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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参与乡村规划法治建设研究

2025-08-03李思薇

村委主任 2025年10期
关键词:乡村规划法律意识村民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1],这为村民参与乡村建设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颁布实施,明确“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2],农民参与在乡村振兴、共同缔造工作中被赋予了新的意义。2023年1月,国家乡村振兴局等七部门发布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提出,深入实施设计下乡、“百校联百县兴千村”“万企兴万村”等行动,建立乡村建设辅导制度,通过选派、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了解乡村、热爱乡村、致力于服务乡村的规划、建筑、景观、文化艺术、乡村治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下乡进村开展陪伴式规划、设计和建设,指导村庄规划编制、矛盾化解和项目实施,促进提高农民参与质量、提升乡村建设水平[3]。

共同缔造概念及意义

共同缔造概念

共同缔造最早出自吴良镛先生的《广义建筑学》一书,书中对这一理念进行了最初的阐述:美好建筑环境是与美好的社会理想共同缔造的,共同缔造理念应以人居环境科学为基础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和深化[4]。近年来,关于共同缔造的理论内容和实践方法的研究主要与公众参与和社区营造的相关理论相结合。卓越等(2018)以共同缔造的五个核心实践路径为对象,探讨了共同缔造理念在城市治理现代化下的实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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