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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制度建设研究

2011-08-15马丽娟

河北职业教育 2011年11期
关键词:院校高职企业

马丽娟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311)

1996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拉开了高职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序幕;1999年,中央提出“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工作要求,高职教育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如今,高职教育在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已成为重要支柱力量,而高职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是“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双师型”教师要求高职专业课教师既要有较高的文化和专业理论水平,又要有熟练的专业实践技能。而针对高职院校的教师来说,实践能力普遍不足。

一、高职教师到企业实践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指出,“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这是首次明确要求职业教育教师要参与企业实践[1]。《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指出,要“制定‘双师型’教师培养和专兼结合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政策与办法”,这要求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与办法[2]。《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要求,“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这强调了教师的顶岗实践是提升教学质量的主要途径[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将教师到企业实践纳入长期教育战略规划,并提出“制定优惠政策”,让企业主动接收教师实践[4]。

国家及教育部门等一再强调教师到企业实践的问题,这是因为高职教师到企业实践意义重大,是实现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客观要求,是提升教学质量的一项核心任务。通过在企业的实践,一方面能够深入了解企业需求,掌握专业前沿技术的发展,是一种深刻的企业调研活动,另一方面又能大大提高教师的实践动手能力,对于日后的教学改革、专业发展、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设置及实践教学具有现实意义。

二、高职教师到企业实践存在的问题

1.实践依据不完善

目前相关机构和部门出台的关于高职院校教师去企业实践的法规和政策不完善,基本上是方向性和纲领性的政策,没有制定出具体性的、激励性的政策和规范,诸如实践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践的内容和形式、实践的组织与管理、实践结果的考核、实践期间与期后的薪金待遇与职称评审等的明确规定和要求。此外,教师去企业实践不仅仅是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的事,还涉及到财税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等众多的机构和部门,这就要求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来统筹安排、协调各部门如何对待教师到企业实践这一事项。在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教师到企业实践更为切实可行和有章可循。

2.实践企业不情愿

由于缺乏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等原因,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不愿意接受教师的实践。一方面,教师到企业实践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正常的工作。教师在企业实践,企业既要提供相应的岗位又必须提供优秀的业务辅导人员,而且不能任意指使可能没有任何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做日常工作,因此,教师的实践不但不能给企业带来利益,而且成为一种负担和麻烦。另一方面,教师到企业实践,有可能会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到财务部门的实践、涉及核心技术的实践等,企业担心教师泄露技术和信息造成损失。

3.实践院校不积极

虽然高职院校充分认识到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但真正重视、真正开展教师到企业实践活动的院校数量很少。目前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很大一部分是“双证书型”教师,非“双能力型”教师,取得“双证书”的“双师型”教师实践能力有所欠缺[5]。首先,高职院校对于教师到企业实践重视程度不够,相当一部分院校没有合理的实践计划和具体的实践方案,因此,专业课教师到企业的真正实践也就遥遥无期。其次,实践的形式简单,流于形式。基本是教师参加校内、市内等培训,实习基地的培训,或者借助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机会跟企业相关责任人谈话就算实践了。再次,实践时间无保证。在一些高职院校,专业课从学期开头开到学期结尾,而且专业教师的课程无人替代,使得教师没有合适的时间去企业实践;有的高职院校安排教师在寒暑假去企业实践,占用了教师正常的休假时间,教师实践的主观能动意愿弱化,效果不佳。

4.实践考核体系不存在

目前高职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结果的考核处于“空白”状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师到企业实践没有具体的管理政策,相应的关于实践结果考核的制度也就无从谈起;高职院校关于培训结果的评价一般是考勤和笔记等,忽视了培训内容和培训效果,而其他形式的实践,基本不考核。在校内绩效考核评价方面,高职院校也未设立与到企业实践相关的评价机制和薪酬待遇机制。在职称评审方面,高职院校教师职称的评定标准和本科学院等没有区别,未涉及到教师实践能力方面的要求。由于缺乏合理的考核评价,教师到企业实践既没压力也没动力,成为“鸡肋”。

5.实践经费不足

到企业实践的经费是困扰高职院校、企业和教师的一个主要问题。从高职院校角度,办学经费本来不足,高职院校很难划拨足够的资金用于教师的实践费用或者支付教师不在岗期间的薪酬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教师到企业实践的顺利展开;从企业角度讲,大多把教师到企业的实践作为一项干扰,认为不会产生经济利益,因此更不情愿给来实践的教师发工资;从教师角度讲,如果实践期间的学习费用、食宿费用、交通费用等主要由个人承担,实践期间没有相应的津贴,而且实践后在绩效考核或者职称评审上没有体现,因此没有到企业实践的积极性。可见,实践经费不足是高职教师到企业实践的一个瓶颈问题。

三、高职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制度建设思考

高职教师到企业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是政府、企业和学校等多方面原因形成的,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政策、制度的保证和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1.高职教师到企业实践的规范制度

