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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日本法院对侵略战争遗留问题的不当判决——以“浮岛丸”事件的不当判决为例

2012-12-09

关键词:浮岛日本政府日本

严 海 玉

(延边大学 法学院,吉林 延吉133002)

二战刚刚结束后不久,日本海军运输舰“浮岛丸”号在运送数千名朝鲜劳工回国途中发生爆炸,造成了524人死亡的神秘事件。对此案件“‘浮岛丸’诉讼原告团”(以下简称“原告团”)于1992年8月25日到日本京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查明真相、返还遇难者遗骨、支付30亿日元损害赔偿和“官方谢罪”。“原告团”就“浮岛丸”事件提起诉讼的更重要目的在于要求日本政府查明事件真相,尤其是对死难者和战争受害国进行“官方谢罪”。[1]对此,京都地方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只承认了对少数幸存者的损害赔偿,“原告团”要求的查明真相、返还遇难者遗骨和“官方谢罪”的请求均被驳回,而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二审和三审)则做出了驳回“原告团”所有请求的判决。

日本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应该按照国际惯例认真对待有关侵略战争遗留问题的诉讼案,对受害国和受害国人民给予公正的判决和赔偿。日本更应该对“浮岛丸”爆炸沉没事件的全体遇难者和遇难者家属做出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拥有和平宪法的日本法院对“浮岛丸”事件的遇难者和遇难者家属没有任何形式的表示。在京都地方法院的“‘浮岛丸’诉讼”的部分胜诉为亚洲众多的战争赔偿案件创造了一个可参照的样本,提供了这类案件日后胜诉的条件和国际法理论的研究条件。但是,日本的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放弃了有利的机会。二战结束到现在,日本对侵略战争赔偿问题采取了不愿向被侵略国低头认罪的策略。

一、“浮岛丸”事件

日本从1868年的“明治维新”之后逐渐走上了军国主义道路,并对亚洲国家实行了残酷的政治迫害、军事镇压、经济掠夺和文化奴役,遭受过日本侵略的亚洲国家都对日本帝国主义深恶痛决。1945年8月24日被强征到日本的3 735名朝鲜劳工乘坐的日本海军 “浮岛丸”号运输舰在回国途中于日本京都府舞鹤湾爆炸后沉没,造成524名朝鲜劳工遇难的事件。

(一)“日韩合并”与“强制移民”

明治政府成立后,日本有限的原材料资源难以满足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因此,日本加紧了对外侵略扩张的步伐。日本的对外目标与野心开始于对朝鲜半岛和中国东北的侵略,并通过1875年的《江华岛条约》,特别是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确立了对朝鲜半岛的统治。1905年11月,日本又强迫朝鲜签订了《乙巳保护条约》,朝鲜开始沦为日本的殖民地。在1906年7月30日的第一次《日俄协约》中,俄国承认了日本在朝鲜的特殊利益,这样就使日本几乎在没有列强干预的情况下顺利地独占了朝鲜半岛。[2]1910年日本吞并朝鲜后,朝鲜半岛变成了日本的殖民地,朝鲜半岛的人也变为日本的“帝国臣民”。同时,日本把朝鲜半岛确定为进一步侵略亚洲的最理想的后方基地和“兵站基地”。

