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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2013-01-25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3年4期
关键词:屠宰检疫动物

(云南省永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永胜 674200)

近年来,动物检疫工作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不仅是一项法定技术工作,而且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更重要的是带有典型公益性职能。本文根据笔者多年工作实践,从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对促进动物检疫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构建良好的依法治疫环境,保障肉食品安全,推动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 存在的问题

1.1 检疫费收取较困难

随着畜牧业较快发展,生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十分频繁。检疫员在实施产地和屠宰检疫工作中,货主或畜主时常因交费问题与检疫员有抵触情绪,使检疫工作得不到群众的认可,被认为是专为收钱的、可有可无的工作,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检疫工作应有的社会地位。

1.2 私屠滥宰现象存在,市场补检仍为主要形式

如永胜县仅有永北、三川、仁和三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其他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点目前仍未建立。多数个体户仍在家里或窝点杀猪,由此造成定点屠宰场外杀的猪肉上市只有到市场上补检;否则,这些肉品即成为未经检疫肉品,有的直接送到饭店、学校、或机关食堂,给检疫监管带来极大的困难。

1.3 基层动物检疫队伍建设滞后

基层动物检疫似“三无”机构,县级以下基层动物检疫都是“无编制、无固定办公地点、无工作经费”,检疫人员不足、素质不高。在大部分的乡镇地区,检疫人员只是为数不多的几个或者甚至就一个兽医人员,他们出了要承担动物检疫工作外,还要开展防治、诊断、技术指导和政府安排的过各种工作队等,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好动物检疫的工作。造成屠宰检疫工作无法深入的进行下去,严重影响到了肉食品的安全。大多数基层的检疫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造成检疫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导致检疫队伍素质较低,检疫工作不能真正达到检出病害的目的。

1.4 检疫设备缺乏,检疫方式落后

在农村或者山区,基本上就是靠一把刀,或者一个温度计,在实际的检疫工作中,检疫员只能用通过肉眼、感官对活畜禽进行检疫,无法进行常规检查,也没有化验室可以进行专业的检验。虽然屠宰场也置有专门的化验室,但很少开展化验工作,并且可以检测的项目也十分有限。这样只能检测出一般性的传染病,严重影响了检疫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1.5 对基层检疫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基层的动物检疫工作人员对于开展检疫工作的认识有偏差,片面的认为基层检疫工作的重点是免疫。由于基层动物养殖的方式繁杂,既有规模化的养殖,又有农户散养,并且由于养殖规模不等,数量不一,出栏时间不统一等原因,导致产地检疫所涉及的范围较广、面积较大,加大了产地检疫工作的难度;我国实行检疫报检制度后,广大农村都是散养户法制意识不强,导致肉食品在出售时不报检;动物购销是商贩上门的方式采购,买卖双方私自成交,使得检疫人员难以掌握而又无法到户实施产地检疫;由于以上的种种原因影响了检疫工作的到位率,虽然各乡、村设立了报检点,但效果不明显。

1.6 动物检疫法律法规与时代对畜产品质量要求不相适应

《动物防疫法》对应检疫而未检疫等违法现象处罚太轻,起不到震慑作用,对私屠滥宰等没有处罚规定,影响检疫工作的有效开展;对拒交或不交检疫费现象缺乏强制手段;《动物防疫法》和《公路法》及“治理公路三乱”互相矛盾,检疫人员不能上路检查,使违法贩运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1.7 动物检疫工作宣传不到位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动物从销售到产品的过程中要经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市场检疫等检疫步骤也很不理解,影响了检疫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动物检疫的整体形象,使得农村基层检疫工作不被广大人民群众认可。

2 对策措施

2.1 做好组织领导

发挥政府在动检工作中的领导作用,组建新形势下的动检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负领导责任,纳入议事日程,在行政领导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签订责任状,以提高领导对检疫工作的支持和重视。在技术上,主管部门与县、乡动物检疫机构层层签订检疫保证书,形成级级抓落实,人人抓检疫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政府在动检工作中的领导作用。把动物检疫工作从乡镇畜牧兽医站中剥离出来,由县动物监督机构直接负责辖区内的全部动检工作。由县动物监督机构对全县的动检队伍实行统一垂直管理,乡镇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确保动物源性食品的健康无害和质量安全。

2.2 经费保障

保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经费,解除工作困惑。要解决“吃财政饭”体制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经费问题,笔者认为,在同级财政负主责的原则下,省、市乃至中央应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补助资金,象国家建立的西部地区动物防疫经费补助资金那样,解决县、乡两级动物检疫监管经费不足的问题。真正使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落实到行动上,不要挂在嘴上,停留在纸上。

2.3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执法监管装备

改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公条件,使县、乡两级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有与其工作职能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满足检疫、监督必须的设施设备,根据动物检疫监督目前面临新的形势与任务,装备通讯、交通、取证、监控设备,提高动物检疫监督执法所需的装备水平。

2.4 监督执法工作

在各级财政保证动物检疫监督执法经费的前提下,取消检疫收费,提高动物检疫率,提升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形象。从决策层面来看,保留动物检疫收费是为了弥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经费不足,出发点是对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成了财政部门不愿意保障经费的心结,加之,在动物检疫收费标准降低后,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执收的检疫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上缴国库,扣除政府调节基金和执法收入成本后所剩无几,但却给监管对象甚至整个社会留下了为了收费而检疫的印象。取消收费后,监管变成了纯服务,不增加监管对象经济支出,容易被监管对象接受,工作主动性强。同时,也切断了检疫与收费之间的利益关系,能够减少检疫人员与经营者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也符合中央提出的对农民“多予、少取”的方针,也有利于纠正社会对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错误认识。

2.5 部门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

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完善生猪定点屠宰长效监管机制。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门负责管好屠宰环节,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部门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和处罚,实行可追溯监管,积极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卫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的肉品加工熟制行为;动物检疫监督部门负责生猪生产环节及检疫工作,把好产地检疫关、宰前检疫关、宰后检验关及市场检疫关,确保肉食品市场安全。

2.6 搞好动检工作,抓好以检促防

加强检疫管理,并监督其实施到位,是保证检疫合格的前提。在开展检疫工作时,更要加大产地检疫力度,加强动物检疫证、免疫标识的管理力度。对无动物检疫证、无动物标识的动物不得出场、运输,并进行补检补免。对无动物检疫证、无动物标识的动物不得屠宰,以防止疫病的传播和扩散,对出售、使用、私藏染疫病畜、病肉的,要依法没收,对其单位或个人没收非法所得,并严加惩处。同时,检疫工作应该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从而达到以检促防,防检结合的目的。

2.7 加大法规宣传,确保检疫质量

动检工作是一个长期的重要性工作,在宣传上要坚持常抓不懈,建立动检责任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惩处力度,深入开展《动物防疫法》的宣传普及活动,赢得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的支持、理解和配合,真正将动检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动检工作顺利开展,在集贸市场、较大的动物饲养场、动物及产品交易场所和重点村户、地段设立举报监督电话,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种违法活动。对经营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屡教不改的不法商贩,通过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推动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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