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撤职就一定是刚性监督?

2009-03-07周建军张劲松

法治 2009年1期
关键词:温州市刚性职务

周建军 张劲松

浙江省温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撤销吴云虎、尹建楚、李俊毅3人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这是自《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该市首次启用刚性监督手段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据悉,此举在该省尚属首例。

吴云虎等三人何以被撤销职务? 关于提请撤销吴云虎等审判员职务的议案指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吴云虎、尹建楚、李俊毅因涉嫌受贿罪,已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并已起诉。其案件已分别在有关法院审理之中。也就是说,这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会受到刑事处罚。按照《法官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即吴云虎等三人最终的结局不仅仅是撤销审判员职务,而是丧失继续担任法官的资格。《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人大常委会的撤职仅仅是第一步,更为严厉的处分还在后面。虽然审判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还没有作出最终判决,但公诉机关材料已是确凿事实,在此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启动撤职程序,就能说是“及时果敢”?就能体现其监督的“刚性”?未必。

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院审判员涉嫌受贿罪,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由法院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职务,这本就是法定程序。即便是在审判机关作出最终判决之后,也应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撤职的议案,而不是免职的议案。这样的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人员不会提出申辩意见,也不必组织调查委员会。因为这种情况下的撤职更多的是程序意义,并不具备更多的问责意味。人大常委会只不过履行了一下法定程序而已,并不能充分表现人大行使刚性权力的主动性、自觉性。

当然,也有例外,那就是有过错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的性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现在已不适于继续任职,在这种情况下适宜免职而不是撤职。如200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被怀疑涉及其潮汕同乡、广东省高级法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的贪污舞弊案,涉案金额高达4亿元人民币,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免去其相关职务。这同撤职一样,只是按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并非实体意义上的问责。

那么,撤职就只是程序而不是刚性监督手段了吗?当然不是。倘若是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不信任,人大自主提出撤职案,这种撤职案的审议才是人大监督“硬” 起来的表现。2006年3月,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在审判机关启动述职评议工作,中院6名法官被确定为述职评议对象。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测评,两人不称职票超过了半数。针对测评结果,经常委会会议表决,两位称职票未超过半数的法官被撤销审判员职务。值得注意的是,一位被撤职的审判员的问题是在办案件时存在代替书记员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替书记员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属于《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不得具有的“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因此在到会的3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28人赞成撤销这位审判员的职务。笔者以为,这样的撤职方显人大刚性监督的威力。

编辑 : 黄兴旺hxw1005@sohu.com

猜你喜欢

温州市刚性职务
画里柿乡
陶瓷压机机械结构刚性对能耗影响的研究
技术创新能力刚性陷阱与超越路径分析
温州市美术教师新作选
数字调查
2007年上半年专利授权状况统计
解决好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