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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2-12-06唐海军

体育科技 2012年3期
关键词:教育权救济司法

曾 鹏 唐海军

(1.湖南科技大学体育学院 湘潭 41120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事业得到迅猛发展,基础教育普及率逐年提高,但是由于城乡差别、性别差异、贫富差距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所导致体育教育的不公平现象却令人触目惊心,尤其是在中小学阶段,几乎没有中小学开设针对弱势群体的体育保健课,特别是针对特殊儿童开设体育康复保健课尤为困难。因此,建立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体育教育权利保障体系显得非常紧迫与重要。

1 关于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弱势群体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生理性弱势群体、自然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本文中所研究的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因为肢体、心理、生理或社会适应等单方面或多方面的原因而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教学或课外体育活动的学生群体。

2 关于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权利的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权利是体育权利的一部分,属于人权的范畴。从人权的涵义和弱势群体本身特点以及体育的本质来看,对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权利概念界定有以下几种描述:第一,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权利意味着弱势群体可以获利。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权利之所以成立,即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特定的物质上和精神上利益,是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依此理解,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权利就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弱势群体在有关体育教育所享有的权利,是国家以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弱势群体实现某种体育行为的可能性,就是弱势群体为追求和维护与体育教育相关的各种利益。第二,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权利意味着弱势群体可以获得一定的自由。是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包括弱势群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即弱势群体在有关体育活动中行为选择的自由度。第三,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权利意味着一种权能。当权利受到侵害后,弱势群体可以通过这种力量来保障自身的受体育教育权。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权利是法律上的概念,没有法律就没有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权利。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权利具有获得体育利益、拥有体育活动资格、选择体育行为自由、参与体育活动的权能等要素。

3 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权利缺失的具体表现

3.1 从立法的层面看,中小学学生受体育教育权利相对不足

3.1.1 立法对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权的保障并不周全

法律的规定既应当兼顾所有社会成员,也应当更多地倾向弱者以体现公平。在现行的诸多有关教育的法律中,只有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有单独的法律专章予以规定,另外对不在户籍所在地上学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规定了政府有“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的义务。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出台政策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等,但因政策始终不具备法律所有的刚性,使得有些政策只能管一时不能管一世,只能管一地不能管全局。因此迫切需要把一些行之有效政策上升为法律或制定新法以保障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的受体育教育权。

3.1.2 现行教育法律的立法质量堪忧

我国关于教育的立法大体上是分段立法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但是在分段立法的模式下,我国还缺少高中阶段的教育立法。因为没有高中阶段的教育立法,造成高中阶段的教育没有可操作的法律层次的规范,也造成了高考平等的形式下的巨大的不平等。除了规范冲突和法律缺位外,我国现行的教育立法还存在规定地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可诉性弱等问题。

3.2 从司法的层面看,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获取体育教育权利的机会和渠道不足

3.2.1 司法制度的僵化是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权利“弱势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享有的体育教育权利遭到不法侵犯时,司法救济能及时予以纠正,其弱势处境就可能改善。但是,高额的权利救济成本、久拖不决的诉讼过程等司法救济的僵化机制,都会使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体望而却步,放弃权利救济。

3.2.2 司法不公导致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享有的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得不到救济

司法不公难以根除,某些地方和部门的司法腐败较为严重,不仅不主持公正,伸张正义,反而对侵权者不敢严肃执法,使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4 构建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

4.1 立法保护

4.1.1 完善教育基本法,保障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的权利

首先,教育基本法中应当明确教育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全方位规定保障这一群体受体育教育权的法律措施。教育基本法中的规定可以是笼统的,但必须有全方位地规定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法律措施。如这一群体体育教育经费的保障、体育教育资源的共享、考试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受体育教育权受侵犯的救济等问题在教育基本法中都应当有法条予以规定。

4.1.2 制定普通高等中学教育法,为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地位创造条件

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关键或者说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地位的重要环节是普通高等中学教育。普通高等中学教育是连接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最主要和最关键环节。而能否平等地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和能否接受优质的普通高中教育决定着弱势群体能否接受高等教育和能否得到高质量的高等教育。

4.2 司法保护

4.2.1 确立宪法司法保护的机制

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的体育教育权利保护既要国家积极主动的作为,又要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宪法司法审查制度使对这一群体的体育教育权利保护有望能将发挥权力的长处和纠正控制权力的缺点有机地结合起来。

4.2.2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保障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受体育教育的权利,增加中小学学生弱势群体获得救济的机会,保障其获得实质法律救济疏通司法渠道也很有必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势在必行。

1 童宪明.体育权利的特点与构成要素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7(2):46-49

2 张振龙,于善旭,郭锐等.体育权利的基本问题[J].体育学刊,2008,2:20-23

3 刘永风.论残疾人受体育教育权利的实现与政府责任[J].内江科技,2011,11:37-38

4 马岩,杨乃彤.全日制学校教育中学生的体育权利及其保障[J].教学与管理,2007(9):54-55

5 朱凤义.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及其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2004

6 赵俊俊.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利法律保障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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