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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体与国家发展能力
——董必武民本思想分析

2011-04-11李晓安

湖北社会科学 2011年11期
关键词:董必武利益群众

李晓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70)

人民主体与国家发展能力
——董必武民本思想分析

李晓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70)

现代国家能力是国家运用基础能力所能取得的社会配合程度。国家的汲取能力、渗透能力与协商能力体现出的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基础能力。董必武人民主体观、人权个体观、统一战线“人人”观所体现的对人民群众主体利益与人权个体利益的关切,成为我党“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执政理念的力量源泉,更成为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将保障和实现人的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现代法律的终极关怀。董必武的人民主体思想对现代国家能力的发展、运用与提高,具有重大的认识论和实践论意义。

董必武;主体观;个体观;国家能力

一、董必武人民主体观与现代国家汲取能力

国家汲取能力是国家对资源的掌控能力,与一国财政特别是税收及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相关性,财政收入是国家能力最好的指示。国家财政能力涉及私人财富的转移及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也涉及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一部分人的特殊利益。大多数国家通过法律手段规定国家汲取能力的“合法性”,但是私有制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国家以“合法”手段对资源的掠夺只用于为少数人谋利益。由于国家利益即是少数人的利益抑或是少数特殊集团的利益,因此这种国家汲取能力的合法性缺乏合理的真正基础。正因为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因此“无论国家或个人间,利益相同才是最牢固的纽带”,而国家政权所代表的利益是在革命中争夺的目标。[2](p23)利益一方面加剧了人们之间的利益对立;另一方面也由于共同利益的出现,密切了人们之间的联系。利益及利益关系的存在及其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历史发展的根源和原动力……人们为了追求利益,围绕夺取和运用政治权力,发展了一套越来越庞大和复杂的政治体系——国家、政府、政党以及各种制度安排。形成了表明人们政治倾向、喜好的政治思想”。[3](p12)

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前的私有制的国家都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国家利益代表的只是少数人的利益,国家通过专制、暴力的手段强制地汲取社会资源为极少数人谋利益。国家利益与广大人民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国家主权实际上就是王权,“如果国王是包含着国家本身的抽象的人,那么这就只能表示国家的本质就是抽象的人,是私人……国王是体现私人的国家的关系的唯一的私人。”[4](p294)在 1840 年至 1949 年的大部分岁月里,中国的贫困和劣政已经达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随着1911年清王朝的覆亡和中华民国的诞生,人们心中曾燃起一丝希望之光,但是很快像电光石火,这燃起的希望随着相继而来的国内分裂和外来干预而屡遭破灭。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命运成为先行者思考与探索的方向。早在1926年,董必武在论及十月革命与中国革命时,就敏锐地洞察到“中国以前从事革命工作的人,多半偏重上层的改造,而忽视民众的组织。辛亥革命,虽然颠覆了清朝统治,而民众的实力太薄弱,民众的组织太不完备,不能够拥护革命政府而铲除反革命势力,所以不久便与反革命派妥协而终于失败”,“俄国十月革命,是世界被压迫民众自由解放的先声,也是世界民众势力表现发展的起点。中国从事革命工作的人,经了这番的教训,才认识民众的势力了,才晓得要自由解放、和平统一,必须唤起全国被压迫的民众共同努力奋斗了”。[5](p2)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制,但它却没有一个医治中国社会顽疾的根本良方。之后军阀林立的国家分割状态无不说明共产党人之前的革命总是与少数个人或特殊集团切身利益相关联。国家利益既是少数人的利益。国家既是少数人所觊觎的国家。

要建立新的国家制度,总要经过真正的革命,那是一场伟大的、根本的革命,这说明“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6](p281)“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6](p283)无产阶级的运动,“第一次使我们能以自然科学的精确性去研究群众生活的社会条件以及这些条件的变更。”[7](p59-60)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宗旨是:“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绝无私利可图。”[8](p809)毛泽东要求“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8](p1096)

