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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与信赖利益赔偿新论

2011-08-15薄守省

天津法学 2011年4期
关键词:信赖鼻子被告

薄守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信赖与信赖利益赔偿新论

薄守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并无必然联系,信赖利益赔偿与过错也无必然联系,信赖利益赔偿与期待利益赔偿也非绝对的排斥,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同时主张,信赖利益赔偿不限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在合同合法有效但又不适宜给予期待利益赔偿时,也可以适用信赖利益赔偿。

信赖;过错;信赖利益;信赖利益赔偿;期待利益赔偿

信赖及信赖利益赔偿理论源自美国。1936年富勒和他的学生帕蒂尤共同发表的《合同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是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问题的奠基之作,对合同赔偿问题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此后,在学者及法官的共同努力下,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的理论和实践在美国日趋成熟。这一理论还被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所借鉴和吸收。中国学者也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发表了数量众多的论文论著。但在研究了学界目前的主要观点之后,本文作者发现在“信赖利益”这一老题目之下,仍然存在几点没有说清楚的问题。因此本文斗胆自称为“新论”。

现有研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我国学者在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很大,理解并不深刻,甚至在同一篇文献中存在前后矛盾;第二个问题是:对于信赖和信赖利益的许多基本方面,尚没有说清楚,或存在不准确认识。实践是处在永恒发展之中的,理论只有着眼于实践,才能够跟上实践。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是永远落后于实践的。本文主要是从案例入手,反证于理论,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信赖和信赖利益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供学界及实务界参考。

目前关于信赖和信赖利益,尚未说清楚的主要有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是什么关系?信赖的救济一定就是信赖利益赔偿吗?第二,信赖利益赔偿与过错是什么关系?过错是信赖利益赔偿的前提吗?第三,信赖利益赔偿与期待利益赔偿是什么关系?它们是相互抵触、不能兼容的吗?第四,信赖利益赔偿一定是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时才适用吗?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就一定不适用信赖利益赔偿吗?本文将逐一进行讨论分析。

一、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的关系

(一)什么是信赖

毫无疑问,最权威的应该是美国《合同法重述》中的定义。1932年《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关于“合理引起了确定的、实质性的行为的允诺”的第90条规定:“一项允诺,如果允诺人应当合理地预见到其允诺将会引起受允诺人实施或放弃实施某种确定的、实质性的行为,并且事实上确实引起了此种后果,如果只有强制履行此项允诺才能够避免不公正的结果,那么此项允诺对允诺人是有约束力的。”这一规定并没有出现“信赖”(reliance)字样,但其背后的理念就是信赖。

这一条文并不是凭空出现的。在此之前,美国法官已经为这一条文的出现进行了司法实践上的准备。要理解美国法上的信赖理论,必须要先了解其对价理论,否则就不可能真正明白信赖理论在美国合同法中的地位。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合同法的核心。与大陆法系采用“合意”或“协议”来定义合同不同,美国法采用“允诺”(promise)来定义合同。但不可能所有的允诺都视为合同,那样将引起社会混乱,英美法因此发明了对价来限制允诺。一项允诺,只有拥有对价的支持,在法律上才是可以强制履行的。也就是说,在英美法上,合同就是“允诺加对价”,或者是“有对价的允诺”。没有对价的允诺原则上是没有约束力的,不管允诺人多么信誓旦旦。比如赠与允诺,如果允诺人反悔,受允诺人是不能要求强制履行的。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不公平,可以说是对价理论的一个缺陷。为了维护公平,美国法官首先开始了行动。早在1898年,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判决的Ricketts诉Scothorn一案①,承认了没有对价的允诺的约束力。沙利文大法官在分析中指出,有的人认为受允诺人的信任(faith)可以构成对价,但本案判决并未采用这一观点,而是以衡平的禁止反悔(equitable estoppel)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衡平法上的禁止反悔的理念就是信赖或信任,其内涵恰恰就是合同法重述第90条的表述。这样,不再借助于对价,信赖就成了使允诺产生约束力的另外一个理由。霍尔姆斯就不赞成信赖理论。它认为如果承认信赖可以使允诺产生约束力,那将从根上斩断对价②。

有人论称,信赖理论的出现根本上动摇了对价的基础,整个英美合同法可能就要灭亡了[1]。这有些危言耸听。实际上信赖理论只不过是对价理论的一个修正和补充。原则上允诺仍然需要有对价支持才能产生约束力,信赖只是这一原则的一个例外而已。

