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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温室气体减排中的碳补偿

2012-04-12公衍照吴宗杰

关键词:信用补偿交易

公衍照,吴宗杰

(1.山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山东淄博255012;2.山东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处,山东淄博255049)

论温室气体减排中的碳补偿

公衍照1,吴宗杰2

(1.山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山东淄博255012;2.山东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处,山东淄博255049)

碳补偿作为减排的灵活机制,是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重要组成。碳补偿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可带来诸多潜在的利益。但是在碳补偿性质、补偿项目的合格性标准、碳补偿的环境效果及其对减排技术投资的影响等方面,人们还存在很多异议。一个高效的减排机制离不开补偿信用的使用,对补偿项目的质量给予更加细致的界定和描述,对于补偿信用的使用施加合理的数量限制,应该是我国未来排放权交易机制设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碳补偿;碳交易;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

无论是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机制,还是欧盟碳交易机制(EU ETS)以及其他各国的减排方案,几乎都把碳补偿(Carbon Offset)作为灵活机制,这些设计细节决定了减排机制的减排效率和环境效果。对碳补偿进行深入分析,对我国未来减排机制的设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碳补偿的内涵、特点及项目来源

(一)内涵

根据世界资源协会(The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的定义,一单位的碳补偿是指减排的、避免排放的以及封存的一单位CO2(或其当量的其它温室气体)用于抵消其它地方发生的碳排放。[1]碳补偿,又称碳抵消、碳中和(Carbon Neutral),通俗地讲,就是张三付费,李四减排,而李四获得的减排可用来抵消张三的碳排放,从而使张三履行其强制减排机制下所承担的减排义务,或减少张三碳排放的罪恶感、改善张三的社会形象(如果张三没有参加强制减排)。因此,碳补偿实际上是减排主体一种间接的减排行为,尽管张三的排放可能维持现状,甚至可能还会增加。

(二)特点

碳补偿是一种碳信用,而碳信用包括配额信用和补偿信用,前者是某一强制减排机制下减排主体获得的配额,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后者是基于项目的碳信用,是减排主体通过投资减排项目实现的减排量并经有资格的机构核证后才能获得。对于前者而言,碳信用获得在先,减排发生在后;对于后者而言,项目实现减排在先,碳信用获得在后。

碳补偿的另一个特点是,在实施强制减排的国家或地区,碳补偿项目必须是强制减排机制部门范围或地区范围之外的项目。

(三)项目来源

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用于碳补偿,不同的减排机制有不同的规定,但是一般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可再生能源项目(Renewable Energy),如风力发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在一般情况下从经济上和技术上并不可行,而碳补偿能够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从而使其在与传统能源的竞争中胜出。

能源使用效率提高的项目(Energy Efficien-cy),涉及对现有机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降低能耗,如煤变油技术以及推广节能建筑和节能灯具等。这些项目的投资虽然在长期能够获得足够的回报,但由于回收期太长或者资金受到限制,尤其是对小企业或发展中国家,这些项目不具有可行性。碳补偿能为这些项目投资提供金融支持。

非二氧化碳(Non-CO2)温室气体的封存或销毁。这些气体来源于农业、工业生产和废弃物处理设施,是正常生产活动中的副产品。在很多情况下,单个排放源排放量很少,然而这些排放源大量存在,而其中的某些气体比CO2的温室效应更大。常见的补偿项目涉及垃圾掩埋,牲畜养殖和煤矿排放的甲烷(CH4),农业和工业生产工艺中排放的氧化氮(N2O)、氢氟烃(HFC)、三氟甲烷(HFC-23)以及特种工业如半导体工业中排放的六氟化硫(SF6)等。

生物手段实现碳封存(Biological Sequestration)。树木、植物和土壤能够吸收或清除地球大气中的CO2。生物学上的碳封存项目一般来说是为了增强、维持陆地现有碳封存能力,或减少对碳封存能力的破坏,即所谓的增加碳汇的项目。这些碳补偿项目包括农业和林业活动中的碳封存,即土地使用、土地用途的改变以及森林项目(LULUCF),比如荒漠造林、耕地森林化等。