董必武对党的执政理念的认识,对政权(国家)本质的认识,其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的人民主体观即是对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发扬。他说:“党的政策是从最大多数的群众的最大利益出发……我们共产党是为真理而奋斗的,社会真理的标准,照主席说的,就是最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党领导群众就是为群众出主意,和群众一道去争取群众的利益……党的政策必须经过群众去审查,群众有权提出修改党的政策……群众利益,要群众自身去争取,党不应代替包办……党不是高处于群众之上来统治群众,而是在群众中来帮助群众的。党的利益就是群众的利益,除开为群众谋利益,党就不仅没有任何别的利益,即党的本身存在价值也需考虑……党的利益高于一切,也就是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5](p275)董必武将人民的利益视为实践的标准,将毛泽东思想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实践以什么为标准?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标准。这个出发点,就是我们所谓的观点,也就是我们参加革命事业的关键。”[5](p275)

董必武人民主体观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政权的基础,将国家利益与最广大人民利益相统一,政权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与现代国家汲取能力的合理性、合法性基础相一致。在《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一文中,董必武指出“政权既是关系千百万人的生命和他们的生活方向,所以一切革命的政党,最重要的问题是夺取政权”。[5](p212)“新民主主义的政权与旧民主主义政权有什么不同?很显然,新民主主义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5](p215)董必武对政权与人民利益一致性关系的阐述,成为新中国国家汲取能力的合法性和理性基础。他说:“政府有权,要为群众做事,为群众谋幸福,不应该妨害群众、压迫群众。边区政府的权源出于群众,政府负责人是群众代表选举出来的,这已表明政府和群众的关系的密切。政府的行政权,已深入到社会基层。政府要倾听群众的呼声,采纳群众的意见,了解群众的生活,保护群众的利益,但这还不够,还要使群众敢于批评政府,敢于监督政府,一直到敢于撤换他们不满意的政府工作人员。这样,群众才感觉到政权是他们自己手中的工具,政府才真正是他们自己的政府……。政府的权威,不是建筑在群众的畏惧上,而是建筑在群众的信任上。群众一经信任政府是他们自己政府的时候,政府在当地就有无上的权威”。[5](p55)

作为我党第一代领导人当中的唯一一位法学家,董必武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遗余力的宣扬“我们现在的人民代表大会,正体现了二十世纪是人民的世纪。”[5](p200)与此同时,他还高度重视将这种合理性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他指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秩序怎样维持呢?因此,新的建立后,就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这样新的法令、规章、制度,就要求大家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5](p218)这样,使得国家的本质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都具有了合法的形式。这种一致性保证了新中国国家汲取能力的增强,董必武在《关于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问题》一文中指出:“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通过它的实行,就可以吸引全国人民进一步以主人翁的自觉来管理国家政权,从而百倍地加强我们的国家机关,更加有力地保障抗美援朝斗争的胜利,完成大规模的国家建设计划”。

胡锦涛同志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9](p369)人民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增强了国家效能和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决定了国家汲取能力的发展与提高,使公民可以自愿自主地加入到政治过程中,使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所起的作用更为关键,国家能够有效地对内、对外进行资源整合。当然,这种新权威主义也遭到了某些批评,批评者将国家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割裂开来,对国家汲取能力的提高持否定态度,无视新中国建立之初的国家基础和社会基础。综观20世纪前叶的中国,中央政权的软弱、军阀混战、内政分裂所带来的是西方列强对我国领土主权的阉割、国力穷竭、民不聊生。在新中国中央政府的主导下,国家汲取的社会资源大都集中投入在经济建设方面,国家在国防、基础建设、保障民生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家能力具有显著的提高,一个强大、自主、独立的崭新国家屹立于世界东方。这说明,汲取能力是国家能力的一个重要表象,人民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的高度一致保证了国家从社会汲取的资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成为我们国家走向繁荣富强的力量源泉。