1980年《第二次合同法重述》颁布,其第90条规定:“对于一项允诺,如果允诺人可以合理预见到其允诺会导致受允诺人或第三人实施某种行为或放弃某种行为,并且该允诺在事实上导致了此种行为的实施或放弃,如果只有通过强制履行该允诺,才能够避免不公正的结果,那么,即使没有对价,该允诺也是有约束力的。”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对信赖的规定做了一些修正,进一步放宽了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首先,第一次合同法重述要求信赖的行为必须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放弃了这一要求。其次,产生信赖的当事人不再局限于受允诺人本人,第三人也可以;比如甲允诺送给乙一笔钱,丙本来是想送给乙一笔钱的,听说甲已经允诺送给乙钱,丙于是决定不给乙钱了,甲的允诺导致了丙的放弃送钱,这就是允诺导致了“第三人实施某种行为或放弃某种行为”。第三,对于救济措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规定的是“全部的合同赔偿”,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改为可以依据信赖程度的不同,以维护公正为限,给予灵活救济。

可见,信赖的要件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允诺人作出了允诺;第二,受允诺人或第三人相信该允诺并实施或放弃了某种行为;第三,允诺人对受允诺人或第三人实施某种行为或放弃某种行为可以合理预见;第四,如果允诺人不履行允诺,将会对受允诺人产生不公正。同时具备了这四个要件,就可以说构成了信赖,允诺因此可以强制履行,这与对价无关。

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何谓“可强制履行”。《合同法重述》关于强制履行使用的是“enforcement”一词,同时还使用了binding(有约束力的或有拘束力的)。美国合同法按效力把允诺分为四种:可强制履行的(enforeceable);不可强制履行的(unenforceable);可撤销的(revocable);无效的(void)。可强制履行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其与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可强制履行描述的是合同的效力状态,实际履行则是一种具体的救济,与损害赔偿、返还财产、禁令、违约金等属于并列概念。可强制履行就是可获得法律救济的意思。

(二)什么是信赖利益

关于信赖利益,按照富勒的文章,信赖利益就是指受允诺人基于对允诺的信赖而采取行动或放弃行动而遭受的地位的不利改变。具体包括费用的支出、利益的放弃、机会的丧失以及身心、财产等有形无形的损害,等等。只要是地位的不利改变,都可以视为信赖利益损害,不限于物质的财产损失,还可以包括精神或身体的痛苦。鉴于实践生活的复杂,我们不可能事先穷尽信赖利益的具体范围。因此,所列的范围都是非穷尽性的。

可见,信赖利益并非积极的利益,而是一种损失或损害。也许称之为“信赖损害”更为确切,但要改变信赖利益的习惯说法不易。信赖利益赔偿的目标在于补偿受允诺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或损害,而不是让受允诺人得到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基础出发点是弥补受允诺人因地位的变更而受到的损害,赔偿的目标是使受允诺人恢复到允诺之前的状态。即使给予了赔偿,也并不能使受允诺人获得额外利益。因此,信赖利益不是权利,最多只是一种法益。此种法益只有实际受到损害时才可称为信赖利益,因此信赖利益实为损害。有的研究者将信赖利益定义为权利,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2]。而另有研究者认为所谓“信赖利益”是一种既存利益[3];有的认为信赖利益不是利益,而是损害[4];还有的认为,信赖利益既不是利益,也不是损害,而是一种赔偿方法[5]。认为信赖利益是赔偿方法的见解是有一定深度的。

(三)信赖与信赖利益赔偿的关系

在明确了信赖和信赖利益的含义后,我们来分析信赖与信赖利益赔偿的关系。它们是不同层级的概念。信赖是使允诺产生约束力的原因之一,与之相对的是对价;信赖利益赔偿则是救济的方式、目标或指导思想之一,与之相对的是期待利益赔偿;信赖利益赔偿与期待利益赔偿都是赔偿的指导方针,不是救济措施。它们在概念层级上应当低于救济措施,是救济措施之一——损害赔偿的两种不同思路的损害赔偿;或者说是两种不同方向的损害赔偿。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就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的关系作出几点概括:

1.信赖是对价的替代物,没有对价的允诺,原则上不能获得法律救济,除非构成了信赖。

2.信赖利益赔偿与信赖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信赖之下的救济很多,与对价之下的救济并无区别,产生信赖并不必然会得到或应该得到信赖利益赔偿。

