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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教育的相对性

2011-04-11罗明星

湖北社会科学 2011年11期
关键词:同质普世异质

罗明星

(广州大学 社科部,广东 广州)

论道德教育的相对性

罗明星

(广州大学 社科部,广东 广州)

道德的相对性决定了道德教育的相对性。道德诠释的相对性、道德权威的相对性、道德质态的相对性,是道德教育必须正视的相对性问题。教育者不能将道德相对性看成是道德教育的困难和障碍,更不能用道德绝对性来对抗道德相对性。用相对的道德教育面对道德的相对性,教育者才能引导受教育者在道德相对性面前获得道德自由。

道德相对性;道德教育相对性;道德自由

道德教育的相对性由道德本身的相对性所决定。道德相对性是道德作为文化存在的基本特征,相对性使道德带有不确定性和不可把握性,让主体产生理解和接受上的困难,而且容易让社群的道德交往产生价值性歧义。但是,相对性可以让道德实现有效的自我保护,获得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生存机遇,而且,相对性赋予了道德的变化能力,让道德在时间的历时性中获得自我更新。

对道德教育而言,道德相对性是一种现实困扰,也是道德教育必须面对的前提性疑难。长期以来,教育界对道德相对性似乎有一种态度上的暧昧,虽然明知道德相对性是客观存在着的文化事实,却有着本能性的排斥甚至厌恶。教育者相信,道德的价值稳定性是道德教育效益的实现条件,道德相对性务必增加道德的复杂性和不可把握性,破坏道德的价值稳定并使道德教育陷入教育上的困难。所以,在道德教育实践中,教育者往往会对道德相对性置之不理或淡而化之。但是,忽视道德相对性的道德教育必然走向道德绝对,其传授给教育者的至多是一种僵硬的道德知识,而不是生动的道德文化,更不能赋予受教育者以灵性的道德生活。因此,教育者并不能简单将道德相对性看成是道德教育的困难和障碍,而应力求从道德相对本性中找寻道德教育的基本规律,从而让道德真正为受教育者所拥有,让受教育者在道德面前达到自由。

一、道德诠释的相对性

道德教育必须对道德进行诠释,这是让受教育者理解道德的前提。但是,教育者应该知道,外在于人的道德是一种客观性的精神存在,内化于人的道德是一种主观性的精神存在,由于个人生活经验与知识背景不同,每个人对道德的解读都如此不同。

人们对道德解读的主观差异性从道德产生的那一天就开始了。古希腊时期,道德有时被理解为个人按本性和自然法则而生活的活动,有时被理解为按理性原则磨炼意志、控制情欲的行为方式,有时又成为遵从理性求得内心宁静、自由的状态,或者是智者按照善的指导的处世能力。[1]启蒙思想家曾经试图将道德证明诉诸人性,基于人性特征提出道德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人性特征为道德提供了根据”这一问题,他们的观点就开始相互矛盾了。休谟主张这种人性特征是“激情”,康德认为是“理性”,而克尔凯郭尔相信是人的“选择”能力。[2]于是,对人性理解的差异,使基于人性的道德建构丧失了普遍有效性。所以,舍勒一针见血地道出了人类在道德面前的无奈:价值尤其是道德价值,都只是人的意识中的主观现象。它构成现代道德的两个出发点:或者为道德判断上的极度混乱辩护,结果得不出任何“确定的东西”;或者用一种普遍有效的“类意识”以“你应该”的命令强制对每一个人普遍有效。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失去了价值的客观性。于是,摩尔干脆就放弃了对道德下定义的幻想,按照他的观点:“‘善的’是一个单纯的概念,正像‘黄的’是一单纯的概念一样;正像决不能向一个事先不知道它的人,阐明什么是‘黄的’一样,你不能向他阐明什么是‘善的’。”[3](p13)其结论是,善直接呈现在人的心灵中,人们可以通过直觉直接把握到善。而每个人的直觉是不一样的,故每个人心目中的善也必然不同。