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以后,为了解决由于不断征兵所带来的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日本政府和军部开始考虑对“外民族”——朝鲜人的强制移民。日本实行强制移民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军事上和国防上的需求。被战时动员的朝鲜劳工分两类,即以满足民建工矿企业的需要为目的强掳的民间劳工和根据军队的计划、命令为满足日本军队的需要而强掳的军需劳工(包括军队的附属人员、军队役夫、从军慰安妇等)。送到日本的朝鲜劳工被分配到煤矿、机场、港口、隧道和军工厂等危险的作业场所。这些劳工包括一般住民、集团移入劳动者以及军属,实际上都属于奴隶身份。1938年1月22日,日本国会通过了《国家总动员法》,据此日本政府和军部又陆续制定了《劳务动员计划》(后又改成《国民动员计划》)等,并把这些“计划”适用于殖民地朝鲜。[3]后来,日本的侵略战争进入了疯狂状态,为能够随时动员必要的劳动力,日本政府开始实施征用制。劳动力动员起初的形式是公开召集,后来则转变成由政府机关来主导。1939年日本政府公布了《国民征用令》,实行战时体制。1942年5月日本内阁会议又做出了“对朝鲜同胞实行征兵制,并自昭和19年起加以征集”的决定,把原来的志愿兵制改为义务征兵制,规定凡是适龄青年必须入营服役。[4]日本的朝鲜殖民当局在向第86届帝国议会提交的材料中还解释称:“大东亚战争爆发以来,作为陆海军军需人员送出的朝鲜人劳务者相当多”,其中1941年9月以来,以“海军作业爱国团”的名义就送出32 248人,根据陆军的要求主要以“北部军经理部需要人员”名义送出7 061人,作为美英俘虏监视人员送出3 223人,作为运输部人员送出1 320人。“此外,还向朝鲜境内、(日本)内地、满洲、支那及南洋方面斡旋送出了众多需要之人员”。据朝鲜总督府推测,其中由于直接卷入战争死亡者7 300名,失踪735名。另外,自1942年1月到1944年9月末,还根据《国民征用令》征用了31 783名朝鲜劳工,把他们分配到了横须贺、佐世保、舞鹤、大湊、镇海等海军基地及南方等地。[3]据日本政府的调查,1938年到1945年期间,以日本的总动员计划被征用到日本的朝鲜人至少达到72万人。[5]截至1945年二战结束时在日朝鲜人已超过200万人。[5]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残酷的日本殖民统治。

(二)“浮岛丸”军舰爆炸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无条件投降,也宣告了日本对朝鲜的殖民统治的终结,同时日本青森县大湊等地区的很多被征用的朝鲜人也获得了自由,但是等待他们的却是不幸和灾难。1945年8月22日晚上22时许,重量达4 730吨的日本皇家海军运输舰“浮岛丸”号满载着约4 000名人员(3 735名回国的朝鲜人和250名日本船员)离开了大森县大湊海军基地。24日,接到“大海指令”①的“浮岛丸”改变航向驶入舞鹤湾。当天下午5点20分左右,“浮岛丸”号到达内下佐波贺时船体中央突然发生爆炸,船体被炸成两部分,1小时后,海面上只剩下一部分船桅,朝鲜劳工、船员和船体全部沉入海中,[1]这一事件造成了524名朝鲜劳工和25名日本船员罹难。案发当时捞出来的遇难者遗体被临时埋葬在舞鹤海军兵团基地,其他遗体与军舰一起沉入了海底。1945年9月18日韩国《釜山日报》对“浮岛丸”事件进行了报道,并称该舰所载人数是8 000名,死亡人数是5 000名。日本媒体只是进行了简单的报道,详细情况则只字未提。5年后,“日本饭野重工业株式会社”为了把沉在海底的“浮岛丸”号打捞上来再利用,先后两次(1950年3月和1954年1月)进行了船体后半部和前半部的打捞工作,捞出的数百具遗骨中的部分遗骨从1971年开始通过外交途径已被返还,280具身份不明者的遗骨还存放在东京的祐天寺。[6]1978年在舞鹤的下佐波贺建了“浮岛丸”殉难者碑,每年8月24日都举行慰灵节纪念。

关于“浮岛丸”号爆炸原因,日本、韩国和朝鲜一直存在争议。日本方面称,“浮岛丸”号由于在日本沿海的舞鹤港撞上美军布设的水雷而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但一些幸存者认为爆炸是日本船员故意制造的。根据是当时受日本殖民统治长达36年的朝鲜人憎恨日本人,日本海军军官和船员担心“浮岛丸”号到达釜山港后万一出现意外,他们和运输舰就可能回不了日本,因此一些人认为战争结束即将复员的海军军官和船员们不愿意被送往朝鲜半岛当俘虏从而制造了爆炸事件。还有一些人则称爆炸是日本政府为了防止船上的朝鲜劳工的暴动而故意将船炸沉的。根据日本和韩国等一些国家的学者和有关人士推测,“浮岛丸”号事件是日本海军和日本政府故意制造的爆炸事件。

