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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革进程中辽宁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的探讨

2024-04-02

工程质量 2024年1期
关键词: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监理

关 罡

(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中心,辽宁 鞍山 114001)

0 引言

辽宁省各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笔者所在鞍山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取消独立法人资格,合并到新成立的城市建设发展中心,由鞍山市住建局下属的节水办、市政设施管理处、环卫处、绿化管理处、工程造价管理处、工程安全管理站、工程质量监督站、招标投保管理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业管理处、政府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墙改办等多家事业单位优化整合而成。内设 16 个机构,本着政事分开的原则,新组建的建筑质量监管事务部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施工相关资料监督检查的事务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和核实工作;承担对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的事务性工作。现针对改革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改革前后的工作经验进行探讨,提出一些具体措施和解决方案。

1 机构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质量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岗的监督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青黄不接,特别是水暖、电气方面的专业人才基本没有;作为一个中心的工作人员又不断地被抽调去做精细化管理考核、驻村、防疫等其他工作;公车改革后,去工地监督抽查需要提前一天在公务平台订车,车辆紧张,有时在一定程度上订不到车,只能开私家车去工地,在岗人员有的是参照公务员身份,有车补,有的是事业编制身份没有车补,影响了部分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2 存在政事不分的现象

改革的初衷是把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收归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虽新下设了安全质量管理科,但由于人员配备少,很多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依然安排质量监管事务部的人员去执行。同时,在管理体制上又存在多层领导的问题,监管事务部归属中心领导,中心归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行业领导但又与住建局同级。在具体监督抽查工作中,以城建发展中心的名义进行,监督人员深感底气不足,工程质量监管的力度有所下滑。2022 年 7 月,辽宁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下发了文件,要求各市重新成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改革还在进程中。

2 五方责任主体常见问题及监督重点

2.1 建设单位质量行为

在对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人的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尚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就已施工的问题,有的开发企业为了抢工期甚至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都没有完成就开始售楼处的施工;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肢解工程做的比较隐蔽,例如,把现浇混凝土工程、门窗工程、外保温工程直接指定生产企业及分包单位,而签合同时却以总包单位的名义签署,用以规避监管;有的本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却安排施工企业与检测单位签订合同,费用也由施工企业支付;有的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不认真,流于形式,只注重书面,造成住宅用户进户后大量的质量投诉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尚未合格,就派户,入住。上述问题需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2.2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

在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内容包括,设计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计说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是否及时到位;抽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否参加基础验槽、基础分部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否参加主体结构分部、节能分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一是抽查人员到场情况,二是抽查出具的书面资料签字、盖章是否及时准确;对工程中涉及的材料、设备只能提供相关数据,不能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对不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的设计单位要重点监管。

2.3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抽查中经常发现,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的项目数量超过规定,总监经常不在现场,日常的监理工作多由总监代理来执行,代理人员鱼龙混杂,监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普遍有待提高;甚至有部分工程总监不组织分部验收,由其他监理人员代为组织并代签字的现象;见证取样制度落实的不到位,流于形式;对施工单位的报验资料检查验收不及时,抽查中发现报验滞后现象较为普遍,其中包括拖欠检测机构的检测费用,不能及时获取检测复试报告,虽然反馈检测结论为合格,但违反了按照进度报验的规定;迫于各方的压力,为赶工程进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把关不严,尚未复试或复试合格结论尚未出具就投入使用,埋下质量隐患;由于监理人员在日常的旁站、巡视、平行检查中不到位,遗留很多质量问题,竣工验收进户后,百姓投诉不断,处理这些质量投诉的大量工作都落到了质量监管部门的头上,监管部门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找施工单位落实处理,到了这个环节,监理单位拿到监理费便离开,未尽到监理责任,监理费用赚的可谓是轻轻松松;治理这个顽疾倡议要从招投标环节就要明确监理单位参与处理质量投诉环节的责任,此外,对于多次发生质量投诉工程的监理单位要重点监管,对性质严重者应报送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处理。

2.4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

在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中发现:①中标通知书上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工地,实际承包人往往不是授权委托书上的项目经理,这是中国建筑市场几十年以来的顽疾,实际上就是涉嫌建造师挂靠的问题,要检查这个项目经理有注册在该建筑公司的注册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但是,实际上在工地还是不管事,遇见联合检查时露个面,搪塞一下检查,因此要重点监控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是否参加地基基础分部、主体分部、节能分部的验收;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部分材料没有复试或复试合格结果没有出来就投入使用,施工单位主观上为了抢工期,有意而为,监理单位也把关不严,留下一定的质量隐患。监管部门到工地重点抽查钢筋合格证、吊牌、钢筋表面标识三者是否一致,工程档案资料与工程形象进度是否一致,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试验记录是否齐全,是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有无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及监督重点

3.1 地基基础分部

3.1.1 桩基工程

特别对于混凝土灌注桩的监督抽查重点是桩长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钢筋进场复试、焊接接头复试、钢筋笼制作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钢筋笼长度、螺旋箍筋间距、桩端封口部位箍筋长度不少于一圈半、有无加强箍、错槎焊接);应按规范[1]要求留置混凝土试块,每浇筑50 m3留置一组,单柱单桩每桩留置一组。对于其他各类桩基是否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做桩基检测,抽查桩基检测报告。

3.1.2 基础工程

主要抽查基槽的开挖平面位置、尺寸、槽底深度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槽壁、槽底土质类型、均匀程度和有关异常土质是否存在,核对基坑土质及地下水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相符,抽查地基承载力复查记录。抽查基础底板钢筋保护层,钢筋骨架尺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止水板连接处、转角处焊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不允许将止水板处钢筋截断。地基基础分部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地基基础分部验收,在监督抽查中经常发现基础分部验收不及时出现拖延的问题。

