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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价值观的失范

2009-06-10

文学自由谈 2009年3期
关键词:刘英汉奸郭敬明

陈 冲

最近有几件事,折腾得很是热闹:被指涉嫌抄袭的承德市作协主席刘英辞职;贵州省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世杰被曝雇用枪手;新一轮张爱玲热。这几件事本身,都让人觉得怪怪的,好像还应该再往深处想一想。这一想,让我想到了伦理价值观。

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长期形成的各种伦理观念。这些伦理观念不是平面的,也不是线性的。同一件事,因角度的不同,常常会出现两种以上的相互矛盾的伦理标准,于是就有了一个“谁管谁”的问题。一般来讲,当然是低阶位的伦理服从高阶位的伦理,但在实际上,对于究竟哪个高哪个低,人们的看法往往不一致,就形成了不同的伦理价值观。比如“孝”,本来是一个很高阶的伦理,素有“百善孝为先”、“以孝治天下”一类说法。你的生命是父母给的嘛!可是一旦遇到“忠”,就要打折了。皇上要用你了,主子要用你了,老爸老妈的事只能后搭搭。“义”的阶位稍低些,跟“孝”也比较容易“两全”,问题是就怕碰上“大义”,一旦碰上了,就有“大义灭亲”一说了。不过那个“大义”得弄对。当年儿子揭发、批斗老子,其实只是为了显示自己的“革命”,那里面没有大义,连小义都没有。

高阶位不是“高标准严要求”。像“狠斗私字一闪念”,就是一种“高标准严要求”。如果某人真能一辈子一闪念都不曾闪过,自应受到尊崇,但这种人即便真有也不多,更何况合理合法的个人利益同样应该受到尊重。但是,这儿又有一条底线,就是不能损人利己,也不能损人不利己。这种要求不高但却是做人底线的伦理,也是一种高阶位的伦理。

当作家,搞创作,有种种的写作伦理。对于一个有追求、有出息的作家来说,创新意识只是起码的要求。再降低一点,不模仿别人,不重复自己,应该不难做到。可是话说回来,一个初学者模仿模仿别人,一个江郎才尽的老作者重复重复自己,也不是多么严重的事。然而,不抄袭,不剽窃,却是写作伦理的底线。既然底线属于高阶位伦理,那么换句话说,就是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作为越过这条底线的借口。

但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底线又经常会受到挑战,尤其是受到某些话语强势者的挑战。郭敬明抄袭案就是一个彰明显著的例子。

2003年末,庄羽将郭敬明告到法院,诉称被告的《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了原告的《圈里圈外》。2006年6月,北京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挺郭的一方,主要是郭的粉丝,一直没有停止鼓噪,一面支持“小四”,一面攻击庄羽。终审判决出来以后,郭敬明被判定抄袭成立,被告方支付了罚款和精神抚慰金,但是却拒绝道歉。这个“不道歉”激起了强烈的谴责声,但是——至少据我的印象——仍然高不过郭的粉丝们的支持声。然后,人们又看到了法律的边界——法院可以判令侵权者道歉,但是无法强迫其道歉。这也对。道歉本质上属于当事人的意愿表达,别人(包括法院)很难强迫,而且强迫出来的道歉也不是真的道歉。法院的办法是,“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承担”。应该说,这是一种比强迫出来的假道歉更好的解决办法,相当于明白昭示那个当事人没有悔改之意,亦不失为对粉丝们的鼓噪一个有力的回答。

