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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间治安防范法治模式对大陆的借鉴意义

2012-01-27高洁如

政法学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治安民间力量

高洁如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 100018)

加强新时期民间治安防范力量法治研究的重要性于目共睹。维护社会治安,警察需要将打击犯罪和治安防范两项工作并重。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实现治安防范的目标呢?仅仅依靠警察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从警察单枪匹马的行动转变为发动群众广泛参与。但由于农村区域广阔,点多线长,乡镇的公安民警数量又极其有限,难以顾及每个自然村、每个重点部位。截止2005年,我国共有警察17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不到1.4%①胡术鄂.治安承包制探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论文,2008年4月。,警察在总人口的千分比太低,很难保障社会每一角落的社会治安,增进警察的整体数量,又会增加财政负担,这就需要广大的民间力量参与到治安防范工作中,降低违法犯罪案件的发案率,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新时期民间治安防范工作的重要性普遍得到认可,大陆地区鼓励支持民间力量参与治安防范工作,民间治安防范工作如火如荼的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成效,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比如民间治安防范工作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民间治安防范人员工作热情难以持续,民间治安防范人员的招录、培训机制不完善,民间治安防范人员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等。

为了使民间治安防范工作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我们可以对比一下海峡两岸有关民间治安防范法治管理的不同模式,取长补短。台湾民间治安防范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犯罪率明显下降,警民关系、邻里关系融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大陆地区保留已有的先进经验的前提下,借鉴台湾地区的优秀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大陆地区的民间治安防范力量。

一、台湾地区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法治模式

(一)台湾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界定

台湾地区民间治安防范力量往往以守望相助组织的形式出现。狭义之“守望相助”,指社区居民或高楼住户,大家出钱出力,协助警方防 窃防盗打击犯罪,共同维护社区居民或住户之安全。广义之“守望相助”,除了防治犯罪之外,包括邻里间的交往及各种社区生活问题的共同处理,接近于社区组织或社区发展的概念。换句话说,广义的守望相助,除了社区居民大家出钱出力加以防盗防窃之外,尚包括共同防火、减少灾害、急难救助、疾病相扶持、共同维护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噪音管制、敬老慈幼及其他有关居民利益与社会发展事项。台湾地区内政部于是在民国六十二年六月,颁订了《守望相助推行要点》,其中所包含的项目包括:(一)协力防盗,共策安全;(二)共同防火,减少灾害;(三)急难救助,疾病相扶持;(四)共同维护环境卫生,确保居民健康;(五)其他有关居民利益之事项。而地方政府在其所订定的《实施要点》当中,则加入了“敬老慈幼”、“保育安宁”等项目,使其范围更具体的涵盖到居家生活的各个层面。

台湾民间治安防范组织是一种民间的自发性组织。警察仅起协助作用,警察对守望互助组织的成员进行培训,教之以治安防范的技能,而起主体作用的仍然是守望互助组织。台湾乌日乡仁德村守望相助队规定,本队置大队长一人,督导两人,副大队长一人,由队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大队长连选得连任一次,且连选连任不限次数。本队视需要可聘请名誉队长及顾问若干人,聘请为一年。

(二)台湾民间治安防范工作的开展

1.建立组织,建构防护网络 (1)构建民间治安防范人力体系,动员各种力量参与防范工作。

辅导成立守望相助巡守队编组实施巡逻、守望工作。以扩大治安触角,弥补警力勤务空隙,并发挥妇幼安全保护、急难救助等功能。动员保全业者及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参与治安防范。保全公司及公寓大厦管理服务公司受雇于村 (里)、社区及公寓大厦,包括担任安全警卫、管理服务的保全人员或管理人员,应积极得将他们纳入守望相助巡守组织行列。

编组运用24小时营业场所员工担任守望工作。24小时超商、速食店及加油站等营业场所,深夜时容易遭受歹徒袭扰,警察机关一向视之为治安维护重点,加强巡逻访视措施,亦因此增加双方之互动联防机会。

(2)推广装设家户安全防护设施,运用现代科技,预防、吓阻及打击犯罪。

家户联防系统是由某一固定户数组成一个单位,藉由家户间联合防御的形成,来达到遏阻犯罪的效果,一旦有情况或事件发生,则由该单位中的任何一户打电话通知警方,再交由警方处理。家户联防以五至十户为一个单位,共同装设联防设施,不需拘限于同一行业,家户联防可以进行多种组合,例如住户与住户联防、商家与商家联防、住户与商家联防。