二、“浮岛丸”事件诉讼

真正有良知的日本人还是敢于正视历史、敢于反省侵略事实的。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日本成立了支持战争受害者提起赔偿诉讼的市民支援团体和律师协会。日本的“使日本国对朝鲜与朝鲜人进行正式谢罪和赔偿的审判推进会”(以下称“推进会”)组织居住在韩国的80名幸存劳工及死难者家属②组成“‘浮岛丸’事件诉讼原告团”,从1992年到1994年共三次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以韩国人为原告以日本政府为被告,以查明真相、返还遗骨、损害赔偿30亿日元和“官方谢罪”为目的的“‘浮岛丸’诉讼”经过9年的努力终于于2001年在京都地方法院开庭审理并做出了一审判决,而日本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二审、三审判决则推翻了京都地方法院的部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京都地方法院判决

2001年3月23日,在日本京都地方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中“原告团”部分胜诉,其余诉求被驳回。这是有关“浮岛丸”事件索赔的首次法院判决,也是“推进会”、“浮岛丸”事件幸存者以及死难者家属历经9年的漫长诉讼后迎来的第一个判决。

京都地方法院的判决书认为,乘船者和日本国之间成立了类似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而日本未履行安全运送乘客的义务,因此判决对搭乘该船的15人每人赔偿4 500万日元。关于爆炸沉没原因,判决书强调“本判决以水雷引发的爆炸为前提”,对“原告团”提出的“军人故意引爆”的主张以没有证据为由不予认定。判决书还强调向15名幸存者每人支付的4 500万日元是“安慰受害者在事件中受到的精神上的痛苦 ”。总之,这一判决只承认了对一些幸存者的赔偿,其他请求被驳回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原告团”要求日本政府“官方谢罪”的请求,日本法院以“要求道歉的对象和内容不明确”为由予以驳回。

其次,对其他幸存者(20名原告中5名原告)的请求,法院认为“无法确认乘船事实”,拒绝了他们的赔偿请求。

再次,对“浮岛丸”乘船死难者家属以被告违反安全运送义务为由提出的赔偿金请求,日本法院认为家属不是运送契约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最后,对遗骨返还请求,日本法院认为因无法确定东京祐天寺的280具遗骨中含有原告要求的“浮岛丸”乘船者遗骨的事实而予以驳回。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的判决公布后,立刻在 “‘浮岛丸’事件”的幸存者及死难者家属和日本社会中引起了强烈反响。2001年8月23日,日本各媒体发表了有关报道。在这起惨案中失去母亲、姐姐和妹妹的“原告团”成员张泳道③和失去父亲的全承烈④、“原告团”律师团团长小野诚之和负责本案的中田政义律师等有关人士通过媒体发表了对判决的不满。此外,日本龙谷大学经济学部日本亚洲关系史研究者田中広教授⑤和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户波江一教授也在《读卖新闻》发表文章指出了此判决的不当性。

对于京都地方法院的判决,原告方和被告方都表示不服。不服京都地方法院判决的日本政府提出了上诉。

(二)大阪高等法院和东京最高法院的判决

2003年5月30日,大阪高等法院推翻了京都地方法院做出的判决,完全驳回了“原告团”的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浮岛丸”的航行是根据国家治安需要采取的行政(军事)措施,不能认为存在安全运输义务,从而否认了日本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此外,还以“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发生的事情”为由,驳回了对损害赔偿的上诉。对此,原告——“‘浮岛丸’诉讼原告团”向日本东京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4年12月30日,日本东京最高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做出了终审判决,未经开庭审理就驳回了“原告团”的上诉。至此,关于“推进会”和80名韩国幸存者及死难者家属提起的“浮岛丸”事件诉讼在持续12年之后,日本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败诉。