二、董必武人权个体观与现代国家渗透能力

全能意义的国家并不意味着国家能力的提高。从历史经验来看,国家对社会的过度控制、汲取甚至掠夺很可能因侵犯个人权利、破坏必要的社会自主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而损害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并很可能引发社会对国家的反抗;也常常无法避免因国家权力过度扩张而产生的效率低下、滥用职权、官僚主义、权贵垄断、寻租腐败等“政府病”现象,从而最终导致国家能力的衰竭。[10]因此,现代国家必须提供必要的制度供给和秩序治理,使国家的法令和政策渗透到民间并得以顺利的贯彻执行;现代国家渗透能力即国家政策运作时政策意志与效果向民间社会穿透与传递的能力;这种能力要求国家政策在制定时在以人民群众整体利益为前提的同时,强调对人民群众个体利益的关注,将个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对民众整体利益提高的前提和基础。联合国《社会发展问题及世界首脑会议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建立一个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发展框架”,“人是发展的中心,我们的经济要更有效地为人的需要服务”。“人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不可缺少的因素”。“发展最终所要求的是人在素质方面的改变,这种改变是获得更大发展的先决条件和方式,同时也是发展过程自身的伟大目标之一。”[11](p8)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干预替代私人决策,无法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抑制了经济利益对个体积极性与创造性的激励作用,使得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目标与国家战略目标相互冲突;丧失了国家发展的动力。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所体现的现代国家的发展能够促进国家能力的增强,以满足民众对公共物品产生更多的需求。但是,随着国家的现代化,公民收入的增加会促使其产生更高的私人产品需求,并且更多地转化为私人活动。如何处理国家发展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划定国家权力的边界以保证国家政策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使得国家政策向民间渗透时取得良好的效果同时不侵犯个人权利,不仅是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检验,也是新时期国家发展与国家治理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的本身”。[6](p169)马克思恩格斯关注了新型无产阶级国家与劳动者个体之间的关系,指出无产阶级只有彻底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p294)如果说董必武的最广大的人民利益观是从主体的角度对我党执政理念的阐释,那么董必武对人权问题的重视则体现了他对作为个体的人民群众的关注。他将抽象的人向现实的人转化,将“人民”转化为现实的“人”,个体的 “人”,这种以人为本的对人民群众人权保障的个体利益观,对我党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具有先在的指导意义。科学发展观是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的综合发展观,其要求社会的发展能够使人的基本需要得到基本的满足、人的能力得到全面的发展、完整的人性得到自我的实现,即无论是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最终都是人的发展,也或是人的发展的不同形式和方面。董必武的以人权保护为中心的民本思想较完整地体现了这些要求。

1.董必武正确认识人民主体与劳动者个体之间的关系,强调了为人民服务与以人为本的一致。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立党宗旨,最广大人民利益中“人民”是作为整体、作为主体而言,那么,作为劳动者的个体与主体的关系如何?董必武说:“只有从广大的人民利益着想,解决了广大人民利益的问题,个人利益也就在其中了”。[5](p276)

2.董必武正确认识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与人的自由保障之间的关系,强调了人权与政治权利保证问题。董必武指出:“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保证人有民主权利,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12](p14)在解放区保障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是及龄公民,不分阶级、性别、信仰和财产,都有这项权利。”“关于少数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向来就主张国内各民族必须平等,而各少数民族应该有民族自决权。”[5](p21)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上,董必武指出“我们这个代表会虽然是临时的,一个地区的,但是没有种族、信仰、性别的歧视,我们的大会不但有回民代表参加,而且有回民代表被选入主席团。妇女代表很多,主席团中也有妇女。主席团中还有工人代表、农民代表、工商业者代表、学生代表、军队代表、党派代表、无党派社会贤达、开明绅士的代表等。人民的选举权得到了充分的尊重。”[5](p23)体现了董必武对保障人民政治权利的重视。

