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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理想高校筹资制度安排的标准

2012-09-19宋兰旗

长春大学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筹资公平

宋兰旗

(长春大学 经济学院,长春 130022)

论理想高校筹资制度安排的标准

宋兰旗

(长春大学 经济学院,长春 130022)

高校作为既有别于企业又不同于政府部门的特殊行为主体,充足的资金是其有效运行的基础。高校筹资制度安排是高校获得资金的根本保障。一个国家高校筹资制度安排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该国高校的运行状态,乃至该国的高等教育水平。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一国的理想高校筹资制度安排应符合效率性、公平性、客观性、协调性、完整性与稳定性标准。

高校;筹资;制度安排;标准

高校筹资制度安排是指对高校筹资这一特定行动起管理和约束作用的一套行为规则,是支配与高校筹资行为有关的国家、企业、居民以及高校各经济单位之间就资金的融通问题而可能产生的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高校筹资制度安排合理与否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或接近理想的高校筹资制度安排的标准。笔者认为[1],理想高校筹资制度安排的标准主要有效率性、公平性、客观性、协调性、完整性与稳定性,如图1所示。其中,效率性与公平性是核心标准,客观性与协调性是基础标准,完整性与稳定性是可持续标准。基础标准是核心标准的保障,可持续标准是该制度安排得以发展的基础,核心标准是制度安排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图1 理想高校筹资制度安排标准示意图

1 理想高校筹资制度安排的核心标准:效率性与公平性

1.1 效率性标准

在制度经济学中,人们普遍认为制度应该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提供人们关于行动的信息、为个人选择提供激励系统、约束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减少外部性”[2]136的功能,这表明制度在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固定约束与规范的同时,还会带来效率的提高。也就是说,效率性是衡量一项制度是否是有效的一个核心标准。为避免高校筹资活动中出现筹资抑制现象,高校筹资制度安排在构建时应将效率性标准作为首要目标来考虑。高校筹资制度安排是否符合效率性标准,主要可以从以下6个方面来衡量。

第一,是否有利于实现制度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有效率的高校筹资制度安排不仅应在设计与监督成本方面能最小化,而且在运行中也应该能为各行为主体提供有效的行为准则与规范,最大化地降低交易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抑制筹资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减少交易成本,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二,是否有利于最大化地减少外部性。从付出和回报的角度来讲,由某行为主体付出一定成本后所取得的收益应该完全由该行为主体独自承担和所有。然而,当某行为主体的行为选择在使自己获益的同时,又导致了没有负担任何成本的其他方(个人或社会)受益,此时就出现了正外部性现象。相反,负外部性是指某行为主体的活动在力图使自己受益的过程中,使其他方受到了损害,而该行为主体却对此损害不承担任何关联成本。高等教育是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动,它所培育出的人才和所做的科学研究,不仅产生了很高的私人收益,而且对全社会的发展建设也做出了巨大贡献。有效率的高校筹资制度应尽可能地体现成本分担的原则,让各受益方按照受益的大小分担成本,充分实现谁受益谁付费的理念。

第三,是否有利于资金流向高等教育领域,产生“洼地效应”。高校筹资制度安排能够为各行为主体提供相关的行动信息。高校筹资制度安排应该带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培育健全的高校筹资市场,完善有利于高校筹资的制度环境,通过正规和非正规制度引导各种资金积极流入高等教育市场,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

第四,是否能够为各行为主体的合作与竞争提供充足的空间。新制度经济学家们通常把制度与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看成是拴狗的绳子与狗的关系,行为主体犹如狗,制度就是绳子,绳子越长,狗的活动范围越大,如果绳子不够长,狗会试图挣脱绳子而使自己的活动空间扩大[2]140。参与高校筹资活动的国家、高校、居民以及企业诸行为主体在高校筹资中的相互关系可以有合作与竞争两种。高校筹资制度应该能为其合作与竞争创造广阔的选择空间,保证其交易的顺利进行,既要避免出现筹资抑制的现象,又要防止筹资无序的局面,使高校筹资行为在和谐、稳定、有序与高效的状态下进行。

