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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接DEPA数字贸易规则的现状研究和对策建议

2024-03-29谢迎娟栾信杰

中国商论 2024年6期
关键词:数字贸易贸易便利化

谢迎娟 栾信杰

摘 要:《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是全球首份数字经济区域协定,对于全球贸易格局有着短期和长期的影响。本文通过与现阶段流行的CPTPP、RCEP、USMCA等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数字条款进行比较,发现DEPA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DEPA在借鉴RCEP、USMCA等“美式模板”的同时,更加注重数字经济的包容和创新。浙江省作为数字经济大省,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本文从产业基础、现有条件、数字贸易需求三方面对浙江省数字贸易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在数字发展产业基础、跨境数据流动体系、数字贸易监管治理体系等方面尚有不足。浙江省应对标DEPA等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在明晰数字贸易规则动向后,完善数字贸易监管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贸易;数字贸易规则;区域贸易协定;贸易便利化

本文索引:谢迎娟,栾信杰.<变量 2>[J].中国商论,2024(06):-025.

中图分类号:F742;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4)03(b)--05

1 引言

目前,全球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快演进,贸易摩擦、新冠疫情、供应链挑战、地缘政治冲突、通胀明显等问题日益增多。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各国的数字经济规模迅速增长。本文由《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可知,我国2022年数字经济规模高达50.2万亿元,报告指出我国数字贸易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占GDP比重提升至41.5%。数字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加稳固、支撑作用明显,成为稳增长促转型的重要引擎。当前,世界各国将发展数字贸易作为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以推动数字贸易规则不断完善。

随着数字经济地位的提升,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的定性和定量研究愈加丰富。数字贸易建立在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基础上,是将产品的生产过程、管理程序以及流通邻域以数字化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创新型经济业态(李忠民和周维颖,2014)。与传统贸易相比,数字化贸易的贸易模式和对象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贸易设计的贸易规则已不能适应数字化贸易的规则要求(侯俊军和王胤丹,2022)。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不同经济体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不同经济体对于数字贸易规则的需求也不同(沈玉良等,2022)。

深入解读和分析DEPA协定文本(Peters,2022;Soprana,2021)对于我国继续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美国、欧盟和中国三方数字贸易主张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DEPA协定作为推动数字经贸规则的第四种力量值得关注(赵旸頔和彭德雷,2020)。现有研究中,众多学者对当前主要“数字贸易规则模板”进行对比,将现有的数字贸易规则模板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美式模板”,以《美墨加协定》(USMCA)为代表。第二类是“欧式模板”,以《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协定》(EPA)为代表。第三类为“中式模板”,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为代表。以上三类数字贸易规则的出现对WTO主导的多边贸易框架造成冲击。将DEPA协定框架与现行数字贸易框架相比发现,DEPA协定框架与以《美墨加协定》(USMCA)为代表的“美式模板”的相似度最高(赵旸頔和彭德雷,2020)。浙江省是我国的数字经济大省,其数字贸易竞争力水平居全国第一梯队,位列第三(呙小明等,2022),但在数字贸易方面还存在产业结构不平衡、研发实力较弱、安全问题突出等不足(樊文静和蒋瑞波,2019)。

学界现有研究成果为数字贸易的水平测度和影响因素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在全球数字贸易的评价和影响方面,仍具有可完善之处;现有研究大多基于国际关系和国家层面对数字贸易规则进行比较分析,较少结合单一省份数字贸易情况进行研究。本文结合浙江省数字贸易发展情况,深入分析DEPA等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相关条例,为促进浙江省数字贸易的国际化、规范化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

2 DEPA规则研究

2.1 DEPA总体框架和重要内容

DEPA包括16个模块,根据“开始——发展——外围——磋商”的逻辑可以分为四个群组,如表1所示。

该协定涵盖了当今数字经济的五大重要特点:便捷性、自由性、信任性、包容性和创新性。为了推进数字贸易便捷化,DEPA在表2模块2中提出了促进无纸化贸易、建立国内电子交易框架、发展电子支付等相关規则,旨在减少或消除数字化贸易的壁垒,实现数字贸易各方之间的无障碍互联。在促进数字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DEPA从关税、非歧视待遇和编码技术产品三个层面,促进了数字商品市场的开放。在构建数字系统信任体系方面,为了增强成员国数字贸易系统的互动性,DEPA在模块4和模块5中指出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数字规则和标准,实现可信任的数据流动、维护网络安全以及保障线上消费权益。为了消除“数字鸿沟”,促进数字经济的包容性,DEPA在模块10指出要鼓励中小型企业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在为其提供更多参与机会的同时促进个人和企业共同获益。在数字经济的包容发展方面,模块11中,DEPA希望数字贸易被更多群体接受,因此在为妇女、农村人口以及低收入社会经济群体单独设立规则。模块8展现出DEPA对数字经济创新驱动的探索,DEPA提高了对数字技术和数据创新的关注度,积极渗透金融科技、人工智能和政府数据开放等方面,促进成员在新兴领域开展创新合作。

