可操作性,更为关键的是应通过法律强制赋予生产者在废弃物循环利用中的经济责任,并鼓励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承担起将废物交由回收处理机构的行为责任,由此建立起完善的固体废物资源化管理回收体系。

4.2.4 建立信息机制,加强废弃物的信息化管理

在废弃物的管理中,克服“信息的不对称”的障碍,对利益相关主体实施有效监督,是保障废弃物安全处置和循环利用顺利进行的有效举措。对此,英国废物管理立法中对相关主体设定了相应的废弃物管理信息追踪义务,规定废弃物的后续保有者有通过合理标识的方式准确描述废弃物的信息,并备份给前手废弃物的出让人的义务。在此基础上,英国通过对废弃物运输单据及行政许可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建构起有关废弃物管理的信息网络,公众、企业和社区都可通过网络机制了解到废弃物处置的动态,共同参与废弃物的社会管理。对此,我国《固废法》未对相关主体设定相应的信息责任,有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法规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中虽然规定建筑垃圾的运输者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义务,但仍未明确转运清单应包括的具体内容。因此,我国应借鉴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有关信息责任的注意义务规则,从以下方面完善废弃物管理的信息机制:一是实行废弃物信息档案制度,明确任何利益相关主体处置废弃物的同时,应对所转出的废弃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装载状况进行详细说明,以对废弃物的流动实时跟踪。二是建立信息核查制度,规定废弃物的后手接收人有义务核查前手转让人所转移的废弃物与信息清单中的说明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可拒绝签收转运清单。三是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废弃物的持有人和接收人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了解建筑废弃物从源头产出到最终处理的全过程,实现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监督。最后还应建立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让社会公众和企业能够随时了解到废弃物的处置动态以及循环利用的市场需求,通过信息网络的优势更好服务于废弃物的管理。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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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uty of Care Rule in UK Waste Management System and Its Inspiration to China

QIAO Gang WANG Ting-ting
(School of Economic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UK is one of the earliest countries that have introduced duty of care as a rule into waste management legislation.The rule of duty of care not only plays a guidance role in safety management and recycling of domestic waste in UK,but also has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UK waste management system.When we look through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duty of care as well as its essential meanings and main values,it is obvious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duty of care is consistent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path of the UK waste management concept which evolves from‘safety’to‘recycling’.Meanwhile,the duty of care rule has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its subjects,objects,main contents and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the reasonable utilization of it not only pushes forward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and standardization of the UK waste disposal but also lays a good foundation of the other UK waste management system.Comparing with the UK waste management system,the current waste management system in China has a lot of defects.For instance,the obligations are not shared reasonably and the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is not clear enough ,which are the key factors restricting the road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waste management.As a consequence,it deserves to acquire a valuable experience for perfecting our waste management systems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and we can perfect our waste management systems by making better use of waste management license systems,strengthening the ‘applying-level’of waste management,sharing responsibility rationally and enhancing the informatization of waste management.

waste management;duty of care;recycle and reuse;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D912.6

A

1002-2104(2013)01-0033-08

10.3969/j.issn.1002-2104.2013.01.005

2012-08-30

乔刚,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度校级重点科研项目“我国城市建筑废弃物回收与循环利用法律规制研究”(编号:2010—XZZD19);重庆市教委2011年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城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重庆主城区‘建筑垃圾围城’为视角”(编号:KJ110107);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青年发展基金项目“我国城市建筑废物回收利用法律规制研究”(编号:XZJJF201002)。

(编辑:徐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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