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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妇女解放视域下的男女关系演变

2010-04-13

关键词:束缚苏区男子

杨 会 清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03)

一、妇女解放运动的初启与男女关系的混乱

从广义上讲,男女关系是人与人关系的一种形式,也是社会上男人女人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土地革命之前,苏维埃区域的男女关系总体上是一种压迫歧视和依附顺从的关系,并长期保持着稳定和平衡。当然,这一稳定和平衡的关系并不表明它就是合理的,相反,这一关系中充满着不人性和不平等。而中国共产党开展妇女解放运动的终极目标,即在于打破这种不平衡,消除其中的不人性和不平等,以实现男女的真正平等。几千年来,中国妇女一直受着封建旧礼教的束缚。其受压迫的程度,又往往与该区域封建势力的强弱成正比。我们知道,当时的苏维埃区域多为中国最偏僻之地,封建势力极为强大,因而妇女受到的压迫也极为严重。总的来说,封建旧礼教对苏区妇女的束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男女界限。受封建旧礼教影响,成年男女多不接触,即使谈婚论嫁,往往也要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此,康克清在回忆自己在参加革命前的经历时曾谈道:“当时我有了一个新的问题:我的养父虽然是一个共产党员,但他的思想却仍然是封建的,他预先议好一场婚姻,要我嫁给一个素不相识的店员,而且已着手准备婚礼了。我想逃走,但养父却把我锁在一间小房子里。”[1]61为保持男女之间的界限,妇女往往不能和男子一样在社会上抛头露面,她们完全被束缚在家庭中,极少能够参与政治和社会工作。二是男尊女卑。在当时,妇女必须完全遵行“三从四德”等封建礼教的束缚。在家庭中,她们除了要受“政权”、“神权”、“族权”三大绳索束缚外,还要受到“夫权”的压迫。1930年5月,毛泽东在江西寻乌县调查时发现:“女子的劳苦实在比男子要厉害,她们的工作不成片断,这件未歇,那件又到,她们是男子经济(封建经济以至初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劳动工具。男子虽已脱离了农奴地位,女子却依然是男子的农奴,他们没有政治地位,没有人身自由”。[2]240而在赣西南地区,“在那边古来的习惯,一般女子除助男人出去耕田外,他回家要做饭,及家里其他一切事情,同时他的生活更比男人要苦得多(比如男人做事回来或要购点好菜吃的时候,那边大部分男人要吃酒)女子是没有吃的,并且女子吃饭除五十岁以上的老婆婆外,青年女子及成年女子,统统没有资格上桌吃饭的,其余穿衣方面,什么一切都比较男人要苦点”。[3]12三是婚姻不自由。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包办婚姻、买办婚姻以及童养媳等现象普遍存在。像湘鄂赣地区的恶习:(1)重男轻女,所以妇女享有经济教育权利很少。(2)喜养童养媳,兄弟相继。[4]69而这一婚姻制度,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不人道、最无人性的制度。对此,蔡畅曾回忆道:“强迫包办的买卖婚姻,造成了家庭中地位的不平等,花了钱的翁姑,丈夫,对买来的媳妇可以任意打骂、欺凌。妇女在家庭中仅有的权利就是俯首干活和生儿育女。一旦生多了女孩,还要再加一层歧视和虐待。有些女孩刚出生就被溺弃。那时候,女人真是伴着灾难而出世的,悲剧的一生往往又都是从嫁人开场。”[1]236-237在土地革命之前,苏区的男女关系在总体上是一种压迫歧视和依附顺从的关系,但受封建礼教的长期影响,她们并不认为上述现象是什么有乖常理的事。因而,这一关系总体上又保持着某种稳定和平衡。大革命失败后,中国的革命重心逐渐由城市转入农村。从各国解放运动的经验来看,革命的成败取决于妇女参加运动的程度。因此,要实现革命的胜利,就必须把占人口一半的妇女动员起来。而要动员苏区妇女,就必须打破封建旧礼教对她们的束缚,必须实现她们的政治经济诉求。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妇女解放的政策。1928年1月,《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规定:“凡从事劳动及不剥削他人以为生活的男人和女人,如工人、农民、士兵和其他贫民,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5]72这样,就使妇女在历史上第一次获得了与男子同等的政治权利。同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规定:“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土地)。”[5]211也就是说,妇女可以获得和男子同样多的份地。这样,就为打破男尊女卑观念奠定了法理上的基础。为打破男女界限,使妇女积极参与社会政治工作,各苏区还强调要保障妇女的生产、文化教育等权利。1929年8月,中共湖南省委规定:“割据区域内,应有妇女教育之设施,创办各种妇女学校,设立妇女的工厂,奖励妇女学习职业。”[6]98与此同时,共产党还广泛实施男女婚姻自由的政策。1929年4月,红四军在宁都制作了许多宣传标语,其中有:“废除压迫妇女的旧礼教”“打破包办婚姻”“禁止童养媳”[7]9等。因受封建旧礼教的长期束缚,一旦解除这种束缚,苏区妇女的斗争情绪自然会非常剧烈。对此,毛泽东在寻乌调查时发现:“各处乡政府设立之初,所接离婚案子日必数起,多是女子提出来的。男子虽也有提出来的,却是很少。十个离婚案子,女子提出来的占九个,男子提出来的不过一个。”[2]241在妇女得到解放的同时,传统男女关系的平衡也随之打破。而这种平衡被打破后,因制度建设未能跟上,宣传也不充分,结果导致了男女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的混乱。对此,周月林回忆道:“宣传婚姻条例后,对妇女有利,但又出现一些乱来的现象。比如有的女子今天跟这个好,明天又跟那个好。”[1]152在鄂豫皖苏区,“在许多红军士兵过去定了婚的,现在多废了约,但是他回来要结婚,找苏维埃要老婆,骂苏维埃,要杀死与他离婚的(废约)女子等事,在黄安、麻城、光山、罗山等县都在发生的。”[8]5591930年5月,毛泽东在江西寻乌县调查时也发现:“建设政权不上一月,男女问题已经闹得不亦乐乎。有一乡拒绝县政府派去的宣传员,他们说:‘同志!你晤要来讲了,再讲埃村子里的女人会跑光了!’……城郊一乡跑了十几个妇人,她们的老公跑到乡苏维埃去哭诉。乡苏维埃在老公们的迫切要求之下出了一张告示,上面说道:‘—般青年男女,误解自由,黑夜逃跑,纷纷找爱。原配未弃,新爱复来。似此养成,似驴非驴,似马非马,偷偷摸摸,不伦不类……。’这篇告示,明显地描画了成年老公们的呼声。”[2]242上述例子,实际上也鲜活地反映了妇女解放运动对苏区传统男女关系的巨大冲击。