3.产生信赖,救济措施不限于信赖利益赔偿,也可以给予实际履行等其他救济。前述1898年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判决的Ricketts诉Scothorn一案就是判决允诺人履行允诺。更早的还有纽约州1870年Freeman诉Freeman案③。

4.我国不少研究者一谈到信赖,就将其与信赖利益赔偿联系到一起,实属误会。其原因在于我国学者习惯上把信赖利益赔偿与缔约过失联系在一起。实际上缔约过失与信赖利益赔偿也不是充分必然联系。

5.在英美法上,信赖开始是作为对价的替代物出现的,而后逐渐扩展,成为合同其他要件的替代物,比如关于合同的形式要件、内容合法的要件或缔约能力的要件等。大陆法系中合同并不以对价为要件,但也有合同应当合法、形式应当符合要求等要件。大陆法系中,信赖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合同要件的缺陷,使本来不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信赖在英美法上的本质意义也是如此。

比信赖地位更高,使信赖得以产生的则无疑是诚实信用原则;比诚实信用原则更高的是公平和正义。关于信赖的构成条件是可变的,唯有其对公正正义的追求不变。

美国合同法理论上把合同赔偿中的利益分为三种,也是富勒首创,即期待利益(expectation interest)、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和返还利益(restitution interest)[6]。返还利益是指基于信赖而向允诺人给付的利益,如果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允诺人应当予以返还。比如预付款。返还利益实际可以包含在信赖利益赔偿中;在期待利益赔偿中,返还利益又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是在既不构成信赖,又不赔偿期待利益的时候,返还利益可以发挥作用。总的来说,由于返还利益的赔偿有很多其他现成的诉因,比如,此种利益在中国往往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美国也有返还法、不当得利、准合同等理论可以援用,所以无需一定要借助返还利益这一概念。这些原因导致“返还利益”概念的影响在美国也比较小。

二、信赖利益赔偿与过错是什么关系

要求信赖利益赔偿需要证明对方的过错吗?过错是信赖利益赔偿的前提吗?这又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一)信赖利益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否需要有过错

从美国法及我国的一些案例来看,情况确实如此。允诺人在允诺之时,预见到受允诺人的信赖行为,没有阻止,而后却又不履行自己的允诺,是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过错。我国学者多数将过错与信赖利益赔偿联系到一起,是因为他们将信赖利益赔偿与缔约过失联系在一起。因此一般的观点是,无过错即无信赖利益赔偿。但是,信赖利益赔偿并不限于缔约过失的情形,还有很多其他情形。通过实例研究,笔者发现了双方均无过错但又进行信赖利益赔偿的案例。因此,信赖利益赔偿不一定要以过错为前提,尽管多数情况下的确是存在过错的。这是本文关于信赖利益赔偿与过错的关系的第一个观点。下面我们来看这个天津婚礼案[7]。

2003年,原告与被告红地毯婚庆公司签订了委托承办婚礼的合同,并支付了1000元定金。后由于“非典”发生,原告以不可抗力为理由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回定金。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并称自己已经为准备履行合同支付了一定金额。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判决“非典”构成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但原告应赔偿被告的信赖损失,折合为500元。此赔偿从定金中扣除,被告退回原告500元。判决结果双方均满意。

本案中,原告因遇“非典”而解除合同,属于不可抗力,按照一般理论,原告并无过错,却为什么要赔偿信赖损失?但是从双方都接受这一判决,没有上诉来看,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效果良好。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信赖利益赔偿并不以责任人存在过错为要件。信赖利益赔偿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无需局限于责任人的过错与否。

(二)请求信赖利益赔偿的一方是否必须没有过错

这个问题就是:在涉及过错的信赖利益赔偿案件中,如果原告本身也有过错,他是否还可以主张信赖利益赔偿?有研究文章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不行。在英美衡平法上,有一个著名的格言:寻求衡平法救济的人自己必须公平行事(one who comes to equitymust do equity)。大陆法系也有类似的说法,就是说,要求获得公正对待的人自己首先应当公正行事,否则自己就无权要求公正。在信赖利益赔偿中,我国不少研究者坚持信赖方应善意无过失的观点[8]。

