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家谱中的禁赌家规
2025-06-07曾晨
寻根 2025年2期
明清徽州家规中禁赌思想出现的背景
明清徽州家规中禁赌思想出现的背景有二。其一,与其时国法导向有关。《兰陵黄墩萧江家乘》中说:“高皇帝教民榜文…第五件各安生理,第六件毋作非为…何谓毋作非为?如奸盗诈伪,与干名犯义、放僻邪侈、拐骗扛抬、赌博淫荡、游戏及侮文弄法、武断健讼、干没官钱、修炼炉火,一切逆天理、拂人心、犯国宪,不应得为之事皆属非为,皆当谨守,不可一毫妄作,重取罪殃,是谓毋作非为。”朱元璋在洪武三十年提出“圣谕六条”所称“毋作非为”,经其时法学家解读,赌博是众“非为”之一,故须禁止。明清时期皇帝的圣谕具有国法的性质,国法对赌博的态度是须禁止的。
徽州家规作为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宗族社会中作为国法的补充,起到规范族人行为的效果。《梁安高氏宗谱》中说:“罪无大小,皆待治于国法,而家法止治小罪,立之何益?不知小过不惩,将成大恶。故小惩而大戒,为小人之福,此《周易》履霜所以戒坚冰也。”虽然罪行不分大小,皆须依国法处置,但“国法应禁之事多矣,其有法令所禁而穷于稽查,或法令未载而有乖人道者,设为禁戒”。由于国法繁杂,所以家法便作为国法的补充应运而生。家法规定是国法精神在宗族社会中的具象化产物。国法要求百姓“毋作非为”,家法规定“禁止赌博”,便是此国法具象化之一。《仙源东溪项氏族谱》中说:“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典也。国有典,明赏罚以饬臣民。家有规,寓劝惩以训子弟。”国法治臣民,家法训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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