但是,最终决定天平向哪边倾斜的,是另一家机构。就在这之后不久,这个拒绝道歉、没有悔改之意的抄袭者,被接纳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此举同样明白地昭示出一种伦理价值观。从协会的性质看,这应该是一种官方的伦理价值观,或者说是具有实际社会影响力的伦理价值观。虽然它既不能代替所有协会会员个人的伦理价值观,也不能代替所有各省市协会的伦理价值观,在此之后,仍然有很多作家继续谴责抄袭者,而新疆作协更是毫不含糊地将抄袭者遥远开除出会。但是,无论是作为个人的作协会员,还是作为地方机构的地方作协,其实际社会影响力都是无法与中国作协相比的。从伦理价值观的角度讲,一个没有悔改之意的抄袭者照样能成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意味着抄袭行为已不再是写作伦理的底线。如果抄袭者手里握有其他方面的筹码,仍然可以就此做一番博弈,输赢仍在两可之间。郭敬明就赌赢了。遥远则是赌输了的例子;或者如有的论者所嘲讽,“很少有抄袭的作家像他(遥远)这样倒霉”。

在这样的背景下,承德市作协主席刘英被指抄袭一事闹腾得如此沸沸扬扬,就不免带上了一种怪怪的味道。

这事儿咱们从后往前说。最近事情有了结果,有报道说:“承德作协前任主席刘英被指新作《草叶上晶莹的露珠》涉嫌抄袭后,承德市文联高度重视,责成相关人士开始核实详情。调查人员分别对刘英、出版社等相关人士进行调查,文联调查人员发现,《草叶上晶莹的露珠》书中收录的文章的确与原作者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承德市文联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关于刘英是否抄袭其他作者文章,‘现在也不好说,因为文联没有权力对是否抄袭进行认定。”

看来承德市文联不仅高度重视,而且高度慎重,所以在最后表态时,还记得他没有“认定”权。美中不足的是,他忘了他实际上也没有“调查”权。当然,这里所说的“调查”权、“认定”权,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如果只从文学的意义上说,是不是抄袭其实很简单,因为《草叶》是本散文集,不像小说还可以抄情节、抄人物关系,散文要抄,只能抄文字,所以只要把相关的文字两相对照,应该一目了然。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刘英的抄袭与否是明摆着的,用不着拿“有很多相似之处”打马虎眼。至于确定是抄袭之后,数量有多少,性质严重到什么程度,也不难做出文学上的考量。

所以,这件事的怪异之处,就在于它本来没有涉及诉讼,却偏要拉开一副做大的架子,去做法律意义上的考量。这可真是一道奇怪的风景线:按报道中开列的名录,被抄袭者人数众多,健在者亦有多人,他们的作品被人抄袭,却没有一个人起而维权,倒是一些旁观者在那里义愤填膺抱打不平。那么,你既然想就这事儿抱打不平,就理应了解这方面的一些最基本的实情吧?像承德这样的“厅级”,它的“市作家协会”是怎么回事,该协会的会员是什么样的作家,它的协会主席是哪一级干部,是怎样的“文坛掌门人”,又是怎样产生的,你真的一点都不知道?事实上,我看到过一篇文字,其作者说曾在网上将“刘英”百度了一下,发现在有限的几个条目中,除了说到她是承德市作协主席,开过什么会,在会上讲了什么话,并未涉及她有什么作品。可惜,该作者仍然只是将这些当作挖苦的材料,却没有想一想,虽然抄袭确实是很不光彩的事,但对于这样一个没什么像样作品行世的作者,有必要闹腾得如此沸沸扬扬吗?何况那本《草叶》根本不是正版书,只是买一个书号就可以“出版”十本那种。这种书根本进入不了市场,更赚不了钱。从常理上讲,确确实实没什么值得闹腾的。如果说这件事还有什么意义的话,那就是:在拒绝道歉、毫无悔意的抄袭者郭敬明被接纳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之后,人们既然对大抄郭敬明无可奈何,就只好拿刘英这样的小抄来足足地显示一下自己的正义感了。