笔者认为,很多时候,原告往往也是有过错的,但是过错显然要比被告的过错轻微。如果因为原告有过错就放过了犯有更大过错的被告,其结果是不公正的。幸好,我们的法院在实践中没有受上述“自身有过错就不能主张信赖利益赔偿”的理论的限制,仍然准许有过错的原告获得信赖利益赔偿,只是在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时,要考虑原告的过错这一因素,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北京通州宋庄画家村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十分务实和值得赞赏的。

北京通州区的宋庄镇,是1600多位画家聚居的地方,因此有画家村之称。画家李玉兰于2002年与村民马海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以4.5万元购买了马海涛的一处院落。后来由于房屋大幅升值,马海涛遂反悔,于2006年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令李玉兰退还房屋;马海涛退还购房款。随后,李玉兰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海涛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法院根据房屋升值情况,判决马海涛向李玉兰赔偿18万元。

本案涉及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地位问题。由于小产权房纠纷是当前我国法院面临的一类棘手案件,因而本案的意义不可低估。根据法律,农村房屋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原告与被告双方都是应该明白的,即便真的不知道法律的规定,也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因此,原告对合同的无效也有过错。无效合同的处理,应该是恢复原状。但是本案中,法院允许原告主张信赖利益赔偿,分享房屋的升值,很好地体现了法律与诚信之间的平衡与协调。被告开始时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出售房屋,多年后却又因房屋升值而主张无效以期获得房屋升值的利益,显然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其主张合同无效确实有法律依据。法官必须在维护法律还是维护诚实信用之间进行选择。英国衡平法中有一个格言“衡平法不能容忍以制定法作为欺诈的工具”。同样,中国法也不应容忍这样的欺诈。本案法院一方面宣告合同无效,又判决信赖利益赔偿,既维护了法律,又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原告也有过错,但主要过错在被告,而且合同的无效使被告获得巨额利益。本案并没有因为原告也有过错,就拒绝给予其信赖利益赔偿,只是根据过错程度减轻了被告的责任。这一判决是对“信赖利益赔偿原告本身应没有过错”的理论观点的突破。

三、信赖利益赔偿与期待利益赔偿的关系

此种关系可以分解为三个问题:信赖利益赔偿与期待利益赔偿是什么关系?它们是相互抵触、不可兼容的吗?信赖利益赔偿与期待利益赔偿可以同时主张吗?

通说认为,信赖利益赔偿与期待利益赔偿是相互排斥的关系,是不能同时主张的。在一般情况下,信赖利益赔偿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既然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主张期待利益赔偿就缺乏依据,所以主张信赖利益赔偿就不可能主张期待利益赔偿。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期待利益赔偿,就无需再要求信赖利益赔偿。这种观点总的来说是对的,但它也存在例外情形。

笔者研究认为,信赖利益赔偿实际上不限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存在信赖利益赔偿,而且不排斥期待利益赔偿。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加害给付的情况。加害给付时,只主张信赖利益赔偿或只主张期待利益赔偿都不能弥补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必须同时主张。这就出现了信赖利益赔偿和期待利益赔偿相互补充的情况。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张家口奶牛案”来加以说明。

1989年,原告张家口市牛奶公司与被告张家口肉禽蛋公司签订了一份以玉米换取胡麻饼的易货合同。原告将换取的胡麻饼用作奶牛的饲料。由于被告提供的胡麻饼异硫氰酸脂含量过高,原告的奶牛在食用了胡麻饼后中毒,造成16头奶牛死亡[9]。在这个案例中,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饲料本身的价值,二是饲料不合格造成的奶牛的死亡。前者属于期待利益,后者属于信赖利益。仅仅赔偿期待利益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信赖利益赔偿。也就是说,原告能够同时主张期待利益赔偿和信赖利益赔偿,二者必须同时运用,才能补偿原告的损失。

四、信赖利益赔偿适用的情形

信赖利益赔偿适用于哪些情形?一定是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时才适用吗?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就一定不适用信赖利益赔偿吗?如上文所述,笔者通过对案例的考察发现,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也存在信赖利益赔偿。这也就是违约时的信赖利益赔偿。因此,信赖利益赔偿的情形至少有四种:合同不成立时的信赖利益赔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的信赖利益赔偿、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被解除时的信赖利益赔偿以及违约时的信赖利益赔偿。我们重点讨论违约时的信赖利益赔偿。

(一)缔约过失下的信赖利益赔偿

缔约过失是大陆法系认为的信赖利益赔偿的基本适用情形。研究颇多,不再赘述。1965年美国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审理的霍夫曼诉红鹰连锁店案是权威判例④。

