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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打假:从一则化肥掺假案例说起

2011-06-0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郭学桃

大众标准化 2011年11期
关键词:酸量造假者碳酸氢铵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郭学桃

标准与打假:从一则化肥掺假案例说起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郭学桃

标准是质量工作者开展质量监督、检验的重要依据,但在检验工作中,当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时,标准却可能遭遇尴尬,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下面从一起碳酸氢铵化肥掺假案例说起,谈谈标准与打假的关系。

案件回放

2009年,某检验机构接到几批农业用碳酸氢铵样品,客户要求按照产品包装上标示的执行标准GB3559-2001《农业用碳酸氢铵》对样品的氮含量和水分进行检验。经检验,水分均未超过3.0%,氮含量最低的为18.1%,最高的达22.8%,符合标准规定的优等品中氮含量≥17.2%的规定。从表面上看这几批样品似乎没有质量问题。但问题远不是这样简单。

碳酸氢铵(化学式为NH4HCO3)的相对分子质量为79,氮元素的相对原子质量为14,不考虑水分含量,纯净的碳酸氢铵中氮含量为17.7%。GB 3559-2001要求优等品碳酸氢铵化肥的水分含量≤3.0%,氮含量≥17.2%,因此,优等品的碳酸氢铵氮含量只能在17.2%~17.7%之间,不可能超过17.7%。那为什么检测值会超过17.7%呢?

检验机构又依据GB 2945-89《硝酸铵》中氮含量的检测方法蒸馏后滴定法对上述样品的氮含量进行了重新分析检测。蒸馏后滴定法是一种直接测氮方法,使用这一方法,测出的氮含量从5.4%~13.6%不等。

同样的样品,不一样的结果,问题出在哪?根据GB 3559-2001的规定,氮含量的检测方法是酸量法,即碳酸氢铵与过量的硫酸溶液反应,在甲基红-亚甲基蓝混合溶液指示液存在下,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滴定剩余硫酸,至溶液呈现灰绿色即为终点。具体反应过程为:

由此可见,酸量法是一种间接测氮法,是借助样品中碳酸根的量来间接计算氮含量的。氮含量过高,有可能是存在其他形式的碳酸根,很可能是碳酸钙。于是检验人员又依据HG/T 2226-2000《工业沉淀碳酸钙》对样品进行了检测。经检测,发现样品中存在着大量的Ca2+,也就是说碳酸氢铵中有大量的碳酸钙存在,其检测数值从9.2%~55.2%不等。这几批样品的各项检测值见下表:

样品编号氮含量(酸量法)%碳酸氢铵含量(蒸馏后滴定法)% 碳酸钙含量%1 2 3 4 5 6 7 21.8 22.8 18.1 18.4 19.1 19.1 18.6 30.4 37.8 39.1 76.7 40.5 48.9 45.9 50.9 37.7 55.2 9.2 36.0 28.2 43.0

从上表可以看出,这几批所谓的碳酸氢铵化肥,事实上所含的碳酸氢铵不到50%(除4号样品),其中含有了大量的碳酸钙以及其他不明的物质。至此真相大白:使用酸量法检测碳酸氢铵中氮含量,检测方法将样品中的碳酸根(其不论是来自碳酸氢铵,还是来自碳酸钙)全部计算成了碳酸氢铵的碳酸根,从而使得检测出的氮含量超出了其理论含量。说明酸量法检测碳酸氢铵氮含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标准存在局限性的原因

近年来,关于标准不能检验出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例可谓有不少,最有代表性的如:含三聚氰胺的乳制品的检测;地沟油的检测等。依据相关产品标准检验,这些产品都是合格的,似乎安全,但事实上却都是严重的不安全食品。在假冒伪劣产品面前,标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究其原因在于:

1.标准的滞后有必然性。

打假与造假是对立着的矛盾体,从矛盾的主要方面与非主要方面来分析,造假是主要方面,而打假是非主要方面。这是因为:造假在先,而打假在后,有了造假,打假才成为必要。造假对造假者本人能产生积极的经济效益,造假者总是积极主动,想方设法,绞尽脑汁,翻新花样,居于主导的地位;而打假从根本上讲,并不能产生积极的经济效益,只是防止损失、损害的发生,具有被动性。因此,标准作为一种鉴别产品真伪的手段,在一定的时期内,处于滞后状态,有一定的必然性。