3.董必武正确认识公民平等权的重要性,反对特权。马克思主义认为,现代平等,即“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3](p113)董必武提出“谁是主人,谁是长工?正确的回答应当说,人民是主人,人民代表和政府干部都是长工。”[5](p304)该思想体现了马克思列宁的公仆精神与服务意识,将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者为解放全人类而无私献身的博大胸怀和高远境界带到以人为本中,使为人民服务宗旨凝炼为公仆的具体行为。当前社会以及干部队伍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物本”主义,拜金主义、贪污腐化现象,有些干部从人民的公仆演化成特殊利益阶层,他们或违反公众赋予的信托责任,谋取私利;或把权力作为最大化个人利益的工具;或利用手中权力保护特定利益集团利益。董必武坚决反对特权,指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有多高,过去功劳有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14](p489)董必武将“公仆”与“服务”紧密相连,否定了特权阶层,强调了平等思想。

4.董必武正确认识人民司法与公民生命保障之间的关系,强调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他指出:“在逐步完备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法制之下,人民的民主权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由于过去处在紧张的战争和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中,由于法律还很不完备,司法制度特别是检查制度还不健全,有些公安、司法机关还有粗枝大叶、组织不纯甚至使用肉刑的现象,以至有一些人被错捕、错押或错判,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为克服这种现象,今后必须从立法方面,从健全人民司法、公安和检查制度方面,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与充分保护。人民的负担,则应该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许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国家法令之外征用人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5](p310)

即使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的特殊形势下,董必武仍然保持清醒头脑,关注对人权的保护,“不要抓错人,保证人的合法权利,少捕少杀,以免杀得不当,引起群众不满。死刑少用。死刑要不要?我们从来不说废除,但要少用。”[14](p414)

5.董必武正确认识公民财产权利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对人权保障做出重要的解读。他指出:“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保障了人权与财权。人权受到了政府保障,非依法律由合法机关依照合法手续不能任意逮捕,并且必须依照法律,以合法程序予以审判和处置。财权受到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15](p111)“对于私人资本的经营,应该予以奖励和保护。同时,对小的生产合作,更应尽力提倡,使能普遍发展……。奖励国人投资及海外侨胞的积极投资外,对于外资,在遵守中国政府法令的前提下,也一样地欢迎。当然对他们的财产也予以保护”。[14](p20-21)这些思想对我国人权入宪,物权法颁布都具有先在的指导意义。

6.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体现在他要求人民司法工作必须为民、便民、利民,而决不能坑民、害民、扰民,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质要求,就是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真理,我们应该坚持,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我们政法机关的工作,没有一桩事不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我们不能不采取这种高度严肃负责的态度”。[14](p427)因此,他十分重视巡回法庭、人民调解、人民接待室工作等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制度与措施,其根本的意义就在于他的民本思想。

董必武人权个体观对我党后来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高度的预见性。科学发展观,从我国的社会实践出发,将国家能力增强的最终目的与人的个体发展相联系,追求国富民强的社会发展目的。强调现代国家能力的提高,应坚持生产力发展过程中以人为本全面发展为前提,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发展其中心理念是人的全面发展,即发展的目的不仅在于增加人的商品消费数量,而且更重要在于使人的能力与国家的能力增强相一致,使个人的生存、自尊和自由得以维护。将人作为积极的生产要素可以利用自然资源去建立社会、经济和政治组织,从而使国家得到发展。我国不仅从理念上重视正确处理国家能力中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之间的关系,并在实践中,将这种关系上升为法律制度,以此保证了国家政策向民间渗透的管道的畅通。2004年我国修改的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将人权入宪,举世瞩目。同时,物权法、个人所得税法,婚姻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不仅将人权保障与财产保障和人的自由解放相结合,而且这些法律制定修改时引发的全民大讨论以及国家重要政策的听证制度的完善,说明我国正在建立与完善国家政策与市民互动的畅通管道。将国家发展与个人发展紧密结合,将个人利益的保护、提高作为国家利益增长的前提,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利益与民众利益的一致,不仅使国家政策的渗透能力提高、渗透效果增强,从而使个人的发展成为国家发展的动力源泉。