第五,是否能够界定各行为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对国家、不同性质的高校、居民以及投资者应有确切的职能定位与业务边界,对其所应享受的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能给出明确的规定,并且有相关的配套制度维护应有的权利,一旦权利受到侵犯,能得到相应的维护,而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惩处。明晰的高校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学费收取制度及完善的奖贷助学制度等的建立,是界定各行为主体权利与责任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各行为主体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发挥资源配置效率。

第六,是否能够为高校筹资活动提供系统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制度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它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引导人们什么该做与什么不该做,哪些行为可以受到奖励与哪些行为应当受到惩罚。任何制度均具有激励与约束的作用,其差异在于其程度的大小。高校筹资制度能对行为主体起激励与约束作用,各行为主体利益实现最大化的同时,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也必然会提高。系统、健全与持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高校筹资制度永保生机与活力的保证,也是其发挥效率性的关键。

1.2 公平性标准

高校筹资制度的公平性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人们对不同区域的高校筹资制度所反映出来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以及自身获利情况所做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也就是说,高校筹资制度安排所体现的价值诉求在一定时期内如果能与此时人们的公平理念对公平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相符合,那么该制度安排就可以被称为公平的高校筹资制度安排。高校承载着高等教育的重大使命,其发展的兴衰成败不仅决定着个人的前途与命运,而且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前进步伐。公平性标准是高校筹资制度安排追求的目标之一,能否达到此标准是高校筹资制度安排能不能得到各利益群体肯定性评价的关键。公平是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统一[3]。鉴于此,高校筹资制度安排是否符合公平性标准,主要可以通过是否符合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3个方面来衡量。

第一,起点公平。起点公平强调高校筹资制度安排能为各行为主体提供均等的选择机会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首先,国家要给予各高校均等的竞争机会,也即从政策上对所有要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行为主体公平开放。从财政支持制度到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再到高校经营运作制度等,无论是对于公立高校还是各类私立高校,都要实施平等的法律法规。其次,要赋予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企业等投资者自由和平等的选择空间,让这些行为主体在对高校投资决策时,符合其自身的价值追求,受市场导向而不受外界力量的干预。再次,要保证所有具有高等教育入学资格或能力的、主观上又想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有平等的入学机会,不能让他们因交不起学费或承担不起生活费而放弃学业,让入学机会对每一个学生都是平等的。

第二,过程公平。过程公平是指一旦具体的高校筹资制度安排被确定下来以后,各行为主体要严格遵守,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学生和家长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条例规定,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量的学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标准接受资助;各级政府要按照发展规划给各高校、学生以及投资者等合理的财政支持、资助和回报;高校要依据组建章程规范运作、合理筹资;各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企业要依法与高校合作,为高校筹资做贡献。对于任何一个有问题的环节,都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相关行为主体进行处置、处罚,不能徇私舞弊,否则即为过程不公平。

第三,结果公平。结果公平是强调高校筹资制度安排所产生的具体效果要体现公平。高校筹资制度安排要充分体现天赋、能力、努力程度、承担风险不同的行为主体有不同的结果,不能实行绝对的均等,结果的绝对均等就等同于平均主义,就会缺乏效率,进而制度本身所应发挥的激励效应也会丧失。首先,在个人分担教育资费上要体现福利累进的原则。收入不同的家庭在分担高等教育经费上要有不同的体现。一方面,收入高的家庭可以通过征收累进税率的高等教育税的方式多为财政贡献教育资金,支持高校的发展,也即保证具有同等支付能力的个体对高等教育支付同等的费用。另一方面,对于家庭收入高的学生,在学校应尽量少或不享受各项“帮、贷、助、补”政策,而将更多的资源留给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对其优秀的表现,可以在奖学金政策中得以体现。其次,就读期间接受了资助的学生要为之付出补偿。高等教育收益既有社会的也包括个人的,不能使个人获得的收益让别人买单,要充分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再次,要公平地体现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即承担较大风险的投资者就应该获得较大收入的预期,即便是捐赠也应在物质或精神方面给予奖励与支持。

