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民事诉讼中对立案证据的要求
2024-04-13曹志勋
●曹志勋
一、民事诉讼“立案难”中的立案证据问题
自2015 年立案程序改革以来,尤其随着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移动微法院等司法便民措施的逐步推广,“立案难得到解决”〔1〕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 年3 月8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1lh/2021-03/15/c_1127212486.htm,2023 年11 月24 日访问。成为在社会上得到广泛传播的基本判断。法院系统声势浩大地“坚决整治年底不立案,严禁拖延立案、限制立案、以调代立、增设门槛……群众反映长期存在的年底不立案得到有效整治”;〔2〕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2 年3 月8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51111.html,2023 年11 月24 日访问。2023 年3 月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则不再认为存在“立案难”问题,而是进一步指出要深化改革,“在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破解长期以来群众解纷立案‘门难进’问题后,还要让群众化解矛盾‘事好办’”。〔3〕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 年3 月7 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91381.html,2023 年11 月24 日访问。不过,上述整治运动的间歇性即体现出相关问题仍然以不同的形式在实践中成为“保留节目”,成为当事人和律师普遍“不吐不快”的真实问题。〔4〕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再535 号民事裁定书(该案为“串案”之一)。这一问题在各地实践中或者与某些金融企业或协调解决的“专班”有关,或者与诉前调解的“静置”捆绑,抑或对同一个法院的AB 窗口、立案庭与审判庭也同样适用。甚至在某些热门地区,审判法官不得不为当年年底前审理完上一年立的案件而努力,而“简易转普通”的程序选项则被(继续)用于合法地延长审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