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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和“理”:梁漱溟对中国宪政之道的范式反思

2011-04-11施建兴

湖北社会科学 2011年11期
关键词:梁漱溟宪政政治

施建兴

(武夷学院 政治理论教学部,福建 武夷山 354300)

“势”和“理”:梁漱溟对中国宪政之道的范式反思

施建兴

(武夷学院 政治理论教学部,福建 武夷山 354300)

堪称认真对待中国宪政问题的第一人——梁漱溟从“势”(外力)和“理”(内力)入手,精当地把握了宪政的本质和“真精神”,批判指出了清末以来简单化的模仿、移植西方宪政不符合中国国情。他主张中国宪政之道应当从“自家开路来走”中西融通之路,逐步推演形成中国式的民主宪政。其关键在于政治习惯的现代重建,培育现代民主精神,完成中国社会基础的转型改造,形成“势”和“理”后,才能求得“真宪法”。

梁漱溟;“势”和“理”;中国宪政;范式思考

梁漱溟作为20世纪中国著名的思想家,毕生矢志不渝地致思于“认识旧中国,建设新中国”之要义,在理想与现实、现代性和民族性的张力之间冷静地关注、探索中国的政治与社会问题。他在中国宪政问题上所思所虑所言呈现在世人面前的,也许更多的是理性和自觉的一面,而少了一份天真和激情,从而抒写了其特立卓越的宪政情怀,堪称认真对待中国宪政问题的第一人。

一、梁漱溟对宪政本质的理论阐释

在梁漱溟看来,宪政“是一种政治”,是近代以来伴随着经济发展、文化进步和理性精神的弘扬而统治的片面强制已不可能时出现的。因此,“宪政是一个国家内,统治被统治两方面,在他们相互要约共同了解下,确定了国事如何处理,国权如何运行,而大众就信守奉行的那种政治”。而所谓宪政的“宪”,是指“相互要约共同了解下所确定者而言”。所谓的“立宪”,“便是有所确定之意”,这种确定形式可以是成文的“宪法”(例如美国),也可以是不成文的(例如英国),关键在于订立此“要约”各方“果真彼此各有力量”,形成一种“谁亦不敢欺负谁”的制衡格局,而且各方于此“又诚信相孚”,那么“共同了解者自能共守不渝”。[1](p463)这就是宪政内容的质的规定性,而不在于采用何种形式。这里所谓“统治被统治两方面”,梁漱溟认为仅仅就形式概而言之,其内容则因国、因时而异,他说:“参加此要约了解者,以力量论,原有多方面;以关系论,则概括为统治被统治两方面比较方便。”从西方宪政发展史上看,前有新兴阶级与国王同旧封建阶级(大贵族大僧侣等)之间,后有资产阶级同第四阶级(劳工阶级)之间等表现形式。所以,“尽管社会上新旧相代,前后异势,政治上每能随之推移,而始终秉持共信共守之原则,很圆活地发挥其国家机能。虽前之为甲乙丙丁者,今则递嬗到丙丁戊己,而其间理致无二”。[1](p465)

以此出发,梁漱溟进一步阐释了所谓的立宪或宪政必须确定两项最重要的事实:第一,国家与其组成分子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或统治与被统治双方的关系。这种关系作为“争点之所在”,必须在宪法中一一确定。西方从古典到近现代的制度实践发展,不仅赋予了“限制国权之滥用,而保证人民的种种之自由”消极宪政的意义,而且增加了“加重国家的义务,明定人民之积极的权利”积极宪政的内容。即赋予人民自由之保障与参政权之获得,这是衡量真假立宪的“公认的准则”。[1](p463-464)第二,代表国家行使国权的机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在立宪国家里,其政府的权力不是由个人独揽或一个机关包办,而至少是由若干机关共同行使。例如,元首没有内阁副署,便不能发号施令;内阁不得国会通过,便不能决定其施政方针和预算;国会没有行政官署和各级法院,则其所立之法无由见诸实施。这些机关“各有一分权力”,但又不能“任所欲为”;同时为使各权力机构于制衡中能各尽其职,而应求其“为大局从积极一面设想”的“运用之灵活”。宪法就是对权力之间“分际关系”加以确定和规制。这是区分真假立宪另一个“公认”的标准。如果“浑而不分,漫无限制,便不是立宪国家”。[1](p464)可以看出,梁漱溟是以近现代西方国家运作中分权制衡模式的精神为观照的。从上述两项要点出发,梁漱溟得出结论:宪政并不建筑在宪法上面,宪法只不过是上述两项事实要点确定的一种形式,关键在于把握它的“真精神”之所在。他强调“宪法本身写出来不过是一篇文章,一大堆黑字,有什么用呢?要紧的不是文章字句,而是在产生一种真精神,和一番真意义,让大家对它尊重敬爱宝贵信仰。这样它才有用,才有灵魂”。[2](p729,730)

