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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视野下我国检警关系之构想

2010-11-10毛雄斌

经济研究导刊 2010年29期
关键词:诉讼

毛雄斌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着侦查与公诉职责,两者在形式上有着不同的职权,但本质上同属于控诉方,即为了预防与惩罚犯罪。正因为两者同属于控诉方,必然存在着配合与冲突,便产生了对两者关系进行合理调整形成合力的必要。而调整二者关系的立足点主要是整合司法资源,防止因扯皮而拖延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因此,构建新型检警关系的本质也可以说是一种效率安排。从效率的角度重新审视我国的检警关系,就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检警关系提出构想,从而实现国家追诉权得以正确行使,刑事诉讼程序运作变得更加合理、有效的目标。

关键词:诉讼;形式诉讼程序;检警关系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216-02

一、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建构的警、检关系的基本格局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即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提起公诉,同时对法律规定的少数案件行使侦查权,还负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公安机关独立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之后,再把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活动在程序上被明显地划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与起诉相比,只是具体任务与作用不同,并无主次之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不附属于起诉,起诉也不统摄侦查。

另一方面,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公安、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主要表现为:

第一,检察机关对于自己认为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在侦查过程中,遇有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对撤销案件是否妥当有权监督。

第二,在有些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参加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活动。

第三,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还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要求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通知其予以纠正。

二、对我国现行检警关系的审视

我国刑事程序中的警、检关系模式,是建立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础之上的,是对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实践表明,这种模式对于充分发挥侦查机关的主动性及实现追究犯罪的高效率均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不过,从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和改进司法的角度看,我国的这种警、检关系尚有很多有待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调整检、警关系的规范不完备,有时可能影响国家对犯罪追诉权的有效行使

在实践中,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和撤销案件拥有监督权,但法律并未规定配套措施,使得监督权得不到保障。如公安机关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立案权,其立案后发现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可以撤销案件,而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纠正手段。

(二)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违法,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都是在进行书面审查和事后审查,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能在案卷中发现。可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及活动的被动性,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如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却会因无明显证据证明或是难以查实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处分,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

(三)检察机关与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相脱离,难以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活动进行指导,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其所作判断的正确性

在我国,由于检察官一般不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侦查权的相对独立性使侦查活动成为一种相对封闭的活动。另外,检察机关只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卷宗、证据材料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详细把握案件的全部情况,特别是侦查中的活动情况,这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判断的准确性,影响公诉质量,甚至最终造成误判。

三、完善我国的检警关系的效率构想

通过法理的分析和对现实检警关系的比较探讨,可以发现,合理配置警检之间的司法资源,科学调划两者的诉讼角色,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检中的主导和核心地位以实现侦检一体模式,是我国刑事司法侦检关系变动和改革的应有要求,也是刑事诉讼公正化、高效化的必要改革步骤。强化检、警关系中的制约机制,应当确立检察对侦查的指挥与控制制度。实现起诉权对侦查权的控制,需要赋予检察机关几个关键权力,包括完全侦查权、立案控制权和指挥侦查权。

(一)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完全侦查权

完全侦查权来源于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方的权威性和典型性。虽然检察机关事实上不一定亲自行使这些权力,但赋予这个权力是必要的,以便检察机关在必要时接管警察机关的侦查或者进行补充侦查。故此,我国在立法上应认可检察机关在必要时有权亲自侦查任何普通刑事案件,并有权直接从警察机关接管正在进行侦查的案件。

(二)赋予检察机关立案控制权

立案控制权是在警察机关实际上行使侦查权的情况下,为防止警察机关有案不立及擅自撤销案件的恣意现象的发生而赋予检察机关的。虽然各国有多种不同的做法,其程序操作可有以下三个要点:其一,警察机关在获得犯罪信息后,应统一报相应的检察机关决定是否立案;其二,检察机关在直接获取犯罪信息后,应直接决定是否立案;其三,已立案的案件欲撤销,应由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

(三)赋予检察机关指挥侦查权

检察机关指挥侦查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察机关亲自侦查案件时,有权调动警察力量进行侦查;二是警察机关侦查案件时,检察机关有权随时介入并发布各种指示、命令。国外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指挥侦查权,如法国、日本。我国要借鉴的做法,除了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此项职权以外,还应具体明确:其一,如果检察机关亲自侦查案件,检察机关有权调动警察机关的刑事警察协助侦查。其二,如果案件由警察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应享有以下具体权利:一是随时调阅案件材料权。目的是保证现代世界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保障措施。二是随时亲临现场监督权。主要指检察人员在警察机关采取各种侦查中的重大举措时亲自出场监督,具体包括提出各种要求、命令以及直接进行侦查等事项。

综上所述,合理配置检警之间的司法资源,科学调划两者的诉讼角色,确立检察机关在检警关系中的主导地位,是我国刑事司法侦检关系变动和改革的应有要求,也是刑事诉讼公正化、高效化的必要改革步骤。在具体的模式建构时,要突出和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实现侦控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内耗”。同时,建立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的统一把关制度,以确保侦查活动与起诉的协调统一和侦检活动的高度集中,促进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目标在司法实践中的转化和实现。

The idea of the relationship of prosecutorial organization and police bureau in the view of efficiency

MAO Xiong-bin

(Zhejiang province Wencheng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Wencheng 325300,China)

Abstract: Our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procuratorial organs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s, both in form, but different in essence the same indictment, to the parties to prevent and punish crime. it is because they are charged with, there must be co-ordination and confrontation, began to make reasonable adjustments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orm the essential efforts. And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asis of our judiciary is the integration of resources and the nonsense and delay action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Therefore, to build a new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of nature is kind of efficiency. from the efficiency of the police to closely reexamine our relationship, establishmen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cientific concept proposed by the country after right to lodge appeals to correct exercise,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peration has become more rational and effective.

Key words: proceeding; criminal proceeding ; relationship of prosecutorial organization and police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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