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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联系”认识的几个误区解析

2009-06-13韩宏斌

中学教学参考·文综版 2009年12期
关键词:误区解析

韩宏斌

【摘 要】 客观现象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联系。学生对因果联系认识的误区主要有五个方面:一、凡是相继出现的现象都是因果联系;二、原因和结果可以任意转化;三、一切因果联系都可构成互为因果关系;四、因果联系的表现形式仅为“一因一果”;五、笼统地认为因果联系是事物的必然联系。

【关键词】 因果联系 误区 解析

客观现象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联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结果。“懂得事物因果的人是幸福的”(培根)。但是,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学生的认识存在着一些误区,澄清这些误区,对于学生正确判断、理解和运用因果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误区一:凡是相继出现的现象都是因果联系

从构成要件看,客观现象之间要构成因果关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先行后续的关系,二是必须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其中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是构成因果关系的根本特点。因此,仅仅具有先行后续关系只是因果联系的一个必备条件,不一定能构成因果联系。如春夏秋冬四季更替,虽然存在先行后续的关系,但由于不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也就不构成因果联系。

误区二:原因和结果可以任意转化

原因和结果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既有区别,又相互依赖、相互贯通,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这种转化包括两种情形:1.A→B→C→D……,2.A←→B。第一种情形指某一种现象在这一关系中是原因,在另一关系中则是结果,第二种情形指二者互为因果。上述两种情形就是原因和结果相互转化的条件,脱离了这两种情形,原因和结果绝不可人为地随意转化,否则,必然导致“倒因为果”、“倒果为因”的混乱状况。

误区三:一切因果联系都可构成互为因果关系

在事物的因果联系中,并非任何一种因果联系都能构成互为因果关系,只有一部分事物的因果联系才能构成互为因果关系,因为互为因果关系的转化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当原因产生结果,结果又反过来作用于原因并成为原因,才构成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条件不具备就会发生逻辑上的矛盾,甚至导致一些荒谬的结论。比如:生产发展能够促进科技进步,反过来科技的进步也能为生产的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从而促进生产发展。这样才能构成互为因果关系。

误区四:因果联系的表现形式仅为“一因一果”

因果联系具有复杂性,决定了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除一因一果外,还有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同因异果、同果异因、多果多因等。原因中有内部原因、外部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结果中有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积极结果、消极结果。因此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决定论,反对机械决定论,对事物的因果联系要针对其不同表现形式做具体分析,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绝不可“一刀切”、“一风吹”。否则就可能导致僵化死板的认识,不能正确运用这一关系认识解决实际问题。

误区五:笼统地认为因果联系是事物的必然联系

必然联系是指事物之间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联系和趋势,是由事物的本质原因即事物内部的根本原因引起的;偶然联系是事物之间不一定发生的、可以这样或那样出现的没有确定趋势的联系,它是由事物的外部原因或内部的次要原因引起的联系。一般来说,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引起和被引起的必然关系,即“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只要有一定的原因出现,就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一定的结果,只要有结果,肯定有原因存在。但许多因果联系中并不存在确定不移、必然如此的联系,如“无风不起浪”,风和浪之间就不存在必然联系,风不一定只引起浪,浪也不一定就是风引起的。再如“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中,“虚心、骄傲”(原因)和“进步、落后”(结果)之间也绝不存在必然的、确定不移的关系,故不能笼统地认为因果联系就是事物的必然联系。事实上,只有事物内部的本质原因才会引起必然结果,而外部原因和内部次要原因只能引起偶然联系。因此,必须区别事物发展中各种原因的地位和作用,统筹兼顾,同时预见事物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趋利避害,造福人类。

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只有走出以上误区,才能正确判断和理解因果联系,并进一步正确运用因果联系解决实际问题。

(责编 袁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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