2.2 DEPA协定与当前主要数字贸易模板规则的对比

通过对DEPA、RCEP、CPTPP以及USMCA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全球制定数字贸易规则的重心在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减少数字贸易壁垒、增强消费者信心、建立国际合作与监管、推动网络接入与安全以及增强数字贸易创新这六个方面(表3)。

DEPA在贸易便利化、网络安全问题以及消费者信任方面充分借鉴了CPTPP的内容。DEPA在模块3中对数字产品的定义、关税免征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借鉴了CPTPP中关于关税减免和非歧视待遇的条款。CPTPP第14.17条对于源代码不能强制转移以及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的条款规定中排除了“基础设施软件”的适用情形;UMSCA中删除了该条款,但进一步加强对源代码知识产权的保护;DEPA没有对源代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对数字加密技术等新兴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强化。由此可见,DEPA尽可能规避“源代码规则”问题以减少缔约国分歧,通过强调数字加密技术等新兴知识产权彰显对数字知识产权的重视。DEPA在跨境电子信息传输(第4.3条)和计算机设施位置(第4.4条)上沿用了“美式模板”,与RCEP的第15条和第14条吻合,或者说复制了CPTPP的第14.11条和第14.13条。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CPTPP、USMCA和DEPA都强调应考虑相关国际机构的原则和指南,制定或维持法律框架,努力采取非歧视做法以保护数字贸易用户的个人信息。分析DEPA的第4.2条规则可以看出,该条规则保留了USMCA中的八项关键原则,却没有对必须对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进行限制作出规定。在CPTPP和USMCA都未提及的数据保护信任标志方面,DEPA规定缔约双方应鼓励企业采用有助于核实是否符合个人数据保护标准和最佳做法的数据保护信任标志;各方应就数据保护信任标志的使用进行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努力搭建数据保护信任标志互认平台,在双方互认基础上推动有效机制的建立,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促进跨境信息传输。

2.3 DEPA协定对于全球数字贸易格局的影响

2.3.1 短期影响

《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2年)》显示,2021年发达国家数字经济占GDP比重比发展中国家数字经济占GDP比重高25.9%,该项数据较2020年稍有扩大。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存在一定信息安全方面的潜在隐患。中低收入国家及新兴经济体盲目签订DEPA可能陷入短时间内难以适应该贸易规则的窘境,使得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加剧。《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2年)》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47个经济体数字经济同比名义增长15.6%,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2.5%,有效支撑起全球经济持续复苏。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看,为了保持全球经济的效率,促进各成员国经济的帕累托改善,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国际贸易规律的经济规则,签订DEPA协定有助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复苏。

2.3.2 长期影响

随着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有关数字鸿沟、数据伦理等网络安全的问题层出不穷,现阶段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难以应对。DEPA是世界上首个数字贸易协议,在数字管理方面既考虑了数字化发展的需要,又考虑了数字安全的复杂性,同时阻碍了世界数字贸易治理“碎片化”趋势的形成。DEPA是对全球数字化治理的一种新构想,将对数字经济发展产生长期且深刻的影响。DEPA以其特有的模块化的加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数字贸易“联盟化”趋势的冲击,抑制“美式模板”“欧式模板”以及“中式模板”三方互质、各自为营的局势的形成。DEPA灵活包容的措施吸引了更多国家的加入,它将促进世界范围内更多国家在数字贸易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3 浙江省数字贸易发展情况

浙江省发展数字贸易的力度不断增强,多个数字交易系统的场景应用取得有效成果。浙江数字文化产业合作园被列入国家第二批“文化国际传播基地”名单。浙江省的数字贸易进出口总额在2021年上半年达到2274亿元,同比增長23.4%。其中,数字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为935.42亿元,同比增长9.29%;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总值达1338.3亿元,同比增长35.7%。

3.1 浙江省数字贸易产业基础良好

通信基础设施和互联网相关产业是浙江省特色产业,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也是发展数字贸易的重要基础。当前,浙江省的网络产业已初步呈现出一种以电子商务为主,并以网络传媒、网络金融、游戏、社区和网络视听为重要内容的网络产业模式。2020年,浙江省全省线上贸易总销售额达2.26万亿元,约占全国六分之一,居全国第二位;省内居民网络消费达1.12万亿元,同比增长10.9%;在重点监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的网店总数达145.7万家,其中活跃零售网店逾66万家,占注册零售网店总数的45.3%;直接解决就业岗位186.8万个,间接带动就业岗位491.3万个。

3.2 浙江省数字贸易软硬条件持续改善

通过推动宽带普及、5G网络搭建、光纤到户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浙江省数字贸易条件持续改善。2020年,浙江省固定互联网宽带用户2835.7万户,移动互联网用户7007.8万户,实现所有市、县(市、区)及部分发达乡镇的5G网络连片覆盖。“十三五”期间,浙江省发布全国首个电子商务服务业领域的联盟标准《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和服务规范》、全国首个直播行业团体标准《直播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和评价规范》,五年累计颁布形成19个地方标准、21个团体标准、2个国家标准和1个电子商务全过程标准体系。