警民连线,顾名思义就是警政机关和民众通过一套保全设备,民众一旦有状况发生时,能立刻通知警察前来协助处理,这种系统有利于辖区治安重点行业 (例如金融业、银楼珠宝业等)防范盗窃、抢劫,因此警方鼓励这些行业装置此报警系统。

录影监视系统,警察机关基于维护治安的目的,对治安方面有疑虑的地点,例如下水道、停车场、金融机构、加油站、24小时之便利商店、娱乐场所等等地方,辅导商家装设录影,并加以存档,档案资料以数位的型态储存于电脑硬碟当中,作为案件发生时必要的纪录及存证,录影档本身可作为犯罪证据,但此一策略并未与警方连线。

2.组建巡守队,订立章程

(1)组建社区巡守队。三光里社区巡守队成立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由该社区里长向民政课提出名册、地图、队员资料,再交社会局备查,在服装方面,要不同于警察制服,这样可以保障巡守队成员的安全。如果有退出或递补的情形,只需提出呈报即可。至于组员的选拔,则由委员或里长决定,再交区公所建档,每个成员在巡逻时配有服务证。

(2)订立章程,规范工作内容。民间治安防范体系的具体任务,往往在民间治安防范组织成立之初,通过订立章程的形式,加以明确。

3.规范运作流程,保障巡守队员人身安全

当巡守队员遇上突发事件时,对违法犯罪人员仅作口头上的警告,而对于逃跑的违法犯罪者不做追逐的动作,一方面达到遏阻犯罪的效果,一方面也保障巡守队员的人身安全。巡守队的装备主要内容包括瓦斯枪、警棍、电击棒、无线电对讲机,主要的功用在于自卫,在巡逻时以保护巡守队人员人身安全为第一考量。

(三)台湾民间治安防范力量与警方的关系

台湾警方和民间治安防范力量关系融洽,积极支持民间治安防范力量开展工作。

1.警察和民间治安防范力量定期会哨,联合巡逻。

警察机关监督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运作,及时交换治安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援协助,并给予勤务规划的具体建议,为了维护民间治安防范力量夜间执勤安全,警察机关定时或不定时派遣巡逻警力与之进行会哨,或实施联合巡逻。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所辖社区近年来有多个巡守队,警方仅担任辅导的角色,并配合巡守队的巡逻,而各分局派出所主管每个月约三至四次会主动的与巡守队加以联防,并针对各巡守队之间的问题及所反应的相关事情加以协调,若有因巡守队之巡逻而导致破案的情形,也会呈报上级,发给巡守队破案奖金。①黄得恩.小区联防体系与小区保全制度之建置.东海大学企业管理学系硕士班2000年毕业论文

2.警察机关定期对民间治安防范力量进行训练,提升战斗力。

为了给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灌输正确的工作观念,宣传相关政策法令,通告近期治安状况,提升执勤知识能力,警察分局每半年对民间治安防范力量集中训练1次,必要时可根据治安的需要,或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请求,随时进行训练。

3.警察机关规范保全业的运作。

警察机关辅导装设家户联防系统、警民连线系统或录影监视系统,辅导管理保全业者成为民间自卫性组织。

4.警察机关尽力为民间治安防范力量提供资金和设备支持。

警政署为更有效提升守望相助巡守勤务功能,并保障巡守人员执勤安全,专案动支1999年下半年及2000年度“加强改善地方警政业务及设备专案经费”新台币7千8百87万元整,补助各直辖市及县 (市)警察局购置补充民间守望相助巡守组织所需之安全防护头盔、反光背心、警笛、S型腰带、警棍、防暴手电筒、夜间照明器材、警示灯、交通指挥棒、巡逻箱、雨具及电池耗材等12项基本应勤装备器材。警政署另于1999年5月12日函示各直辖市、县 (市)警察局,主动检讨将届龄汰换之警用巡逻车辆捐赠辖内守望相助巡守队使用,以强化巡守勤务之机动能力。②黄启宾.守望相助组织成与败因素之研究.台湾警察专科学校警专学报,2010.10第四卷第八期:163-182页

但警方并不为民间治安防范工作提供所有的经费保障。台湾政府主张民间治安防范工作以自行筹措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台湾“民政部”在1999年3月25日召开“全国治安年”座谈会,明示在符合使用者付费公平原则下,巡守队的支出,应由民众自行筹措,政府则以奖金的方式适度奖励表现优异的团体和个人。台湾“内政部”认为,守望相助的推行成效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各项经费支出,应以民众自行筹措为原则,不能完全依赖政府补助,这符合使用者付费公平原则。③中国时报88年3月15日第8版

