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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取士”与汉代用人标准

2010-08-15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选官孝廉丞相

王 颖

(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四科取士”与汉代用人标准

王 颖

(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汉代的“四科取士”在严格意义上是公府辟召的标准,但在某种引申意义上却可视为汉代的总体选官标准。它包含着儒法两家不同的政治理念,以德取人和以能取人的不同入仕标准以及儒生与文吏的斗争和融合。

四科取士;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儒生;文吏

有汉一代四百余年,人才蔚为鼎盛,究其原因,与汉代的选官制度用人标准不无关系。而纵观所有探讨汉代选官制度的文章,或多或少都需引用以下一段文献:“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上文所引乃《续汉书·百官志》注引之应劭《汉官仪》所载东汉光武帝之诏书,又《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官仪》,载有一东汉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的一个诏书,内容与之略同,当为一制之重申。

这两份诏书向我们清晰地揭示了汉代选官有所谓“四科”的标准,但对于“四科”的性质,后人学者的解释却存在诸多不同。一种意见认为它是汉代察举的标准。例如劳干先生认为,“四科”“当然是指选察孝廉的标准说明”,[1]安作璋及黄留珠先生也认为“四科”就是汉代察举的基本标准。[2]312,89-90另一种则是方北辰先生的意见,其大略是:一、“四科”最初是丞相选拔属官的标准,二、至少在东汉前半期,它又是郎吏以外的官员的选拔标准。[3]而阎步克先生则认为:“就‘四科’本身性质而言,是丞相选拔属官的标准,直接将其视为察举的标准并不能成立;而结合其他史实,在某种‘引申’的意义上甚至可以把‘四科’视为汉代整体的选官标准。”[4]

就史料本身而言,方北辰先生和阎步克先生的意见更为公允。武帝之诏书,其文如下:“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上引之“世祖诏”,先叙当时的察举情况鱼龙混杂,后引丞相故事,再叙“四科”,确能使人认为要将“四科”作为标准来纠正现实察举的弊端,而且很多文章为了证明这一观点仅仅将文献引用到 “皆有孝悌廉公之行”,更易使人引起错觉。殊不知紧接其后的“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恰恰证明了光武帝要求征辟制度需严格按照 “四科”的标准来进行。东汉时丞相制已衍变为三公制,也就是说要求东汉三公按照西汉丞相之“四科”故事辟召僚属。“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之吏”,至此以下,方才是诏谕州郡长官察举需按“英俊、贤行、廉洁、平端”的要求“务尽实核”“授试以职”,如若不然,“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可见,此诏书虽对察举和辟召均有要求,但泾渭分明,不能混为一端,诏书所叙之“四科”,自不能直接视为察举的标准了。

前引“世祖诏”所言“四科取士”之“丞相故事”,可以在卫宏《汉旧仪》中找到:“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皆从同秩补。以为有权衡之量不可欺以轻重,有丈尺之度不可欺以长短,古法虽圣犹试,故令丞相设四科之辟,以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不宜者还故官。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节贞白;二科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科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科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照奸,勇足以决断,才任三辅剧令。皆试以能,信,然后官之。第一科补西曹南阁祭酒,二科补议曹,三科补四辞八奏,四科补贼决。”方北辰先生据此指出,“四科原为从同品秩官员中选拔丞相府属官的标准”。又《续汉志》注引《汉官》记太常、卫尉等官员之属吏中有“四科”若干人不等,方北辰指出他们就是按“同秩补”的规定被选拔到丞相吏员中之人。这一判断无疑是坚实可信的。从《汉旧仪》看,根据“四科”被丞相辟召者,所任之官如西曹南阁祭酒、议曹、四辞八奏、贼曹决曹等,皆为相府属吏。故“四科”为丞相辟召标准,非察举标准。

由上可见,“四科”本为丞相辟召标准,但是否表明它与汉代选官用人标准无涉呢?

两汉选官制度,是两汉地主阶级为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统治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选拔统治人才的政治制度。它的途径非常广泛,包括察举、征辟、任子、纳訾等多种形式,其中又以察举和征辟为最常见的形式。

