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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普尔历史哲学方法论思想的合理性探析

2011-03-18张颖春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波普尔辩证法矛盾

张颖春,漆 玲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 300191)

波普尔历史哲学方法论思想的合理性探析

张颖春,漆 玲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 300191)

波普尔的历史哲学方法论思想来自于他的知识观,同时又和他对辩证法的态度高度一致。本文通过比较波普尔与马克思主义知识观思想的异同,揭示二者在方法论方面的区别,讨论他关于辩证法的认识和由此导引的历史哲学方法论,及其带来的对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启示。

波普尔;历史哲学;方法论;知识观;证伪理论;辩证法

一、引言

波普尔不仅是一位享誉世界的科学哲学家,他的历史哲学思想因其对马克思主义的挑战也备受关注。我国对波普尔历史哲学进行研究是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二十多年来,学术界对他在这一领域的思想评价基本是否定的、批判的。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对波普尔的历史哲学进行适当评论,为丰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而吸取、借鉴其包含的一切有价值的成分和因素[1]。但这样的观点未引起广泛关注。在笔者看来,由于以往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解读的局限性,关于波普尔历史哲学的研究必然以波普尔思想与马克思主义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和分歧为基础,将其视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敌人,因而国内学者对波普尔的历史哲学一般持以批判的态度。与此相应地,在一些具体观点上对波普尔思想的反驳,也往往是在简单地冠以“肤浅”、“平庸之作”,甚至“错误”的结论中完成的。随着实践和认识水平的不断提升,回首以往的研究成果,确有重新审视的必要。本文试图进一步发掘波普尔思想的合理性,以期提出其对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积极作用。

二、对波普尔历史哲学思想的主要著作的简要分析

国内学术界认为,波普尔的历史哲学思想主要是在《历史决定论①的贫困》(1957)和《开放社会及其敌人》(1945)两本著作中阐述的。按照出版的时间顺序,后者在前,但根据思想的产生顺序,则是前者为先。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一书中,波普尔对历史决定论的批判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在方法论上批判了反对把自然科学领域行之有效的方法应用于社会历史领域的“反自然主义”观点;二是在内容上批判了认为社会科学的任务像自然科学一样,在于寻求规律的“泛自然主义”观点[2]。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中,波普尔解释并拓展了对历史决定论的批判。

由于波普尔的很多思想都是针对马克思的,因而国内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四个方面的反驳,即:在方法论上,认为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方法有片面性,演绎检验不能替代历史领域的实践检验[3];在本体论上,认为他把知识世界绝对化,强调偶然性和人为性,走向了历史规律虚无论[4];在历史规律问题上,认为他坚持了一种机械论的规律观,把理想状态下自然规律精确化的特点,夸大为包括社会规律在内的一切规律应具有的特点[5]。还有一类观点应当也属于方法论层次的探讨,但不是从批评证伪理论的角度,而是对波普尔批评辩证法的反批评,认为他反历史决定论及其对唯物史观的误解是根源于对辩证法的误解[6],他不懂辩证法[7]。

国内学术界对波普尔历史哲学思想的批判,前三类反驳是在具体观点层面展开的,最后一类反驳触及到了他的思想核心。应当承认,波普尔的历史哲学思想的确是其科学思想在社会历史领域的延伸,他思想锋芒的真正指向是对马克思辩证法体系的批评。他对辩证法的思考和认识,既来自于他的科学知识观,又是其历史哲学的基石。这部分内容集中体现在《猜测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中“辩证法是什么”(于1937年在坎特伯雷大学的研讨班上宣读)一文当中,而这篇文章在过去却被很多人忽视了。具体观点的争论,不过是不同方法论思想存在分歧的外在表现,而不同的方法论思想又同关于知识的理解和认识,即知识观紧密相连。波普尔历史哲学的具体观点不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从波普尔的知识观分析证伪理论的基本特点,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波普尔与马克思主义知识观思想的异同,揭示二者之间在方法论领域的区别,进而讨论他关于辩证法的认识,及其所带来的对我们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启示。