刘世杰是贵州省文联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这个职位应是副厅级。他在一部“小说”上署了名,而且是惟一作者,但这部“小说”他没写过一个字,甚至没抄过一个字,完全是“坐享其成”。事情好像挺明白,但是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它是个什么“案件”,就难说了。如果让法庭来判,未必多么难判,问题是和前一件事一样,没有任何一个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人进行告诉。为什么会这样呢?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这个“小说”是由“同名电视剧”改编的。这一点很重要。如果是一个由小说改编的电视剧,你不署小说原作者的名,人家肯定不干。但是一个由电视剧改编的“小说”,署不署原编剧的名,很可能就不是“问题”,因为它有很多个编剧,而这些编剧们没人把那个据以改编为“小说”的剧本当作自己的作品,只认为自己干了其中派给自己的那份活儿,并且已经得到了该得的报酬。你看在那么多的议论纷纷、纷纷议论中,竟然没有一个人、一句话提到谁才是这部“小说”的无可争议的作者!有报道说,“书的真正作者是女诗人言美芳”,也就是那位所谓被雇用的枪手。虽然我对言女士的很多方面都极为同情,但我仍然认为她只是个写作者而不是创作者,最多是个改编者。说白了,我们面对的是一部从流水线上“组装”出来的“小说”,一部没有一个真正的创作者的“小说”。如果有谁真想有意义地闹腾闹腾,我觉得这才是真正值得闹腾一下的地方。当一部电视剧可以有很多编剧,却没有一个编剧把它看成是自己的作品时,当一部这样的电视剧又被书商找来写手改编为“小说”,因而这个“小说”已经不存在确定的作者,以至电视剧的制作方觉得自己有权“指定”谁是作者时,我觉得——至少是在这部“小说”中——确实是“文学已经死了”。文学都死了,谁是作者还有什么可闹腾的?

张爱玲热是同一个问题的另一面。像张爱玲这样的作家,有人喜欢、很喜欢,有人不喜欢、很不喜欢,都正常。不正常的是“张爱玲热”——总是隔几年“热”一次,隔几年又“热”一次,每次都“热”不了多久,慢慢凉下来,然后就有人再把它炒热。依我看,一次又一次的张爱玲热,并不是真正喜欢她的作品的人炒起来的。张爱玲是个特点突出的作家,这些特点决定了她的价值,决定了她的局限,也决定了哪些人会喜欢她的小说,而这些人手里并不握有足够的公共资源,不具有把她炒热的能力。既有动机也有能力的,是那些拥有话语权的人,是那些某种意义上的“知识精英”。两年前,借电影《色·戒》上映,一轮新的张爱玲热卷地而来。它几乎成为近二十年以来最热的一次张爱玲热,可惜不是所有中国人都像炒家们估计的那么健忘,结果大热变成了大凉。两年以后,更新一轮的张爱玲热再次卷地而来,这次借助的是一部叫《小团圆》的长篇小说。跟着掺和的还有一部从同名小说改编的电视剧《倾城之恋》。掺和而已,从三万字的小说变成了36集的电视剧,里面还有多少东西姓张,已经是很难说清的事了。实际上,一次又一次的张爱玲热,本质上决不是对她早年那些作品的关注。那些能“代表”她、决定她的文学地位的作品,并没有什么特别复杂的地方,它们好在哪里,好到什么程度,以及有哪些不足,缺少什么,如果中国的文学批评界到今天还搞不清楚,那么中国的文学批评家没一个人还配活着。真正在那里来回“炒”的,不是张的这些作品,而是张本人的“行状”,说白了就是她和胡兰成那点事,最多加上那点事在她后期的作品里变成了什么样子,剩下了一些什么样的渣子。炒《色·戒》时如此,炒《小团圆》时仍然如此。炒《色·戒》时,《南方周末》发表了梁文道的《焉能辨我是忠奸》(2007年11月15日),它首先批评“中国人学历史就像小孩看戏”,除了忠臣和奸贼,“再无第三条路”。然后引用德国在二战后清理“通敌者”的故事,谴责“一些没有什么天分”的人,借“狠批几位造诣非凡的大师曾经出任纳粹伪职”,“心态很阴暗”地“取而代之”。接着又引用加拿大的中国史学家的话,认为“曾经帮侵华日军指认出藏匿于平民中的败逃国军,结果害死了这些抗日军人”的人究竟是好是坏,也“很难判定”,因为这样做“起到了保护其他平民百姓的效果”。经过这样一番弯弯绕,真是“焉能辨忠奸”了。连忠与奸都不可辨了,还有什么伦理价值观可言?最近炒《小团圆》,《南方周末》又刊登了对陈子善的访谈《张爱玲也许不高兴》(2009年3月26日),说“张爱玲被胡兰成连累了”,并质问道:“这是什么逻辑?你说汉奸的老婆不能纪念,那汉奸的哥哥能不能纪念,鲁迅是汉奸周作人的哥哥,周作人是比胡兰成更大的汉奸,怎么可以开研讨会?”做此质问,居然还提到逻辑。作为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陈先生真的看不出这两者之间毫无可比性?比如,鲁迅在周作人当汉奸之前就已去世,而张爱玲是在胡兰成正当着汉奸时成为他老婆的?