二、妇女解放运动的推进与男女关系的磨合

对于前一阶段男女关系的混乱,各苏区并未因噎废食,而是决定通过深化妇女解放运动的途径来解决。针对妇女运动中出现的制度不完善、宣传不充分等情况,苏区这一阶段着重于从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大宣传教育方面出发,以推动苏区男女关系的进步。为了打破苏区的男女界限,实现苏区的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苏区政府这一时期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1930年9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中规定:“苏维埃国家根本法最大原则之三,就是不但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定出合理的不受一切宗法封建关系和宗教迷信所束缚的男女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的法令,承认结婚离婚的自由,而且还要实行各种保护女性和母性的办法,要发展科学和技术,使妇女能够事实上有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的政治文化工作。”[9]4这样,苏区就在法律上消灭了一切男女不平等的痕迹。针对妇女受经济的束缚而得不到真正解放的情况,苏区婚姻法明确规定:“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的身体许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关于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负担。”[3]33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男女同居所负的公共债务,归男子负责结偿”,“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种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3]35等。上述规定之目的即在于减少男子随意抛弃,随意与人结婚的现象,从而保障妇女不受摧残的权利。为解决苏区男子参加红军的后顾之忧,各苏区还陆续地出台了一些保障军婚的条例。像江西兴国规定:“有男子未去当红军以前,女子未提出离婚而男子去当红军后,女子就旋即提出离婚,政府则当询问离婚原因,如因生活困难,或家庭里的困难,政府当设法维持安慰女子不要离婚,如该女子与他人发生爱情后要离婚时,也要征求男子的同意,免得害红军士兵了。”[3]25这一点,则是从苏区的实际考虑的。二是建立妇女组织,保障妇女各项权益。像赣西南地区规定:“妇女除参加赤队少队外,应有单独组织,自后有一部分地方(西路南路等)组织了妇女工读社,及妇女识字社等。”[3]131931年4月,皖西北特委曾指示霍丘县委:“成立妇女改善生活委员会,来专门讨论妇女本身一切改善问题,吸收劳动妇女到政权方面,到党的方面来,组织妇女到参加革命工作的一切团体,加强对妇女的教育。”[10]392通过这一方式,不仅使不同阶层、不同能力和志趣的妇女组织起来,一起参与社会政治工作,而且围绕着这些基本组织,把会员和非会员组织在各种不同的工作队中,从而建立会员们的日常生活和吸收积极分子入会。三是加强对男女关系的教育和引导。由于受封建礼教的束缚,传统的男女关系可谓是根深蒂固。如果斗争搞得过于激烈,是很容易会引起群众愤恨的。而在残酷的战争环境下,共产党需要力量的团结。因此,需要对混乱的男女关系进行教育和引导。1929年11月,湖南省委致信浏阳县委时曾指出:“关于恋爱问题,如果未牵及工作,自是不重要的小问题。……同时,应指出性的浪漫行为,是小资产阶级的劣根性。凡是因个人恋爱而妨碍党的工作行为,无产阶级的党是绝对不容许的。”[6]162-1631931年12月,鄂豫皖苏区要求:“根据苏维埃所颁布婚姻条例,从宣传教育中使广大群众了解,自动地起来反对‘朝三暮四’、‘一杯水恋爱’的混乱现象。