三、两种批判性的知识观

(一)波普尔的知识观

波普尔对知识增长过程的认识——知识观,既是其科学哲学理论的基础,也是其历史观形成的思想根源。他认为历史发展很大程度上要受到知识增长的影响,而知识增长是无法预测的,所以历史也是不能被预测的。这是他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一书中否定历史规律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如很多文献已经指出的:波普尔是运用自然科学领域的证伪主义方法,得出了我们根据以往经验不能预测历史未来发展的结论。对此,很多人从可知论的立场出发,承认世界有规律,而且规律可以被认识,批评他的证伪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自然历史过程。对波普尔反对历史有规律这一观点的反驳,虽然在原则上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但是反驳者的论据表明,一些人对波普尔以证伪理论为核心的知识观的来龙去脉并不清楚,在此有必要阐明证伪思想的真正含义。

波普尔被西方思想界公认为20世纪最著名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哲学家兼方法论大师。他在青年时代和维也纳学派的很多重要人物,如石里克、卡尔纳普、弗兰克、费格尔、哈恩、纽拉特等人有接触,他对维也纳学派的研究工作应该说非常了解,当时维也纳学派的重要研究领域就是科学的分界问题。

在自然科学诞生以来的几百年间,“科学究竟是什么”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尽管人们从感性上似乎能把握住科学的含义,并且不断地从事着各种科学活动,但真正从哲学的高度说清楚科学的本质,答案却多种多样,没有定论。任何一种新的科学哲学理论都提出了一种新的科学观,提出了一种对科学本质的新观点和新看法,而关于什么是科学、科学区别于非科学的分界问题就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样,区别科学与非科学的标准实际上就是从最简单、抽象的意义,从哲学的高度上探究科学作为一种人类文化形态区别于其他非科学文化形态的本质特征。

维也纳学派对科学分界问题的基本看法是:科学知识从归纳中得来,或者说科学是通过不断的证实得到发展,并以此和形而上学区分。这种思想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科学知识和实际符合,得到证实;一是获得知识的方法,从逻辑上是通过归纳。前者是个意义问题,它包含了实际内容,后者是分界问题,不包含实际意义,仅仅是抽象的逻辑规则。因此,维也纳学派把意义问题和分界问题混在一起,通过经验证实这个标准,将科学和非科学区分为两个绝对分明的部分。

波普尔不同意这种观点,他提出了两点批评:其一,将意义问题和分界问题相混淆是不正确的。“实证主义关于‘含意’或‘意义’(或者可证实性或归纳的可确证性等等)的概念不适合于分界,因为形而上学尽管不是科学,却不一定没有意义”[8](p.361);其二,经验证实所借助的归纳方法并不是一种可靠的逻辑,面临着难于克服的“休谟问题”,经验证实不能作为科学与非科学之间恰当的分界标准。“这个标准太窄了(也太宽了):它几乎把所有事实上典型的属于科学的东西都排除掉(然而实际上并没有排除掉占星术)”[9](p.66)。因此,运用归纳方法得到的知识是不完备的,无论怎样证实,都不能保证其正确性。基于这种认识,波普尔提出了证伪原则,在他看来,理论具有可证伪性,或可反驳性,或可检验性才是区分科学和非科学的正确标准,也是科学理论的本质特征。

波普尔的证伪理论将意义问题和分界问题明确地区分,单独提出分界问题,不是就具体的知识内容而言的,而是对所有科学知识共性特征的描述。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波普尔的证伪原则:首先,证伪是逻辑上的。科学体系“具有这样的逻辑形式,它能在否定的意义上借助经验检验被选拔出来:一个经验的科学体系必须可能被经验反驳”[9](p.28)。证伪作为一种原则不涉及具体的知识内容,而是纯逻辑的。因为运用归纳法的证实原则无法保证科学理论的正确,所以需要证伪检验。其次,科学理论和假说没有实质区别[10](p.108)。通常,科学理论首先是以假说的形式呈现,随着不断被证实,假说上升为理论,逐步进入教科书,从而被广泛传播。在波普尔看来,假说如果被证伪,就会推翻,与此相应地,科学理论无论怎样被证实,也不能保证其不被证伪,而一旦被证伪,就会面临和假说同样的命运,在这个意义上,科学理论和假说是一样的,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再次,理论是平等的。随着科学理论的发展,一方面其所蕴涵的新的信息越来越多,规定越来越精细;另一方面它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理论需要追求被证伪,以便发现是否存在错误,追求被证伪是所有理论的共同特征,在这个基础上,所有理论都是平等的。最后,理论是竞争的。从追求被证伪的角度来看,所有的理论都是平等的,在平等中进行竞争,可以使较好的理论被人们接受。

