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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集体谈判的“潜机制”

2011-02-19李琪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1年2期
关键词:管理方协商谈判

●李琪

启动集体谈判的“潜机制”

●李琪

本文认为,广东本田等企业的罢工行动成为启动集体谈判的机制,可称为“潜机制”。文章给出了“潜机制”的定义,分析其特点及带来的成本,描述社会各界做出的反应,认为抑制“潜规则”需要改革现有的集体协商制度。

罢工事件 集体谈判 潜机制

广东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工人在2010年5月22日至6月4日举行罢工,由于当地政府在劳资双方之间进行了积极的疏导、协调,并有劳动关系专家和汽车制造业管理人士介入斡旋,这一事件最终以劳资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工资增长协议而结束。同期在我国沿海城市发生的一些罢工事件,大部分也是通过劳资双方的谈判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在这些罢工事件中,都启动了劳资之间的谈判,但由于罢工本身在我国法律界定中的模糊性,使这种启动机制具有了一种难以明说且又被劳资政三方主体接受的性质。笔者在此借用“潜规则”的概念,将这些罢工行动称为启动集体谈判的机制,并以“潜机制”冠名。本文简要分析“潜机制”的定义与特点,然后分析这种“潜机制”所造成的成本,在此基础上描述社会各界针对“潜机制”做出的反应。笔者认为,要抑制“潜机制”,需要对现有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改革。

一、“潜机制”的定义与特点

笔者认为,“潜机制”是一种不具合法性的罢工行动,通过此类行动,工人们往往可以启动劳资之间有效的集体谈判,以实现自己合法的权益。其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这是一种不被法律认可的机制。以罢工启动集体谈判做法,在我国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中找不到依据。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企业工会被赋予与管理方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中,均要求集体协商的启动机制应当是一种“要约”机制,即由要约的一方将协商事宜制作成书面文件提交对方,而且劳资双方都有集体协商的要约权。相反,在“潜机制”中,工人们的“要约”一般是不会通过企业工会提出的,也不会采取书面的形式,而是一种没有预先通知的罢工形式,用以表达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诉求,并以此形式造成要求管理方与之谈判的压力。

第二,这是谈判成本前置的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罢工本是工会在集体谈判陷入僵局时采取的一种压力手段,因其增加了谈判的成本而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由此也使谈判中罢工的发生率极低。反之,在由“潜机制”启动的集体谈判中,罢工成为前置过程,这使谈判成本在谈判尚未开始时就已经出现,并且成为一种必然成本。当然,就个案来说,工人的罢工并非瞬间爆发,他们最初也希望通过正常的沟通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只是因为管理方予以拒绝或者置之不理,导致他们只能通过罢工行动启动与管理方之间的谈判。

第三,这是具有明显的集体谈判特征的机制。首先,工人们在罢工行动中选出了谈判代表,这些代表基本上是一线的工人和中低层管理人员,他们来自工厂不同的部门和工种,代表了不同工人群体的利益。由于获得了工人的信任与支持,他们在与管理方的谈判中能够充分地表达工人们的利益诉求。

再者,罢工行动中已经产生了工人们的谈判诉求。与那种由企业工会简单地提出增加工资的协商要约不同,工人谈判代表提出的诉求多达数十个乃至上百个,远远超过了工资集体协商中“增加工资”的单一诉求,从而使谈判代表在谈判中有了与资方讨价还价的筹码,也使谈判过程变得复杂并有实际意义。

再次,罢工行动迫使管理方改变了对工人的态度。一些个案证明,罢工使管理方开始重视工人们提出的诉求,从而导致劳资地位差距的缩小。例如,在广州南沙电装公司工人罢工之后,劳资双方经过谈判达成了增加工资的协议。一位工人谈判代表事后表示,在人事制度方面,以往都由资方说了算,现在这种局面已经被打破,他们可以和公司平起平坐了;还有工人认为,经过谈判,以前“等级观念森严”的日本管理层对员工们的态度已经得到了改善。

最后,罢工行动加快了谈判的进度,也提高了双方谈判的诚意。由于“潜机制”启动的集体谈判成本过高,有些个案甚至在谈判中工人都没有复工,加之罢工之后当地政府介入疏导协调、媒体广泛报道等多方面的压力,使得劳资双方都能够以“尽快达成协议”的态度对待谈判,从而也使谈判的过程大大缩短了。与为期14天的本田罢工案相比,在此后的个案中,双方达成协议的时间要短的多;而且在所有个案中,管理方承诺给工人增加工资的幅度均高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增长幅度。

