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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车辆里面的物品被盗

2012-01-18

餐饮世界 2012年5期
关键词:天上人间海港停车场

顾客车辆里面的物品被盗

顾客车辆里面的物品被盗,也会向餐饮企业索赔。案例显示,只要是在餐饮企业的停车场内发生类似事件,餐饮企业都可能被判定负一定的责任,有时甚至是全责。

餐厅保管不当要赔偿

陈文辉和朋友诉中山市海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2010年8月16日12时许,陈先生驾驶轿车到中山市海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处就餐,因地下车库已满,在保安的指引下将车辆停放在海港公司门口花园处的停车场内。13时30分许,陈先生取车时发现其放置在车尾厢内的摄影器材佳能牌7D型相机机身、EF24-70型镜头、容量4G的存储卡1个被盗,遂报警,至今未侦破。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一审判决要求海港公司对陈文辉的财产损害承担10%补充赔偿责任,计为1824元(18240元×10%)。

判决理由:停车场由海港公司使用管理,可以通过约束出入停车场、存取车辆等行为的方式实现对停车场内事物的间接控制,陈文辉的车辆及车内物品事实上已经概括的处于海港公司的控制力之下。因此,海港公司负有保管陈文辉车辆及车内物品的安全保障义务。陈文辉虽未交纳保管费,但保管费用已经包含在服务消费里,对海港公司课以安全保障义务也符合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要求。海港公司未进行出入登记、发放存取凭证,管理不规范,社会人员得以任意出入停车场,以致陈文辉的财产陷于安全上存在隐患之境地并最终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该损害与海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同时,由于陈文辉未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结合其年龄、经验分析,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以减轻海港公司的责任。

平顶山市天上人间饮食有限公司与刘耿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7年12月22日下午5点,刘耿亚驾驶车牌号为豫D-03688的桑塔纳轿车到天上人间消费,按照天上人间保安的指示把车辆停放在天上人间东门口北侧第三个停车位。后刘耿亚到天上人间贵宾1号房间内,当着房间服务员的面将一同吃饭的亲戚所归还的3万元现金装进由房间服务员提供的牛皮档案袋中,后刘耿亚下楼将装有3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到其所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司机坐后面的地板上,锁上车门,回到房间就餐。刘耿亚晚上8点多钟吃完饭,走出天上人间饭店时,发现其车左后门半开着,放到车内的3万元现金丢失,立即报案。经派出所调查了解后得知,在原告就餐期间,刘耿亚所驾驶车辆的报警装置曾两次响起,但由于天上人间的保安人员擅离职守,没能及时查看和处理,以致造成刘耿亚车门被打开,钱被偷走的后果。刘耿亚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元,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理由:刘耿亚在就餐期间,由于保安人员擅离职守,致使被存放于车辆内的3万元现金被盗。该事实有派出所对保安陶涛、李松磊、卢晓华和服务员王划峰的询问笔录在案为凭,足以认定。刘耿亚就餐消费,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饮食公司有义务保证被刘耿亚在消费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商洛市法院的一个案例。客人停车住宿,将车停在酒店前的路边。第二天起身,发现车被砸,物品被盗,于是向酒店索赔。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请求。判决理由:顾客与酒店的服务关系的确成立,但是,客人向酒店“交付”汽车,酒店才对汽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客人将车停在酒店外的路边,不能证明已经向酒店“交付”,因此酒店不承担责任。

风险防范

安装摄像头;严格车辆进出登记、车场管理。

风险处理

目前,司法实务倾向于要求餐饮企业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基于倾向于认为餐厅和客人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餐厅有保证客人财产安全的义务。所以,餐厅在法律上处于劣势地位。

如有的消费者代理律师认为:客人到某餐厅就餐,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将车辆停放在餐厅停车管理人员指定的停车场内,属于餐厅提供服务的延伸范围,餐厅作为经营者,就应当将保管车辆作为一种附随义务,妥善保管该车。而由于餐厅的管理疏忽,致使汽车玻璃窗被砸,并且丢失财物,造成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餐厅抗辩的有力理由是:物品没有交付、没有处于酒店管理范围内、物品遗失的证据不足;餐厅有适当的保安措施,管理没有疏漏;案件的发生与餐厅的管理没有因果关系等等。

法律理由方面餐厅可主张:餐厅对于顾客的财物,只负有一般的“保安”责任。只要案发时没有“异常”,餐厅就不应该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不是保管责任,而是基于侵权法的“管理人责任”。餐厅的管理只管理“异常”,对于正常的开车门、取物品,酒店保安无法去核实,甚至无权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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