(四)台湾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奖励体系

为保障民间治安防范力量之权益,激发民众参与热情,台湾内政部警政署订有《建立全国社区治安维护体系-守望相助再出发推行方案奖励金及慰问金核发要点》,对于致力社区治安维护工作之绩优巡守队 (员)及因公受伤、残废或死亡者,均可据以办理奖励及慰问;另外,财团法人警察、消防及义勇民力安全济助基金会也自1999年11月起成立运作,其中亦将守望相助巡守员纳入济助对象,对于协助缉捕歹徒或其他因公事由,造成受伤、残废或死亡者,提供更优厚之抚卹及慰助。

(五)台湾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立法现状

为了顺利推进民间治安防范工作,台湾当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希望民众参与治安防范工作,同时,也给民间治安防范力量以法律支撑。下面简要介绍台湾推行民间治安防范工作的立法沿革

1.《高楼及社区安全维护办法》

高雄市政府、台湾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分别于1983、1985、1986年颁布《高楼及社区安全维护办法》,对高楼的规定、社区的范围、管理委员会或社区理事会的组成及办理事务、管理员或巡守员雇佣条件、工作任务、接受训练、经费负担及执行勤务伤亡抚恤金等事项作出规定。

2.《公寓大厦及社区安全管理办法》

台湾“民政部”在1999年1月3日颁布《公寓大厦及社区安全管理办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寓大厦以及社区民众的安全,主管机关是内政部,在地方是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规定直辖市、县 (市)政府为推行民间守望相助,应成立民间守望相助规划辅导组,由直辖市及县 (市)长担任召集人,警察局长是执行秘书。另乡镇则成立公寓大厦社区安全管理辅导组,由行政首长担任召集人,警政首长担任副召集人。

本办法还规定,应视当地治安之需要,或应当地住户之请求,各地区可成立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守望相助委员会。委员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况召开临时大会,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时得邀请当地之乡镇市区公所以及警察机关派员列席,委员会可依实际需要雇佣或解雇管理员或巡守员。

3.《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于1995年6月28日公布,就管理组织、管理规约、经费筹措、基金设立、永续经营等问题进行立法规定,例如,该法第十八条明确民间治安防范工作的经费筹组等问题。该条例要求公寓大厦管理所需公共基金须有起造人提列,或由所有权人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缴纳或是基金孳息或其他收入。

4.《建立全国治安维护体系——守望相助再出发方案》

台湾“内政部”于1998年3月10日出台《建立全国治安维护体系——守望相助再出发方案》,该方案中规定,为了推行守望相助工作,由中央、直辖市、县 (市)政府至乡 (镇市区)公所分别成立“守望相助督导 (辅导、规划辅导、执行)会报”组织,定期邀集警政、民政、社政、营建、消防、新闻、后备军人管理等单位召开会议,整合资源,并透过警政、民政、社政及营建等业务行政系统,共同推动守望相助工作。

乡、镇、市区守望相助执行会报负责实际推动协助民众成立“社区守望相助组织”、“村、里守望相助组织”、“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等同性质的组织,这些组织成立巡守队,并辅导民众装设保全设施。保全设施包括:家户联防警铃系统、警民连线系统与录影监视系统。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守望相助之性质,属于民间自发性的活动,台湾政府不能以法令规定强行社区组织。因此,台湾内政部与各县市政府大都以行政规程之形式订立各种要点,以使得推行社区守望相助工作人员及机关有个遵行的原则。这样的规定,自然难以对一般人民产生 法律效力,但行政机关为执法并达成行政目的,得依法定职权或基于法律授权而颁订具有法律效力之行政命令,因此,直辖市及县市政府相继颁订了所谓《高楼及社区安全维护办法》,作为推动社区守望相助运动之法律依据。可是该办法也遇到如下之问题:1)各社区或高楼不愿接受辅导成立“守望相助委员会”或“高楼管理委员会”,自然无法加以强制;2)依据各该办法,管理员及巡逻员之任务大多为服务性及预防性,着重于通风报信,而无执行权,依法亦不得使用枪械,遇有紧急状况发生,本身安全将形成威胁;3)各该办法中明文规定,守望相助活动之经费,由住户分摊并定期缴纳之,但若不缴纳,也难以强制执行。

二、台湾民间治安防范法治模式对大陆的借鉴意义

为了促进大陆地区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健康发展,借鉴台湾地区的先进经验,保留大陆地区优良传统,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法律体系

