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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医师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013-02-01李艳平胡大新

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 2013年10期
关键词:关系人同意书医务人员

李艳平 胥 彦 胡大新

(北京市丰台医院医务处,北京100070)

患者的知情权和医师的告知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与患者治疗相关的医疗信息。医师履行告知义务是患者诊疗过程中享有知情同意权的体现。鉴于目前我国医患双方经济、文化层次、医学相关知识差异悬殊,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现状,在常规医疗行为中,医师认为只要从医学专业角度进行告知,就应视为没有违背告知义务,但当出现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的焦点最终还是告知完善与否。

1 医师告知不完善

1.1 未履行告知义务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医师可以不告知患者本人,这些情形主要包括: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告知可能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时。但出现上述情形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1.2 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 这种违反经常表现为:未告知治疗过程中的并发症、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中擅自扩大手术范围、术中改变术式、术后复查项目、时间等。1.3 错误告知 医师由于疏忽、主观判断等原因,错误告知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愈后情况等。

1.4 延迟履行告知义务 这种情况经常导致患者失去治疗的最佳时机,患者的合理期待利益受到损害,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1.5 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未经同意而实施医疗行为 告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患者或者其关系人的同意,因此,医师尽管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是没有获得患者或者其关系人的同意就实施医疗行为的,仍然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1]。

2 明确医师告知义务的法律内容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具有因果关系的,医方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为此,明确医师告知义务的法律内容是十分必要的。

2.1 告知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医师告知的内容,我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而 《侵权责任法》第55条除了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外,还规定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特别值得提出的是 “替代医疗方案”的规定。因为在以往临床实际工作中,医生告知患者的 “替代医疗方案”往往并不书写在知情同意书中,这也导致一些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患双方针对医生是否履行了 “替代医疗方案”告知而产生分歧和争议。而根据 《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医生告知患者的内容不仅限于 “医疗措施”,还必须要明确告知患者 “替代医疗方案”。这就意味着医生对患者告知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患者病情的诊断;患者采用的医疗处置的目的和风险;其他可采用的医疗处置方法;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属医保范围;拒绝接受建议医疗处置的好处和风险;最佳的治疗时机[2];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医院或医师不能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 (如超领域或无条件时)及时建议转诊或转院治疗[3]。

2.2 告知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未对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不同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实践作出的规定也不相同,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中履行告知义务的常见形式分为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公示告知三种。

2.2.1 口头告知 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在患者病情允许、操作者技术水平达到要求并经充分准备的条件下,再向患者或其家属交待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但应当作必要的记录,予以证明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4]。包括:静脉输液、常规肌肉注射、阴道检查等。

2.2.2 书面告知 尽管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医疗告知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里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所以,在医疗活动中,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有创检查、治疗,应当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如:各级手术、麻醉、有创检查、治疗、输血、化疗,对急危重症患者实施救治而患者家属拒绝时,对不符合出院、转院指征的患者,患者或家属要求强烈要求的,必须履行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制定出知情同意书,如:《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胸腔穿刺同意书》等。

2.2.3 公示告知 公示告知具有广而告之的作用,是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方便患者就医的一个重要方面。公示告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医院简介、就医指南、收费查询、检查项目等。

2.3 告知行为必须在医疗行为实施前作出 医方的告知是事先的告知,即在患者决断前进行告知,而不是事后。事先的告知是因为医师的告知内容是为患者的决断提供依据,如果是事后告知,那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无从谈起,医师也就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延迟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告知行为必须在医疗行为实施前作出才符合法律规定。

2.4 严格设定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建立在医方的告知基础上的,对医务人员的告知,有学者将其分为必须的告知义务和一般的告知义务。必须的告知义务是指医生必须告知患者的医疗信息,如涉及患者直接利益的医疗信息,如不及时、准确的告知,则可能产生不利于患者利益或损害患者利益的后果;而一般的告知义务是因患者的知情权而产生,实际是随医疗服务合同而产生。这些信息并不会因为没有及时、准确的告知患者而产生不良后果,因而,医方可以不主动告知,只是在患者需要或要求时才予以告知。比如,在通常请情况下,医务人员按照一般治疗原则所进行的医疗活动等[5]。在医疗活动中不能过分扩大告知义务,即严格设定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否则影响医生正常的医疗活动,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

医师履行告知义务是患者诊疗过程中享有知情同意权的体现,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有利于患者,也同样利于医务人员。总之,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医务人员在不违背医生责任的前提下,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

[1]杨立新,袁雪石.论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J].中国民商法律网,2007,2(3):10.

[2]张秦初,刘新社,王有民.防范医疗事故与纠纷[J].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3):8.

[3]朱广友.医疗纠纷鉴定[J].中国司法鉴定,2004,2(3):2.

[4]唐海洲,王崇良,于国楠,等.医疗告知与医患纠纷防范使用指南[J].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3(6):6.

[5]徐微,张敏.论医疗民事责任的判定——乙方承担医疗民事责任的范畴及认定标准[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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