在对道德范畴的理解上,道德家们也是各执一词,每个人都宣称自己站在真理一边,但真理却从来没有表态对其中任何一方表示认同。以“正义”为例,伦理学界就存在自由与公平谁优,个人权利与普遍福利谁优的问题。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4](p1)他主张公平的正义应当照顾社会中受惠最少的弱势人群。诺齐克则主张分配领域中公平的正义不能违背人权至上的自由主义精神,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来照顾社会中少数人。他提出经济分配是否公平,体现在个人对财产占有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谁是谁非,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定论。也许,在人类道德发展史上,我们不会找到一个达成绝对共识的道德范畴,这是由道德的文化特质所决定的。因为每一个道德家在对道德范畴进行界定时,总是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自身所处社会地位、道德心理以及认知图式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即使是公认的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伦理规则,也可能在主体的主观理解中产生误读,从而使道德产生非确定性。一般来说,社会性的道德定制通常基于社会本位,它可以将道德主体最大限度地纳入道德保护范围,让道德获得充分的主体支持并实现其普遍有效性。个体性的道德解读则是基于个人本位,道德个体会根据自己的价值意向行使道德释义权,由于主体内在价值观或外在道德境遇的差异,会直接导致对同一道德命题的理解差异。于是,“一条伦理规则要应用的情景几乎是无穷多的,而生活情景不可能完全一样,因此任何一条规则总是不得不根据具体情景被灵活解释。这种规则与实践的差距就难免导致标准失控的难题。”[5]而标准一旦失控,对道德的非合理性的解释就会泛滥开来,尼采对此做了精彩的描述:“把不图报酬的无能吹捧为‘善良’,把怯懦的卑贱吹捧为‘恭顺’,把屈服于仇恨的对象的行为吹捧为‘服从’(也就是服从于他们所说的一个人,这人命令他们屈从,他们称他为上帝)。弱者的非侵略性、绰绰有余的胆怯、倚门而立和无法改变的消极等待,在这里还获得了‘忍耐’的好名声,它或许还被称为品德;没有报仇的能力叫做没有报仇的意愿,或许还美其名曰为宽恕。”[6](p29)对道德规则解读的主观性,让道德意义失去了稳定性,从而放大了道德的相对性。

道德诠释的相对性为受教育者的道德接受带来了价值标准上的困难,同时也赋予了受教育者进行道德选择的珍贵自由,道德教育正是要在帮助受教育者克服价值标准困难的同时,放大受教育者的道德选择自由。因此,教育者在进行道德教育时,必须明确自己所持有的道德主张,而且在阐述自己的道德主张时,必须严谨使用道德范畴,并对道德范畴进行最大可能的内涵诠释。教育者越是充分界定特定道德范畴的内涵,道德相对性对受教育者的接受性困扰就越小。同时,教育者的任何道德解读都不应该是一言堂似的道德独白,教育者应该相信,我们没有能力给任何一个道德问题以绝对正确的答案,当我们试图向教育者传授所谓唯一“正确”的道德时,我们可能正在犯一个错误——将相对的道德绝对化。任何道德诠释的合理性都是有条件的,向受教育者传递不同道德的合理性比为受教育者提供单一道德的合理性证明更加合理。

二、道德权威的相对性

道德是多元的文化存在。依据不同的标准,道德可以有不同的分类。道德多元性是文化多元性的直接展示,它让道德在丰富性中显示自己的精彩,在可选择性中表现自己的宽容。按照杜威的观点,道德是具体文化环境的产物,世界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道德,人是在道德实践中对各种可能的选择做了充分比较之后才做出自己的道德判断,并让道德独具规范性、合法性。然而,道德多元性在赋予主体道德选择自由的同时却制造了主体意志上的不自由,主体很难在道德价值的冲突中实现突围,在道德实践中保持清醒。当多元道德并存的时候,主体往往选择服从更权威的道德,但什么样的道德更权威,却不仅仅是理论上的价值评判,同时也是现实上的利益博弈。可以说没有绝对权威的道德,只有被赋予权威的道德,道德权威的相对性即在于此。