二、碳补偿的合理性及潜在的利益

(一)合理性

1.就单个排放主体而言。

既然张三承担了强制减排的义务,或虽然未参加强制减排但也想通过减排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形象,张三为什么不自己去实施减排?现实中每个排放主体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张三若自己投资减排技术可能成本太高而得不偿失,但对李四来说减排成本可能较低。如果张三是一个大型企业,减排可能会直接降低竞争力进而会影响企业的市场份额,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通过碳补偿交易,张三通过付费(转移技术和资金)的方式让李四代替自己减排可降低自身的减排成本。当然,一般企业首先考虑通过降低能源消耗或使用可再生能源等内部减排措施来减排,然后再将剩余的无法避免的减排量通过购买碳信用的方式来实现。

2.就减排机制的整体成本而言。

在强制减排机制下,减排范围并不是越大越好。减排方案覆盖的范围越大、涉及的部门越多,减排的力度就越大,效果越好,但是减排机制运行的成本也会增加。碳补偿的合理性在于,如果把一些规模小、数量大而分散、难于检测和监控的排放源也纳入减排方案,将带来难以承担的管理成本,实践中很难操作。这些排放源由于数量巨大,总排放量并不小,特别是有些工业气体比CO2产生更大的温室效应。虽然无法将它们纳入强制减排机制,但仍有减排的必要,通过碳补偿可以使这些部门参与到减排过程中。而且有些环境项目,如果使用市场手段来管理,不借助于碳补偿交易根本就不会发生,如碳捕获与封存项目。

3.从国际减排角度看。

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减排方案中,由于种种原因,发展中国家没有参加强制减排,这会带来两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一是碳泄漏问题(Carbon Leakage),即减排的国家和地区,如欧盟的企业会由于减排带来成本的增加,将在市场上处于劣势,为避免这种不利局面,他们可能将投资转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和印度),既减少欧盟的投资和就业,又使得东道国(地区)的碳排放增加,从而破坏了减排机制的减排效果。因此,允许发达国家的企业使用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补偿信用以降低减排成本,才能更好维持减排机制的运行,避免碳泄漏的发生。第二,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实施减排,发达国家的减排效果将被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所抵消。

4.从全球气候变化的角度看。

尽管碳补偿并不能使强制减排机制下的减排主体实际减少碳排放,而且其实际排放还可能增加,但从全球气候变化的角度看,无论减排发生在哪里、是谁实现了减排,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效果是一样的,因而碳补偿本身在降低微观主体减排成本的同时仍旧促进了减排。从全球来看,如果强制减排范围足够大,强制减排主体受到配额限制而且配额逐年收紧,碳补偿仍旧使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并改善气候环境。

以下两个极端的假设可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碳补偿的环境效果。有一企业某年排放了20万吨二氧化碳。第一种假设情况是,企业有配额10万吨但禁止其配额交易,企业将不得不购买碳补偿信用10万吨才能达到减排要求,通过补偿交易该企业的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就是净排放10万吨的效果。第二个极端的情况是,该企业没有任何配额,即该企业要实现零排放的目标,其所有的排放都依赖补偿交易来抵消,企业将不得不购买碳补偿20万吨,补偿交易使企业的排放对环境影响的净效果就是0。

(二)碳补偿交易的潜在利益[2]

除以上所述碳补偿的合理性外,碳补偿还能带来一些潜在的好处。

1.潜在的协同利益(Co-Benefits)。

补偿项目可以产生与气候变化没有直接关系的好处,如那些促进土壤碳封存的项目(如耕地保护),将改善土壤结构,避免土壤被侵蚀,再如森林化可以改善空气质量,涵养水源等。

2.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发达国家实施强制减排,一些补偿项目在发达国家很难获得合格的认证,比如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的项目,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较少的管制,这些项目将成为合格的补偿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将促进发展中国家能源结构的转换,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也改善了当地空气质量。