(二)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的信赖利益赔偿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主张信赖利益赔偿。北京通州宋庄画家村李玉兰诉马海涛案就是例子。

(三)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被解除时的信赖利益赔偿

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虽然双方都没有过错,但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该对另一方因信赖合同而受到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以维护公平。前述天津婚礼案是一个例子。

(四)违约时的信赖利益赔偿

通说认为,信赖利益赔偿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之时,合同有效而一方违约应适用期待利益赔偿,不适用信赖利益赔偿。例如,王泽鉴先生就是这样定义信赖利益的。

笔者认为,信赖利益赔偿实际上不限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存在信赖利益赔偿。因此,信赖利益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情形。至少有两种情形是应该允许信赖利益赔偿的:一是加害给付时,二是期待利益赔偿过于严厉时。

1.加害给付时的信赖利益赔偿

一方加害给付时,需要就给对方造成的合同利益以外的额外损失进行赔偿,这属于信赖利益赔偿;但这不是赔偿的全部,加害一方仍然需要进行期待利益赔偿。前述张家口奶牛案是典型案例。

2.期待利益赔偿过于严厉时的信赖利益赔偿

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是美国的著名案例——鼻子案,一个是中国最近的案例——邢良坤悬赏案。

1973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审理的沙利文诉奥康纳案,是关于信赖利益赔偿的一个著名判例,即“鼻子案”⑤。

本案中,假如法院认同期待利益赔偿,那就是要计算允诺的鼻子和原来的鼻子之间的差价。美国有的州在这类案件中支持期待利益赔偿。是否赔偿了这一差价,就使原告得到充分的救济了呢?显然不能。因为由于被告的违约,原告不仅没有得到想要的东西,还失去了原本所拥有的东西,受到了额外的损害。这些就是信赖利益赔偿要解决的问题。本案中信赖利益赔偿具体包括原来的鼻子和现在的鼻子之间的差价,还有第三次手术的费用及痛苦,因为合同规定进行两次手术就可以达到目的,由于被告的违约,才使原告又承受了第三次手术,这是额外的损害。如果赔偿了允诺的鼻子和原来的鼻子之间的差价,原告就不能要求赔偿前两次手术的费用及痛苦,因为这是按照合同本来应该支付和承受的。

鼻子案的特点是,它不是缔约过失,也不是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合同是完全合法有效的。法院没有支持期待利益赔偿是从公共政策考虑的。如果医生因手术失败而被要求对患者进行期待利益赔偿,医生将不敢再做手术。可见,信赖利益赔偿或期待利益赔偿与合同是否合法成立没有必然联系。对于合法有效合同,原则上要进行期待利益赔偿,但不能绝对化。在期待利益赔偿过于严厉的情况下,出于公平和公共政策的等因素的考虑,也可以给予信赖利益赔偿。

这个“鼻子案”对我们很有启发意义。河南洛阳涧西区法院审理的邢良坤悬赏案就属于这种情况⑥。法院审理后认为,邢良坤的行为构成悬赏广告,孙的行为构成对悬赏广告的接受,因而合同成立。邢良坤提出了上诉。有学者认为邢良坤的行为属于“戏谑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由于孙的起诉只是要求确认合同有效,未涉及损害赔偿问题。所以法院也没有就赔偿问题发表意见。但是一旦确认合同有效,邢良坤的不履行诺言即构成违约,那么接下来就必然要考虑给予原告何种救济的问题。本案的救济可以有以下几种:一是判决实际履行,就是判决邢良坤兑现悬赏广告的允诺;二是期待利益赔偿,即邢良坤可以保留大楼,但要给予原告与其允诺等值的金钱;三是信赖利益赔偿。

笔者认为,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实际履行或期待利益赔偿都不合适。邢良坤固然有过错,但若让他倾家荡产又过于严厉,而判决信赖利益赔偿最为恰当的救济,符合公平正义。信赖利益赔偿应包括原告因信赖而支出的成本、误工的损失、以及邢良坤贬低原告的言论给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失等。

注 释:

① Ricketts v.Scothorn,Supreme Court of Nebraska,1898.57Neb.51,77 N.W.365.外祖父允诺给外甥女一笔钱,外祖父去世后,遗产管理人以缺乏对价为理由拒绝履行此项允诺,外甥女起诉获胜。

② Commonwealth v.Scituate Savings Bank,137,Mass.301,302(1882).