2.标准的合理是相对的。

标准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理性认识,是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科学总结,其科学合理性不仅受到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更受到外部客观世界、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限制。标准的合理性是相对的,只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等适用条件下的合理。抛开标准适用的条件,标准可能会无所适从,走向不合理的一面,有时甚至会助纣为虐。用酸量法检测氮含量,检测的对象应当是按正常的原料、正常的工艺生产出来的纯碳酸氢铵,而掺入了碳酸钙、且造假者又冠之以纯碳酸氢铵名分后,再用这一方法检验氮含量,从根本上讲,已背离了标准的初衷,因而会出现不合理的结论。

标准的功能定位:不仅要扶优,更要打假

在现阶段,我国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的生产企业诚信严重缺失,大肆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出现了市场失灵现象。政府要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其职能首先不在于发现合格的产品,是应当是发现不合格的、不安全的产品。这也是我们每年花大力气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品监督检验的目的之所在。因此,标准不仅要能够扶优,更要打假。只有借助完善的标准,检验、执法人员才有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火眼金睛”,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揭穿造假者的面目。

标准是打假的有力武器,它必须及时更新、不断完善。我国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标龄太长、修订不及时,这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障碍。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的不断问世,加之经济社会的日益复杂,标准面临的适用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在碳酸氢铵化肥掺假一案中,造假者利用标准的缺陷,大量生产假化肥,坑害农民,危害极大。GB 3559-2001的修订迫在眉睫。

标准有效打假,还要依靠人才和信息交流

即使是十分完善的标准,也还需要依靠以下两个方面的要素,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1.发挥人才的重要作用。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革命性的因素,发展生产力,归根结底是要依靠人才。在检验工作中,人才同样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在“人、机、法、环、料、样”6大检验要素中,只有人能够对变化了的环境进行思考。碳酸氢铵化肥掺假一案能够被揭破,靠的正是检验人员过硬的检验理论知识和高度的责任心。

发挥人才的作用,不仅要引进人才,更要在人才的培养使用方面建立、落实制度,创造良好的氛围,支持、鼓励、激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交流研讨会、承担课题研究等方式,不断钻研业务,提高理论素养,养成勤学习、善思考、多总结的习惯,为做好检验工作提供良好的智力支持。

2.加强信息交流。

市场上还有多少的假冒伪劣产品未被发现,是个不确定的数。即使已经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但在不同的区域,对不同的主体来讲,也还是有人处于未知状态。产品质量的风险是始终存在的,又由于产品风险信息的不对称,使信息交流成为必要。

开展信息交流,应当加强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流。2011年上半年发生在台湾的塑化剂(成分是邻苯二甲酸酯类,包括DEHP等)质量事件,从事发过程看,是台湾的检验人员在检验食品时偶然发现的,但据报道,早在2007年我国的商检部门就对出口的含油食品检出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EHP)超标。这表明国外早已对食品中的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EHP)等塑化剂有了关注,并采取了控制措施。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造假问题有责任及时向上报主管部门报告。检验机构对委托客户负有保密的义务,但这应当限定在客户的合法利益内。如果客户委托检验的样品的检验信息已可能涉及到公众利益,检验应当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上级部门报告,以尽量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在标准制定环节,信息交流尤为必要。制定标准是一件技术性强的工作,同时标准的内容又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制定标准的主体要有专业性和公正性。征求意见时,征求的对象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即应当确保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方能有机会提出自己对标准的意见。对于相关方来说,应当珍惜机会,充分发表自己对标准的意见。不容乐观的一个现象是,有些相关方在制定标准时,不十分积极,但标准有漏洞了,又怨声不断。

结束语

标准存在局限性,并不是悲剧,而发生了质量问题,不认真吸取教训,不及时修订标准,那才是真正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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