如果一国家的减排机制允许使用补偿来履行减排义务,国内的非减排部门可以通过开发补偿项目获得减排额出售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而如果一国的减排计划允许使用国际补偿信用,那么国内某些部门可能从减排技术和服务的国际转移中获益。此外,补偿交易的各类中介机构也在其中获得一定的利益。

4.促进技术创新。

因为碳价格为减排主体带来了实际减排的压力,补偿项目市场将激励各方在受管制的部门之外开发减排技术和发现新的减排方法。

三、碳补偿的合格性标准

正是由于补偿项目涉及的排放源分散而难于监控,才没有参加强制减排。确保补偿项目减排的真实性和环境效果,需要一个完善的认证体制,由有资格的认证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核查和认证。目前常见的标准包括自愿补偿标准(VCS)、绿色E(Green-e)、CDM黄金标准(The Gold Standard)、CCBS标准(Climate,Community&Biodiversity Standard)、美国气候行动协议标准(The Climate Action Reserve,CAR)以及SCS标准(Social Carbon Standard)等。这些标准尽管有所不同,但都强调补偿项目实现的减排必须是真实的(Real)、额外的(Additional)和可度量(核证)(Measurable/verifiable),甚至强调实现的减排是可执行的(Enforceable)和永久的(Permanent)。[3]

所谓“真实的”,是指相对于正常情况,补偿项目实现了减排或温室气体的封存,确实减少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不能虚假夸大减排量,也不能出现碳泄漏的情况,即项目实现的减排却被另外一地出现排放增加所抵消。

“额外的”是指项目在一切照旧的情况下(Business-as-Usual Scenario)是不会发生的,即如果没有补偿交易的话,项目本来就不可能发生。这要考虑以下问题:项目是否属于常规行为?是否本身就是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实施的项目?补偿项目在补偿市场之外是否是有利可图?额外性被认为是决定补偿项目完整性的最重要的因素。

“可度量的”即项目实现的减排或避免的排放是否可以检测和度量。补偿项目管理者必须准确估计一切照旧情况下的排放基线水平(Baseline)。如果不能准确的估计基线量,补偿项目取得的减排可能是虚假的,以此签发碳信用将破坏机制减排的环境效果。

“可执行的”是指一个碳补偿信用必须是可靠地(Credibly)抵消了一吨二氧化碳的排放,是可以跟踪的,其所有权是可以明确界定的,能够避免同一减排量被重复计算的问题。

数据挖掘首先把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清洗和集成进入到数据仓库中,数据清洗不仅可以清除噪声,还可以把与主题无关的数据都清除出去;数据的集成是组合多数据源的相关数据。进入数据仓库中的数据还要进行选择和转换进入到特定的数据集中,在这部分主要是转换数据的存储形式,以便于数据挖掘的进行。再次针对特定数据集中的数据,数据挖掘技术的利用主要体现在对数据模式或者数据规律的挖掘[3]。最后进行模式评估和知识表示,利用评估标准和可视化表达技术,筛选出有意义的知识模式并向用户展示。

“永久性的”是指项目是否永久存续下去,实现的减排是否是不可逆转的。如果补偿项目不能永久存续或在一定合理时间内存续,则其实现的减排就有瑕疵,特别是有些补偿项目以后可能被人为活动所取消(比如土地用途的改变),或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森林大火、疾病或瘟疫)而毁灭。

四、碳补偿市场的构成

(一)强制减排市场与自愿减排市场中的碳补偿

根据补偿项目与减排机制的关系,分为与强制减排机制连接的碳补偿和自愿减排下的碳补偿,前者如CDM机制下的碳补偿,后者如英国排放权交易计划(UK ETS)、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计划中的碳补偿等。强制减排机制下,减排主体可使用一定质量和数量的补偿信用来降低减排成本。而参与自愿减排碳补偿交易主体,既有纯粹为了抵消自身碳排放的企业、个人和组织等购买者,也有专为赚取利润而买进卖出碳补偿的中间商,还有项目认证机构以及补偿项目的开发机构等。现在很多公司在出售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如航空售票)时将碳补偿信用搭配销售给消费者以方便消费者中和自己消费该项产品和服务时的碳排放,[4]这些购买碳补偿的消费者即是自愿减排者。

