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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术”论新探

2024-03-20王宏强

人文杂志 2024年2期
关键词:治吏韩非子

王宏强

关键词:韩非子 术 治吏 中主之治 明主理想

《韩非子》一半以上的内容都在讨论“术”,足见“术”在韩非子思想中的重要性。就术的具体内涵而言,学人们总结出了治国术、无为术、执要术、用人术、御臣术、参验术、督责术、察奸术、听言术、自神术和制驭术等。①就“术”的核心到底是君主对官僚的管理方法还是阴谋权术,学界也展开了讨论。②我们要追问的是:这些纷繁复杂的“术”背后到底贯穿着怎样的治道逻辑?关键是韩非子强调他是为才德平庸的君主(“中主”)设计治道,试图使中主摆脱个人才德不足的局限从而实现以简驭繁的高效治理,那么“术”论又是如何体现其“中主之治”的治道逻辑的呢?以佐助“中主之治”为旨归的“术”论又蕴含着怎样的内在矛盾?本文试图在学界研究基础上做出进一步的疏解,以俟批评。

一、中主的“有力统治”与“因情而治”

劳思光认为每一种理论学说都有其“基源问题”,所谓基源问题是指一种理论学说试图从根本上予以解答的核心问题,找到了基源问题,就可以掌握该理论学说的“总脉络”和“根本意向”。①劳思光进而指出:“韩非思想之基源问题仅是‘如何致富强或‘如何建立一有力统治。”②尽管“如何致富强”与“如何建立一有力统治”在许多方面相一致,但二者并非一个问题。前者侧重统治的具体目标,亦是近乎所有法家所追求的政治理想;后者则聚焦于建立什么类型的统治方式,这才是韩非子更关注的根本问题。更准确地说,韩非子的基源问题是如何使“中主”建立一有力统治。

此处“中主”有两层涵义:一是德性介于“贤”与“不肖”之间。韩非子通过批判儒家之尧舜在位的理想性,将治道设计的立足点拉回到世袭制下君主德性往往平庸的现实,预设绝大多数君主是介于尧舜与桀纣之间的普通人:“世之治者不绝于中,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③二是君主的能力和智慧都不出众,“力不敌众,智不尽物”,④“以一人之力禁一国者,少能胜之”。⑤于是韩非子的基源问题便是,中主一方面强化集权,通过有效控制官僚系统以控制基层民众,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支配和对资源的全面掌控,营造出“威严之势”;另一方面,又以强大的国家实力在残酷的列国纷争中赢得生存空间甚或兼并天下,形成“必胜之势”。

君主若欲实现有力统治,就要“得助于众”,即从全体臣民那里“借力”“抟力”。韩非子首先关注的是,如何将臣僚之“力”摶聚起来以形成佐助君主统治的强大合力:“凡五霸所以能成功名于天下者,必君臣俱有力焉。”⑥“人主者,天下一力以共载之,故安;众同心以共立之,故尊。”⑦在对官僚系统形成有效治理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全面而高效的治理——这也是韩非子所说“明主治吏不治民”⑧的关键所在。

在战国时代官僚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君主任用臣僚的两难处境在于:一方面要将某些权力暂时让渡于臣僚,使其替君办事,为国效力,但另一方面臣僚在获得权力之后就有背离乃至反叛君主的资本,于是君主在任用臣僚时必须坚持“用”“防”结合的理念——用臣智力,同时防臣害己。正因如此,韩非子提醒君主:“必借人成势,而勿使侵害己。”⑨此处“借人成势”指的就是借用臣僚之智力以成就君主之威势,体现的是对臣僚的“用”;“勿使侵害己”则是对臣僚无时无刻、无所不在的“防”。对臣僚用防结合的理念,贯穿于韩非子治吏学说的始终。