既然如此,那么宪政应当建筑在什么上面呢?或者说所谓宪政的“真精神”是什么呢?梁漱溟在对近代西方尤其是英国立宪史的考察后认为,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其本质是建筑在“势”和“理”之上。在他看来,所谓的“势”(外力),是一种“机械力量”,就是“谁亦不敢欺侮谁”。他说:“宪之所以由立,盖有其不得不立者也。质言之,正为彼此都有力量而不可抹杀之故……宪政是建筑在国内各阶级间那种抗衡形势之上。”[1](p465)而所谓的“理”(内力),则为一种精神力量。他指出:“自由平等、民主,并非全由外铄,而是人心所本有之要求。人类社会不徒有‘势’,亦还有‘理’。例如:对于某些道理的信念,正义感,容人的雅量,自尊心,责任心,顾全大局的善意,守信义的习惯,等等亦是宪政所由建立,及其所由运行之必要条件。我所谓内力,或自力或精神力量,即指此。假若没有这一面,宪政亦岂可能!”[1](p466)“势”是宪政的外部因素、客观要件,“理”则构成了宪政的内部因素、主观要件。这是宪政得以产生的两大基石。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有“势”无“理”或有“理”无“势”,都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宪政。概而言之,宪政是“势”与“理”这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的政治有机体。以此来考量,中国几千年来之所以没有产生宪政,甚至于近数十年所谓宪政运动之所以失败,其根由即在于中国既没有各种相互抗衡的“外力”,又没有精神力量即“内力”。所以,在梁漱溟眼中,自清末民初以来,无论是清政府抛出的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十九信条》,还是中华民国时期的1912年《临时约法》、1923年《曹锟宪法》,甚至是南京国民党政府的《五五宪草》、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等等,都与宪政“真精神”背道而驰,都只不过是徒有宪法形式,挂羊头卖狗肉罢了。

二、中国宪政之道的范式转变

如果说梁漱溟从“势”和“理”入手精当地把握了宪政的本质和“真精神”,并以理性的态度分析了清末以来中国宪政运动之西方模式的种种移植困境和误区,对中国政治现代转型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也有了较为深入的冷静而清醒认识。那么作为中国“宪政问题”困境的一种文化回应,梁氏的制宪思路开始由西方化转向立足于本土的范式转变。

基于宪政之中国语境的理性考量,梁漱溟认为,一方面近代中国对“自由”、“民主”等的现代性诉求,是在中西文化的接触、比较中产生的;另一方面,中国文化在与西方文化碰撞与交融过程中,却因无法适应现代性发展而被冲击、“破坏殆尽”,而以“自由”、“民主”等为内涵的新文化又未能建立,以至于近代中国社会 “在此青黄不接前后无归的过渡时期,遂陷入混乱状态”。[3](p615)梁漱溟由此认定:“中国问题并不是什么旁的问题,就是文化失调——极严重的文化失调。其表现出来的就是社会构造的崩溃,政治上的无办法。”[4](p164)所以,从“文化失调”论出发,梁漱溟始终认为“政治的根本在文化”,[5](p686)中国政治问题的解决首先要从文化上入手,而文化不过是“一民族生活的样法”。[6](p352)这是他思考中国宪政之道的基本出发点。