(二)国内补偿与国际补偿

国内补偿是指补偿项目来自于国内非减排部门。如果一国的强制减排机制覆盖所有的部门,那么在本国将没有任何的补偿项目,但实际上没有一个减排机制能够覆盖所有部门。当然,何种项目能作为补偿项目要看减排方案是如何规定的。一个国家实施强制减排后,很多所谓的补偿项目实现的减排就不具有额外性,或很难证明具有额外性。比如在国内减排方案中,如果能源部门的排放受限额控制,可再生能源项目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项目自然而然的具有了吸引力,这些项目是很可能发生的,所以不具有额外性。正因如此,欧盟在制定碳交易机制连接指令时(DIRECTIVE 2004/101/EC),对国内补偿就存在争论,最终并未准许国内补偿进入EU ETS,直到2008年的新的碳交易指令才将国内补偿作为气候政策而引入(Directive 2009/29 Article 24a)。但有的碳交易计划,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计划(GGAS)却准许国内补偿作为强制减排的灵活机制。

国际补偿是指补偿项目要来自于国外——未参加强制减排的国家或地区。最重要的国际补偿项目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即京都议定书附件1国家的减排主体通过转移技术和资金到发展中国家投资减排项目获得碳信用——核证的减排单位(CER)转换成京都议定书下的配额单位——AAU来冲销自己的排放额,以履行京都机制下的减排义务(根据欧盟碳交易机制连接指令,EU ETS下的企业可以直接将CER转换为EUA来冲减排放额来履行该机制下的减排义务。EUA是EU ETS的减排单位,由AAU转换而来)。

五、对碳补偿的异议

碳补偿作为减排的灵活机制一直备受争议,碳补偿存在的弊端也成为反对排放权交易的理由之一。这些争议涉及到对补偿行为的看法、补偿项目标准的可操作性、碳补偿的环境和经济后果等方面。

(一)“赎罪券”说

蒙比尔特(George Monbiot)认为碳补偿只是为一如既往地碳排放提供的一个借口,并把它和16世纪天主教会出售赎罪券的行为归为一类。[5]所谓的“赎罪券”,是中世纪天主教会在欧洲兜售的一种“赦罪符”,宣称教徒购买这种券后可赦免“罪罚”。应对气候变化需要的是改变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而碳补偿却于此背道而驰。如果把碳排放行为视为一种“罪恶”,碳补偿实际上就是:排放者可以花钱雇人忏悔,而不去改变自己的恶习。

一方面,碳补偿导致外部减排替代内部减排。斯蒂文.斯道福特(Steven E.Stoft)认为EU ETS引入清洁发展机制,使发达国家并不真正地实现减排,除非欧洲国家的碳排放配额为零,使其碳排放权全部从发展中国家购买。他甚至认为,由于JI和CDM的存在,欧盟各国实际减排不仅在每个年度而且在整个减排方案期间就没有什么确定性,气候变化就不可预测。

另一方面,碳补偿的过度使用将压低碳价格,弱化对排放者的约束,损坏减排政策的环境目标。因此,京都议定书对补偿信用规定了辅助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pplementarity)(Article 17),即内部减排优先,碳补偿只能作为补充手段。然而,对于辅助性原则不同人有不同的标准。在欧盟,由于欧盟法律和国际法没有给出严格定义,欧盟委员会对补充性的理解是:包括JI和CDM在内的碳信用使用比例最高达到减排努力的50%。而在美国,2009年12月11日参议员坎特维尔(Maria Cantwell)和考林斯(Susan Collins)提出的清洁法案(the CLEAR Act,S.2877)只允许企业间有限的排放交易并明确禁止补偿交易。

但是支持补偿交易的人认为,赎罪券之说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补偿交易实际上还是减少了碳排放,使企业不再一切照旧地排放。[6]