如有故意违反苏维埃的婚姻条例,乱闹恋爱,这无异给敌人以破坏我们政治影响的材料。”[8]524采取上述措施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推动苏区妇女的解放,并造成苏区男女关系正常发展的正确舆论。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推进,苏区妇女的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男女关系也得到了相应的改善。一是男女界限初步被打破。1931年6月,中共皖西北特委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指出:“青年妇女工作情形,整个说来,有百分之八十都出来参加革命工作了,并在各地方青年女子同样负站岗、戒严、放哨工作。”[10]473比较而言,青年妇女参加革命的积极性显然又要高于成年妇女。对此,团鄂豫皖中央分局在给团中央的报告中曾指出:“青年妇女一般的说来参加革命比成年妇女要积极,成年妇女看见青年到处去开会,夜里也与男子在一块开会,甚至有些还闹恋爱便说青年是浪漫,不是叫什么工作,青年便说成年老腐败封建等等。这样就形成了青年与成年的对立(各县都有)。”[8]559二是混乱的男女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1932年5月,赣东北苏区的妇女工作报告中指出:“因为女子在数千年封建礼教压迫之中解放出来,过去专制买卖婚姻,毫无半点感情,故多破裂,这是一般的离婚原因。提出离婚的比较女方要占多数。离婚结婚都是依照婚姻法的,没有发生混乱状态,政府解决婚姻问题也是很正确的,根据婚姻法执行,在四、五、六三个月全省统计离婚有809件,结婚656件。”[3]428但是,因婚姻条例颁布时间不长,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因此苏区的男女关系虽有所好转,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像皖西北苏区,“现在妇女生活改良委员会成立了,她们的问题也敢提出讨论,但因该会初成立,负责能力差,并不了解该会意义,也有男女纠纷,该会将男吊打,不交苏维埃,现已正确指示纠正男女对立现象”。[10]4681932年,赣东北苏区的横峰县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位女团员因开会回家比较晚,她的丈夫说:“以后到什么地方去,向家里讲一声到什么地方去了。”女团员第二天就向苏维埃政府报告说:丈夫不准她外出,要求离婚。政府就将她的丈夫关到黑屋里。结果导致村中300多位农民自动召集大会,全体向苏维埃政府交涉,请政府释放,并提出:如不释放,全村男子将决定都不要老婆。后来苏维埃政府不得不召集会议,决定释放男子,并处罚女团员。[3]418二是婚姻关系走向了两个极端。像皖西北地区,“婚姻问题亦是最严重的问题,霍邱绝对禁止离婚,离婚就要坐禁闭室,并提出婚姻绝对自由,形成两种极端”。[8]2891931年12月,鄂豫皖中央分局妇委会指出:“各地婚姻表现了两种极端错误现象——划分男女界限,避免接近,做了封建势力的尾巴;过分腐化浪漫,专闹自由恋爱,发现婚姻混乱现象,甚至有残害私生子(陂安南)的残忍举动。”[8]521-522三是女子对男子的依赖思想难以完全打破。像中央苏区的胜利县,“古龙岗江口赖村半径等处的小足妇女也实在多,虽然有少数放了足,也还十分不够的,大概还有十分之八小足婆,我们宣传她又不听,坐在家里好像寄生虫,不专做革命的工作,专靠老公儿子维持生活,所以阻止男人当红军,也就是这些小足婆最厉害”。[3]65事实上,无论是惯性发展也好,还是矫枉过正也好,出现上述情况,都很正常。这是因为,受几千年的封建礼教影响,男女观念的转变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上述的冲突,自然也是其中调适的主要内容。小脚妇女没有完全的劳动能力,在经济上很难实现独立,而苏区相关的保障制度也未能完全跟上。