③ Freeman v.Freeman,43,N.Y.34(1870).

④ Hoffman v.Red Ow l Stores,Supreme Court O fW isconsin,1965.26W is.2d 683,133 N.W.2d 267.原告申请加盟被告的连锁商店,在被告的指导下,原告卖掉了原来的面包店,租了新的房子,进行了装修,还借了很多债,最后被告认为原告不适合加盟,拒绝与原告订立合同。因为没有合同,原告不能主张违约赔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信赖利益。

⑤ Sullivan v.O’Connor,Supreme JudicialCourtofMassachusetts,1973.363Mass.579,296 N.E.2d 183.原告沙利文是一名女演员,被告是一名外科医生。原告对自己的又高又直的鼻子不满意,被告答应为其进行整形手术。合同约定,手术需要进行两次,就可以达到美好的效果。但是两次手术都没有成功,不得不进行了第三次手术,仍然失败。原告的鼻子留下了疤痕且失去对称。原告提出了两个诉因,一个是过失侵权之诉,一个是违约之诉。法院驳回了其过失侵权之诉,而支持了违约之诉。依据违约之诉,原告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因手术而直接支出的费用、手术痛苦、允诺的鼻子和现在的鼻子之间的差价。被告则认为,除了因手术而直接支出的费用,其他都不应该考虑。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依据违约之诉审理本案,并说明了为什么不选择过失侵权之诉。因为过失侵权之诉需要原告证明被告的过失,原告的举证负担太重,不利于保护大众。但若按照违约之诉,允许原告主张期待利益赔偿,对被告医生又过于严厉。所以法院认为给予信赖利益赔偿比较适合。法院接下来需要确定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信赖利益赔偿的目标就是使原告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她所处的状态。手术的费用和手术的痛苦都属于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本案先后出现了三个“鼻子”,即允诺的鼻子、原来的鼻子和现在的鼻子。对这三种鼻子的价值进行评估,允诺的鼻子和原来的鼻子之间的差价,属于期待利益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原来的鼻子和现在的鼻子之间的差价,则是信赖利益赔偿范围,法院给予了支持,而且在计算差价的时候要考虑原告作为演员这一特殊职业因素。⑥邢良坤身居大连,是一位陶艺大师,有“世界陶王”、“陶艺狂人”之称。他对自己制作的陶艺五层吊球非常自赏,称十年内无人能够破解。2006年4月,他在中央电视台的“乡约”节目中放言:谁如果能够仿制出类似的五层吊球,他将把自己的一座上下三层、面积约有2000平方米的陶艺研究所大楼,包括里面的所有资产都送给他。在央视主持人惊奇的追问下,邢良坤还强调说:只要能做五层,一层层地搁进去,能吊起来就行,偏一点,斜一点,都不计较。洛阳的年轻人孙震经过一年多的实验,终于制出了五层吊球。邢良坤看后说不符合。孙回去后继续试验改进,将成果再次向邢良坤提交。但邢良坤仍然不承认孙的成果。孙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邢良坤违约。

[1]吉尔莫.契约的死亡[J].民商法论丛,1995,(3):299.

[2]吴根发.缔约中的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J].法学.1999,(3):27.

[3]马新彦.信赖与信赖利益考[J].法律科学,2000,(3):23.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12.

[5]贺为民.信赖利益辨析[J].政法论丛,2002,(4):32.

[6]富勒,帕蒂尤.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J].民商法论丛,1996,(7):213.

[7]薄守省.中国合同法案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276.

[8]董慧凝,文娟娟.论缔约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限度[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7,(12):26.

[9]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06-207.

Study on the Reliance and Reliance Interests Compensation

BO Shou-xing
(School of Law,Beihang University,Beijing 100191,China)

Currently there are a lot of research and discussions on reliance and reliance interests compensation,but several issues are not very clear.In fact,reliance has no necessary relation with reliance interests compensation,nor has the fault with reliance interests compensation;reliance interests compensation and expectation interests compensation are not absolutely exclusive,and in some cases both are available.Reliance interests compensation is not only suitable for the void contract or the revocable contract,but also suitable for the contract which is valid but it is not appropriate to give compensation benefits.

reliance;fault;reliance interests;reliance interests compensation;expectation interests compensation

田 强)

D923.6

A

1674-828X(2011)04-0023-06

2011-06-11

薄守省(1971-),男,山东沂南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法和商法研究。

·司法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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