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清水江流域民间纠纷化解文书
2025-06-07张光红
寻根 2025年2期
清代清水江流域产生的社会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重大狱讼,一类是民间细事。所谓“大狱讼”,即指重大刑事案件,基本上是人命抢劫重罪和其他应判死、军、徒、流刑的犯罪。清代康熙、雍正年间,中央王朝为了在贵州实现政治上统一、经济上获利、军事上扼守战略要地、思想文化上“以汉化夷”的目的,在贵州各地积极开拓“生苗”区,如雍正六年五月至八月,时任贵州按察使张广泗深入苗疆地区宣传清朝政策法纪及雍正仁政,“在八寨化得大小230多寨,6300多户,男女共20000多丁口”。(韩昭庆:《雍正开发贵州的决策过程、原因及其影响》,《历史地理》2010年第24辑)贵州地方官员在中央王朝的支持下通过政策宣传、军事干预、文化引导将“生苗”区逐渐转变为“熟苗”区,对“熟苗”地区进行“改土归流”,设置府县,遴选得力官员,派出封疆大吏,统辖域內行政、司法、财税、军事等诸事务。为了将清水江流域苗疆地区的土地、人口、资源纳入国家体系,中央王朝建立了较为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统治秩序。对于严重危害清朝统治和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刑事案件,由县、府、州流官直接管辖,统一适用清朝的律例判决。而与“大狱讼”相对的民间细事,则包含了婚姻、继承、钱债、田土之类,官府都不会主动管辖。清朝时期,民间逐渐盛行讼狱,其大多产生于小纠纷,乾隆年间编撰而成的《镇远府志》对这一现象有所记载:
狱由于讼事所必至,往往民间小有罅隙、少有忿怨,遂多方交构,酿成祸胎。此必有主唆之人,胥役与之通同土豪籍其罗织,或两欲息而蛊之使缠,或阳主甲而阴输于乙,用意侵渔,则费一而匿十,驾言贿赂则肥,肥而诬官,巨滑成谋,愚民刷骨可为流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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