现实中臣僚恰恰“侵害”到了君主的有力统治,基层官吏往往相互推诿、办事不力,形成官僚积习,不能高效贯彻和执行国家政令;身居高位、手握大权的“重臣”⑩往往结党营私、笼络人心,不仅“擅事要”,使“外内为之用”,对朝政形成一手遮天的独断之势,而且通过各种手段“壅蔽”君主,形成“背法专制”局面,甚至剑指王冠。因此,清廉正直之士往往受到既得利益者的孤立、排挤乃至打压,除非不得已选择退出体制或者同流合污,否则“不僇于吏诛,必死于私剑”。①

面对如此复杂的吏治问题,君主需要找出关键的突破口。韩非子认为只有掌握了人们行为和心理的共性,才可能更加有效地予以控制,而“人情”恰恰就是君主实现高效治吏需要加以利用的人之共性。韩非子认为:“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②凡人皆有趋利避害的真实情态,此种情态体现在待人接物的各个方面,尤其在君臣关系中更是如此。君主/国家给出“官爵”,臣僚则以“智力”来换取,“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③因而维系君臣关系的纽带主要是利益。但君臣之间又往往呈现出利害相反的态势:“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④尤其在君主与重臣之间,这一态势进一步体现为双方的斗争关系。韩非子借黄帝之言日:“上下一日百战。”⑤此处“下”主要指重臣,他们位高权重,对君主权位的直接威胁也更大。尽管上下一日百战其实只是韩非子的一种理论假设(现实并非总是如此),但这恰恰以极端的方式呈现出君臣间尤其是君主与重臣之间权力博弈的最坏可能性和异常残酷性。

在政治关系中,人性的复杂和幽暗远不止于此。韩非子深刻地认识到在权力关系中几乎不存在自善之人,除非有制度约束和外在规范。面对有利之事尤其是劫杀君之“大利”,臣僚皆有以下犯上、把持朝政乃至侵逼君权之可能,因此都是潜在的“阳虎”“竖刁”一类的人物:“阳虎所以尽诈也……臣主之间,非兄弟之亲也,劫杀之功,制万乘而享大利,则群臣孰非阳虎也。”⑥“管仲非明此度数于桓公也,使去竖刁,一竖刁又至,非绝奸之道也。”⑦不宁唯是,人性的复杂还表现在人往往具有两面性,在私人与公开场合往往判若两人:“广廷严居,众人之所肃也;宴室独处,曾、史之所侵也。观人之所肃,非行情也。”⑧韩非子反复提醒君主,人都会伪装并时时以取媚之心对待同僚、上级以及君主,因此不可以表面的言行举止来论定是非和判断忠奸,更不应天真地相信人会心甘情愿地臣服。

韩非子直面君臣异利这一事实,认为君主应通过“因人情”将臣僚以“私利”为核心的个人行为纳入合乎君主/国家之“公利”的轨道,以实现从“君臣异利”向“君臣共力”的转变。“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⑨“庆赏信而刑罚必,故君举功于臣,而奸不用于上,虽有竖刁,其奈君何?”⑩君主通过爵禄之赏和刑罚之威,使臣僚安守本分,时时谨记应做什么和不应做什么,在赏罚并用中将臣僚纳入全面控制。

“因情而治”恰恰就是“中主之治”的内在要求。君主尽管“力不敌众,智不尽物”,但可以通过“因人情”以实现有效治吏从而实现“用一国”。但韩非子并不认为简单的赏罚就能够完全规范和约束臣僚,而是主张通过严明赏罚使臣僚产生强烈的“求利”和“畏惧”之心,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导向使臣僚连违逆君/法的“心”都不敢有,从而使其对君主的绝对服从变为一种不得不如此的自觉行动。这大概是“因情而治”的重要指向,也贯穿于韩非子“术”论的始终。为此,韩非子主张“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此处“民”包括“臣”。相较“赏”而言,韩非子更重视“罚”以及因之而来的臣僚之“畏”。韩非子完全同意法家的“以刑去刑”思想,试图通过严刑重罚使臣僚对“法”产生深深的惧怕心理。由于赏罚之标准早已通过“法”而明示于众,因此臣僚自会依照法度做出相应的行为调整。问题在于,手握大权的重臣往往不能被“明法”所完全驯服,君主因而需要不择手段地加以控制,使重臣不仅要遵守法度,更要视君主为“神明”,从而对君主本人也产生强烈的畏惧心理。

