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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背景下的内陆地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研究

2017-01-12董新蕾高志宏李英杰

对外经贸 2016年11期
关键词:贸易便利化通关国际贸易

董新蕾++高志宏++李英杰

摘要:通过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概念、主要模式及国内建设实践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对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和提升口岸管理部门监管效能的重要意义,同时结合内陆地区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府部门牵头、依靠关检两方的支持和配合、使用国际通用数据标准、突出空港和陆港服务功能特色、找准阶段性发展定位、积极借鉴沿海省份经验、鼓励企业深度参与等内陆地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单一窗口;贸易便利化;国际贸易;口岸;通关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6)11-0033-04

[作者简介]董新蕾(1982-),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科长,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高志宏(1964-),女,汉族,河南郑州人,处长,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李英杰(1990-),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科员,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2015年9月,我国正式完成接受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的国内核准程序,成为第16个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的成员,《贸易便利化协定》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参与并达成的首个多边货物贸易协定。作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正式实施不仅将有助于我国口岸综合治理体系实现现代化,还将普遍提高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我国产品出口并营造更加便利的通关环境。与此同时,《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生效和实施对口岸管理部门间的协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任务。2014年12月26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68号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推进‘单一窗口建设”的工作任务,并提出了“2015年底前在沿海各口岸建成‘单一窗口;2017年底前在全国各个口岸建成‘单一窗口的推进步骤”。由于内陆地区外贸基础条件较差,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更多。

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概念与主要模式

按照联合国贸易便利化和电子商务中心第33号建议书的定义,“单一窗口”是指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通过单一平台提交标准化的信息和单证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要求的平台[1]。目前全球已经有60多个经济体实施了“单一窗口”,形式不尽相同,主要可以归纳为“单一系统”、“单一机构”和“公共平台”三种模式[2],其中美国、日本采用“单一系统”模式;瑞典、荷兰采用 “单一机构”模式;新加坡采用“公共平台”模式。

二、我国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意义

(一)是落实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需要

多年以来,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为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做了大量努力,并取得显著成效,不仅西方发达国家,甚至非洲的毛里求斯、加纳等国也都建立了本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贸易便利化协定》声明将尽力建立“单一窗口”,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有义务也有意愿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以简化通关手续、降低通关费用,提升全球贸易便利化水平。

(二)是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全球范围的产业结构调整加速,贸易便利化呼声日益强烈,推进 “单一窗口”建设越来越成为落实贸易便利化、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的主要手段。“单一窗口”的实现将简化贸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通关效率,并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据相关机构预测,“单一窗口”的建立将使跨境贸易成本降低10%~15%左右,亚太经合组织(APEC)以贸易便利化作为衡量标尺,预测“单一窗口”给世界创造的经济收益达460亿美元[3]。

(三)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

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要求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国务院对“单一窗口”建设高度重视,先后出台《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国发〔2014〕68号)和《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等文件,并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推进步骤。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

(四)是提升口岸管理部门监管效能的需要

推进“单一窗口”建设,不仅符合我国外贸发展战略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口岸管理部门提升监管效能、提高口岸执法能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实现口岸执法信息的共享、共用,促进执法资源的共享、执法行为的协调、执法合作的加强和执法效率的提升,最终实现各口岸管理部门在信息平台、执法程序和执法活动等方面基本协调,促进“三互”的全面实现,营造公正有序的口岸通关环境。

三、我国沿海地区“单一窗口”建设实践情况

(一)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情况

上海自贸区在国内最先启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工作,其“单一窗口”依托上海市政府主导的公共信息平台(上海电子口岸)建设,于2014年6月在洋山保税港区启动,分阶段分步推进试点工作,在第一阶段主要实现货物申报(包括一般贸易申报和自贸区一线进出境货物申报)以及船舶放行指令的电子化。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试点过程中不断完善,2015年6月30日,“单一窗口”10版全面上线运行,上线项目增加到23个,参与部门扩大到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商务、国税、外汇、食药监等17个部门,功能覆盖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支付结算、企业资质、贸易许可、信息查询6个模块,已具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功能。 “单一窗口”20版于2016年1月20日上线,在原有功能基础上,不仅面向企业,还更多地向公众倾斜,新增邮包查询、信息公开等八大功能。