3.2 主体结构分部抽查的重点

3.2.1 混凝土工程

剪力墙钢筋锚固长度是否符合要求(转角墙,翼墙,约束边缘翼墙等锚固要根据设计图纸和标准设计图集[2]进行施工);梁板柱钢筋保护层,钢筋骨架尺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柱钢筋是否存在偏位;柱主筋是否按要求错槎焊接,并保证错槎长度;梁柱交接处,梁外侧纵向钢筋应在柱附近按 1∶12 自然弯折,且从柱纵筋内侧通过或锚固;主次梁交接处,主梁钢筋应贯通设置,在次梁两侧的主梁中应设置附加箍筋或吊筋;当主次梁高度相同时,次梁下部纵向受力钢筋应设置于主梁下部受力纵筋之上;板上孔洞应预留,避免后凿。孔洞尺寸≤300 mm 时,板筋由洞边绕过。孔洞尺寸>300 mm 时,应设洞边加筋;被后浇带隔断的梁板在本跨内应设置独立的模板及支撑体系,且必须等到补浇后浇带的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才可以拆模;施工缝宜设置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处,受力复杂或有抗渗要求的构件,施工缝位置应经设计单位确认;要保证模板工程尺寸、水平、垂直,防止漏浆、涨模的现象;混凝土构件几何尺寸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表面是否存在蜂窝,麻面,露筋问题;混凝土浇筑后是否及时进行养护;是否按规范[3]要求留置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及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应放在施工现场相应施工位置,标准养护试块应及时进行标准养护;梁与柱混凝土强度相差两个等级,梁柱核心区混凝土应单独留一组试块;构造柱不允许与主体混凝土一同浇筑。日常监管中要加强对混凝土工程的监督抽测工作,包括回弹抽测混凝土强度;利用专业设备抽测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形成抽测记录,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3.2.2 砌筑工程

砖的材质、型号、强度、密度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砂浆种类、强度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图集[4]要求;墙长大于 5 m 时,墙顶与梁板宜有钢筋拉结;墙长超过8 m 或层高 2 倍时设置构造柱,纵横墙交接处、墙的转角处、楼梯间缓步台与台阶交接处设置构造柱,墙高超过 4 m 设置圈梁;门垛宽度不足 200 mm 宽应与混凝土一同浇筑;过梁支座不足 250 mm 应现浇混凝土;门窗洞口宽度<2.1 m 时,洞口边应设置抱框,宽度≥2.1 m时洞口边应设置构造柱;框架填充墙顶部不可同时斜砌顶紧,要间歇 14 d,否则后期会出现水平裂缝的隐患。

3.2.3 建筑节能工程(外保温围护结构)

保温材料材质、厚度、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验收标准[5]要求;保温钉数量、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保温板材是否按要求进行进场复试(导热系数、吸水率、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燃烧性能,外墙保温5 000 m2复试一组,屋面保温 1 000 m2一组);是否按要求进行网格布复试(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胶黏剂复试(拉伸粘接强度),抹面胶复试(压折比、拉伸粘结强度),保温钉拉拔试验,现场节能构造试验(建筑面积30 000 m2一组、检 3 处);采暖与非采暖房间隔墙、楼板是否设置保温措施;屋面女儿墙是否设置保温层;变形缝处是否有保温措施。

4 通过现场和网络平台监督竣工验收

4.1 单位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2 工程预验收合格后

对住宅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对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形成分户验收资料。质量监管事务部对分户验收资料、验收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总户数的 10 %,每个单位工程抽查地下室、首层、中间一层、顶层、屋面),提出整改问题。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监理对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

4.3 联合验收

现在实行网上验收和现场验收并行的方式,网上验收由建设单位在市政务服务网上平台提交验收资料,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网上资料时重点核查的内容包括:①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这是为了避免建设单位由于拖欠工程款验收后出现经济纠纷的问题;②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为验收使用后提供维修保障;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包含钢筋力学性能检测报告、混凝土强度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实体构件抽样检测报告、建筑节能构造检测报告、建筑外窗现场气密性检测报告),保证这些重点的检测报告网上可查,实现政务公开,接受多方监督;④建设单位提交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监理单位提交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施工单位提交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书”,重点核查报告书中是否是五方责任主体委托的责任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情况以及填写内容是否规范准确,为追究质量责任提供证据保证。现场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规划、消防、档案馆、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现场联合验收,质量监管部门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监督人员向工程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 结语

在改革进程中如何开展工程质量监管本文进行了部分探讨,融入了改革前、改革后的一些做法,但总体上依然延续着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模式。在事前监管工作主要是巡查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即已施工的行为,在建设单位办理完毕监督手续后向监管的项目单位宣贯监督计划,针对每个项目的不同特点针对性地制定监督计划,向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事前告知监督的重点。在事中监管工作中按照监督计划对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竣工验收流程实施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上报中心和市住建局,并提出处理建议。事后监管分为两部分:①在建过程中对没有抽查到的重点部位,进行事后监管,包括抽查工程档案资料,监督抽测混凝土强度等工作;②竣工验收后的事后监管,包括处理百姓投诉的质量问题、参与乱拆改质量问题的处理等等。总之,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既要严格监管又要顾及营商环境,市住建局出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对于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相信,随着辽宁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优化调整,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会更一步地走向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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