三、日本法院不能驳回诉讼请求

在国际关系中,违反国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义务的行为或事件时有发生。根据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的国际责任包括侵犯他国主权,进行侵略战争、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等严重国际罪行的责任,也包括损害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等一般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追究国家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该国家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行为;二是国家责任应归咎于该行为国。

(一)日本回避战争责任的根本原因

冷战结束后,随着亚洲各国民主化的发展,战争受害者或他们的后代再次加大了追究日本侵略战争赔偿和民间索赔的要求,对此日本从来没有认真地对待过。侵略战争的历史已过去了半个多世纪,日本右翼势力的影响使日本的战争赔偿变得虎头蛇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国内原因

首先,战后日本的第一、第二、第三届内阁首相,不是出身皇族就是出身旧官僚,1957年组阁的岸信介本人就是甲级战犯,其内阁中从大臣到长官,曾接受过“清洗”的人多达半数,致使战后日本政府具有明显的“战犯政府”色彩。多数战时统治机构在战后继续运转。战后,美国占领当局除撤销战时内阁中直接与军事有关的陆军省、海军省、大东亚省、内阁情报局等部门以及大本营、参谋本部等纯军事机关外,其他中央省厅仍继续行使政府职能,并一直沿袭至今。换句话说,日本战时政府的多数机关未经裁撤和改造仍继续统治着日本,明显表现出战时与战后日本统治机构的连续性和继承性。[7]

其次,在战后日本的20多位首相中,只有细川护熙、村山富市两位首相对过去的侵略战争有比较正确的认识,连对中日邦交正常化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田中角荣首相,在历史问题上也存在着错误认识。[7]随着日本经济重新对外扩张,日本政府右倾化倾向开始抬头,右翼势力已成为日本政界的支配力量。无论自民党还是本届的日本政府,均被右翼势力所控制。前任日本内阁总理小泉纯一郎参拜靖国神社的行为就证明了这一事实。

2.国外原因

美国对日本的战争赔偿政策经历了一个由严格到宽松的过程。战后初期,美国的远东政策和策略有两大目标:一是防范日本帝国主义东山再起,确保日本今后不再成为美国的威胁,彻底根除日本的战争潜力;二是为了阻止共产主义在亚洲的扩散,重点支持蒋介石国民党政府以遏制苏联对东亚的影响。因此,美国对日本占领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要永远根除日本的战争能力。为此,美国在占领日本初期制定了比较严厉的政策,赔偿问题也不例外。1945年9月22日,美国政府公开发表了《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提出了三项原则:非军事化、民主化、发展和平经济,同时强调日本必须支付战争赔偿。[8]但是,随着社会主义阵营的出现与形成、南北朝鲜战争和东西方冷战等局势,美国重新考虑了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

首先,日本通过充当美国的后勤补给基地而受益。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50年代的朝鲜战争时期,在美国和日本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高度一致的情况下,他们不仅是前方和后方的关系,更主要的是形成了战略上的主攻和助攻的格局。当时的日本不但是亚洲唯一的工业中心,拥有巨大的战争潜力,还占据优越的位置,是美国在东亚大陆作战的后勤补给基地。日本通过充当美国的后勤补给基地而受益:第一,在朝鲜战争中,日本获得了23亿—24亿美元的特需收入。第二,日本军事工业在朝鲜战争中得以恢复。第三,日本公司在战时引进技术。这种技术许可交易多与美国公司进行。[9]这一切都给属于西方阵营的日本提供了迅速发展经济的“天佑良机”,使日本成为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

其次,朝鲜南北战争结束之后,在美国的强力保护下日本没有支付应有的赔偿。比如朴正熙统治时期的1965年6月22日,日韩双方订立了《韩日基本条约》,根据该条约,日本答应给韩国5亿美元的政府援助,其中3亿美元为现金赠予,2亿美元是可延期7年偿还的20年长期贷款。贷款通过新设立的海外经济合作基金来提供。此外,日本政府同意再由它促成3亿美元的私人信贷提供给韩国,并强调所有这一切都是经济合作的形式,而不是战争赔偿。[10]