(二)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情况

福建省于2014年9月启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2015年4月正式上线运行。全省设立一个平台和福州、厦门两个运营体,两个运营体统一界面、统一对外宣传。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分期建设,10版共设计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关检“三个一”、政务服务、金融服务、贸易许可业务、对台及“一带一路”专区。20版建设已引进新加坡专业公司,对照国际标准参与规划、设计。截至2015年底,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已累计投入7500万元,在平台上正式运行的服务项目48个,在建项目40个,平台直接服务的口岸生产运营、国际贸易、物流企业和中介服务企业3700多家,间接服务的外贸企业25万多家,日单证处理量3万多票;在船舶进出境申报、货物进口检疫申报、空运海关物流监管、海运海关物流监管四个业务模块实现100%的业务覆盖。在自贸试验区电子帐册监管及关区转关业务(电子关锁)实现95%以上的业务覆盖。

(三)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情况

2015年6月30日,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试运行,并先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和广州黄埔老港上线试运行,首期上线业务包括进出口货物申报、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信息查询4项,涵盖海关、国检、海事、边检、港务等多个部门,共有12家企业参与试点。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版于2016年4月上线,其功能模块包括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查询、舱单申报、国际邮件快件、国际会展、企业资质、物流动态、进出口许可、支付结算、物流服务等12项,涵盖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外汇、税务、商务、港务、邮政、机场等21个部门的相关业务,广泛服务码头、机场、车检场、货主、船舶代理、报关报检公司、理货公司、物流公司等多类型外贸企业。

(四)宁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情况

宁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发布,其定位于宁波口岸通关贸易综合服务门户平台,以建设政务服务为主,在宁波电子口岸原有基础上,深化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包含口岸通关、跨境贸易、贸易合作、资质认证、数据应用、咨询中心、一带一路、物流服务八大板块,100余项功能。通过关检合作“三个一”、船舶统一申报、企业备案管理、加工贸易等项目建设,实现了“单一窗口”基本服务职能。

四、内陆地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建设“单一窗口”需要地方政府投入大量的财力,但由于各种原因,内陆地区地方政府对“单一窗口”建设投入的积极性并不高。一是由于“单一窗口”建设投入属于无法收回的投资,且远期也无法获得账面收益,在地方财力不宽裕的情况下,政府没有投资建设的意愿。二是由于内陆地区进出口金额在GDP中的占比极低,对个别内陆省份来说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导致当地政府对外贸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外贸便利化的相关投入支持也考虑不足。

(二)协调难度大

由于“单一窗口”建设涉及部门较多,包括政府监管部门、外贸企业、承运人和服务提供者等,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防等监管部门均为中央垂直管理,各方对推进“单一窗口”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尚未形成共识,关注重点和利益诉求也不同,协调关系面多,协调难度大。再加上内陆省份负责协调口岸工作的省口岸办大多挂靠在省发改委或商务厅,级别最高为副厅级,个别还是正处级,让其协调正厅级的中直单位客观上也存在一些困难。

(三)跨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较弱

近年来,相关贸易主管部门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在各自系统都取得显著成效,但相互之间缺乏公认的统一平台来促成各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通关信息资源的交换共享,远没有发挥口岸通关信息化管理的整体效能。目前,各部门信息化系统各成体系独立运行,形成了多个信息孤岛,部分单位地盘意识较强,习惯了划片围网的管理模式,缺乏协作、共享意识,降低了信息的使用效率和监管服务效能,也阻碍了“单一窗口”建设的顺利推进。

(四)地方电子口岸发展缓慢

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方向,现实是内陆省份的地方电子口岸平台同沿海的地方电子口岸平台差距太大。以沿海城市厦门为例,厦门市政府十几年来已累计为厦门电子口岸投入资金数亿元,厦门电子口岸公司人员规模达数百人,具备独立研发能力,经多年积累,已为当地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开发了大量实用的信息化系统,对其来说,建设“单一窗口”是资源整合的一个过程。而内陆地区个别省份尚无自己的电子口岸平台,即使有的也大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在这一基础上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难度较大。

