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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中的妇女解放理论研究

2024-03-24侯袁圆

党史文苑 2024年3期
关键词:婚姻法妇女

侯袁圆

中国共产党的妇女政策发展历程是根据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的解读、从古至今的妇女难题、五四运动精神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的,这些政策包括婚姻自由、允许离婚、一夫一妻制度的家庭改革,要求妇女参与到社会建设中去,维护妇女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不断缩小男女在各方面的差别待遇。这些政策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有条不紊地进行,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国家妇女解放道路具有强制性、计划性和特殊性。

纵观毛泽东思想的发展脉络,其妇女观有三大特点:一是妇女解放要消灭一切对妇女产生束缚与压迫的思想和行为,把妇女解放当作“人”的自由的一部分;二是妇女解放要消除其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异化,才能使妇女更广泛、积极、自觉地投入社会主义建设;三是妇女解放要消灭资本主义制度,才能实现妇女的自主自由。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的妇女解放借助了党和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借助了无产阶级政党的行政力量,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上进行解放。

萌芽阶段:自发行为下的妇女观

毛泽东在青年时期就格外重视妇女问题,针对当时社会“吃女人”的现象,青年毛泽东用笔杆子对这一现象发表真知灼见。毛泽东从1919年至1920年在《湘江评论》《大公报》《女界钟》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来抗议妇女在社会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包括妇女在封建包办婚姻中遭受的痛苦,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排斥,以及在他的家乡湖南由于教育经费的不足导致女性缺乏受教育的机会。在《民众的大联合》中,他写道:“诸君,我们是女子。”“我们更沉沦在苦海! 我们都是人,为甚么不许我们参政?无耻的男子,无赖的男子,拿着我们做玩具,教我们对他们长期卖淫,破坏恋爱自由的恶魔! ”1919年11月发生赵五贞在花轿中自刎一事后,面对社会各界人士对于赵五贞婚姻问题和赵五贞为什么不逃的讨论,毛泽东在《“社会万恶”与赵女士》中做出了自己的回答,“我说逼赵女士致死的有三方面:一是母家,一是夫家,一是社会。究竟母家、夫家都含在社会里面。母家、夫家,都是社会的一个分子。我们要晓得母家、夫家是有罪恶,但是他罪恶的来源仍在社会。他们的罪恶,固然他们自己也可制造,但大部分仍是社会给与他们的。并且社會如好,他们要制造罪恶也没有机会。”由此可见毛泽东本人以妇女婚姻为切入点,阐述自己对中国妇女困境的愤怒和看法。但是当时的毛泽东并没有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对于妇女问题也只是从感性的角度来思考。他敏锐地察觉到男女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在于经济收入差距,1921年4月在《宪法草案的最大缺陷》一文中,毛泽东强调妇女也必须要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如果女子没有经济基础,那么教育、就业、政治参与、自由婚姻等问题的解决就会成为空谈。

毛泽东自青年时期就开始关注妇女解放问题,这与他的人生经历有极大关系,但是青年毛泽东并没有有意识地把自己的思想系统化,他对于妇女问题的看法大多出于感情和针对社会风气切中时弊。正是这些青年时的见解和毛泽东的女性观念使他在领导革命、改革、建设时高度重视妇女问题。

发展阶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随着毛泽东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马克思主义者,深入学习先进理论后,在思考妇女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时,就少了许多个人情感。直到后来成为党内核心领导者的毛泽东依旧高度关注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问题。根据当时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提出中国的男子普遍受三种系统的权力支配,即政权、族权、神权,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力的支配以外,还受男子的支配(夫权) 。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者,毛泽东看到了解放妇女也是解放民族的关键环节,也是民族革命成功的必要环节。1927年至1934年间毛泽东调查和考察江西、福建等地农村妇女生活状况,撰写了大量调查报告,其中内容涉及农村妇女生产、生活、生育、政治参与、婚恋自由等方面,还涉及农村妇女人口买卖现象。根据这一系列实地考察,毛泽东提出要在农村地区推行自由婚姻和离婚政策。1931年至1934年,共产党人根据调查报告开始在江西苏区着手制定和推行关于婚姻和家庭结构的法律法规。受到五四运动新潮思想的影响,当时婚姻法律法规的内容具有激进理想主义色彩,内容大多数是提倡婚恋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等。