再次,日美关系是相互支援的伙伴关系。进入21世纪,对中国崛起的恐惧和对所谓“中国威胁论”以及朝鲜核问题的反应,带来了共同谋求东亚霸权的日美安保同盟的进一步强化。日本的军事开支连年增加,武器装备日益精良,已成为亚洲少有的军事大国。这一切使得日美关系从过去的依附与依赖关系逐渐向相互支持的伙伴关系演变。

由此可见,这一特殊的政治和历史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日本对侵略不认罪的态度和军国主义思想的复活。同时,在客观上也为日本否认甚至美化侵略历史提供了宽松的环境,这也是战争史观日益右倾化的一种表现。

(二)日本法院对“‘浮岛丸’事件”诉讼的判决不能成立

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一经确定,就要在行为国和受害国之间引发法律后果,形成一种新的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民间索赔从法律的特殊性来看,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及国内法等众多领域的法律问题。由于各国对法律责任的认识不同,赔偿行为也不一致。对侵略战争责任的认识不够充分的日本法院驳回“原告团”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京都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不合法律逻辑。

第一,京都地方法院以“要求道歉的对象和内容不明确”为由驳回了“诉讼团”的诉讼请求。原告方提出的“官方”本意是政府。很明显“原告团”提出的“官方谢罪”要求的对象是日本政府。原告方提出诉讼的真正目的在于通过本次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对包括“浮岛丸”事件在内的侵略战争进行反省和谢罪。

第二,5名幸存者乘船事实。5名幸存者不仅是“浮岛丸”事件的目击者、遇难者,而且是本案的当事人。日本法院认为对他们“无法确认乘船事实”的判决是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做出的蔑视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无视当事人的人权的行为。

第三,“浮岛丸”事件的死难者家属是本案的诉求赔偿的主体。一审法院认为,乘船者和日本国之间成立了类似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而日本未履行安全运送乘客的义务。“浮岛丸”事件的死难者家属虽然不是运送契约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却是遇难者财产的继承人。被告未履行乘船者和被告之间运送契约法律关系的债务的情况下,他们完全可以成为诉求损害赔偿的主体,有权要求日本政府支付违反安全运送义务的赔偿。

第四,280具“浮岛丸”事件遇难者遗骨存放在东京的祐天寺的事实已经是日韩当事人和有关人士确认已久的历史事实,也是现实事实。日本一审法院对“浮岛丸”事件遇难者遗骨的处理结论是歪曲历史事实的判决。

其次,日本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也不能成立。

第一,对朝鲜半岛的侵略战争是日本政府发起的战争,“强制移民”是日本占领和统治朝鲜时期实施的一种非人道主义的强制措施和政策,战争结束后把朝鲜人安全地送回到朝鲜半岛是日本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习惯)所确立的永远推卸不掉的日本政府的义务。因此,日本高等法院提出的“浮岛丸”船舰的航行是“根据国家治安需要采取的行政(军事)措施,不能认为存在安全运输义务”的理由根本不合逻辑。

第二,1945年8月15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宣布无条件投降。1952年4月19日,日本制定“法务省民事局局长通报”(民事甲第四三八号法务省民事局局长通达):“朝鲜及台湾,从条约生效之日起,从日本领土分离出去。因此,朝鲜人及台湾人,包括住在内地的人,一律丧失日本国籍。(朝鮮及び台湾は、条約の発効の日から日本国の領土から分離することゝなるので、これに伴い、朝鮮人及び台湾人は、内地に在住している者を含めてすべて日本の国籍を喪失する)”。[11]本通报从《旧金山和约》生效日算起开始生效。根据通报,日本单方面地剥夺了在日朝鲜人的“日本国籍”,在日朝鲜人被视为“外国人”。“浮岛丸”事件发生于1945年8月24日,是1952年的“法务省民事局局长通报”发布之前的事情,案发当时“浮岛丸”事件的遇难者的所谓法律上的“日本国籍”还没有被剥夺,都是“帝国臣民”,那么其生命安全更应得到保障。日方不能强词夺理,日本高等法院不能以《国家赔偿法》实行之前发生的事情为由而拒绝损害赔偿。