在他看来,社会结构是文化的骨干,法制、礼俗则构成文化的最重要部分,有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就有什么样的文化。具体说来,与西方的“个人本位、阶级对立”不同,中国本是个“伦理本位、职业分立”的社会。而作为政治重要内容的宪政也是由文化所决定的。由于文化特殊而导致宪政特殊。查考欧美宪政国家,任何一国宪政的成长背后都离不开本国文化传统的支撑,并分别形成了自己的宪政模式。也就是说,文化的特殊性、民族性决定了宪政并没有固定的模式,一国制宪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把握宪政的本质和“真精神”,而不在于宪政模式的机械模仿、移植。换句话说,只要坚持了民主宪政的精神,并不一定得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他批评清末以来那种忽视文化的特殊性盲目地醉心于模仿、追趋西洋,甚至于厌弃反抗本民族文化传统——所谓“为外力破坏所引起”的民族自救反成为自乱,是“自力破坏”或者说“自觉破坏”,与“外力破坏”相较,其影响和作用尤烈。[4](p200)这是中国社会几十年动荡不安、无法实现政治转型的原因。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同样受到西方殖民压迫的邻国日本,由于重视本国文化传统通过明治维新而实现了政治转型,其成功即在于“改革之中尚有因袭,其制度有一变化而未中断”。“维新与复古同时,借新朝气以充实旧系统;借旧精神以吸收新文化”。[4](p156)

按照梁漱溟的看法,中国文化具有两大特征——“人类理性开发的早”,“缺乏团体组织的生活”。[7](p135)传统中国社会“向里用力”人生态度势必欠缺团体组织的生活而散漫无力(具有四大表征:缺乏公共、国家观念;缺乏纪律习惯;缺乏组织能力以及缺乏法治精神),这是中国传统文化需要加以补充、培养之处。但按照他的文化发展“三阶段”理论公式,由于传统中国“理性开发的早”所形成的以“好善改过的人生向上、父慈子孝的伦理情谊”为标杆的民族文化精神,是高越于西方一个发展阶段。甚至西方学者罗素亦曾承认“中国人之特长为人生目的之正当概念(A just conception of the ends of life)”,[8](p462)而中国这种文化精神,原本也是“人类精神,不过一向郁而未发。但在不久之将来,时机一到,它便发出来了”。[8](p462)梁漱溟由此自信地指出:“近代西洋人生态度,将届功成身退,代之者便是原初中国人生态度。”“中国就是以其人生态度贡献给世界,而为世界和平奠立其基础”。[8](p458)他确信,中国政治的现代化首先必须且只能依靠和遵循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及近代以来中国受西方殖民压迫、政治权威衰微的现实国情,从“自家开路来走”,卓有成效地进行各种社会政治改革,这是解决中国问题、实现通往宪政的可能路径。显然,梁漱溟上述这些认识和立场,既与盲目地主张全盘西化者根本不同,也与封建顽固的守旧派存在着差异。

概而言之,在深刻肯定西方文化精神产生了“合理”、“巧妙”的政治制度的同时,梁漱溟明确主张应放弃完全模仿西方的政治制度,认为要真正解决中国政治问题,关键“要以固有文化和英美苏联两大派文化做比较研究”,沟通中西,“深明其异同之故”,“妙得其融通之理”。[9](p720)他强调中国式的民主宪政只能从固有文化引申发挥,从儒家文化传统与西方民主宪政精神的融通之处,把西方民主精神、民主制度“迎接进来”,从而建立起以传统文化为基础,以中国人的民族心理和基本的人生态度为依托,植根于本土,以补充、引申和培养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新礼俗、新习惯为中心,以国家的政治团结统一为前提,逐步推演形成中国式的民主宪政。