三、妇女解放运动的深入与男女关系走向和谐

随着革命形势的不断发展,苏区大量的男子走上前线。那么,如何保护男子参军打仗的积极性?如何实现男女的合理分工以及如何树立正确的男女关系等问题即提上了议事日程。在这一背景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通过深入妇女解放运动、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以及打击不正确男女关系等方法来推动苏区男女关系的和谐发展。为了应对前一阶段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苏维埃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深入妇女解放运动。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针对男子参加红军后家庭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临时中央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红军战士在服务期间,无劳动力耕种家中田地或分得之公田,应由苏维埃政府(区政府计划,乡苏维埃政府执行)派人帮助全部耕种、灌溉、收获工作,所派人工每年不得少于五十工。红军战士家中缺少劳动力的,应按其需要予以补助。”[3]55除此之外,红军家属还拥有免捐税、免房屋租金及优先购买紧缺商品等权利。这样,不仅可以解除小脚妇女们因缺乏青壮劳动力而产生对男子的依赖感,而且可以树立军属的荣耀感。二是保障妇女各项政治经济权益。这一时期各苏区的县、区、乡都成立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而改善委员会的宗旨是:“为使劳动妇女能切实地享受苏维埃政府对于妇女权利之保障,实际取得与男子享受同等的权利,消灭封建旧礼教对于妇女的束缚,使她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真正的解放。”[3]55为保障妇女参加政权和社会管理的权利,苏区政府还鼓励妇女积极参加选举运动。像湘赣苏区规定:“参加政权的妇女,必须要经过群众路线选举出来,要吸收为群众可拥护的分子,极力排除群众所讨厌的腐化、浪漫分子出苏维埃政权机关,同时在全苏大会选举运动当中,必须要号召广大劳动群众参加这一选举运动,选举劳动妇女代表出席全苏大会,并提出意见与要求交全苏大会讨论。”[3]228通过广泛和深入的选举运动,不仅有力地保障了广大妇女的政治权利,而且将那些浪漫化、封建思想浓厚的妇女排除在政权之外。三是严厉打击不正确的男女关系。当然,这一斗争的对象并不完全是女子。像1934年3月,江西苏区就提出:“以兴国妇女热烈参加赤少队的例子去鼓动,去开展斗争,反对忽视与看轻妇女力量的机会主义观点,反对与打击任何阻止妇女加入赤少队的分子。”[3]166这一时期,相关的斗争口号还有:“反对妇女扯尾巴,与扯尾巴的妇女作斗争!”[3]134“谁忽视妇女工作,谁就削弱革命的力量,谁就是右倾机会主义者!”[3]217以及“反对留恋老公不归队的可耻现象”,[3]360等等。除此之外,苏区政府还加强了宣传的力度,不再空谈反对“贤妻良母”的口号,而是通过塑造出无数个革命的模范妻子、模范母亲以至模范女儿、媳妇、婆婆等。例如革命歌谣《耕田能手李玉英》,其中唱道:“长冈妇女李玉英,学习农活下功夫。毛泽覃称她为能手,奖给一条‘模范牛’;还奖一条蓝围裙,上绣镰刀和斧头。”[11]153上述措施,不仅有利于推动苏区男女的真正平等,也有利于在苏区培育正确的男女关系观念。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深入,传统男女关系在苏区得到了极大的改变。一是男女界限被进一步打破。这一时期,苏区妇女和男子一样,不仅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任务,而且在经济建设、文化教育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像政治上,她们已经摆脱了家庭的束缚,并全面参与到政治和社会工作中来。对此,蔡畅回忆道:“到1933年,江西苏区16个县,就有县一级的妇女干部27人,兴国一个县有20多名妇女担任乡主席。还有很多妇女当选为优待红军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卫生委员会、粮食委员会等部门的委员,在苏维埃政权建设方面发挥了骨干作用。”[3]240即使是平时的群众大会和示威活动中,“妇女群众成为一支主要的队伍,就是小脚老太婆也去参加”。[3]168在经济上,她们不仅实现了完全的独立,而且成群地进入生产战线中。对此,王首道曾撰文指出:“兴国妇女参加主要生产事业的有二万以上,学好犁田耙田的八千以上,能耕种割禾等附带劳动的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瑞金也快要赶上兴国,参加生产的有两万,能犁耙的也在八千以上,其中红军家属占多数,在扩大红军最多的兴国瑞金不仅生产没有减少,而且在群众劳动热忱之下,苏区的生产反相当的增加了。”