(二)补偿项目的合格性标准问题

评价一个补偿项目是否合格,关键是减排是否是真实的、额外的、可度量的以及永久的。但现实中对此的判断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就额外性而言,准确确定什么是“本来就发生的”也许是不可能的,常常取决于某种程度的主观判断。对项目产生的减排的度量同样存在困难,正是由于难于度量才使某些排放行为被排除在强制减排机制之外。要确定补偿项目的实际减排量,管理者必须确定基线排放水平(Baseline),即没有补偿项目时应该发生的排放量。基线估计可能带来技术上的困难,而现实中项目开发者又往往存在着高估基线水平以获得高额碳补偿的倾向。生物碳封存补偿项目的测量问题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人们对树木和土壤中的碳循环还是一知半解,[7]不同的树种、树龄、土壤条件、地理位置以及管理都会对此影响,因而对树木碳封存数据的估计常被认为是不可靠的。而就项目的永久性而言,有些补偿项目可能会在后来被人为活动(比如土地用途的改变)或自然灾害的发生(森林大火或瘟疫)而消失,特别是自然灾害很难控制。而在国际层面上,可能由于难于监管使补偿项目的永久性难以保证。

现实中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来确保补偿项目的完美性,特别是参与补偿交易的开发商与中介机构等,可能出于私利的目的放宽标准甚至舞弊,结果一些带有瑕疵的甚至虚假的补偿项目进入市场,最终会损害环境目标。

(三)补偿项目改善环境的有效性

碳汇(森林)相关碳补偿项目,即通常所说的林业碳汇项目,是否能够减缓气候变化还有一定的争议。因此,尽管京都议定书规定可使用来自于土地使用、土地用途的改变以及森林项目(LULUCF)的补偿项目,欧盟碳交易连接指令(DIRECTIVE 2004/101/EC)还是禁止这些项目进入EU ETS。比如植树造林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发挥碳汇的作用,但项目的开发和零售商却将这种预期的减排提前出售;森林可能会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的事故而消失,永久性难以保证;有些项目为了降低开发成本,引进速生树木种植,却对当地植物造成伤害并减少生物多样性。树木是否是大气中甲烷的主要来源之一以及高纬度森林是否对气候有一个净的增暖效应也一直存在争论。很多农业和森林补偿项目可能导致土地的用途的改变,比如将农场改为森林或生物燃料生产地,但是断定这些改变带来的净利益可能比较复杂。补偿项目的实施可能会出现得不偿失的情况,比如某个补偿项目可能增加了水的使用,减少下游水的供给。

有些项目,如减少或销毁某些工业气体的补偿项目存在严重的负向激励,对环境造成损害。如生产者通过补偿项目(消除三氟甲烷的活动)的回报远远高于生产者出售原始产品三氟甲烷的回报,[8]结果鼓励了生产者提高生产量并以此建立更多的补偿项目而获利,如媒体报道的6家中国企业涉嫌碳交易舞弊就是例证。[9]正因如此,EU ETS第三阶段将排除某些工业气体排放的相关项目进入CDM。有些大型的水电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欧盟一些国家因而限制大型补偿项目进入EU ETS。

补偿项目的实施也可能导致碳泄漏的发生。例如,一个在某一地点限制木材采伐的补偿项目,可能会导致另一个地区的大规模的采伐。

(四)对技术开发的影响

将碳补偿纳入减排体制可能会降低总的减排成本,可能压低碳价格,但却延缓了企业对低碳技术投资。一些人认为碳价格需要达到足够高的水平才能促进技术发展以减缓气候的变化。例如,对补偿项目的使用不加限制将导致公用事业单位建立高排放的煤炭电厂而不是投资于高效率、可再生能源或生产碳捕获和封存设备的工厂。[10]