三、董必武人人观与现代国家协商能力

现代国家能力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国家的协商能力,即国家与重要经济团体交流、协调与合作的能力。国家的协商能力的增强与提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家能力的要求。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国家、政府的定位是服务于市场主体的需求,要求国家重要社会发展目标、重要经济决策应该取得社会重要经济团体的认可与支持,要求社会非政府组织地位得到增强,要求社会不同经济主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其经济能力的增长。国家能力的发展与人人的发展紧密联系,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一切主体的平等将“人民”发展为“人人”,这里所指的人人,既包括不同的经济组织、利益团体、也包括不同的个人,这种大一统的思想,也是董必武思想的重要典范,在他的统一战线思想中,不仅极为关注国家政权构成的成分,更关注政权与这些重要团体的协商能力。早在建国前后,董必武对国家政权的组成具有独到的见解。他指出:“因为共和国说明了我们的国体,“人民”二字在今天新民主主义的中国是指工、农、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及爱国民主分子。政府组织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它的具体的表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15](p246)在谈到共同纲领时,他指出“大家了解了中国这个社会有着许多阶层,如果要把无产阶级以外的这些阶层都打倒,那么我们就要孤立,所以我们必须分清敌友,要联合工、农、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做我们的朋友。并明确宣布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封建主义是我们的敌人。在我们四个朋友中还包括了一部分地主的开明绅士,因为他们拥护土改,当然我们还是欢迎他们的。我们联合了四个朋友并巩固他们的利益,实际上也就是巩固工人阶级的利益,这就是共同纲领的社会背景。”[15](p138)“共同纲领的实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谁来当权呢?是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来当权。这四个阶级究竟怎样来搞政权呢?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结成广大的统一战线。我们联合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民,来打倒百分之五点多的敌人,当然是有把握将他们打倒。”[15](p139)

董必武将“最广大人民”与现实中的“人”相结合,在统一战线中将“人”扩大为“95%以上的”的“人人”,这样的认识与我党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不仅将“人民”发展为现实的“人”,更将现实的“个人”发展为“人人”相一致。“将‘最广大人民’与‘每一个人’、‘一切人’的统一,强调了‘人民’在人的概念中的最基本的内涵,突出了‘最广大人民’的核心地位和主体作用,又指认了‘人人’在人的概念中的基本内涵,凸现了每一个人和社会全体成员的应有地位与作用。展示了‘人民’概念在我国不同发展阶段所具有的不同内涵”。[16]董必武的统一战线思想与今天所讲的人人观一致,将人民发展为人人,将“民生至上”作为国家今后发展的目标,从而为现代国家协商能力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实践中,2004年我国对宪法的重要修改(宪法修正案),则是将“人民”发展为“人人”的“人本法律观”的重要体现。

1.宪法修正案社会权利主体变化,将我国社会主体由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五类人构成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没有人在这之外,这是以人为本的一切人、人人、所有人,公民既是人人,人人既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利主体。

2.宪法修正案重构了社会主体权利体系,过去社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列举式的,因而权利是有限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社会主体的权利是推定的,是无限的。这样的制度规定对我国司法制度、对国家权力制度产生永久影响。

3.怎样对待非公经济,非公经济的法律地位如何?宪法修正案强调了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权利平等,由过去歧视非公经济转变为鼓励、支持非公经济,非公经济取得与公有经济平等的地位。

4.宪法修正案设立公益补偿制度,对集体、个人财产征收征用补偿,第一次明晰国家权力界限,第一次明晰对人人财产的征收征用平等补偿。

5.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第一次入宪,对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保护的是人人财产权。