道德教育不可回避的责任之一,就是在多元的道德面前,帮助受教育者确认道德的权威,并为权威的确立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进而引导受教育者做出合理的道德选择。问题在于,有时候教育者可能自己也无法确认道德的权威所在。我们以普世道德与民族道德(此处指国家意义上的民族道德)为例,来说明道德教育中道德权威的确认困难。我们承认普世道德与民族道德具有通约的可能,毕竟人性具有天然的共同特质。但普世并不等于普适,普世道德基于人类本位,民族道德基于民族本位,人类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非同构性决定了普世道德与民族道德价值冲突的必然性,也制造了道德权威的相对性。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第三十九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在进入半决赛的时候,领导要何智丽让球给队友管建华,何智丽没吱声,上场之后把管建华打了下来,使中国乒乓球队为之震惊!何智丽在决赛中发威,狠狠地击败韩国选手梁英子,夺得了世界冠军!回国之后,中国乒乓球队领导却要何智丽写检讨,何智丽成了“不笑的冠军”……[7]

我们在此撇开任何意识形态的性质定位,也不做任何道德上的善恶评价,只是探讨引发这一现象的道德成因。何智丽可以为自己的行为提供足够充分的伦理辩护:竞技体育的基本原则是公平,这是被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公认的体育世界的普世道德。她违背领导的意志不让球,充分施展自己的竞技水平,恰好是对竞赛公平这一普世道德的神圣性维护,是对奥运精神的弘扬。中国乒乓球队领导也有充分的理由为自己行为提供道德上的辩词: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要求何智丽让球就是为了最终让中国人夺取冠军,为国家争得荣誉,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在体育事业上的具体体现。

很显然,何智丽的行为选择是基于普世道德的选择,服从普世道德的权威,而中国乒乓球队领导的选择则是基于民族道德的选择,服从民族道德的权威。对他们自己而言,道德选择都具有不言自明的合理性,但他们的道德选择同时又具有显而易见的对立性。冲突的根源在于,普世道德与民族道德本身潜蕴着价值冲突。民族性的集体主义道德并没有将“人类”而是将“国家”视为最大的集体性存在,强调国家利益的优先性;普世道德则将人类视为最大的集体性存在,强调的是人类价值的优先性。为什么会出现普世道德与民族道德的矛盾?这当然不是道德本身能回答的问题。当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教育面对如此难题时,教育者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也许,将道德冲突的真实样态呈现在受教育者面前,将道德权威的确认权留给受教育者才是道德教育应该做出的明智选择。

所以应该谨记,道德教育对任何道德权威的确立,都只是对其合理性的相对认同,并不代表对其他非权威的道德合理性的否定。所谓的道德权威性永远是相对权威,道德权威的建构不是依靠教育者唾沫的积聚,也不是依靠意识形态的精神恐吓,而是基于受教育者的道德生活环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坦诚的心理交流,是相对性道德与包容性心灵的有机对接。

三、道德质态的相对性

道德质态是体现道德内在规定性的价值状态。按质态进行划分,道德可以分为同质道德和异质道德,而无论是同质道德还是异质道德,道德的相对性均不可避免,道德教育均需要直接面对。

同质道德是具有价值同一性的道德,同质道德的相对性是指在价值归属上相同的道德呈现出的对立性与排斥性。同质道德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单独来看,每一种道德都具有合理性,但当两种道德汇集于主体一身时,却出现了道德上的价值冲突,让主体无所适从。请看下面的个案。

学生应该给教师让座(师生道德)

男士应该给女士让座(公共道德)

请问:男教师和女学生应该谁给谁让座?

