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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减刑”,切不可使被告人双得利

2009-03-07王俊杰

法治 2009年1期
关键词:赔款刑事案件量刑

王俊杰

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近年来不少法院实行了“赔款减刑”制度。然而,这项制度却被被告人钻了空子,一些被告人调解时积极配合,但被判缓刑后就逃避执行——北京市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80%以上难以执行,大量刑案民事判决沦为“法律白条”,法院只能靠“司法救助基金”接济那些可怜的受害人。

这一现象提示,在实施“赔款减刑”制度时,必须同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谨防该制度成为罪犯的逃责通道。

“赔款减刑”制度开始实施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人们担心“赔款减刑”会不会演变为“花钱买命”,司法的天平会不会受到金钱砝码的严重影响。为此,相关司法机关专门对公众解疑释惑,声称“赔款减刑”符合法律基本精神,旨在通过及时到位的赔偿使受害人利益得到最大维护,平复受伤的社会秩序,从而达到社会和谐。事实上,法院实施的“赔款减刑”是有上位法依据的,早在200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就有了相应的条款: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赔款减刑”制度实施过程中,不仅没有很好地弥补受害人经济损失,及时有效地安慰受伤害的心灵,相反却被被告人钻了制度空子,玩起了忽悠法院和受害人的把戏。因为被告人知道赔偿可以减刑,所以在调解时不管被害人提出什么赔偿要求,被告人都一一满足,甚至先拿出一部分赔偿款表现诚意。而法院一旦兑现减刑政策,判了缓刑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赔偿协议,逃避执行。

要避免“赔款减刑”成为罪犯的逃责通道,在进行这项制度设计时就应该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一切有利和不利情况,特别是要防止制度产生“利益倒挂”。为此,需要建立刑事案件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制度,从源头堵塞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在案发后为逃避经济赔偿和制裁而变卖、转移、隐匿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的漏洞,确保有关赔偿的判决内容顺利执行;还需要灵活适用刑法,一方面对于赔偿数额较小的案件,要在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再作出刑事判决,另一方面对于难以在判决作出前履行完毕、数额较大的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逃避执行的,可以考虑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责任,这样就可以依据刑法撤销缓刑,执行刑罚,等于对被告人利剑高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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