1983、1984、1985年,高雄市政府、台湾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分别颁布《高楼及社区安全维护办法》,规范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组织运作。实施几年之后,民政部积累了相关立法经验,发现已有立法的不足,于1992年1月3日颁布《公寓大厦及社区安全管理办法》,统一台湾各地民间治安防范工作规则,促进民间治安防范的健康发展。

在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立法方面,大陆地区往往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2003年公安部、团中央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维护社会治安志愿者筑城行动”的方案》的通知,各地也积极颁布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宿迁市公安局印发《宿迁市治安志愿者积分考核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通知,北京顺义区综治办制定出台了《顺义区治安志愿者星级管理办法》,等等,而对于治安承包形式,则没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只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合同,约定承包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总体来说,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立法规格不高,制度不统一,制定主体多样化,规定内容相互交叉,不利于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健康发展。

有关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立法在实施几年之后,大陆地区已经积累了相关立法经验,现在需要中央颁布统一的法律加以规范,将地方成功的立法经验加以保留,并向全国推广,对已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正和补充。

2.明确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职责权限

台湾地区民间治安防范工作一直是以预防犯罪为主,邻里守望制度也只仅仅停留在发现犯罪的阶段。台湾台中市育德里社区就明确要求,当巡守队遇上突发事件时,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仅作口头上的警告,而对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不做追逐的动作,一方面达到遏阻犯罪的效果,一方面也保障巡守队员的人身安全。

在大陆地区,民间治安防范组织的职责权限不仅仅包括预防犯罪,还打击犯罪。比如,福建省规定治安防范人员执勤时,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法程序,对携带可疑物品的;行为诡密的;深夜游荡街头、行迹可疑的;有携带、贩卖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嫌疑的可进行盘查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再比如2004年南京下岗女工组成的“女子反扒队”虽然只有3名队员,但反扒的战果却非常惊人,其中一名女队员一个月就抓获了十多个扒手。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民间治安防范力量在法律上并不享有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可见,法律将盘查权赋予警察,民间治安防范力量是否拥有盘查权值得商榷。《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换句话说,公民的扭送权利只正对上述四种情形,法律并没有赋予公民追查他人违法犯罪线索,然后将其扭送的权利。况且,如果民间治安防范人员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受伤,甚至死亡,却没有相关的医疗福利政策予以保障,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失,不仅如此,这类事件也会影响其他人参与民间治安防范的积极性。所以,民间治安防范组织的功能还应当限定于这样的领域:预防犯罪的发生,如果发现犯罪线索,及时报告给警方。

3.警方为民间治安防范力量提供必要的指导培训和装备。台中市社区巡守队本身的装备、训炼等方面由警方来提供和负责。巡守队所能配备的装备大都由警方所提供,少部分由巡守队自行添购,或者由社区赞助,可以使用的工具有包括电击棒、巡逻车、探照灯、无线电 对讲机等。而在训炼方面,每半年进行一次,由警方提供相关的课程,内容包括法律常识、服勤须知、相关工作技巧、简易自卫术、宣导有关的急救常识。

大陆地区,公安机关负责招募的民间治安防范力量通常能进行一定时间的培训,但是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且对培训的形式、时间和内容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往往是培训师资不够专业,培训时间比较短,培训内容比较浅,导致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知识与能力的不足,不能胜任治安防范工作。对自发组织的民间治安防范力量,公安机关没有对其进行过任何形式的业务指导与培训,他们对自身的职责、权限认识不清,容易在工作中发生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如2011年9月6日辽宁省大连市的民间反扒团体——大连猎鹰反扒联盟的“矿工”、“毛毛虫”等9名反扒队员对一名被误认为扒手的路人进行殴打,而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②有关大连猎鹰反扒联盟的情况,参考了王晨,迟洪江的报道《“天下无贼”靠谁来实现》,原载《中国青年报》,2010-09-11。

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工作能力对完成治安防范工作至关重要。民间治安防范力量在从事治安志愿工作时,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治安志愿者需要明了自己的法定权力,不然就容易滥用权力,侵犯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治安志愿者在参与治安管理工作过程中,还经常直接面对违法犯罪人员,存在被不法人员侵害的可能性,需要具备一定自卫能力和装备设施。掌握这些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和防卫知识,需要公安机关定期、系统的对民间治安防范力量进行培训,相关的装备实施也需由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通过多种渠道配备。