2 理想高校筹资制度安排的基础标准:客观性与协调性

2.1 客观性标准

客观性标准是指一个国家的高校筹资制度安排必须与该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符合。首先,高校筹资制度安排要客观地与该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相适应。高校筹资制度要与对其起约束作用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制度环境相适应,在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均要具有灵活的与制度环境相适应的能力。时间维度上,一个国家的高校筹资制度要能随着制度环境的变迁而变革,适应其发展的需要;空间维度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高校筹资制度只有与本国、本民族或本地区的特定制度环境相符合,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结构,更好地发挥作用。其次,高校筹资制度安排要客观地反映该国对高校筹资制度安排供求均衡的思想。再次,高校筹资制度安排要客观地遵循成本——收益的原则,客观地体现各行为主体的价值诉求。最后,高校筹资制度安排要与该国可用的公共资源规模相符合。

2.2 协调性标准

高校筹资制度是由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构成的复杂的有机组合体,既包括正式制度供给,又包括非正式制度供给,供求的主体囊括了国家、企业和居民。由于不同的供求主体对制度所能产生的激励与约束及其运行绩效有不同的期望与偏好,所以在高校筹资制度内部就容易存在矛盾与冲突,进而使整个高校筹资体制运行缺乏平稳性,高校筹资制度的绩效受损。因此,一方面,高校筹资制度安排不仅要充分考虑到各具体制度安排之间相适应的问题,而且要从整体上协调一致,力求各具体制度安排相互支持。另一方面,高校筹资制度安排在自身内部协调发展的同时,又能与其所处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与文化制度相耦合,形成整体合力效应。

3 理想高校筹资制度安排的可持续标准:完整性与稳定性

3.1 完整性标准

完整性是衡量高校筹资制度安排是否系统、完备与健全发展的指标。一个完整的高校筹资制度安排不仅能够对高校筹资活动进行全面的规制而避免不确定性和各行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高校筹资风险,而且能够在保证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前提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具体来说,高校筹资制度的完整性可以从内部完整性和外部完整性两个方面得以体现。内部完整性是指高校自身应具备完备的与高校筹资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安排,囊括了合理的高校组织制度、清晰的高校产权制度、规范的高校财务制度、健全的内外部融资制度以及明确的激励与约束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内在的高校筹资制度安排是保证高校筹资绩效得以发挥的前提与保障。外部完整性是指国家要为高校筹资制度安排提供完备的制度保证与制度规范。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的财政拨款制度、科学的国家奖贷助学制度、公平的学费收取制度、良好的捐资与助学制度等的完整存在,是确保高校筹资制度安排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是确保高校筹资制度安排持续、健康、稳健运行的基础。

3.2 稳定性标准

稳定性标准是衡量高校筹资制度安排是否均衡、有序、安全和平稳运行的指标。稳定的高校筹资制度安排,能产生持续的累积效应,使各行为主体对行为选择形成良好稳定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提高制度效率与制度质量,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高校筹资制度安排是否符合稳定性标准,主要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衡量:一是高校筹资制度安排中所涉及的相关服务机构能够稳定运行,社会公众对其持有很高的信任度。二是高校筹资制度安排能够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固定运行,不会出现频率很高的大幅度变迁。三是某具体(或个别)的筹资制度变迁不会引发整个体系的混乱,而是保持有序、协调和平稳的过渡和运行。

[1] 宋兰旗.中国高校筹资制度创新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经济学院,2011.

[2] 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3] 梁丽萍.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公平的科学内涵[J].生产力研究,1998(3):34.

责任编辑:沈 玲

A Discussion on the Standards of Ideal Universities'Financing Institution Arrangement

SONG Lan-qi
(College of Economics,Changchu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2,China)

University,as a special behavior subject,which is based on sufficient funds to keep its effective running,is different from enterprises or government departments.It is the basic guarantee for universities to get funds by arranging financing institution.The reasonable arrangement of universities'financing institution in a country directly determines their running state,even the level of higher education.Based on the analysis from institution economics,this paper considers that ideal universities'financing institution arrangement should meet the standards of efficiency,fairness,objectivity,harmony,integrity and stability.

university;financing;institution arrangement;standard

F830.592

A

1009-3907(2012)09-1069-04

2012-07-01

宋兰旗(1979-),女,吉林省吉林市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制度经济与金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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