在对《小团圆》的炒作中,经常引用张爱玲自己的一句话:“我想表达出爱情的万转千回,完全幻灭之后也还有点什么东西在。”其实这正是问题症结之所在,也正是张爱玲的一个死结。她在为《色·戒》辩解的《羊毛出在羊身上》中,说到王佳芝行为的心理依据时,用了很长的篇幅去强调王佳芝对“表演”的痴迷,仿佛易先生的上钩,只是“一次空前成功的演出”。她还设置了种种其他的依据,例如“每次跟老易在一起都像洗了个热水澡”,再如把王佳芝及其同伙都说成是“羊毛玩票”,并非专业的特工;甚至还有个“远因”,即第一次在香港谋刺未成却枉失了童贞,以至“有点心理变态”。总之,张爱玲为了使王佳芝的行为有合理的解释,什么理由都可以用,连“心理变态”都用上了,惟独铁嘴钢牙死也不往“爱国动机”上说。原因很简单,一旦确立了王佳芝引诱易先生是出于爱国,那么最后的“捉放曹”就是叛国。“冰雪聪明”的张爱玲当然不会干这种傻事。说到底,《色·戒》只是一篇回避了国家立场的小说。它并没有为汉奸辩护,更没有歌颂汉奸。那不是张爱玲的动机。张爱玲的动机仅仅在于——为一个女人爱上一个汉奸寻找种种与国家立场无关的理由。

她不是不知道,在面对日本侵略者时,国家立场是“大义”,是伦理底线。她的刻意回避,恰恰证明她知道。这是她的态度,是她的选择。围绕张爱玲热所出现的争论,实质上就是对她的这种选择和态度,我们应持什么态度。而这些不同态度的分水岭,就在于伦理价值观中的伦理底线有没有刚性。这是一个是与非的问题,但背后却是一个利与害的问题。强调伦理底线的刚性,对某些人显然不利;而对这种刚性的削弱乃至抹杀,则明显有利。

如果要找个人来和张爱玲比一比,为什么不选郁达夫?即便对张爱玲的文学成就做出最高的估价,也高不过郁达夫——再退一步,高不过很多吧?郁达夫的个人行状并非完璧无瑕,但在国难当头之际,他的国家立场毫不含糊,决非张爱玲那种含糊、回避可比。但是,我们经历了一轮又一轮的张爱玲热,郁达夫热却是一回都没有。这叫什么?这就叫伦理价值观失范。在人类社会中,这种失范必定会带来某种普遍性的反应,所以就有了张爱玲热,就有了中国作家协会接纳郭敬明入会,就有了拿大抄无可奈何便拿小抄表示义愤,就有了认为自己有权指定小说作者的电视剧制作方,就有了几个人便能代表“中国”来“不高兴”,就有了——当然,就有了余含泪、王幸福、范跑跑、孙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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