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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程序独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2009-07-08高科伟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程序化定罪量刑

高科伟

摘要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中心任务之一,定罪是为其服务的,两者都是刑事审判中的两大基本活动,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我国在“重定罪,轻量刑”思想影响下,忽视量刑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对量刑问题的关注仅集中于实体法领域,没有将其纳入程序法的轨道。司法公正没有一个良好的程序制约,没有程序保障各类诉讼主体的有效参与,量刑只会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加大,正是我国量刑实践的窘境和程序正义的理念深入,促使我对量刑程序独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探究,以求循序渐进,探索适合我国的相对独立量刑程序。

关键词量刑定罪程序正义量刑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82-01

随着公民公正、人权保障等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量刑已成为关注的焦点。要实现定罪的准确性和量刑的适当性,必须依法办事,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量刑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动,追求公正是其根本目标,准确定性、适当量刑必须在法律规定下。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架构下,构建我国特有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其可行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定罪量刑程序分离并不违反现行刑诉之精神。定罪与量刑庭审分离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法律亦无必须合一的规定,“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实践中,法庭调查、辩论主要是围绕定罪量刑展开的,是否合一或分离无强行要求,即使合一定罪量刑也有先后问题,不能未定性就量刑。建立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客观上更能促进人权保障和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更能体现法治的精髓,实现司法公正。

其次,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明确要研究制定关于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因此,我国采取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模式,是符合中国现实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并非照搬国外。当然,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也需要对现有刑诉制度做相应的改革,如量刑听证、量刑调查等。

最后,公民权利意识强化,程序正义理念深入人心。量刑公正观念的确立和对量刑公正的程序保障的重视,推动确立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为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可行性,奠定了理论基石和现实基础。近年司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量刑建议制度、量刑答辩举措、相关证据规则的逐步落实与完善,需要独立的量刑程序的保障。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可行性,也说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已开始了创设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初步探索。

量刑程序从字面上,可以简单理解为用法律对量刑过程加以规范,使之规范化、程式化。但是就量刑过程来看,法律无明文规定,决策过程主要的庭下,是“暗箱操作”的产物,这凸显我国量刑存在的弊端:

其一,量刑法律规制不健全,淡化执法者对量刑重要性、特殊性和复杂性的认识。量刑是依据法律和事实最后评价行为人罪行大小和责任轻重的刑事审判活动。量刑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这个意义上,量刑是比定罪更重要的司法过程。定罪是定性问题,量刑则是在此基础上的定量分析,量刑本身的复杂性,要求从实体法上继续追求量刑情节具体化、量刑标准统一化、量刑方法科学化;从程序上规范量刑,增加透明度,强调量刑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其二,从程序价值角度看,量刑的非程序化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量刑的非程序化加剧了“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认识、庭审对量刑的不重视,决策过程的不公开导致量刑过程仅为法官个人决断,认为在法定刑幅度内就不存在问题,定罪准确,量刑轻一点重一点无所谓。其次,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规制,我国实体法在刑法裁量上的规定弹性比较大,采用粗放型的模式,赋予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全,而量刑过程主要是庭下评议时做出的,不透明、不公开,这从根本上无法保证量刑的公正。

第三,量刑的非程序化导致当事人的权力被消弱,刑事诉讼强调人权保障,特别是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问题,非程序化导致量刑结果司法权威性不高。另外就是经法定程序的裁判结果,增强公众的可接受性,提升司法裁判权威性。隐秘的量刑过程所做出的裁量结果,必然使公众对正义产生怀疑。

最后,量刑的非程序化某种程度上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在我国量刑公正问题十分突出的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考虑公正的问题,没有公正何谈效益。非程序化的量刑结果可接受性低,甚至双方当事人都有意见,导致上诉、上访不断,案结了事却了不了,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

从以上弊端看出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审判制度发展完善的必然,主要体现在:

首先,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程序正义原则的要求,现代法治的标志就是“程序之治”。依法定程序得出的量刑结果,主体才能感到公正,才会对量刑结果认可、服从、尊重。只有程序正当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与正当性,只有公正独立的量刑程序才能够确保诉讼各方参与裁判过程以及对裁判结果施加影响,并保障当事人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得到尊重,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和认可判决结果的正当性。

其次,构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是人权保障的需要。“人权保障”入宪与量刑理念的重塑,要求以人权理念构建程序,塑造程序参与、辩论、听证等概念。鉴于此,构建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必须坚持三原则:

1.量刑公开原则。程序公开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使量刑形成过程透明,以量刑公开促量刑公正,是构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首要原则。

2.量刑质辩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增强量刑过程的参与性、对抗性、论辩性,形成各方主体参与量刑,是量刑程序化的重要目标和原则。

3.程序保障原则。程序设计是保障公正目标的实现,保持动态量刑程序的高效运作,得出正当合理的量刑结果,是检验刑事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量刑的重要性、特殊性和复杂性使量刑公正问题日益凸现出来,要解决量刑不公、不均衡、裁判不权威的问题,仅凭量刑实体法是不可能实现的,通过程序设置来实现成为必然趋势。我国量刑问题非程序化的现状应当引起我们重视,在刑事审判改革中应当使量刑程序化,并通过案件的繁简分流实现量刑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只有通过对量刑从程序上进行整体改造,将量刑有效的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防止和避免司法腐败,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有效的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提升司法公信度,才能最终实现量刑的正义以及刑事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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