3.3 浙江省数字贸易发展内驱力强劲

浙江省2023年商务工作计划指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准确、完整地融会贯通新发展理念,推动新发展格局的形成。计划第三点强调,浙江作为国家内外一体化改革试点,要加快商贸企业的数字化改造,加快培育大型龙头商贸企业,增加领跑企业和试点产业基地数量。计划第六点指出,浙江省要推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国际化、服务贸易负面清单透明化、知识产权保护合法化、贸易竞争公平化等,努力缩减与DEPA等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差距。计划第十点针对争创数字贸易示范区提出三个打造:一是打造一批省级农村电商示范项目,二是打造全球数字贸易中心,三是打造数字贸易“单一窗口”,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化水平。

3.4 制約浙江数字贸易发展的问题开始显现

第一,数字贸易的标准和界定缺失。浙江作为数字贸易大省,数字内容、通信服务等行业均是浙江省大力扶持、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此类行业是否隶属于数字贸易范畴,浙江省并未出台明确的界定标准。

第二,新型贸易主体深层次创新能力不强,数字贸易发展结构不平衡,商品的网络销售及其周边行业为其发展重心,数字化转型引领贸易高质量发展有待破题。电子商务国际化程度不高,深度链接全球要素资源、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能力有待提升。

第三,配套服务欠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有待深化,供应链、金融、物流、人才等支撑体系尚未健全,治理能力有待提升,制度、政策创新滞后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4 对策建议

4.1 科学界定数字贸易范围,完善数字贸易监管体系

科学认识数字贸易是发展数字贸易的前提,在《“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数字经济”的概念,概念指出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数字经济是一种以数字资源为核心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经济形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2017年8月颁布的《全球数字贸易Ⅰ:市场机会和海外贸易限制重点领域》将通过互联网、智能手机、网络连接传感器等有关设备所提供的产品和劳务纳入了数字贸易的范围。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USBEA)将其界定为“可以通过信息和通讯技术实现的服务贸易”。浙江省在界定数字贸易时可以参考以上概念,建立数字贸易统计监测系统,便于了解浙江省数字贸易的发展动态。

4.2 明晰数字贸易规则发展动向,对标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

DEPA以其创新、包容、开放和专业的特点或能对全球数字贸易领域产生深远影响。在加快DEPA谈判进程的同时,尽力缩小自身数字贸易规则与DEPA之间的距离。一是要加快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和加强监管治理规范。加大服务业开放力度,不断探索经济新业态,吸引外资,加大对跨境电商、数字技术等的投入,促进数字贸易相关邻域的同步发展。二是在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存储方面,要与DEPA成员国建立跨境流动规则互认,遵循“非必要不限制”原则,在保证国家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保持数据的有序流通。三是要探究DEPA的创新型条款。结合DEPA模块8中有关金融科技合作(第8.1条)、人工智能(第8.2条)等新兴技术和趋势的条款要求,在人工智能方面要着重于伦理治理,可以结合DEPA以人为中心的理念,搭建适应我国自身发展情况的透明、公平、具有解释能力的数字技术治理框架。在国际金融科技合作方面,结合“一带一路”等数字经济平台积极向外输出浙江省的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加强国际间金融资源的互通,助力数字贸易沟通平台的搭建。

4.3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打造数字化人才聚集高地

浙江省在制定适应其数字贸易发展现状的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产业基础和贸易优势。一是要体现专业化,将数字贸易进行区分,针对不同的数字贸易模式制定产业政策。二是要体现对数字化创新开拓者和数字化中小企业的支持。三是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建设,政府主导,企校双元合作。构筑数字化人才储备要求浙江省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相应政策,加大高素质数字人才引进力度,建立专业人才管理机制。

4.4 完善数字经济相应法律法规,引领全球数字经济治理

申请加入DEPA表明了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态度。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多部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有条不紊地打造局部数据分类和跨境流动试验试点,彰显了我国对数字经济治理的重视。但目前在流动数据和数据安全的立法方面,对于“重要数据”“敏感个人信息”等概念的定义还不够清晰。浙江省在搭建符合国情、对接DEPA等高标准数字贸易协定的跨境数据流通体系时,不仅可以采用规定跨境数据流动合同标准格式的手段,还可以要求签订跨境数据流动安全协议。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官网资料显示,该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于打造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和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一是支持以市场化方式推进世界电子贸易平台的全球布局,探索在数据交互、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推进数字确权等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二是加大以自主深度算法、超强低耗算力和高速广域网络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布局IPv6、卫星互联网、6G试验床等网络基础设施;三是全面拓展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生活新服务,把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打造为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区。浙江省应该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等平台优势,探索适应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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