第三,拥有和平宪法的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审理案件原则上依据法律条文。1947年,日本早已制定了《日本宪法》和《国家赔偿法》⑥。但是,日本法院面临民间索赔或战争赔偿问题时不愿意使用《明治宪法》,更不愿意使用《日本宪法》。日本对“浮岛丸”事件诉讼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做出了终审判决。令人担忧的是日本以“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为由不利于日本政府立场时利用英美法系的判例来驳回受害国和受害国民众提起的民间索赔和战争赔偿案的可能性。只要日本政府在类似的侵略战争遗留问题的诉讼中上诉,日本法院总会做出对政府有利的判决或改判。这些做法违背了《日本宪法》⑦的基本原理。事实证明,保持着明治时期的某些统治机构和政治势力的日本政府及具有右翼倾向的自民党的错误历史观对日本法院的判决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浮岛丸”事件诉讼判决就是一个明证。

(三)“浮岛丸”事件的赔偿责任是日本应尽的法律义务

20世纪30年代以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的一系列侵略战争给亚洲被侵略国家和人民造成了莫大的人员和物质上的灾难和精神上的伤害。半个世纪以来的历史证明,日本面对侵略战争的历史不仅没有“深刻的反省”及谢罪之意,反而不愿承认历史事实。“‘浮岛丸’诉讼”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不仅是对正义的伸张,对侵略战争的控诉,而且是一个关系到东北亚的和平与安全的问题。日本要成为在国际社会中能够获得信任的国家,就必须有勇气承担“浮岛丸”事件的法律责任,在查明真相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民间索赔、官方谢罪等问题。

近年来,韩国民间受害者接连依照法律程序向日本政府提出民间索赔。国际法理论认为,一国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它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将国家责任的形式分为两大类:一是不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二是赔偿。前者包括继续履约的义务、停止不法行为和保证不再重犯。后者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和道歉。[12]在这种情况下,受害国享有要求赔偿损害的权利,而行为国承担赔偿的义务。只有在受害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加害国的国家责任。侵略战争的遗留问题是民间索赔和战争赔偿。民间索赔是对个体受害者而言,是“个人受害赔偿”;战争赔偿是对国家而言,是“国家受害赔偿”。历史上战争赔偿有两种:一种是战胜的侵略国家向战败的被侵略国家索要战争赔款,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战争赔偿,而是进一步的掠夺。中国近代史上的历次战争赔款就属于这一种。另一种是战胜的被侵略国家向战败的侵略国家要求战争赔款,这才是符合赔偿本意的战争赔偿行为。[7]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CJ)关于《从军慰安妇报告书》中,在对个人赔偿请求权进行事实和法律上充分的认定的基础上,做出如下的劝告:不仅是国家,个人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赔偿主体。[13]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索赔不仅是物质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物质上的赔偿让侵略者反省战争犯罪的不义,从而达到悔改前非的目的。“‘浮岛丸’诉讼”是个人作为诉讼赔偿主体的战胜的被侵略国家的国民对侵略国要求的民间索赔,是符合战争赔偿本意的,是真正意义上的赔偿。其诉讼范围不仅包括物质上的责任和道义上的责任,也包括政治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

1945年8月24日,日本已接受“波茨坦宣言”,但是,日本帝国和帝国海军没有解体,“浮岛丸”幸存者劳工和死难者都是“日本臣民”。因此,日本侵略朝鲜所造成的“浮岛丸”事件的有关遗留问题,在案发以后理应得到及时的解决。“推进会”和韩国的80名幸存者和死难者家属提起和维持的“‘浮岛丸’事件诉讼”已经结束。在这12年诉讼期间日本法院对“浮岛丸”事件在没有进行过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不仅是对受害国和受害国民族的侮辱,而且是日本对侵略战争遗留问题的诉讼设置的巨大的法律障碍。2004年,韩国制定了有关殖民地时期被强制动员受害的真相查明特别法,设立了真相查明委员会。韩国政府调查官对“浮岛丸”事件已进行了第二次调查⑧。事实上,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和“官方谢罪”是受害国和受害国民族给日本一次认罪和履行义务的机会,被赋予的机会不应该错过。