(五)关检合作“三个一”流于形式

2014年7月,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共同签署关检合作备忘录,提出全面推行关检合作“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工作,并在之后1年多时间里接连印发一系列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相关工作。但现实中这一最具“单一窗口”雏形的工作机制实际运行效果却并不理想,也未给企业带来实在的便利。关检联合开发的“三个一”信息化系统仅解决了一次申报问题,但受惯性思维影响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制约,真正通过一次申报模块同时实现报关、报检的货物比例微乎其微;最核心的一次查验问题,也由于关检双方查验指令无法实现信息化对碰而得不到有效执行;一次放行也仅对进口法检货物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关检合作“三个一”工作事实上已流于形式,两个部门的合作尚且如此,可见未来“单一窗口”建设将面临较大困难。

五、内陆地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建议

(一)政府部门牵头

内陆地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涉及检验检疫、海关、边检、交通运输、商务和邮政等多个部门,部分部门间还时常有冲突和矛盾发生,因此建设过程中需要一个得到法定授权的政府部门来协调各方的工作。这个部门必须是具备足够资源调动力和整合力的权威部门,同时又要保持一定的中立性,便于协调各口岸联检单位的立场,还要充分发挥电子口岸建设领导小组和口岸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解决“单一窗口”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政策研究,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落实。

(二)依靠关检两方的支持和配合

内陆地区外贸体量相对较小,国际贸易监管部门主要是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且近年来关检两方通过“三个一”、“一机两屏”等方式实现了一站式通关服务,在口岸管理各部门中最具备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条件,也最接近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雏形。而且在沿海已建成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地区的共同经验中,最重要的就是关检两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即没有关检两方共同参与搭建的国际贸易服务平台,就不能称之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内陆地区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定要取得关检两方的全力支持和配合。

(三)使用国际通用数据标准

内陆地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要提前考虑同其他国家“单一窗口”系统兼容问题,使贸易信息能够在国际间共享,实现与国际接轨。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长期以来已发布了一系列建议书、标准和规范,构成了一整套解决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简化国际贸易程序、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标准体系,这些标准体系是构建“单一窗口”的基础,其中国际贸易单证格式等部分标准已转化为国内标准。为确保与其他国家“单一窗口”应用的兼容,内陆地区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必须使用国际标准和建议。

(四)突出空港和陆港服务功能特色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应用较好的上海、厦门、宁波等沿海地区,其“单一窗口”有一个共同特点是整合了强大的海港口岸通关服务职能,依赖海运庞大的业务量为“单一窗口”集聚了可观的用户群体。内陆地区口岸布局较少,且主要为航空和铁路口岸,其“单一窗口”建设必须充分考虑空港和陆港的通关需求,针对目标群体提供个性化通关解决方案,突出空港和陆港服务功能特色,吸引相关外贸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快速办理通关手续。

(五)找准阶段性发展定位

国务院2014年底印发的《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4]确定的“单一窗口”推进步骤为:2014—2015年在沿海各口岸建成“单一窗口”;2016—2017年在全国各个口岸建成“单一窗口”。目前在沿海各口岸建成“单一窗口”的目标并未全部实现,距离2017年底在全国各个口岸建成“单一窗口”目标的时间也仅剩一年多时间。内陆地区应在总体时间框架内制定“单一窗口”阶段性发展目标,并根据实际发展中的问题及时调整,确保按步骤完成“单一窗口”建设目标。

(六)积极借鉴沿海省份经验

2015年底,商务部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8个案例中有两个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分别介绍了上海和福建两地的“单一窗口”建设经验做法,案例内容为内陆省份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供了直接的借鉴模板。内陆省份“单一窗口”建设主体应加强同沿海省份有关部门的沟通,学习借鉴沿海省份“单一窗口”建设先进典型经验,尽快找到适合内陆省份的“单一窗口”建设的新路子,最大限度避免走弯路。

(七)鼓励企业深度参与

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过程中,还需要企业深度参与。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调研企业需求,邀请企业积极参与研讨、座谈,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建设内容得到企业真心认可,是“单一窗口”成功建设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方晓丽,朱明侠.构建单一窗口提升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J].对外经贸实务,2014(4):24.

[2]张明洲.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模式演进及关键要素[J].对外经贸,2014 (7):14.

[3]高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构建机理与实施对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4 (10):74-75.

[4]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A].2014-12-26.

(责任编辑:顾晓滨董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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