维也纳学派的经验证实原则和波普尔的经验证伪原则,既是关于科学分界的不同标准,也是对知识增长模式的不同概括。经验主义的基本观点认为,知识和经验是由累积的知觉组成,或是经过整理分类的知觉组成,波普尔称其为“科学的水桶说”。他本人则认为,科学理论的不断否证就像探照灯一样照亮人们达到最新经验的道路,使科学得以前进,他称此为“探照灯说”[11](pp.351-373)。波普尔用这两个形象的比喻说明了经验主义和证伪主义在知识增长模式方面理解的差异。

(二)马克思主义的知识观

以往学术界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解读,一般由本体论、认识论、历史观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并没有明确的知识观,但是在认识论当中包含着知识(或者称科学认识)的来源、性质、发展动力及检验标准等方面的论述,这些论述实即知识观。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来看,科学是对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规律的正确认识,在更一般的意义上,科学等同于真理。科学的正确性或真理性是由过去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得到的,这种对科学的理解,与维也纳学派的思想有相似之处。然而,马克思主义的知识观并不仅仅停留在经验阶段,对于知识发展的认识还体现了辩证法原则。真理既有相对性,又有绝对性,认识是一个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②的过程。人的思维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某一阶段的现实来说,又不是至上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时又是有限的。如果根据归纳方法,只承认以往的经验,人的认识不可能达到绝对真理,因为过去的经验没有证明人掌握了绝对真理,所以从归纳法中不能推出人能掌握绝对真理的结论,这属于不可知论。而马克思主义认为,真理的绝对性意味着人能够掌握绝对真理,属于可知论。因此,马克思主义和维也纳学派相似之处在于,对已有的经验是归纳主义的;二者的不同在于,对人类未知领域持有截然相反的态度。马克思主义根据辩证法原则,确立了可知论的信念,而维也纳学派则是不可知论的。马克思主义和维也纳学派的区别在本质上是由不同的方法论决定的。

(三)两种知识观的比较

波普尔和马克思主义两种知识观,虽然有很大的差别,但也有一致的地方。上述的分析表明,波普尔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的知识观的区别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获得知识的领域,波普尔主要涉及的是自然科学领域;马克思主义的知识内涵更为广泛,除了自然界,还有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获得知识的途径——实践,也是包含多层次、多维度的人类感性物质活动。其次,在方法论层次上,波普尔从纯粹的逻辑角度,运用演绎方法和证伪原则来解释科学知识的特征;而马克思主义的知识观则是根据归纳方法和辩证法原则。再次,对知识性质的判断,波普尔认为理论和假说没有实质性区别,强调理论之间的竞争,说明他对科学知识、理论的正确性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不承认相对真理,更不承认绝对真理,所以他既非不可知论者,也不是彻底的可知论者;而马克思主义的知识观强调认识相对真理是达到绝对真理的环节,从知识的实际意义内在地承认科学理论的相对正确性,同时从可知论的信念出发,追求绝对真理。从综合的角度解释科学的特征,既有知识性,又有归纳逻辑性,还有知识的发展性。最后,波普尔认为无论是理论还是假说(对他来说没有区别),总是通过所观察到的单一事实证伪,这是他反对历史决定论的知识观基础。在他看来现实世界非常复杂,不能通过“社会”、“国家”、“阶级”等“集合概念”理解,需要通过清晰表述的单一观察进行把握,这一知识观特点在社会领域表现为“渐进社会工程”思想[12](pp.3-4)。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依据辩证法原则,认为历史有规律,历史规律是对历史发展进程的整体和本质把握。

波普尔和马克思主义知识观有一定相同之处。首先,二者对知识来源的认识有某种程度的共识。在实际的科学研究过程中,科学知识是通过经验归纳得来的,这是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对此,波普尔并不否认,尽管他认为知识“没有一种源泉有权威性”[8](p.34),但经验还是知识的源泉之一。马克思主义强调科学认识来自于人的实践活动,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其次,对知识的检验和发展,二者的看法也有共性。波普尔强调科学理论具有可证伪性,虽然科学传统和前科学传统的理论都会被承继,但它们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不是作为教条而是一种科学的批判态度传承下去[9](pp.79-80),所以科学理论在被证伪的过程中得到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在不断地检验中发展真理。因此,波普尔思想和马克思主义都具有批判性,都可以称为批判理论。

