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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要调解 伤和就仲裁

2009-07-14黄孝齐

就业与保障 2009年5期
关键词:仲裁争议办案

黄孝齐

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和,是我国古代特别是儒家所倡导的伦理、政治和社会原则。借鉴至今日,和,依然是规范人们道德行为的准则。我们生存的空间离不开社会行为,离不开劳动关系,当当事人双方“不和”的时候,当“伤和”的时候,又该怎么办呢?

(一)

2008年的劳动节当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了。从此,中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了一个专门的法律,用于实现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全覆盖,用于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到位,用于促进劳动者在和谐的环境中体面劳动。

以福建省为例,该法实施后,从实体的构建到工作的开展,从受理的程度到效率的提升,都给人们带来了新的关注。厦门市率先在全省建立了仲裁院,有了机构实体化。泉州市开始构筑市、县、乡镇、村四级劳动争议处理纵向网络。莆田市、三明市发挥之前建立的“三基”平台,将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关系协调、就业服务信息、法规政策宣传和法律监督“五员合一”,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综合性管理和服务。有的地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当地法院联合制定了贯彻实施法律的指导性意见,促进了裁审衔接。

实践证明,思路有了突破点,调解仲裁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发生了新的变化。

一年来,福建省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000多件。立案14000多件:涉及人数近4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21起:涉及人数两万余人d结案率为95.96%。更为可喜的是,各级仲裁机构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尽量减少劳动争议的对抗性、尽可能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积极引导劳动争议特别是简易案件通过协商、调解途径加以解决。仅2D08年,经调解的案件有13481件。这和往年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案件无论在量和质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二)

这些变化,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特别于当前,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历史积累的案件集中体现,处理劳动争议多发、调整劳动关系由政策为主步入法制化轨道发展。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同样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日益凸显。我们不难看到:关闭的企业增加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降了、有的企业虽不裁员,但提前或长期放假、企业主欠薪尤其是逃匿情况增多、受经营困难影响,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难度加大。凡此种种,都大大增加了劳动关系的矛盾,与调解仲裁工作有了直接密切的联系。

——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的态势将会持续一个时期,对以有限的人员处理更多案件、保持较高结案率提出了挑战。2008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尽管法律法规实施力度的加大和经济结构调整及各项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高位上升的趋势将持续一段时间。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日趋突出,对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挑战。受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冲击的影响,沿海地区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对抗性较强。有的企业为规避社保缴费强制性规定而大量裁员,有的企业将正常劳动关系强行转变为劳务派遣关系,不少困难企业欠发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处置和执行难度加大,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从根本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提出了挑战。在应对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争议双方当事人往往冲突性增强,调和难度大,难以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相当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调解仲裁结果执行难度很大。

——调解仲裁保障能力滞后,对高效完成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提出了挑战。有些地方调解工作不适应,企业调解组织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缓慢、力量不足:有的地方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不适应,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推进不快,争议案件数与仲裁员配备比例失调,仲裁结案率持续走低;办案保障措施不到位,经费保障未落实、有的地方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等。

(三)

在新的挑战面前,只有积极应对,才能有效地运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法律,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今后,还有哪些方面值得特别关注呢?

处理力度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前不久印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是仲裁办案工作的法律准绳。新时期的仲裁办案工作,应该要在快、精、急、顺上下功夫。要将量的处置与质的提高同时并重,解决“快”和“精”的问题。既不能因为案件总量多而降低审理质量,也不能因为过于追求案件审理规范而拘泥于办案程序。要探索政府处置突发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方式,解决“急”的问题。对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要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解决“顺”的问题。做好仲裁终局案件和仲裁逾期未审结案件与法院立案环节之间的衔接,对少数疑难复杂的大额案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促进裁审衔接,畅通援助和救济渠道。福建省提出,2009年全年仲裁结案率力争达到95%。形成全省各种类型有代表性的30个左右标准案例。由此可以看出,加大处理力度无疑是今年乃至今后相当于长一段时期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基层化解的问题

调解是沟通、是劝导、是说合。要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开展社会化调解的组织和个人,包括群团组织、具备条件的社会机构、律师和专家学者等的作用。福建省将争取用3至5年时间,在全省逐步形成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50%左右案件特别是小额、简单案件通过调解解决在企业、乡镇、街道及社区。

2009年,福建省的主要任务是:积极主动地与同级工会组织、企业组织研究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问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预防、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提高企业内部自主协商解决纠纷的能力。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机构的调解作用。进一步在企业聚集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和人民调解组织,形成劳动争议社会调解服务网络,将其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重要补充和职能的有效延伸。进一步强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调解和政策咨询服务功能,继续按照“调裁结合、以调为主”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体系,逐步形成“先预防、再调解、后仲裁”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新格局。劳动争议调解率力争达到60%以上。

这是根本,是建立多渠道、开放式的调解网络为重点,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的根本。

机构实体化的问题

主要要解决的是场所和人员的问题。具有公共管理能力的实体性仲裁办案机构是有效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载体。福建争取用3年的时间,在全省设区市的城市和县(市、区),普遍建立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仲裁院,然后根据当前的工作量和新的法律的规定,扩大专职仲裁员队伍,通过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利用机构改革有增有减的时机,有效解决专职仲裁员不足的问题。2009年的主要任务则是:年底前,要在设区市和争议案件较多的县(市、区)建立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经费由财政保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实体性仲裁办案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事关企业稳定,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回首和展望这部法律实施后的意义,在于它所能带给我们哪些新变化,能够体现什么样的社会效用,能够在总结中为下一步的工作开展带来新的要求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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