二、“潜机制”的成本

以罢工启动集体谈判的这种“潜机制”,会带来很高的集体谈判成本。以下从工人、管理方和政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工人的成本

对工人来说,罢工这种潜机制的成本,包括了罢工参与者所要承担的行动风险、管理方解雇的威胁和罢工期间损失的工资。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工人罢工事件已经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应对策略变得更为理性,特别是在2010年夏季广东省一系列罢工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一直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进行协调,并没有动用警力强行介入。但在其他地区,当地政府仍然会出动警力制止工人罢工,由此发生双方对峙,并有肢体之间的冲突,还有一些罢工参与者受到警方的追查。

来自管理方的解雇威胁应当是罢工者所要承担的一项主要成本。由于我国并无罢工权或者罢工免责的法律规定,针对工人的罢工行动,管理方也可以向工人发出“不复工即解雇”的警告甚至付诸实施。例如,在广东南海本田公司工人5月22日罢工之后,管理方在上午11时就将带头罢工的两位工人解雇;而在其他一些个案中,管理方则在工人罢工之后发布通告,要求工人们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还宿舍的手续。

另外,工人罢工期间是没有工资收入的,这也应当视为工人罢工的成本。不过由于政府及时介入,罢工时间不会很长,所以这部分成本不大。

2.管理方的成本

对管理方来说,罢工所导致的成本是生产中断导致的损失,由于罢工前置,使得这种成本成为一种必然成本,由此产生的巨大损失是不言自明的。例如,在广东南海本田公司工人罢工期间,报道称在广州的几个组装厂全线停产,据粗略估计,罢工给资方造成的日损失可达2.4亿元。在广州南沙电装公司6月21日罢工之后,也造成六个一级汽车配件企业停工,丰田公司为此关闭了两条装配线,电装停产一天就能导致3600个VCT系统无法生产,也就等于少生产3600台汽车。

3.政府的成本

罢工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维稳成本”。为防止罢工效应的社会扩大化,政府在罢工期间,通常都会派遣警力在罢工发生地警戒,并将工人与外界隔离。于是,在互联网上的一些论坛中,出现了警察与罢工工人对峙的场面,使当地政府形象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而且,在罢工发生之后,政府要动员相当数量的官员进入工厂,在劳资之间进行协调并监督指导谈判过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府日常的行政工作。

三、对“潜机制”的反应

对于“潜机制”带来的高成本,社会各界对“潜机制”有不同的反应,总体的倾向是如何规制、减少或者抑制罢工行动。

1.学术界的研讨

我国学术界有关罢工权利的讨论发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远远早于近年来才出现的“潜机制”。进入本世纪以来,有关罢工权的研究文献呈增长趋势。郑尚元鉴于罢工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提出了罢工的必要性,认为需要对罢工加以规制以解决罢工现象的无序状态。常凯将我国对罢工权的立法规制上升到了“劳动基本权”的高度,指出,这一权利不是单独的或孤立的权利,而是劳动者权利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在罢工立法的一般意义上,是完善人权或公民权的需要。

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对发生的罢工个案做了分析。例如,任小平、许晓军对广东深圳“盐田国际”罢工事件的分析:张骞对东方航空公司飞行员罢飞事件的分析;田慧敏对2008年系列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的分析以及常凯对广东南海本田公司罢工事件的分析等等。其中,常凯基于亲自参与解决广东南海本田罢工事件的经验,发出了对罢工事件要“理性对待、合法解决”的呼吁。上述这些研究文献对我国罢工权的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建设性意见。

2.立法部门的活动

2010年夏季的工潮一方面启动了集体谈判,同时也促使地方立法机构和政府领导人开始重新审视现有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生的问题。例如,广东省和广州市、深圳市的立法机构正在就新的集体协商条例进行审议,希望能够对这一制度做出适当调整。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草案也在试图重建集体协商制度的同时,针对一系列罢工事件,从防范的角度做出了规制。不过,由于罢工权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律中并无明确的规定,各地方立法机构也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使用防止性的条款对停工和怠工行为做出规制,致使同一草案中的各相关条款之间缺少协调与一致。例如,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的 《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共有四个条款涉及到停工、怠工,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属于防止性条款,要求在发生停工、怠工时,要及时开展集体协商,禁止在协商期间或者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采取罢工行为;而在第五十七条中,又要求用人单位在违反有关条款而引起了停工、怠工行动时,不得以此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显然这一条款又有了承认停工、怠工行为合理性的内涵。