6.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社会保障制度入宪,“国家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生存权就是社会保障权,生存权有了制度保障,标志我国是真正的现代国家。这里的社会保障制度将所有人都纳入其中,而不是将个人作区别对待。①将这一条款纳入宪法修正案时,经过激烈的争论,即对中国八亿农民是否纳入社会保障范畴中。过去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包括农民的。将个人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为地制造了不平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入宪,并平等地保护所有的人,这是巨大的进步。

2004年宪法将“人民”发展为“人人”的变化为法治揭示最终的意义,国家重要政策与经济团体协商,人人法律观制度设计的人人平等就不存在特殊的利益团体,法治最终是人权,不仅揭示了法制建设的目的性,而且确立了人本法律观。在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的时代,法律又开始回归社会、回归于人。“人本法律观,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理论体系。”[17]它认识到“人是法律的本源”、“人是法律的依归”、“人是法律的主体”、“人是法律的目的”,把“尊重人格,合乎人性,保障人权”贯彻到法治的全过程,为民主和法治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为公平正义提供价值判断和实现形式,为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法律保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创造全方位的实现平台,成为现代国家协商能力提高的重要制度基础。[18]

董必武的人民主体观、人权个体观与统一战线的人人观体现出对现代国家基础能力的国家汲取能力、国家渗透能力、国家协商能力的提高具有先在的指引作用,特别是他对人民群众主体利益与人权个体利益的关切,不仅成为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更成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将保障和实现人的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现代法律的终极关怀,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国家能力的提高,具有巨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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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1

A

1003-8477(2011)11-0025-05

李晓安(1963—),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 周 刚

今年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100年前,孙中山先生率领中国革命先行者一道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意于建立民主、自由的崭新国家。100年来,仁人志士上下求索,探寻中国发展的道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找到中国革命的道路以及中国发展的方向,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治理一个国家和发动一场革命不是一回事,过去国家多以领土扩张或民族统合为目标,专制能力的强弱决定了国家的强弱;“从前的国家事务是君主的事务和贵族等级的事务,政治革命改变了这一切。它把市民社会的政治精神从封建社会的各个死巷里解放出来,冲垮了专制权力和等级特权,从而‘把国家事务提升到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事务,即真正的国家’”。[1](p179-180)这真正的国家既是人民的国家,人民的利益既是国家的利益,人的发展既是国家发展的力量源泉。因此,我们在评判现代国家能力的强弱时,标准不再是国家专制能力对社会的宰制效果,而是国家运用基础能力所能取得的社会配合程度。国家能力是国家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和公共政策有序治理社会,并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能力。世界银行在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将国家(政府)能力界定为国家(政府)有效地实施并推动集体行动的能力。国家的汲取能力、渗透能力与协商能力体现出的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基础能力。①对国家能力的认识并不统一,国家能力有概括为四种能力:第一,汲取能力;第二,调控能力;第三,合法化能力;第四,强制能力。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发展报告》认为,国家能力有八种:强制能力、汲取能力、濡化能力、监管能力、统合能力、再分配能力、吸纳能力、整合能力。本文所采用的三种能力参见魏丝、霍布森《国家与经济发展》,Weiss,Lin-da&Hobson,John,State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A Com-parative Historical Analysis,Cambridge:Polity Press,1995,pp.243-244。作为辛亥老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思想家、法学家董必武的人民主体观,既有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继承更有对毛泽东思想的发展,他的人民主体观通过对最广大人民的主体利益阐述,明确了国家的本质,体现了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为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国家从社会汲取所需资源的能力来源的合法性;他的人权个体观通过对“人权”保障、“人民司法”的阐述,体现出对人民群众个体利益的关注,对提高国家政策运作时政策意志与效果向民间社会穿透与传递的渗透能力具有指导意义,并成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力量源泉;他对统一战线的深入分析,不仅体现了国家与重要经济团体协调与合作的协商能力,而且对我国将最广大人民的国家利益发展为人人的利益,将“人民”与“人人”相统一的“人人”主体观的确立具有指导性。显见,董必武的人民主体思想对现代国家能力的发展、运用与提高,具有重大的认识论和实践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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