可以看出,在传统与现代的问题上,作为“最后的儒家”的梁漱溟独辟蹊径,宣称要探寻的“中西融通”之路以实现中华文明的现代复兴,这一文化路径虽明显地带有了晚清以来“中体西用”论的文化痕迹,以及对“文化决定论”的唯心主义偏执倚重,其结论甚至也不乏矛盾和偏颇之处,但是不可否认他在传统的现代性面相问题上的文化探索,仍是富有启发性的。当代海外学者杜维明在《东亚现代性中的儒家传统》一书中,曾深刻揭示了一个重要命题:“传统在现代性之中”,而不应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从传统到现代”,并告诫人们:塑造现代性,不能忽视传统的因素。[10](p16)亦如学界所论,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能彻底抛弃自己的文化传统另起炉灶来实现现代化,近现代历史事实已印证,那种否定自身的文化传统最终只能加剧中国社会的混乱和困境。同时,传统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并不是与现代化完全断裂、截然对立的。相反,传统是现代的起点,传统与现代化应是一个连续的生机勃勃的过程。如果能正确认识与合理运用传统中适应现代的部分,依据现实对前现代的文化传统进行改造和创新,则传统与现代的两难并不是绝对不能克服的。[11]

三、习惯重建:宪政中国何以可能

一部人类社会法制史告诉我们,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是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12](p211)在卢梭看来,包含风尚、习俗、舆论等在内的习惯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13](p82)自然地,政治习惯的现代重建构成了梁氏阐析中国宪政之道的关键所在。

如前所述,梁漱溟精辟指出,要建立一个真正的宪政国家,不是宣布一个宪法,或者改一个国名(即所谓的“民国”)就实现了,民主宪政的实现首先需要有一个民众认知的习惯基础。因为宪政只是基于习惯的一种生活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养成的习惯是一种相应的政治制度的基础。所以,他的结论是:“中国将来亦许会有一部宪法,但必待这新礼俗养成后才行。”中国要实施宪法“是很慢的,前途尚远”。[14](p468)那么,在中国宪政化建构中,能否先立宪再培养新礼俗习惯?梁氏更是直白地给出了否定答案:“不行。此刻没有宪法可以制出。”[14](p468)即使有了所谓的制宪,因缺乏“势”和“理”而与宪政的“真精神”相悖,亦非宪法。

梁漱溟认为,今日中国问题在于:近代以来现代化大潮的强势冲击下,数千年相沿袭的中国全套社会组织构造既已崩溃,而新者又未立。这既是政治制度问题,深层次上讲更是社会问题。面对这样一种困境,他认识到中国政治现代化必须从社会结构或社会基础改造开始,他确信,如果社会结构或社会基础不改变,中国的政治现代化将无从实现。要实现传统向现代的政治转型,必须从基层的乡村工作做起,从小范围地方自治入手,通过“乡村建设”,建立团体组织,逐渐培养形成农民参与社会事务的空间,培养农民的新型政治习惯,以奠定国家政治现代化的基础。在梁漱溟看来,国家为一个团体,国家的生活即团体的生活。那么,培养所谓新型政治习惯就是要培养团体生活之习惯以形成“团体力”。这包括注意力和活动力两方面内容。他认为,新政治习惯的培养应当从这两方面下手。他说:“我心目中所谓新政治习惯可分两方面言之:其一即团体中之分子,对于本团体或公共事务之注意力须培养起来;又其一即为培养其活动力。因为既经有了注意力即有‘要如何’之方向,发生是非利害赞成反对等意思并奔走活动。希望活动力大,非团体中人对于此种活动发生与兴趣不可;活动力不大,则团体无生气、无进步。我们要培养新的政治制度习惯,即是要培养分子的注意力活动力或是团体力。”[15](p21)梁漱溟认定,以政治习惯的现代重建为核心主旨的 “乡村建设运动”,“实为吾民族社会重建一新组织构造之运动。”[4](p161)从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至抗战前,梁漱溟身体力行,先后在河南、山东等地进行了乡村建设运动的一系列实验。梁漱溟关于乡村建设的具体构想是建设—种新型的乡村自治组织。其具体实施方案就是,取消区公所和乡公所,依托乡农学校(乡学、村学)这样一个集行政、教育功能一体的、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团体组织,教育、训练一般民众对团体生活及公共事务的“注意力”和“活动力”。强调在中国人生活习惯的基础上,努力将近现代民主宪政精神引申、运用、培植到中国社会最底层的乡村,以完成中国社会基础的转型改造。