3.政府与全总的反应

在罢工发生之后,一些地方政府对其性质的认识和相应的对策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转变,例如,在广东南海本田公司的工人罢工开始后,南海区政府就明确了罢工事件属于劳资纠纷,解决的办法要让劳资双方通过谈判处理,政府不用其他力量强制性介入。所以在此事件中,当地政府没有动用防暴警察、公安武警等力量介入。在广州南沙电装公司罢工之后,广州市南沙区工会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指导公司工会召开工会委员紧急会议,要求工会委员积极行动起来,分头做好职工的安抚工作;随后立即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向职工表达工会支持职工争取合理权益的立场,并提出工会解决问题的思路,稳定了大部分职工的情绪。

针对当时发生的罢工事件,中华全国总工会于5月29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在这份文件中,全总提出了“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要求各级工会“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6月4日,全总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全力推动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等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7月4日,全总又提出要求,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及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并对逾期不改的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些文件表明,全总希望能够通过加强工会组建、推进集体协商等方式,将工人的罢工意愿导入通过工会要约行动来启动集体协商的轨道。

四、结论

罢工之所以能够成为集体谈判的启动机制,有着更为深刻的背景。它的出现说明,政府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劳资关系,正在逐渐成熟起来,认识到自己所应承担的角色,并开始关注劳资谈判对解决双方矛盾冲突的作用。罢工之所以能够使集体谈判得以启动,也需要资方的合作,尽管在更多的时候这种合作是在罢工导致高成本的前提之下才出现的,但毕竟实现了劳资之间的对话与沟通,并使管理方认识到了劳资之间的利益分歧可以通过谈判的方式得到解决。可以说,工人采取了罢工行动能否成功地启动集体谈判,确实有赖于政府和资方对各自角色的认可与承担。这些个案说明,我国的劳资关系正在向市场方向转变,转变的速度和成本将取决于三方的努力。

如果要避免高额的成本,自然就要减少罢工,这也正是学术界、立法机构、政府与工会都在一直探讨、研究的问题。但遗憾的是,这些探讨与研究都始终围绕着减少罢工这个主题,并局限在这个主题之中。实际上,三个层面的研讨至今仍然无法形成共识:学者们的主张是赋予工人罢工的权利;立法机构的立场是赋予罢工的合理性且有所约束;政府则通常要在考虑三方利益平衡等多种因素的情况下,作出不同的抉择。这种共识无法形成的局面,虽然为“潜机制”的出现提供了空间,但无助于达到减少罢工的效果。

笔者认为,需要对“潜机制”加以抑制,但抑制的目标并非仅仅局限于到底是限制罢工还是赋予罢工的权利,而应当是如何使集体谈判在无需罢工的情况下得以启动,劳资双方可以通过谈判达成真正有效的集体协议。因此,减少乃至消除罢工这种“潜机制”,必须要使工人们的诉求获得常规的、制度性的表达渠道,这就需要对现有的集体协商制度作彻底的改革,增加谈判代表身份的真实性与明确性、谈判过程的对峙性与合作性、谈判内容的现实性与广泛性以及在谈判中贯彻“真诚谈判”的原则。

1.关于“潜规则”的概念,见吴思著:《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奕局》,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

2.肖思思:《广州南沙电装公司加薪800元解决罢工事件》,“新华网”,转自“新浪网”。

3.廖竻锋:《每天超2亿元损失,南海本田罢工影响巨大》,载《汽车中国网》。

4.吴娓婷、陈勇:《广州电装停工72小时事件》,经济观察报,转自“凤凰网”。

5.郑尚元:《建立中国特色的罢工法律制度》,载《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

6.常凯:《罢工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载《学海》,2005年第4期。

7.见《深圳特区报》,2010年8月13日,A15版。

8.常凯:《南海罢工三重要启示》,载《人文与社会网》。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责编 王 阳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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