以笔者的浅见,如果忽略波普尔和马克思主义对知识理解的方法论差异,仅就批判性而言,波普尔思想和马克思主义都具有批判性,但在对知识增长过程的具体认识上,波普尔认为累积的作用远逊于批判,而马克思主义似乎是二者并重,既重视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又强调实践的检验,所以波普尔的批判态度更为激进,其差别只是对人的心理和思想意识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这和我们日常生活中,同样一个意思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效果,道理是完全一样的。然而,对这两种不同的知识观在方法论的差别,是不能视而不见的,因为这不仅仅是在已知领域运用演绎法和归纳法的不同,而是在更深层次上能否运用辩证法原则理解未知世界的不同看法,这也是两种不同历史哲学思想的根本分歧所在。

四、波普尔对辩证法的认识及其评析

(一)波普尔对辩证法的认识

国内学术界对波普尔关于辩证法的认识问题已有评论,认为他对辩证法的理解是机械的、对矛盾的理解是狭隘的、对辩证法实例的理解是片面的,甚至认为他歪曲了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问题在于,分析波普尔对辩证法的理解是否正确,首先就需要了解他本人对辩证法的认识,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分析他的观点是否有合理之处。

波普尔在“辩证法是什么”一文中阐述了他对辩证法的诸多看法。这篇文章的结构分为三个部分:对辩证法的总体评价;评价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评价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他的主要思想观点是用试错法的四段论模式(把科学知识增长过程概括为“问题→猜测→反驳→新问题”)反对辩证法的三段论模式,以及对矛盾观点和辩证逻辑的批判。如果从体系的角度解读波普尔对辩证法的理解,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作为一种逻辑——辩证逻辑的辩证法;作为一种思维方法——辩证思维的辩证法;体现批判精神的辩证法。

1.关于辩证逻辑

波普尔认为,辩证逻辑的重要前提是以一种乐观的态度对待矛盾,因为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且由于矛盾富有成效,所以也不必要求避免矛盾,即所谓“喜欢矛盾”。这和形式逻辑完全不同,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克服来自于主观和客观的矛盾,才是其根本任务。另外,像“否定”、“矛盾”等辩证法概念,没有清晰和相当确定的逻辑涵义。从辩证法的运用来看,过于模糊。因此,波普尔认为,辩证法不是一种基本理论,而是一种描述理论,其不精确的隐喻和含糊的话语方式使辩证法看起来既是一种描述典型发展过程的理论,又是一种像逻辑那样的基本理论。

2.关于辩证思维

波普尔承认,人类思想的某一分支往往是从单一观念开始的,从正题,到反题,再到合题的“辩证三段式”很好地描述了思想史的某些步骤,特别是观念和理论的某些发展,以及根据这些观念和理论所兴起的社会运动的某些发展。但是,他认为试错法诠释的范围比辩证法稍微广泛一些,因为它不限于从提出一个正题作为开始,而是提出许多正题。关于辩证法和试错法的区别,波普尔认为,对于一些不能令人满意的观点或理论,试错法只是强调反驳或排除,而辩证法强调发现并认真对待其中值得保留的因素,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思维方法是试错法的补充。实质上波普尔不满意辩证思维方法的是传统辩证三段式对于结果的预设。

3.关于批判精神的辩证法

波普尔把辩证法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分析。第一个阶段是黑格尔阶段,波普尔分析了黑格尔哲学和康德哲学的区别,认为康德坚持唯心主义和否定理性主义,黑格尔在这两个方面都和康德不同。在唯心主义方面,黑格尔发展了同一哲学,即“理性与现实同一”,并进一步强化了唯心主义;在否定理性主义方面,由于康德坚信知识的范围局限于可能经验的领域,超越这一界限的纯粹推理是得不到合理论证的,会面临着“二律背反”。对此,波普尔自己的看法是必须通过实验和观察来澄清不同的理论。黑格尔则是通过承认矛盾的合理性,即辩证理性,来解决“二律背反”问题。波普尔认为,黑格尔的这种做法,将使他的辩证法系统能够回避任何理论的批判,从而成为一种“强化的教条主义”。