征辟包括中央征聘和部门自辟两种。征聘原是皇帝聘请顾问,后逐步发展到征召有名望的人入朝参政,被征者或为品学兼优的名士,他们虽无一定官职,但名气很大,在地方有相当的影响和势力,《后汉书·逸民列传》[5]载:“韩康,……家世著姓,……遁入霸陵山中。……桓帝乃备玄纁之礼,以安车聘之”;或现任或曾经担任过官吏,虽官职较低,但有颇有才干,并有一定的知名度,因而被皇帝慕名征召。《后汉书·儒林列传》载:谢该“仕为公车司马令,以父母老,托疾去官。……诏即征还,拜议郎。”[5]而辟除又称自辟,是公府与州郡自选属吏幕员的制度。即由丞相府、太尉府、御史大夫府推荐自家机构的优秀属官出任中央官和州郡地方官以及地方长官自行选拔幕僚属员。被辟除的人,多种多样,有郡县官吏,有孝廉,有隐居的处士,还有其他官吏。“萧望之为御史大夫,除(薛)广德为属……。”西汉“孙宝,……以明经为郡吏。御史大夫张忠辟宝为属。”东汉李膺“初举孝廉,为司徒胡广所辟,举高第,再迁青州刺史。”公府辟除须以“四科”为准,有诏为证,自不待言,即使是皇权时代高高在上的九五至尊征召臣民也非随心所欲、随性之至,亦须或能为师或能为官,对其统治有助益,对其声誉有推崇。能为师者,需德才兼备,不脱于“四科”之前两科;能为官者,应明法察奸,未离于“四科”之后两科。虽无史料加以佐证,但从逻辑上我们不难推断出这一结论,因为作为天下共主的天子又岂会罔顾身份征召泛泛之辈?可见,若将公府辟除的“四科”标准推而广之扩大到整个征辟制度也并非没有道理。

而作为两汉铨选任用官吏最主流形式的察举,其本意就是自下而上考察和推选人才。由丞相、列侯、刺史、郡守等推荐,经过考核合格即授官职。其制度始自汉文,至汉武时代方才正式完备,此论断业已成为学界共识。汉代察举的科目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和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明阴阳灾异、勇猛知兵法、有道及其他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而除了孝廉和茂才为岁举常科外,其他科目均是皇帝根据形势需要而专门指定的特科。至于汉代察举的标准,安作璋先生认为“大致不出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大体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两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决定。”[2]312如安先生所言“单举一两科,或全举四科”,若“科”按科目之意解释,则符合文献原意,因为“辟召四科”原本就是按类划分按科召人,但在此显然不能适用,因为察举科目繁多,并不仅仅限于四类,可见安先生定是将其作为察举优秀人才的标准,认为汉代有时只按一两科的标准举人,而情况特殊时或有特别需要时即符合四科标准的全部推荐。上文已证,“世祖诏”所述的“丞相故事,四科取士”是“辟召四科”,能否引申为整个察举制度的标准,我们还要参考察举诸科目举人的准绳与要求。

孝廉科是每年进行的察举常科。孝廉,颜师古释义:“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6]前者指孝事,后者指廉政。汉代标榜以孝治天下,可见此科的重要性,据黄留珠先生考证,自武帝元光元年起,两汉留名史册的孝廉共623人,为两汉仕进的主要途径[2]102。黄先生还著有《“举孝廉”与单一“举孝”、“举廉”的关系》一文[2]90,阎步克先生在其著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中也有《察廉、廉吏与孝廉》一节[7],阐述了廉、孝、孝廉间的联系与区别,在此并不赘述。

茂材,西汉称秀材,东汉因避光武帝刘秀之讳而改为茂材。茂材主要指才干和节义,虽也为常设科目,但在西汉时并非岁举。元封五年,汉武帝始诏举茂材,据黄留珠先生考证[2]159-161,《汉书》所涉“茂材”之文共有18条,西汉一朝有文字记载的茂材共14人:刘辟疆、刘长乐、赵广汉、龚胜、郇越、萧咸、冯逡、薛宣、尹赏、师丹、辛弃忌、张延寿、陈汤、班回。而至东汉初,茂材变为岁举科目。《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云:“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诏书,三公举茂材各一人,……光禄岁举茂材四行各一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材各一人。”黄先生考证史书留名之东汉茂材共计62例[2]162-169,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茂材的要求比孝廉科更高,故在东汉虽同为岁举常科,但是人数上还远远不及孝廉。

察举常科之外的各科,皆属特科。门类繁多,先叙述如下:

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是两汉察举中经常使用的特举名目,有时统称为贤良,有时则分开称呼。实则两类应有差异:所谓“贤良”,字面意义比较容易理解,是指才干出众,德高望重者而言。“方正”者,必然公正无私,作风纯正,据有刚正不阿、廉洁奉公,敢直言极谏的高尚品德。可见贤良方正者,即谓德才兼备之人也。而贤良文学的侧重点无疑应在“文学”上,当时的所谓“文学”,如用来指书,则为经书;如若指人,则为儒生。文景时的晁错、汉武的董仲舒、公孙弘等就是以贤良文学的名目被选举任用的。

明经,即通晓经学。汉世取士,自武帝尊崇儒术之后,便极重经学。西汉时以明经入仕的有龚遂、孔安国、眭弘等。因为明经可以入仕,所以当时还流传了这样的谚语:“遗子黄金满籯,不如一经。”[6]东汉时,随着统治者对经学的进一步倡导,察举明经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明法,即通晓法律。汉代统治者阳儒阴法的统治理念,学界已为共识。其选官时除重视儒生外,把通晓律令文法也作为察举的科目之一。当时以明法出仕入相者不乏其人,其中的代表人物,如郑崇,以明法晋升御史;陈宠以谙熟律令晋为尚书等等。