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中国共产党对婚姻法的修订和调整越来越向革命斗争和实际需求靠拢,法律法规的制定越来越多地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况调整。当时共产党急需壮大自己的力量,为了壮大工农队伍,号召更多农民加入以扩充革命队伍,任何破坏党内团结和破坏人民内部关系的事情是绝对不能做的。因此早期受五四运动影响下的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婚姻法在农村地区推广时就因受到男性农民和部分大龄妇女的反对而不得不调整。比如在夫妻离婚问题上,毛泽东认为离婚应该是无条件的,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提出离婚就可以离婚,但是这一举动大大降低了红军的入伍意愿和参军积极性,所以党在后期调整中做出了让步,红军战士的婚姻问题可以另作处理。这种做法后来被西方学者大肆抨击,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并没有想要真正做到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但是在进行革命和战争的中国大地上,无产阶级政党尚未获得政权,在这种“一穷二白”的情况下,革命的利益等同于人民的利益,这样一些子群体的利益就在这一阶段失去了特殊性,比如妇女、工人、农民等。因此,革命并不会为农民的利益牺牲妇女的利益,因为这些特殊的“利益群体”在战乱年代是不能长久发展的。

1940年以后,根据官方文件和时事资料来看,共产党尝试从家庭内部出发来解决妇女问题,把妇女被压迫问题归结到家庭生活中来。这一阶段党建议妇女干部对农村妇女进行教育时“少点口号,多点实干”,把妇女工作重心转移到家庭内部和谐,减少夫妻和家庭矛盾,使妇女能够摆脱家庭中的结构性压迫。1942年为了应对边区经济危机,党号召让广大妇女投入经济生产。根据党提出的“妇女参与社会生产是解放妇女的中心关键”为指导思想,蔡畅、邓颖超等人带领劳动妇女投入到生产种植中去,帮助她们学习先进生产技术。在边区生产中,劳动妇女成为一支有生力量,这也可以从苏区土改和边区生产中看出来,解放妇女的措施在前,才会有妇女献身革命的积极行动。在土地改革政策中,有相关文件规定: 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土地的分配权。50年代农村妇女在土改中分到了田地,城镇妇女被广泛动员参与社会生产。由此可以看出,在革命主体问题上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与马克思恩格斯肯定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具有伟大作用的观点相一致。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不断根据革命要求、战斗要求、时代要求来修改和调整妇女政策,以求通过社会改革的手段来实现妇女解放。然而在实际行动中,存在许多阻碍,比如男性农民的反对、男性领导占绝大多数以及战乱的波动等。但是这些妇女政策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婚恋自由、男女平等的思想深入西北革命地区,扩大了民族解放思想的影响。广大劳动妇女积极投入到物质资料生产和革命斗争中去,为抗战胜利献出自己的力量。从事这份事业让妇女从家庭中走出来,走到社会中去,让她们重新认识自己作为“人”的力量和权利。这使得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妇女身上发挥实践作用,保证了党的妇女解放政策不偏离不失真。

建立政权以后,共产党尝试把西北地区和根据地的妇女经验与政策推广至全国,并通过建立组织、制定法律等手段来促进妇女参与物质生产和经济生产,以实现妇女解放、男女平等。1949年4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妇联)成立,党中央根据吸纳各界进步人士的原则,委任宋庆龄女士和何香凝女士为全国妇联名誉主席,蔡畅为全国妇联主席。1949年至1957年是妇联最具有影响力的几年,在这一时期全国妇联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参与婚姻法的制定,开设扫盲班降低农村妇女文盲率,发挥了维护妇女权益的作用。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施行,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中国政府为新时代的婚姻和家庭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邓颖超等中央妇女委员会成员根据以往工作经验起草婚姻法,以“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为核心思想,以实现妇女作为“人”的婚姻自由为目的,此部法律的内容比以往任何一部同类法律法规都更严苛更彻底。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只要一方坚持离婚,夫妻双方就可以离婚,即使另一方反对。通过婚姻法之后,全国妇联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执行上来。但是婚姻法的推行和宣传工作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在反抗声音最大的农村地区,如果妇女提出想要离婚的想法就会受到丈夫的虐待和暴力,可见建立新型家庭关系就要率先改变妇女在家庭中的不利环境。婚姻法只能从法律法规上帮助解决妇女问题,但是政策的执行中存在男性主导和包庇,这是婚姻法无法改变的。毛泽东也认识到婚姻法的局限性,并在1953年接见新民主主义青年团谈话中指出: “婚姻法的任何条文都是具有计划性的,它们的完全实行需要三个五年计划”。