辩证法的第二个阶段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阶段。在波普尔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改造是建立了理性的唯物主义基础,马克思的贡献具有真正意义和持久影响。但是,他不同意马克思强调经济背景是任何发展的最终基础的观点。波普尔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有两个变化很重要:一是历史决定论倾向;一是反教条主义倾向。对于前者,是承继了黑格尔“理性与现实同一”的思想,转换为“逻辑与历史的统一”,辩证法的辩证逻辑成为历史规律。对于后者,波普尔认为马克思与恩格斯“强烈主张不应当把科学解释成最终的、既定的知识总体,或‘永恒真理’的总体,而应当解释成某种发展的、前进的东西”[8](p.476),所以他们是反教条主义的,而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却没有继承马克思的不断进步的、反教条主义的科学观,这是黑格尔“强化的教条主义”的必然结果。

(二)对波普尔关于辩证法思想的评析

波普尔对辩证法的基本认识可以总结如下:坚决否定作为一种逻辑——辩证逻辑的辩证法;对作为一种思维方法——辩证思维的辩证法持保留态度;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反教条主义的、具有批判精神的辩证法不乏赞赏之辞。在波普尔对辩证法的批评意见当中,有几个问题的确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深思:首先,是对矛盾的价值取向如何看待;其次,辩证逻辑是否成为一种逻辑;第三,辩证思维能否被视为最高层次的思维方法;最后,辩证法的内在逻辑是否存在悖论。

1.关于矛盾的价值取向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源于黑格尔,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体系中,辩证法既是一种本体论,世界是矛盾的,时时有矛盾,处处有矛盾;同时又是一种哲学方法,通过对矛盾的分析,达到对世界、对历史的认识。马克思主义对黑格尔辩证法体系的发展,体现在矛盾认识的起点,不是理性,而是现实,从人的、现实的生产实践活动分析历史,其他内容基本上保留了黑格尔的成果,即在本体论、认识论和历史观中,矛盾都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的核心概念。关于矛盾的价值取向,应该从两个方面反思。首先,当矛盾成为认识世界、分析问题和理解历史的一个视角或切入点的时候,要求分析问题以矛盾为前提和基础。然而,由于人的认识在一定历史时期和阶段有局限性,所以,在此期间,可能会出现以往的矛盾被解决,而新的矛盾还没有被发现和认识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往往会产生无所适从的感觉,因为没有认识到矛盾,所以无法理解现实,也无法判断趋势,更谈不上解决问题,这就很容易陷入“没有矛盾,只好制造矛盾”的思想误区。我国已故的著名思想家顾准曾经提出“革命取得胜利的途径找到了,胜利了,可是,‘娜拉走后怎样?’”[13](p.372)的问题,如果转换成哲学命题,可以说是提出了“没有矛盾,怎么办?”的问题。其次,在辩证法体系中,矛盾作为历史发展的动力源泉,在很大程度上被赋予了正面价值。这种正面的评价是由历史发展和前进具有积极性这一前提所规定的,历史发展又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对合目的性也具有积极性的判断内在地蕴涵于历史发展具有积极性这一价值尺度之中,因此合目的性被理解为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前进当为历史发展具有积极性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历史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某些相对具体的合目的性的实现,未必都有积极意义和正面价值,当一个事物的发展达到波峰以后,其积极意义和正面价值会减小,甚至会走向反面,对于这一点的认识在过去完全被忽略了,过多地看到事物的发展从弱小到强大,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忽视了从正面会走向反面的可能。没有坚持辩证法原则辩证地看待发展性质的变化,这也正是所谓“喜欢矛盾”这种倾向的由来。

2.关于辩证逻辑

关于辩证逻辑能否成为一种逻辑规则的问题,波普尔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按照纯粹逻辑的标准,辩证法不属于一种可以抽象出来而单独成立的推理规则;依据辩证逻辑进行推理,会推出相互矛盾的结论。