明阴阳灾异,虽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但其出现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深刻的社会原因。汉代崇奉阴阳五行,加之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学说的出现,君臣士庶无不相信阴阳灾异与国家政治息息相关。因此,每当出现大的自然灾害,统治者便寄希望于天地鬼神,而精通阴阳五行者,自然也成为统治者索求的对象。

尤异即政绩卓著者。此科始于西汉宣帝年间,察举对象仅限于具有优秀政绩的在任官员。两汉时期自尤异科察举晋升的有赵广汉、张奂、童恢等人。

治剧与尤异是姐妹科。当时的郡县分为剧、平两类。所谓剧,就是难治理的郡县,为此特意通过察举手段选拔能治剧的官员,付其大任,此科曾吸引过不少雄心勃勃的治国之士,何非、尹赏、陈遵等均是能治理复杂郡县的典型人物。

勇猛知兵法科的察举,就是选拔将帅和武艺超群的军官,一般认为始于成帝。

根据以上察举各科的名目、要求和标准,我们不难发现,“辟召四科”的标准是适用于察举各科目的,例如贤良方正、孝、孝廉、茂材等科,亦需“德行高妙,志节清白”;贤良文学、明经、明阴阳灾异也需“学通行修,经中博士”;“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是明法科的最好注解;“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之人也才能被举为治剧、尤异、勇猛知兵法等科。因此,从察举各科品评标准以及内容而言,结合事实,在某种引申和发挥的意义上讲,“辟召四科”又确实可以看作察举的标准。

而从察举制度的发展过程而言,我们也不难看出它与“辟召四科”的关联。据卫宏之《汉旧仪》,西汉之秀才又由丞相依据“三科”加以擢用:“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诏选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仆射、郎中令,取明经;选廷尉正监平,案章(按此处有误),取明律令;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显然,这明经、明法、能治剧三科与“辟召四科”的后三科性质相同,由此,“四科”原则被直接运用于秀才之举。东汉顺帝阳嘉年间,尚书令左雄改革察举,由三公府对孝廉分科考试,“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即以儒生、文吏分科。其后不久,黄琼“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选,专用儒生文吏,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竟施行。”[6]由此,孝廉察举也正式采用了经学、孝悌、文吏、能从政者的“四科”,而这于前述的“辟召四科”基本上是一一对应的。这再度显示了“四科”可以看成汉廷的总体选官标准。

“四科”能成为汉代征辟甚至是总体的选官标准,有其深刻的政治背景。在先秦,儒家与法家形成了彼此对立的政治思想。儒家崇“王道”,这包括“为政以德”的“德政”思想,教民以德的“教化”任务,以及有精通典籍、恪守德义的“士君子”治国的“人治”思想;而法家崇“霸道”,把秩序与强权、把一个高度精密可靠的巨大官僚专制政权的有效运作视为至上目标,其理想的行政人员,正是那种服从权威、奉法行令的文吏。汉家统治者已从“秦任刀笔小吏,凌迟至于二世而天下土崩”的前车之鉴中,认识到单纯的文吏政治不可尽赖,遂转崇经术,学人特别是儒生源源进入汉廷。自汉武帝开始的儒表法里是汉朝也是中国历代帝王心照不宣的为政之道。汉儒的参政,使独任“霸道”的秦政转变为“霸王道杂之”的汉政,因而,在选官制度与选官标准中,也明显地体现了这一趋势。“辟召四科”的前两科以及具有鲜明“进贤”、“贡士”色彩的贤良、孝廉等察举诸科,充分的适应了儒家的以政为德、教民以德、以及由恪守德义的君子贤人任官以“轨德立化”的思想,体现了一种在选官上“以德取人”的标准。但“以德取人”并不是王朝选官的唯一方针。汉家政治的“霸王道杂之”,对吏能依然十分重视。“辟召四科”的后两科以及明法、尤异、治剧等科就是法家文吏派主张选官以吏能的最好体现。尤其是在东汉建立后,“柔道”与“吏化”兼举并用,意识形态上儒术仍被尊崇,但在行政领域中,王朝着意强化吏治,入仕的儒生文吏化倾向日益严重。

“辟召四科”形式上分为四途,实际上大略可以分为两类:儒家主张“经明行修”,所以德行科和明经科也即前两科是面向儒生的;法家文吏派“吏道以法令为师”,所以明法科与治剧科亦即后两科,都是面向文吏的。王朝选官面对儒生、文吏两大群体,选官标准则用“四科”,是汉家统治者在总结前人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孕育的,由此,至东汉儒、吏日趋融合,继续推动着选官制的进化,并在曹魏时产生了新的选官制度,此乃后话。

[1]劳干.汉代察举制度考[J].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七本

[2]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M].山东:齐鲁书社,1984;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

[3]方北辰.西汉的“四行”与“四科”[J].文史,第二十三辑

[4]阎步克.汉代选官之“四科”标准的性质[A].阎步克自选集[C].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5][宋]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7

[6][东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7

[7]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

K232

A

1009-9530(2010)01-0085-03

2009-10-25

王颖(1985-),女,江苏常州人,苏州大学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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