在国际习惯法上明确区别国家和国民的战争索赔早已存在。日韩(朝)间的战争赔偿问题是日本殖民统治的遗留问题,对殖民地时期的朝鲜人来说,战争是日本(人)的战争。受过日本殖民统治和压迫的朝鲜人追究日本侵略战争责任的诉讼有30多件。在日朝鲜人宋斗会⑨在日本组成律师团,发起了包括对“浮岛丸”事件在内的有关侵略战争遗留问题的诉讼。其他还有日本国籍确认诉讼、遗弃在沙哈林岛朝鲜人的诉讼、光州千人诉讼、BC级朝鲜战犯诉讼、西伯利亚诉讼等,要求日本政府向受害国和受害国民族进行民间赔偿和“官方谢罪”。日本应诚恳地向受害国和受害国人民谢罪,并承担补偿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周边国家和人民的真诚理解和信任。遗憾的是日本错误的战争史观的表现是只看到广岛和长崎的原子弹爆炸给日本民族造成的伤害和死去了300多万人的事实,视而不见其侵略战争给被侵略国和被侵略国民族带来的灾难和残杀。从“‘浮岛丸’诉讼”判决中不难看出日本否认了受害国和受害国人民赋予的战争赔偿责任和“官方谢罪”义务,并再次选择了逃避和拒不承担战争责任的态度和立场,放弃了真诚反省侵略历史的机会。

综上所述,战后日本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法和国内法应该对侵略战争引起的民间索赔及战争赔偿问题进行应有的补偿。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本却希望淡化侵略历史,从而达到推卸战争责任的目的,尤其是日本右翼政治势力一直致力于强化对执政党的控制,并不断地篡改和抹杀侵略历史。为了追究日本发起的侵略战争责任,防范日本帝国主义的历史重演,并确保日本今后不再成为亚洲的威胁,应在持续追究日本侵略战争责任诉讼的同时,向国际社会公开“浮岛丸”事件的真相以及日本政府对“‘浮岛丸’诉讼”的不当判决。

注释:

①运输本部长发给“浮岛丸”船长的221935号电:8月24日18时开始禁止百吨以上船舶的航行,24日18时为止不能到达目的地的进入最近的军港或港湾。

②80名原告主要是韩国的全罗道、忠清道的被害者。

③日本北海道出身、大韩民国光州广域市人。

④现住大韩民国全罗北道全州市。父亲全寿岩(创氏名:官村寿岩)是本案遇难者。

⑤1937年生于东京,自由民权协会理事。

⑥《日本宪法》序言规定: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

《日本宪法》第16条规定:“任何人对于损害赔偿——均有以和平手段请愿之权利。”

《日本赔偿法》第六章规定:“在受害人是外国人的情况下,在相互保证的限度内使用本法。”

⑦《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根据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第3款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

⑧据2007年7月27日日本《京都新闻》报道:“追悼市民团体浮岛丸殉难者会”余江腾彦会长(66岁)接待了韩国调查组。

⑨1915年(大正4年)韩国庆尚北道漆谷郡出生,1920年到日本,创氏名木村岩雄,2002年6月8日因病去世。1973年在日本外务省前烧掉“外国人登陆证”,大约1976年开始数年间在日本出版物中找出“朝鲜征伐”和“三韩征伐”的语句改为“朝鲜侵略”和“三韩侵略”。

[1] 日本国に朝鮮と朝鮮人に対する公式陣謝と賠償を求める裁判を進める会.報告·浮島丸事件訴訟[M].鹿儿岛:南方新社,2001.79,95.

[2] 依保中,刘洁.间岛问题的历史真相及中日交涉的历史经验[J].史学月刊,2005,(7):71.

[3] 安成日.略论日本侵略战争对殖民地朝鲜造成的损害[J].求是学刊,2006,(6):134.

[4] 朴今海.伪满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对东北朝鲜族的“皇民化”政策[J].社会科学战线,2004,(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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