高职教师到企业实践,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具体的规范制度。第一,国家应明确企业担负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让企业明白其有的接收高职教师实践的,各地应根据高职院校和区域企业的发展情况,制定筛选作为实践基地的企业条件;另外,还要明确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组织管理机构如教育主管机构的管理职责和管理方法。第二,教育主管部门应规范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形式和主要内容。根据教师专业特点、企业情况、工作岗位、工作性质等客观条件,教师到企业实践可以采取参加培训、实际操作、参与研发等多种不同的实践形式;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熟悉相关操作规范、熟练运用专业技能、完善培养方案、进行课程改革、开发校本教材等。第三,高职院校应制定实践方案。应结合培养方案对教师到企业实践进行长期规划,制定并不断完善实践方案,包括教师的实践目标、内容、时间、人员计划、专业计划等。

2.高职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协调制度

由于教师到企业实践需要制定“政府统筹”下的协调制度,因此政府部门应建立负责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的专门机构,以便协调各方行动,促进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的顺利开展。

学校和企业是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的核心主体,他们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应该更为紧密和一致。政府应该加强实践企业选择的指导,引导有规模有档次的企业主动找学校,引导学校选择对口、适当的企业实践。校企双方应根据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和企业生产情况共同制定教师到企业实践的计划,对日常实践工作共同管理和考核评定,利用各方优势,在实践过程中实现技术合作、人才培养、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共赢,促进校企合作的有效性和长效性。

教师到企业实践,还需要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要将教师到企业实践体现在各部门的工作安排中。在政府统筹下,财政机构应制定政策加大对实践经费的投入,税务机关应对接受教师实践的企业实行税费减免,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尽快将教师到企业实践纳入高职教师的职称评审标准及与工资待遇挂钩,教育部门、发改委等应将其纳入经济及教育发展规划,推动相关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等。

3.高职教师到企业实践的激励制度

教师到企业实践,一个普遍的问题是缺乏积极性,企业缺乏积极性不愿接受教师实践,教师没有动力去企业实践。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和教师的积极性。

企业积极性的调动思路有三:思路一,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企业接收教师实践的具体办法。结合各地院校的实际情况,筛选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代表性的企业,要求他们每年接收一定比例的教师实践,根据接收实践的人次、实践结果的评估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返还一定比例的教育费附加。思路二,政府统筹,有的放矢实践。政府对学校和企业进行双向调查,定位企业渴求的科研人才、技术人才等,确定实践教师的专业、特长、实践内容,之后进行匹配,让合适的教师到合适的企业实践。思路三,深化体制改革,鼓励企业参与职业院校的建设。对于职业院校独办校办产业、学校与企业共建校办产业、企业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等给予一定的补贴或所得税优惠;或者设立教师到期实践的专项资金,对实践效果突出的教师和企业给予奖励等。

教师积极性的调动是提高教师到企业实践实效的重点。相关部门应该制定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考核、职称聘任、评优选优等方面科学的配套政策,将教师到企业实践、实践的结果评定与之挂钩[6];对于教师到企业实践,实践期间应给予相应的津贴、报销相应的费用等;合理调整授课安排以预留到企业实践的时间,尽量避免在寒暑假实践,否则给予相应的加班补贴等。

4.高职教师到企业实践的保障制度

教师到企业实践若要取得实效,还需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首先是实践经费的保障,经费来源除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还要从不同渠道筹集足够的经费,来源渠道如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行业的支持、社会的捐赠等。国家有关部门要对实践经费的落实和支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其次,要建立相应的监控和评价制度,防止教师的实践走过场、走形式。教育主管部门要对教师实践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以作为学校评优、领导考核的指标,还要制定实践考核的内容及评价标准等;各学校需采取有效灵活的方法进行监管,学校人事部门、系部专项负责人也要密切与实践企业的联系以了解实践情况,进行实践过程监督,包括教师个人实践计划、实践日志、实践成果、实践总结等;要制定企业对实践教师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践期满进行鉴定。

综上,在政府的引导和统筹下,制定相应的规范和制度,明确政府、高职院校、企业、教师等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调动各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就可以为教师到企业实践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OL].(2005.10.28).[2011.6.10].http://www.gov.cn/zwgk/2005-11/09/content_94296.htm.

[2]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OL].(2006.11.3).[2011.6.10].http://www.sdpc.gov.cn/cyfz/fwyfz/t20070426_143885.htm.

[3]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OL].(2006.11.16).[2011.6.10].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745/200612/19288.html.

[4]新华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OL](2010.7.29).[2011.6.10].http://www.gov.cn/jrzg/2010-07/29/content_1667143.htm2.

[5]曹晔.我国职业教育“双师型”师资的内涵及发展趋势[J].教育发展研究,2007,(19):22-25.

[6]郭永德.落实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做法与经验[J].中国校外教育,201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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