对于前一个观点,应该说他准确理解了辩证逻辑的基本特征。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重要区别,在于辩证逻辑是根据思维的实际发展过程,从对事物矛盾分析开始,达到对事物整体把握的方法;而形式逻辑则是撇开思维反映的具体内容,从形式方面研究对象。相比较而言,辩证逻辑没有一种固定的推理规则,在辩证逻辑的思维过程中,人的主观作用非常明显,因为辩证分析,或者说矛盾分析的前提是对作为分析对象的矛盾进行选择,一个系统中往往有很多矛盾,从何种矛盾入手进行分析,取决于人的主观判断。而形式逻辑以事物的形式为研究对象,是一种抽象的共识,尽管也是人的主观选择的结果,但作为一种群体共识,最大限度地排除了个人的主观随意性,呈现为一种相对稳定的客观性。因此,从辩证逻辑的特征来看,运用辩证逻辑分析问题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水平会因人而异。面对众多矛盾的时候,能否准确选择真正关键的矛盾进行解决,并不在于是否懂得辩证法,而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个人的头脑和经验。懂得辩证法很容易,但运用辩证法非常困难,也许这是一种只属于天才人物才拥有的权利。辩证法的伟大,不在于它造就了天才人物,或许恰恰相反,是天才人物成就了辩证法。

波普尔的第二个观点也有一定道理。根据辩证逻辑的推导规则,从一个命题会推出相互矛盾的推论,面对这种情况,将面临着两种选择:不容忍矛盾或容忍矛盾。不容忍矛盾的问题在辩证逻辑的范围内无法解决,而容忍矛盾从趋势上来看会导致“批判的终结、科学的毁灭”。波普尔没有否认运用辩证逻辑可以拓展认识的领域和视角,他只是认为其所提供的新的信息有限。他真正关注的问题是,容忍矛盾会带来一种对理论不完善的宽容态度,而这种态度和批判态度是根本对立的,会阻滞科学的发展。

3.关于辩证思维

关于辩证思维在思维方法中的地位问题。我们以往比较多的是把辩证思维方法视为最高层次的方法,其他方法都等而下之。其实,在实际的科学研究中,没有人会自愿停留在形而上学的思维水平,那只是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局限,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选择,过去对形而上学思维的指责,多少有些脱离实际。从形而上学思维发展到辩证思维,主客观条件都必不可少,况且辩证思维方法本身也不是没有缺陷。波普尔虽然有保留地肯定了辩证思维方法的长处,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他所肯定的长处,仅仅是在与试错法进行比较,或者说是在多元方法竞争的基础上才能够成立。如果孤立地强调运用辩证思维方法,那么波普尔所指出的长处,在某种意义上反而成为了短处。因为辩证思维方法在本质上要符合辩证三段式的从正题到反题,再到合题的逻辑规定,合题作为相对高级的认识,从思维路径上来说是对正题的发展和延伸。这就带来一个可能出现的情况,对矛盾的认识尽管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新的认识和过去的认识有内在的关联。当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的时候,如果没有其他方法作为补充,能否跳出以往的思维定式,及时、准确地发现新的问题与矛盾进行解决,或许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辩证思维方法在研究具体问题或领域中所起到的作用虽然不容否认,但视其为最高层次,未免言过其实。如果把辩证思维理解为思考问题的一般指导原则,那么综合、全面地认识世界,看待历史,就需要多元方法。承认多元方法本身就具有深刻的、综合与全面的实践意义,这才是真正地贯彻辩证法原则。

4.关于辩证法体系

关于辩证法体系是否内在地存在悖论问题,波普尔的看法是:“黑格尔认为哲学是发展的,但是他自己的哲学系统却成了这个发展的最后的最高的阶段,不可能再被取代了。……因此马克思的反教条主义态度只存在于正统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之中而不存在于实践之中;……由于辩证法,反教条主义态度不见了,马克思主义本身变成了一种教条主义,它足够灵活,可运用辩证方法而躲开任何新的攻击”[8](p.476)。在这里,他的思想主旨可以这样表述:辩证法保护了辩证法,从而使辩证法成为一种教条。