可以看出,经由“乡村建设”路径求得政治习惯的现代重建、培育现代民主精神,通过创造制度的前提基础以臻至宪政社会的文化路径是梁漱溟的不变思想轨迹。在此理论预设下,“乡村建设”是过程、手段,宪政则是自然而然的“最后成果”。那么,通过“乡建”而臻于宪政又何以可能?他的逻辑路径有三:一是“求中国社会的真实进步,平均发展,俾与建国的理想要求相适应。不望高山说高话,且从平地向上爬”。二是“从事实问题探求经济上政治上的新路向,即是养成新生活习惯、新礼俗,以建立中国新社会的组织构造”。三是“迎着历史命运走,推着历史车轮转,转到中国人一个差不多共同的问题上来,从而条理出其差不多一致的意思要求,产生一部真宪法”。[14](p470)他坚信,只有在完成中国社会基础的现代转型改造,逐渐生成“势”和“理”后,才可能求得“真宪法”。正是由于乡村建设运动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为中国社会培养其新政治习惯,而努力一新政治制度之产生”。[16](p492)而且,乡村建设是中国真正能实现人权、实现民主宪政的根本和最好的准备。所以,他直截了当地宣称:“乡村建设运动便是我的宪政运动。”[16](p498)强调“果有心乎制宪,且先从事乡村建设运动”。[14](p470)上述这些认识正反映梁漱溟为何始终强调“宪政可以为远图而非所谓急务”[16](p498)的深刻理路之所在。

在宪政中国何以可能问题上,梁漱溟对“中国问题”和“宪政问题”的理性反思,以及在“乡村建设”中试图融入现代民主宪政观念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性转化,这些种种文化努力和可贵的实践探索尽管有很大的局限性,事实证明也是不成功的。但是不可否认他立足于中国,尝试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政之路的文化探索,既给决意走仿效西方宪政之路“移植论”者以警醒,也给有志于探索中国式的民主宪政之路“本土化”派以更多的启迪。毕竟,中国的政治转型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现代性探索累积的过程。甚至在梁漱溟制宪思路中所思虑的许多问题直至今日,仍是中国政治转型过程中必须迈过去的“坎”。这正是后人应当重视、值得重温的思想资源。如美国学者艾恺所论:“并非任何事都宜于根据我们眼见的成败去认识和估量。多次去邹平后,我觉得本来是他对了。他提出的确实是建设中国的长期方案——他的思想在当下不易为人们所接受。不过,一百年后回顾20世纪中国的思想家,或许只有他和少数几个人才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而为历史所记住”。[17](p4)

[1]梁漱溟.宪政建筑在什么上面[A].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六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2]梁漱溟.由当前宪法问题谈到今后党派合作[A].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六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3]梁漱溟.乡村建设大意[A].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一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

[4]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A].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二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

[5]梁漱溟.政治的根本在文化[A].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六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

[6]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A].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一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

[7]梁漱溟.中国文化的两大特征[A].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六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

[8]梁漱溟.中国以什么贡献给世界呢?[A].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六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

[9]梁漱溟.预告选灾,追论宪政[A].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六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10]曾明珠.儒家与自由主义——和杜维明教授的对话[A].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儒家与自由主义[C].北京:三联书店,2001.

[11]曹骏扬.在传统与现代的两难中寻求新路——由中西文化比较试析梁漱溟的法文化观[J].社会科学,2005,(5).

[12]恩格斯.住宅问题[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3][法]卢梭.会契约论[M].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4]梁漱溟.中国此刻尚不到有宪法成功的时候[A].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五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

[15]梁漱溟.自述[A].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二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

[16]梁漱溟.谈中国宪政问题[A].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六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17]艾恺.最后的儒家——梁漱溟与中国现代化的两难[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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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2011)11-0021-04

施建兴(1969—),男,武夷学院副教授,硕士。

责任编辑 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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