妇女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是妇女受压迫的重要原因,受这个观点的启发,全国兴起了鼓励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城市和农业社会生产的热潮。1955年毛泽东在《妇女走上了劳动战线》一文中指出:“为了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动广大的妇女群众参加生产活动,具有极大的意义。在生产中,必须实现男女同工同酬。真正的男女平等,只有在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才能实现。”从1949年到1956年,全国男女职工平均每年递增率为15%,其中女性职工每年增长率为23.7%。1957年,全国有70%的农村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城市女职工达到328.6万人,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相比,增加了4.5倍。虽然妇女参与劳动的比例增加了,但是实际情况却很复杂。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业建设的一个最主要行业是纺织印染业,而这一行业受到传统“男耕女织”思想的影响,在用工上喜好雇佣女性。所以在生产方面,妇女大多被迫从事以流水线为主的纺织工作或者被分配到较为落后偏僻的乡镇企业。在收入分配上,妇女往往会被分到收入较低的部门,造成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使妇女既学习不到先进技术,也无法通过提高收入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因此无法提高自己的话语权。

成熟阶段: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积极的生产政策使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教育、医疗卫生事业也随之发展起来。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中国妇女的健康水平提高很快。尤其在生育健康方面,产妇死亡率有了很大幅度下降,这就大大提高了妇女健康的整体水平。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比较重视妇女保健事业,各级政府都设有妇女卫生管理职能部门,城乡逐级建立了妇幼保健院。同时,我国开始有计划地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此来减轻妇女的生育和抚养压力。计划生育政策大大降低了妇女的生育水平,从而使她们的生活方式和生命周期都发生了很大变化。1949年以来全国有计划地开展了群众性的扫盲运动,先后于1952年、1956年、1968年开启三次扫盲高潮。到1958年已有1600万妇女脱离文盲状态。女性的入学率快速提高,尤其是中小学女生入学率。1912年,全国在校女生为141130人,女生占在校学生总数的4.8%。到1951年,光是小学在校女生就有12603000人,占全国在校学生总数的28%。女性入学率的提升进一步说明我国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她们通过学习先进知识来改变自己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挖掘自己的潜力,这不仅促进了妇女全面发展,也是无产阶级政党为实现人的全面解放作出的努力。

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对待男女差别的态度是有些矛盾的。他们一如既往地强调男女平等,并且制定政策鼓励广大妇女投身到社会生产中,和男性一样参与学习和工作。但同时又强调男女有先天上的区别,女性在身体结构和性格上有天生的不足,但是女性在照顾家庭和养育孩子方面有特别的优势,而男性天生具有领导才能等等。这一矛盾体现在和平年代,使妇女工作更容易受到刻板印象的干扰。但是20世纪50年代确实是妇女解放的黄金时期,今天妇女获得的社会权利基本上都是这一时期“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比如1955年贵州民主妇女联合会发表《在合作社内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毛泽东看完文章后批示“这一篇文章不长,容易看,建议各乡各社普遍照办。”至此男女同工同酬才逐渐普及到全国。所以党员领导干部在从事或协助妇女工作时要不断自我革命,认真学习和贯彻毛泽东妇女观,不断在实践中发展毛泽东妇女观,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结语

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传入中国以后,中国共产党不断将其丰富、创新和发展,毛泽东妇女解放理论、新时代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等都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原理和方法,结合中国的国情,与时俱进地推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中国化的产物。其中毛泽东思想中的妇女观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石之一,从根本上继承和丰富了马克思和恩格斯“人的解放”和“妇女解放”的内涵和外延,根据不同时期我国妇女解放和发展中面临的不同问题和困难,为中国的妇女发展指明了道路,也为世界妇女的解放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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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合作社内实行男女同工同酬》(1955年10月,见贵州民主妇女联合会【通报】第99期),载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基金项目】2021年度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政治经济学阐释研究”(AHSKY2021D56)。

(作者系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黄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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