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付非医保用药法院为何判全赔?
2025-08-04
公民导刊 2025年7期

骑手送外卖途中与他人相撞,导致他人受伤,公司为骑手购买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伤者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非医保用药不赔。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非医保用药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保险理赔过程中,扣除非医保用药医疗费争议的案件。
案例
外卖骑手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吕某发生碰撞,致吕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无责任。
刘某是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曾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单特别约定载明,在保障期间,骑手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但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费用以及医保统筹基金、附加支付,均为保险责任以外。
事故发生后,吕某就相关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损失合计20余万元。甲公司履行完相应赔付义务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认可骑手刘某事发时是在执行配送工作任务,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甲公司赔付吕某的医疗费中,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甲公司则表示,保险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按照交通事故法定赔偿项目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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