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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数字创新

2025-08-04洪结银刘朝阳李静

产业经济评论 2025年3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创新;协同保护;知识产权关注度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为底层驱动力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已经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主要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积极将数字经济融入技术创新中,以形成“数字化+创新”的发展局面,将成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切入点(董松柯等,2023)。加强数字创新应用,促进企业数字创新数量和质量升级,对于突破核心技术领域难题和提升数字技术领域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当前中国企业数字创新仍主要集中在商业模式和应用层面,在原始创新和基础研究领域创新尚有不足,部分关键领域数字创新能力仍然受制于人,存在着“卡脖子”难题(陈雨露,2023),需要包含知识产权战略在内的有效治理机制来破解发展难题、激发创新潜力。

与传统的“事前补偿”型选择性产业政策相比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一种更具市场性和普惠性的“事后保护”型功能性治理机制。知识产权通过其排他性保护功能,为企业提供了在特定时间内独享其创新成果的垄断地位(吴超鹏和唐菂,2016;张峻等,2023)。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或缺位的情况下,竞争对手往往会选择模仿创新,降低企业的私有回报,使得企业收到的私有回报远低于潜在的社会回报,从而导致创新政策的激励效应被削弱(Angetal.,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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