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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辟蹊径,巧用侦查对策查办贿赂案

2010-10-18本期主讲陈迎节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6期
关键词:受贿人梁某何某

【本期主讲】陈迎节

另辟蹊径,巧用侦查对策查办贿赂案

【本期主讲】陈迎节*

核心提示:打破常规先接触受贿人的做法属出奇制胜,本身存在风险性,搞不好欲速则不达,使案件搁浅,所以出奇要建立在掌握深厚的案件信息基础上,在此基础上把握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得到充分论证,能上则上,不能上就坚决不上,才能达到制胜的目的。条件不成熟,宁可暂时不办,也不能冒险和盲动。

在查办贿赂案时,我们通常的做法是:根据信息查行贿,掌握行贿抓受贿。这种做法的特点是由点到面,查清一个行贿点突破全案,成功率高,稳妥性好,准确性大。是保证我们办案成功的基本做法。不过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常规做法解决不了的线索。如行贿方经多方查找始终不能到案,或者举报线索内容模糊,可查度不高,对受贿人的情况说得很清楚,但说不出明确的行贿方。我们对此类线索往往做存查或缓查处理,这样做毫无疑问是符合侦查规范的,也是正确的做法。但在遇到此类线索时,我们能不能换一下思路,由受贿人入手,使查办贿赂案件的由点到面过渡到以面及点,拓宽查办案件的广度,扩大线索范围。

一、探索与尝试

2008年我们主侦组在局处领导的直接指挥下参与了两个系统案件的查办工作,上半年在查办图书出版业贿赂案时,按照市院的统一分配,我们接到的是农业出版社给多家发行单位行贿的线索,结果第一仗就碰了钉子,中国农业出版社四名业务员在社领导的统一安排下集体串供,把到检察院作证变成了合练台词,说法如出一辙,均否认给对方行贿,而且账目上也是以业务员个人领取费用的名义记账。在此情况下再强攻硬打收效不会很大。但当时面临的形势是,市院统一部署,要求各院反贪局必须在短期内有所突破,这就意味着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我们及时汇总信息,发现新华书店首都发行所的李某在证言中出现的频率很高,李某负责的农业出版社业务量很大,从已掌握的图书发行系统普遍收取好处费的情况看,该人的受贿嫌疑很大。基于以上分析和当时面临的紧迫形势,请示领导后,我们一改常规,直扑受贿人,李某到案后交待了全部受贿事实,除农业出版社,又引出几家行贿单位。由此从案件受阻到全面打开局面,并形成滚动发展。

下半年办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当时收到的案件线索内容含混,对行业内的收受贿赂问题说得挺大,到具体问题就含糊其辞了,大都是某院长某主任在国内该领域独霸一方多年,收取贿赂少则近百万元,多则一两千万,医药代表要排队送钱等等。而医药代表多数为临时聘用的外地人,行踪不定,特别是看到媒体宣传的中央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报道后,更是变得来无影去无踪,我们曾对一名医药代表进行了连续蹲守,但她很长时间不回住处,商请公安部门监控其通讯,发现其手机偶尔开机,绝大部分时间处于关闭状态。但时间不等人,这也是全市乃至全国统一开展的抓系统活动,形势要求我们要办得又快又好。为此我们自己做了大量完善线索的工作,利用行业内的知情人做走访咨询式的调查,全面收集外围信息,掌握该行业的基本特点和“潜规则”,找关键环节,抓发案规律。筛选线索,关注重点人。在细致排查的基础上,借鉴了办理出版系统案件的成功经验,决定还从受贿人入手,在报请局处领导批准后,一举从地坛医院魏某身上打开突破口,并挖出十几件受贿线索。

我们从2008年办案中尝到了甜头,去年开始有意识地把这种做法加以运用。有一件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房管员何某受贿的线索引起我们的注意,这个线索在去年已经作了存查,原因是涉嫌行贿的梁某查无下落。从现有材料分析,何某涉嫌受贿的可能性极大,如果以此为基础,接触受贿人何某,一旦取得突破,有可能牵扯出其他行贿案件,或者至少从梁某行贿线索中牵扯出更多的知情人,即使梁某仍找不到,也能通过间接证据定案。在得到局处领导的批准后,我们重新启动初查程序,为稳妥起见,首先对梁某的行踪作了更全面细致的搜索,梁某做事很绝,他的母亲早已离婚,父亲、叔伯、姑姑等亲戚均在国外且都被他申请为下落不明,他自己人户分离,属无业人员又居无定所,据说手机号一年换十几个,多方查找连婚姻登记处都去了,还是找不着这人。于是按照事先的部署我们直接抓了受贿人,经过审讯,何某交待了受贿的事实。根据审讯的情况我们及时获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何铁刚很快被批准逮捕。一件存查线索成功地转为立案案件。

去年9月初我组接领导交办的某银行行长受贿的线索,经过初查,焦点集中在某公司的一名财务总监身上,以他为突破口能直切要害证明该行长的受贿事实,加快立案进程,但这名总监是内蒙人已离开那家公司,去向不明。从行贿人入手看来行不通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局限于举报的内容,而是放宽视野,花费了一段时间对该行长的各项财产情况进行了最大限度的清查,在不被其察觉的情况下获取了大量信息,在合适的时机我们才接触了其上级单位,调取了有关材料,虽然向其上级单位三令五申讲明保密的纪律,但由于利害关系的驱使,上级单位还是从组织角度找他谈话,结果泄漏了对他进行调查的信息,造成客观上的打草惊蛇,这位行长紧急转移物品、托人打探消息,作了一系列反侦查的活动,但这一切恰恰暴露了他自己有问题,也坚定了我们打破常规直接接触受贿人的决心,我们的设想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支持,在抓捕该行长后,其供认了多起受贿问题,按照他的口供,我们找到某律师所合伙人,先证实了该行长收受律师所贿赂的事实,为定案打下了基础。

回顾以上四个案例,从打破常规先查受贿的做法看,我们经历了几个阶段:从查办图书系统案的被动应用到查办医药系统案的自发摸索运用,直到查办房管局系统、查办银行系统案件的自觉运用。从立案角度都取得了成功。为我们今后挖掘某些不成形线索的潜在价值提供了思路。

二、体会总结

关于转变侦查模式的话题已提了4、5年了,我们的侦查已经从单纯的抓人、拿口供、再完善证据转变为围绕证据组织侦查,毫无疑问这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但事物都不是绝对的,不能搞一刀切。从前把口供作为证据之王,以现在观念看显得有点“初级阶段”的味道,但我们可以反思一下,当年为什么这种观念会大行其道,因为在过去的办案实践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大量案件的成功办理证明抓口供是行之有效的。行受贿案件有自身的特点:很少留下物证、书证、目击证人,行受贿双方的说法是还原案件的主要证据,言词证据居于绝对地位,尤其是“一对一”的案件比较依赖口供,口供在贿赂案件中确实是证据之王。还有查办受贿工作的关键点还是要回到与受贿人的交锋上,证据再多,拿不下受贿人也会使案件大打折扣。从这个意义上讲,受贿人始终是成案的关键,在条件成熟时先制服受贿人能极大地提高侦查效率。所以我们要善于吸收旧观念中的合理内核,在侦查贿赂案件受阻时,要勇于和善于从受贿入手、抓口供。有个成语叫纲举目张,比喻抓住事物的关键,带动其他环节。文革中常说一句话:路线是个纲,纲举目张。在此套用一下:受贿是个纲,抓纲带全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1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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