[3]208-209在文化教育上,她们不仅自身受到了教育,而且开始主持苏区的教育。对此,毛泽东在“二苏大”中曾指出:“在兴国等地妇女从文盲中得到了初步的解放,因此妇女的活动十分积极起来。妇女不但自己受教育,而且开始主持教育,许多妇女是在作小学与夜学的校长,作教育委员会与识字委员会的委员了。”[3]149二是男尊女卑观念也被完全打破。随着苏区妇女地位的提升,传统的男尊女卑的观念也荡然无存。1933年1月,湘赣苏区青妇部报告中指出:“一切过去封建旧礼教的束缚如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三从四德,守节……等已经大部分废除了,在永新莲花茶陵安福吉安各地这些现象差不多已经完全没有。”[3]283在此基础上,苏区的男女关系得到了重构,并朝着平等、互助的方向不断发展。1934年8月,王首道在《模范红军家属运动》一文中写道:“在太雷、博生等处许多小脚妇女也都积极参加生产了,他们了解自己的束缚,经常在田野里唱着解放的山歌‘如今世界唔比先,劳动妇女学犁田,英勇哥哥前方去,后方生产涯担承。’”[3]208-209而危秀英回忆道:“由于妇女在生产方面显示出智慧和力量,家庭也变得更加和睦团结。一些公公婆婆看到儿子参军去了,家里还有这么能干的媳妇,好高兴,家家和睦一条心。”[1]259这一切都说明,苏区的妇女已经获得了真正的解放,苏区的男女关系亦逐渐向平等、互助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在革命动员的旗帜下,中国共产党在推动妇女解放和革命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苏区男女关系的正确发展。这一实践,不仅是平等、自由理念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也是妇女解放在人类历史上的一次伟大胜利。正如毛泽东在“二苏大”上指出:“这种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打破了中国四千年束缚人类尤其是束缚女子的封建锁链,建立适合人性的新规律,这也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胜利之一。……就拿婚姻制度一件事来说,苏维埃区域与国民党区域,也是两个绝对相反的世界。”[3]149这一运动,对当代的妇女运动仍有一定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1] 江西省妇女联合会.女英自述[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

[2] 毛泽东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 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1927~1935)[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4] 刘云.湘鄂赣苏区革命文化史料汇编[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

[5] 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党史资料征集编研协作小组,井冈山革命博物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上册)[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

[6] 湘鄂赣革命根据地文献资料(第一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7] 刘云.中央苏区革命文化史料汇编[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4.

[8]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编委会.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

[9] 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10]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编委会.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3册)[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

[11] 危仁晸.江西革命歌谣选[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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