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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感之审美

2009-12-21

都市家教·下半月 2009年11期
关键词:陆先生手稿马克思

祝 楠

美感是感性的,无论对中国那一派美学来说,《巴黎手稿》中包含的美学思想都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它不仅对审美发生学美具有纲领性意义,而且对审美价值研究极具启发意义。但无论那一派美学家从《巴黎手稿》中获得怎样的美学理论资源,得到怎样的启迪,有一点,我认为应当达成共识,即《巴黎手稿》不是马克思的美学著作。马克思的确有天才的美学思想,但马克思并没有建构并完成自己的美学理论。这是美学的缺憾,但不是马克思的缺憾。马克思之所以伟大,就因为他是真正把社会科学变成科学的理论巨人,他是以非常严谨的科学态度对待自己的理论研究的。众所周知,《巴黎手稿》全称是《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的经济学思想在《手稿》中已作了充分展开。但其后,马克思却用了数十年的心血来完善自己经济学体系,临终《资本论》还没有完稿。每当我读《资本论》时,都会为马克思博大学识缜密逻辑所深深折服。因此,我们应以同样严谨的科学态度来对待马克思的理论遗产包括美学遗产,不应轻言“马克思美学”,更不应自称为“马克思主义美学”。前苏联有一个很坏的学风,即轻帅地拼凑或建构各种“马克思主义”学说,包括“马克思主义美学”,借马克思的招牌吓人。如果马克思地下有知的话,我想,他肯定会像他晚年严正声明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一样,否认自己是“马克思主义美学家”!陆先生的译校,可以从此终结国内学者继续从“两把”不同“尺度”角度对“美的规律”推演的努力(晚近的这种努力见《云南学术探索》97年3期发表的《试论“尺度”与“美的规律”的关系》一文),不再把“合规律、合目的性统一”作为对马克思“美的规律”的阐释,可以很好地起到“优化”美学“资源配制”的功效。当然,这并非是对“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统一”命题的否定;只要这一命题能揭示审美发生规律并适应于某种美学阐释,它就是合理的美学命题,只是不要再把这一命题归在马克思名下便是了。同时,我也赞同朱先生对陆先生的批评。我认为陆先生把自己的美学理论建立在对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重新阐释上,从方法论上便是不可取得,而正象朱立元先生已经指出的,若干结论,实际上是在不自觉地逻辑偷换中获取的。如果我理解的不错的话,陆先生所推演得出的美学结论,关键是美是“物的客观属性”。这当然不是新的美学观点,只不过是借对马克思的重新“解读”强化这一观点的权威性而已。我们在进行“美的规律”讨论时,便首先要确定自己并搞清对方的美学性质。朱立元先生在批评陆先生将“美的规律”客观性混同“自然规律”时,指出:“‘美的规律在我看来,无疑是属于社会历史范畴的”。“美的规律显然是与人不能分离的,是人类社会的规律,而不是与人无关的自然规律”。根据上述美学分类,这里的“无疑”显然是有限度的:对于社会科学美学来说,它“无疑”是正确的,笔者本人也认同这一观点;但放到其它美学之中,却是可以“有疑”的。譬如对人文哲学美学来说,虽然其本身属于社会历史现象,但所阐释的“美的规律”却不一定属于“社会历史范畴”。同样,对于自然科学美学,其“美的规律”虽然与人不能脱离,但也不属于“社会历史范畴”,在前文化审美物理、生理、心理层次上由于缺少对学科性质定位的自觉,许多学者都认为自己所建构、所研究、所坚持的美学是一种既有思辨性、又有科学性的“元美学”,自己所发现和把握的“美的规律”是普遍性规律,结果却往往衍生出某种既非人文美学亦非科学美学、既无哲学品格又无科学生命的僵死美学教条。某些洋洋大观的美学著作,一面言明要用“美的规律”唯物地指导审美实践、指导精神文明建设;一面却得心应手地操作着各派哲学美学语言建构自己的美学体系,使“美的规律”越来越玄学化,越来越失去实践意义。譬如“美是和谐”、“美是自由象征”、“美是形式内容统一”之类的美的定义或规律,对康德们来说没有什么不合理之处,但放到“形而下”的科学美学体系中用来指导审美实践。人类的文化实践在创造水平上是千差万别的,即使同一主体、同一专业领域中的实践活动,主体每次的文化价值创造或实现水平也是绝不相同的。象同一木匠制作的家俱,其工艺难度和技术发挥水平总是有高下之差异的;象同一作家创作的小说,其形象塑造与语言表达水平也是有优劣之区分的。这些客体所物化的主体创造本质或客观实现的文化价值水平显然是不同的。文化审美价值作为对人的创造性本质的肯定,显然只能以其中价值实现水平最高的客体为审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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