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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地方高校体育场馆资源及其运营状况调查

2012-10-23

关键词:有偿体育场馆场馆

刘 璐

湖北地方高校体育场馆资源及其运营状况调查

刘 璐

调查分析了湖北21所高校的体育场馆资源及其管理运营状况。认为这些学校的体育场馆资源比较充足,但是目前利用率不高,向社会开放的程度也比较低。建议高校对体育场馆实行学校体育部门与企业合作管理运营的模式,并适当开发体育场馆冠名权,既为场馆维护管理争取资金,又扩大场馆面向社会的开放度,提高场馆利用率,满足全民健身的需要。

高等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有偿服务;运营模式;调查

根据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各种国有体育场地设施都要向社会开放,提高使用效率,并且为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为解决全民健身场地和器材不足的问题,教育部和体育总局也曾明确要求全国的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在长期相对封闭的学校教育与管理背景下,我国社会与学校资源共享的能动性不足,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也不够。

近十几年来,伴随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高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高校的体育场馆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那么各高校在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方面做得如何呢?为此,我们通过访谈和信函等方式,对湖北的21所地方高校的体育场馆资源及其管理主体和社会化开放情况进行了调查。这21所高校中包括综合性院校15所,高职院校6所,分布于武汉市、十堰市、荆州市、宜昌市等8个城市。

一、高校的体育场馆资源

调查的21所高校,共有室外体育场馆436个,室内场馆92个。从场馆的功能与种类看,涵盖了篮球、排球、游泳、专门性健身、小球、田径等多个项目,具体分布见表1。

总体上看,这21所高校的体育场馆资源比较充足,场馆种类齐全,基本上可满足各种运动健身项目的需要。分布在武汉市区的几所地方综合性高等院校,所有体育场馆可谓一应俱全,而且现代化标准较高。比如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等,体育场馆设施非常完备。从教学需要角度看,每所高校的体育场馆都能满足体育教学的基本需要。调查发现,部分高校的一些综合性体育场馆、室内球馆,时常处于闲置状态。

二、高校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主体

根据经济学管理理论,管理主体的特性决定者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对于高校体育场馆而言,不同的运营管理主体也会使得体育场馆产生不同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调查发现,湖北的21所高校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主体主要有5种:学校的体育部(系)、校内专门管理机构、校内各单位协作、个人承包者、校外企业(见表 2)。

表2 湖北21所高校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主体

21所高校的体育场馆,由校内自主管理的共有14所,占学校总数的66.5%;实行市场化经营,以半公司化或完全公司化运营的学校7所,占33.5%。体育场馆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经费,主要来源是校财政的预算拨款。高额的体育场馆支出与较低的使用效率不成比例,会给高校财政造成一定的压力。

三、高校体育场馆的开放情况

高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是政府的要求,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目前高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的程度还比较低,无论是开放的数量、种类,还是开放的服务对象、开放的时间,各校都有所选择与保留。

从开放的种类看,都是集中在室外的非塑胶篮球场、足球场、排球场。这些室外场馆,21高校都有对外开放,但部分高校中的塑胶篮球场、排球场、草皮足球场不对外开放,只供在体育教学与训练中偶尔使用。室内场馆的开放程度总体上都较差,在共计96个室内场馆中,真正对外开放的仅23个,开发率不足24%。所开放的室内场馆主要为部分健身馆、羽毛球馆、游泳馆。

从有偿开放的服务对象看,17所高校的有偿体育场馆开放的主要对象选择了在校的大学生,4所高校的体育场馆有偿开放对象是社会健身人群与部分高校学生。受健身意识、经济条件的限制,现在体育锻炼消费的主要还是大学生。但是,社会人群不到高校校园利用设备先进的体育场馆和器材健身,与高校体育场馆的开放力度、服务水平可能也是有关系的。

从开放的时间看,21所高校的室外非塑胶篮球场、排球场、足球场和田径场,无时间限制要求,但是对室内场馆和高规格、现代化的室外场馆,有些高校规定了有限的开放时间。有偿开放的室内场馆,对校外的开放时间基本上集中在周末两天。在假期中开放的场馆,21所高校一共只有6所综合馆,另外是室外质量较差的篮、排、足、田径场地,其余场馆处于关闭闲置状态。

总体上看,21所高校的体育场馆运营效益都不够理想,各种现代化的室内外场馆比较齐全,但使用效率低。对体育场馆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运营模式的高校只有7所,因此66.5%的高校体育场馆建设、维护性支出全部依靠校财政拨款。对社会开放的场馆,局限于室外条件较差的场地,设备齐全、条件较好的场馆在开放的时间上有明确限制。有偿服务的主体对象80%是高校在校学生。

四、高校体育场馆运营模式探讨

湖北地方高校多数位于经济发达的武汉地区,建有现代化的各种不同功能的体育场馆。要响应国家全面健身的号召,提升这些高校体育场馆的利用率,就得选择适合高校体育场馆的运营模式。在保证日常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将学校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采取社会化运营模式,从中获得一定资金,用于“养馆”之需要,开放才可能持续。

(一)实行“体育部门+企业”的运营模式

笔者认为,可以选择“体育部门+企业”的运营模式。高校体育场馆首先要服务本校学生,满足教学与学生健身的需要。纯粹社会化或者纯粹追求经济利益是不可能的,同样单纯为了高校日常教学与训练需要,其他时间关闭场馆,使场馆处于“休息”状态也是不可取的。该模式可满足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管理主体为学校体育部门和企业,在日常体育教学训练中,以体育部门管理为主,承包经营的主体不能干预;在闲暇时间,体育部门也不能干涉企业的营利性运作管理。建议体育场馆先进、健身功能完备的地方高校采用此种模式。从场馆自身建设角度讲,可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降低闲置浪费程度,而让企业参与经营,也可获得一定的场馆维护费用,延长体育场馆的使用寿命。

“体育部门+企业”模式涉及不同利益的管理主体,责、权、利必须明确,否则会造成高校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的混乱,达不到理想的运营效果。因此,加强和完善运营管理中的制度建设是当务之急。

第一,收费制度要考虑区别对待。当前高校体育场馆有偿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大学生,不能收费过高,否则会造成参与锻炼人数的减少,也会给需要锻炼的学生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

第二,管理队伍方面,要通过竞争、竞标的手段,选择优秀的企业或比较专业的个人参与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要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尤其是大型综合体育场馆的运营管理,对人才素质要求更高,不但要懂得经营,还要通晓体育场馆现代化设备的操作与维护。学校体育部门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现代化体育场馆的能力。

第三,明确运营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教学与健身时常会出现时间上的冲突,有可能导致该模式中管理主体双方的矛盾。为了防范于未然,运行该模式必须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规定运营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适当开发体育场馆冠名权

开发体育场馆冠名权,也是高校体育场馆获取社会资金支持的一个渠道,投资赞助企业也可获得广告效益。随着高校体育场馆社会化、市场化的发展,以出让体育场馆冠名权的方式争取企业对教育或体育事业的支持,应该是可行的。

总之,高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这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要求。高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可以提

G818

A

1673-1999(2012)11-0145-02

刘璐(1977-),女,辽宁人,黄冈师范学院(湖北黄冈438000)讲师,研究方向为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

2012-03-18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1jytq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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