这并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基于师生道德,学生应该尊重教师,女学生将座位让给男教师符合道德关系上的师道尊严;基于公共道德,男士应该给女士让座,男教师为女学生让座也在情理之中。但是,女学生如果给男教师让座,虽然成全了师生道德,但却让男教师陷入了公共道德上的不义;男教师如果给女学生让座,虽然成全了公共道德,却又让女学生承受着师生道德上的自责。不能两全其美的原因是,道德本身没有在属于职业生活领域的师生道德与属于公共生活领域的公共道德之间进行价值上的权重划分,使得男教师与女学生之间的利益优先权变得模糊,从而造成了道德主体行为选择上的困难。那么,道德是否能够在师生道德与公共道德之间进行权重划分?不可能。因为道德没有义务为复杂的社会生活提供精确指导,道德只能从原则上将利益优先权赋予具有优先资格的社会主体,通过利益归序实现其调节功能,由此体现社会的人际关爱和人性光辉。如果道德对人们生活的每一个细节都做出规定,道德将陷入文化霸权,构成对主体理性能力的挑战和生活自由的干预,终将被主体所遗弃。况且生活本身就是矛盾,道德也没有能力以否定生活矛盾为前提实现自己的价值指引。

既然同质性矛盾是道德固有的生存样态,同质道德的相对性就成为道德的必然性。所以,道德教育必须以承认同质道德的相对性为前提,任何企图规避或掩盖同质道德相对性的行为都将是幼稚和无效的。道德教育要坦然面对同质道德的现实冲突,并引导受教育者分析和化解冲突。但是,道德教育不是直接告知受教育者现成答案,由于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对矛盾解决的预设条件可能不同,在受教育者这里的所谓正确答案在受教育者那里也许已经不再正确。道德教育需要向受教育者明确的是,任何道德的真理性都是有条件的真理性,条件的丧失将意味着道德真理性的丧失,受教育者应该学会在不同的条件下赋予道德以不同的真理性。

道德教育不仅要面对同质道德的相对性,也要面对异质道德的相对性。

异质道德是价值本质相互否定的道德,异质道德的相对性是指在价值归属上相反的道德呈现出的交互性与融通性。就像同质道德是有条件的同质一样,异质道德也是有条件的异质,条件的变化可以让道德走向自己的反面,与异质的道德归于同一,异质道德的相对性也由此产生。比如,真诚与欺骗应该是道德上的对立范畴,但古希腊人将智慧看成是最高美德,甚至把欺骗也视为一种智慧,只要能带来战争的胜利,高明的欺骗亦会被视作荣耀。

异质道德的相对性给道德教育提出的挑战是,道德教育能否对道德加以本质性划界?如果不给对立的道德加以性质上区分,就会让“真诚”等同于“欺骗”,道德教育就失去了基本的价值标准,道德教育的教育意义就会丧失殆尽;如果要对道德加以性质区分,在异质道德之间明确教育者的道德主张,但明确了的道德主张又是如此脆弱,随时面临着异化的可能,因为教育者根本不可能穷尽道德发生变化的可能条件,进而向受教育者给出一个具有永恒性的道德真理。道德教育只能提醒受教育者注意异质道德转化的可能性,世界上没有绝对善的道德,也没有绝对恶的道德,任何道德都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具有善恶的意义。

总之,道德的相对性是不可变更的道德本性,道德教育必须正视道德相对性的客观存在,并利用相对的道德教育应对道德相对性,让道德教育走向道德生活。道德教育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跨越道德相对性,跨越道德相对性的道德教育,要么走向专制,要么走向虚伪,永远不会走向成功。承认道德的相对性并向受教育者如实告知道德的相对性,将道德真理的确认权给予受教育者,就是对道德相对性的最好面对。

[1]宋希仁.“道德”概念的历史回顾——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随想[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4,(2).

[2]姚大志.亚里士多德还是尼采?——麦金太尔对现代道德哲学的批判[J].学习与探索,2003,(3).

[3][英]摩尔.伦理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赵汀阳.论道德金规则的最佳可能方案[J].中国社会科学,2005,(3).

[6][德]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善恶之彼岸[M].桂林:漓江出版社,2000.

[7]叶永烈.何智丽风波真相[J].新民周刊,2007-03-07.

G416

A

1003-8477(2011)11-0158-03

罗明星(1965—),男,广州大学社科部教授,广州大学发展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 张 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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