尽管波普尔认为反教条主义态度只存在于理论中而不存在于实践中,如果我们结合前面提到的他对辩证法三位一体的理解,那么他所说的辩证法体系中理论与实践的悖论,也可以解释为辩证逻辑和辩证思维方法二者与批判精神的悖论。波普尔之所以有这样的看法,和我们对辩证法的理解方式不无关系。在本来的意义上,辩证法在理论中作为一种哲学理性,强调通过辩证分析达到批判目的;在实践中,辩证法作为一种工具理性,强调运用辩证分析的方法形成对历史的辩证认识。而我们以往所了解的辩证法既是一种认识的逻辑方法,又是一种历史发展过程的描述,体现了“逻辑与历史”的统一。问题在于,虽然辩证逻辑与辩证思维是在对具体矛盾的分析过程中得以展现,历史的发展合乎我们的认识,我们的认识反映了历史发展,但能否就认为我们的认识是唯一的呢?当然不能。辩证法体现了“逻辑与历史”的统一,这是对我们的认识所提出的要求,而不是辩证法本身。我们所学习和接受的辩证法理论达到了这一要求,并不意味着我们的认识就此终结,辩证法的精神实质是批判,达到批判目的的方法是辩证的历史和逻辑,这并没有什么错误,但是对历史和逻辑的辩证认识唯一化、公式化,从而使辩证法最终走向独断论。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清醒的认识,势必会从运用辩证法原则转向执行其具体内容的规定,于是辩证法原则成为辩证法教条。因此,辩证法悖论的存在,根源于高扬辩证法这一批判武器的同时,忽视了对武器的批判,这也是没有彻底地坚持辩证法原则导致的后果。

五、结语

波普尔历史哲学思想的方法论基础是他的知识观,其核心在理论逻辑上表现为证伪原则,在思想内容上也是对“本质主义”的批判。所谓本质主义是这样一种信念:对事物的认识依赖于对其本质的认识,通过对本质的认识进而达到对世界的理解。波普尔认为,科学的任务在于求真,但求真的目的是为了描述世界,而不是追求对世界本质的理解[8](pp.145-146)。“本质”的观念,只是一种对正确知识通过累积,就能实现终极解释世界这一目标的信仰。这种信仰对科学却毫无益处,科学知识增长不是依靠正确知识的累积,而是来自于不断的证伪检验,任何试图根据既有经验预测未来的尝试,都是一种教条思维。这种哲学上的“本质主义”应用到社会科学,就会导致历史决定论,即对必然的历史发展的可知性和可预见性的信仰。其中,对历史的理性认识以某种社会整体或集合为概念单元[12](pp.3-4)。

波普尔基于批判本质主义的方法论思想和他对辩证法的态度高度一致。他对本质主义的批判在历史领域的延伸,就是反对辩证法的先验论,反对从已知领域预设未知领域,否定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与此相联系的是反对辩证法的整体观,从自然科学领域单一事实证伪的特点,导出对历史整体性发展的否定,强调历史发展的渐进性。这是他历史哲学思想的两个主要出发点。虽然波普尔批评历史决定论、批评马克思主义,然而,他和马克思主义并非绝对对立,在有些思想、观点上是相同的。对于辩证法,波普尔并没有全盘否定,他肯定辩证法是一种具有批判精神的哲学,但同时他认为辩证法的方法论使其自身成为教条,由此否定其作为一种历史科学的方法论基础。

波普尔的历史哲学方法论思想及其对辩证法的批评,可以给予我们很多启示。他指出了辩证法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与其说是客观地存在于辩证法体系,毋宁说是发现了我们以往主观认识的不足,需要我们以坚决的态度始终贯彻辩证法原则来加以克服。尽管他锋锐的观点有些令人难以接受,但思想往往也正是在极端中放出光芒,所以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其独到之处。马克思主义不仅仅是在对非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批判中成长,也需要在被批判中得到自我完善与发展。

注释:

①“历史决定论”这个词语,在较新出版的波普尔著作译本,如《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中,也称为“历史主义”,“渐进社会工程”被译为“零星社会工程”。在本文中仍然沿用最早出现的“历史决定论”和“渐进社会工程”这两个称谓。

②关于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概念,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指真理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两种特性;另一种是指两种不同类型的真理。以往学术界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主要指前一种意义。在笔者看来,无论是真理的绝对性还是绝对真理,都含有终极意义的设定,因此这两种理解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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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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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168(2011)01-0012-07

2010-02-23

张颖春(1971-),男,天津人,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哲学部副教授;

漆 玲(1951-),女,江西宜丰人,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哲学部教授,博士。

10.3969/j.issn.1008-7168.2011.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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