4.多种奖励机制并行,促进民间治安防范工作长期有序进行。台湾地区的学者将Samuelson提出的“集体财”概念和Olson提出的集体行动逻辑引入台湾,并将其运用与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激励机制。集体财“有二个特征:1)不可分割性,表示某成员对该集体财的使用或消费,不影响其他成员对该集体财的使用或消费。2)无法排他性,亦即组织的成员得到多少,其他人亦同样可以得到多少。可以看得出,民间治安防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就属于“集体财”。民间治安防范带来了犯罪率降低,治安情况好转,警民关系、邻里关系融洽等正面效益,不管是否参与治安防范,成员都会平等享有。基于“集体财”的特性,Olson提出集体行动逻辑,其主要假设,个人若是理性自利的人,则不一定会参与集体行动或与团体共同负担成本。因为从集体财的观点,团体所提的利益是属于所有团体成员均可享有,不管有无负担成本,这种情况造成个人搭便车的心理。对于“集体财”所衍生的搭便车问题,Olson提出了一个观念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对团体的成员提供选择性的诱因,使团体成员因为这些诱因,而加入团体中,当然这选择性的诱因不止只有物质上的,还是道德上与社交上的诱因。此观念在推广台湾民间治安防范工作时,是可以运用到的,譬如政府提供守望相助人员个人税捐的减免、提供意外、伤害保险、表扬优良人员等,从物质和精神上两部分同时著手,使民众会更愿意加入社区守望相助工作的行列中。①黄启宾.守望相助组织成与败因素之研究.台湾警察专科学校警专学报,2010年.10第四卷第八期:163-182页

大陆有的地区在对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激励机制方面进行大胆的尝试,例如江苏省宿迁市在《宿迁市治安志愿者积分考核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对治安志愿者的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市局、各县 (分)局根据治安志愿者的表现及贡献,除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外,可通过表彰、宣传等其它途径给予精神奖励。”1)精神奖励。“对年度积分最高且作出特别贡献的志愿者由市局授予‘治安先进分子’称号激励。2)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金钱奖励 (对治安志愿者的物质奖励,依据其考核积分结果执行,按照每积1分换算100元人民币比例,予以现金兑现),还包括优惠福利政策。2010年9月,宿迁市又实施了按照奖励积分高低实施“金银铜牌”奖励办法,对获得“金银铜牌”奖的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300元的手机充值卡、并享受公安、工商、税务、住建等10个部门提供的免除水费、免除医院体检费、子女到公办中小学校就读时分别免除一学年书本费和住宿费等10项优惠。3)伤残奖励。治安志愿者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过程中受伤的,按照《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进行奖励。

但大陆大多数地方对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奖励机制单一,民众投身于民间治安防范工作的热情不高,“搭顺风车”的心理普遍存在。为了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健康发展,需要多种奖励机制同时运用。在积累地方激励机制方法后,中央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成功经验。

5)经费来源多渠道,保障民间治安防范工作的持续发展。台湾地区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经费来源除了政府补助外,还有其他多种渠道,比如各种力量的捐款,对于这些经费有专人进行管理,收支明细定期公布。

在大陆地区,能长时间保持较高热情,持续从事治安志愿活动的人还比较少,主要原因之一是缺少必要的活动经费。如成立于2006年8月的宁波网络反扒组织,在成立的半年内队员发展到70余人,组织过50多次行动,共抓获了110多名小偷,但在半年后宣布解散,用来联络的QQ群也被注销。其解散的原因主要是:一是活动经费由自己承担,经费保障成问题;二是人身安全没有保证;三是担心受到小偷的报复;四是得不到社会的理解。

在大陆地区,民间治安防范力量的经费来源主要依赖于政府,政府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承担为数众多的民间治安防范组织的所有活动经费,这就需要民间治安防范力量拓宽经费来源途径,加大对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争取民众的信任,赢取多方面的捐款。对于政府补助资金,可以委托经纪公司进行稳健的投资,孳息收益补助民间治安防范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自给自足的目标。

三、小结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当时大陆社会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地区间人口流动量很小,居民关系、警民关系比较亲密,出入为友,而且,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成立了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如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等在协助公安机关搞好社会治安工作上起到很大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社区普遍高楼林立,人口流出、流入量增大,并且人在户不在和外来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口日益增多,居民之间关系疏远,互相不熟悉,有的住在对门,却不知对方姓氏,有的楼上楼下,也时常默默地擦肩而过。“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观念逐步被冲淡。原有的民间治安防范体系遭受很大的冲击,急需建立符合时代特色的新型治安体系。

民间治安防范工作在大陆地区已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成效,然而仍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理论作为实践的先行者,理应投入更多的精力于民间治安防范工作的法治研究中,以促进民间治安防范工作更好地开展。

[1]施秀艳.治安管理学 [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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