(五)公正性问题

国际补偿也导致不公正性问题。大部分的温室气体是发达国家排放的,而最低成本的补偿机会都在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启动减排制度后,大量利用国际补偿信用来降低自己的减排成本,等发展中国家建立强制减排体系后,低成本的减排途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就不存在了。当然,另一个担心是国际补偿可能激励了发展中国家推迟实施减排的法律法规,因为发展中国家实施强制减排将减少国际补偿项目的来源,减少了发展中国家来自于补偿项目的收入。

六、总结

面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巨大挑战,阻止气候恶化与低成本减排成为摆在各国面前的两难选择,在减排机制的设计中体现为强制减排的范围大小与灵活机制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作为机制的设计细节之一,碳补偿是一个重要的平衡点,是碳交易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碳补偿的合理性以及潜在的好处,并不能为过于宽松的碳补偿进入减排机制提供正当的理由,而对其的指责和异议也不能为成为完全排除碳补偿的依据。毕竟,在现实中减排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严峻的经济挑战。

分析表明,要保证碳补偿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对于碳补偿的质量和数量必须给予明确的限定。在我国未来的碳交易机制的设计中,要对碳补偿项目的合格性进行更为细致的界定和描述,对于补偿项目带来的各种环境、技术和经济的影响应当建立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给予综合评价,最好是对于什么样的补偿项目进入减排机制应该给出具体的清单,同时对强制减排机制下的碳补偿总量和减排主体可以使用的数量制定上限。

[1] Jenna Goodward,Alexia Kelly.Bottom Line on Offsets[EB/OL].http://pdf.wri.org/bottom_line_offsets.pdf,2010-08.

[2] Jonathan L.Ramseur.The Role of Offsets in a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Cap-and-Trade Program:Potential Benefits and Concerns[EB/OL].http://fpc.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103675.pdf.

[3] The Carbon Neutral Copany.Carbon offset standards[EB/OL].http://www.carbonneutral.com/knowledge-centre/offsettingexplained/standards/.

[4] Brands and Carbon Offsets[EB/OL].http://www.carbonoffsetsdaily.com/lists/brands-providing-carbon-offsets.

[5] George Monbiot.Selling Indulgences[EB/OL].http://www.monbiot.com/archives/2006/10/19/selling-indulgences/,2006-10-19.

[6] David Roberts.An observation on the offset debate-Many offset critics appear to be shadowboxing[EB/OL].http://gristmill.grist.org/story/2007/7/11/0138/18222,2007-7-11.

[7] Peter Folger.The Carbon Cycle:Implications for Climate Change and Congres[EB/OL].http://opencrs.com/document/RL34059/2007-06-25/download/1005/,2007-06-25.

[8] Michael Wara.Measuring 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s Performance and Potential[EB/OL].http://iis-db.stanford.edu/pubs/21211/Wara_CDM.pdf,2006-07.

[9] 袁瑛,张丹彤.八个碳交易项目被联合国调查——中国六企业涉嫌国际碳交易舞弊[EB/OL].http://www.infzm.com/content/49850,2010-09-08.

[10] David Hawkins.Testimony of David Hawkins,Climate Center,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before the Senate Committee on Environment and Public Works[EB/OL].http://docs.nrdc.org/globalwarming/glo_07111301A.pdf,2007-11-13.

A Brief Analysis on Carbon Offsets i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Reduction

Gong Yanzhao1,Wu Zongjie2
(1.Business School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ibo 255012,China;2.Office of Social Sciences,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ibo 255049,China)

As a flexible mechanism,carbon offsetting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emission trading.Carbon offsets is not only reasonable,but can also produce many potential benefits.Nevertheless,there are still many concerns about the nature of carbon offsets,eligibility criteria of offsets projects,its environmental effects and impacts on technological investments.While an efficient emission reduction scheme is not workable without the importation of carbon offsets,the quality of carbon offsets should be defined and described in details,and the use of carbon offsets should be imposed a reasonable quantity limit.Perhaps this is what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n the design of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carbon offsets;carbon trading;the Kyoto Protocol;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F062.2

A

1672-0040(2012)01-0005-06

2011-09-18

公衍照(1967—),男,山东临沂人,山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贸易与金融、碳减排研究。

(责任编辑 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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