在君主集权的官僚体制下,君主可以铲除某些不法臣僚,但却不能将整个官僚系统罢而不用,于是韩非子的“术”论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法术”对官僚系统的常规控制,聚焦于抟聚臣僚之智力,即“借人成势”;二是“术”对重臣的重点控制,重在提防重臣之害,即“勿使侵害己”。不过,既然韓非子预设臣僚皆有“阳虎”之心,因此我们这里对官僚系统的常规控制和对重臣的重点控制的疏解,只是一种逻辑上的区分,在现实的治吏用术中则完全依赖君主一人之“心”,常规控制与重点控制仅具有侧重点的不同,常规控制意在抟聚臣僚智力但亦以提防重臣为题中之义,重点控制则是在常规控制乏力之时的重要补充,最终仍然旨在使所有臣僚皆处于常规控制之中。

二、“法术”对官僚系统的常规控制

《韩非子·定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③这是韩非子对申不害“术”论的总结。作为一种统治的“方法”,“术”在这里呈现了选任、考课和督责臣僚的主要原则,体现出法家对如何管理新型官僚制国家的理论思考,韩非子完全继承了这一原则,不过又明确指出申不害的“术”有其弊端,即无统一、稳定而明确的法度作为治吏的基础,臣僚因而会在“故法前令”与“新法后令”之间做出选择性的遵守,哪个更为有利,就遵守哪个,于是“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这正是由于“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按,擅者,统一也。④申不害用“术”并非无法度可言,而是说“法”在某个特定时期缺乏统一性、固定性和稳定性,因而也就无法给出明晰而确切的制度规定,致使臣僚在多种“法”之间可以见机行事。通过对申、商的扬弃,韩非子将“法”“术”结合起来,形成了“法术”,试图以较具确定性的“法”来规制极不确定性的“术”,通过“法术”将官僚系统纳入法家“法治”的轨道。⑤在这一过程中,君主通过“守法责成”,⑥就可以实现“佚而有功”⑦的高效统治。这一治道设计完全合乎“中主之治”的内在逻辑,即关键不在于君主本人多么“贤”而有“智”与“力”,而在于他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运用制度的力量调动臣僚的积极性,使臣僚尽可能地贡献出贤智和能力,从而形成佐助有力统治的巨大合力。

在官僚选任上,坚持“使法择人”“因任授官”原则。战国时代官吏选拔的主要方式有臣僚向国君荐举、上书游说自荐、据功选拔、郎官选任、各级长官自选等。⑧这些方式或多或少都强调臣僚之“能”,法家的“因任(任者,能也)而授官”也是对这一现实的回应。当时不少思想家(比如墨子、孟子、荀子等)从不同角度对选拔什么样的“贤”“能”以及如何“选贤任能”提出了各自的看法。韩非子则着重强调如下四点:一是君主不必“劳于选贤”,关键是“设官职,陈爵禄”,①给出足够的利益诱惑和明确的价值导向,那么自会有士人源源不断地力图进入体制。韩非子明言:“官职,所以任贤也;爵禄,所以赏功也。”②官职爵禄之“赏”所对应的正是“人情”对功名利禄之“好”,韩非子“因情而治”的重要内涵就是利用制度性奖赏调动臣僚为君主/国家建功立业的积极性。韩非子批判儒家“政在选贤”,认为君主不必通过道德感化来“悦近而来远”,而是要以实际功业做出评判,在职位上鉴别,在办事中检验,在实绩上考核,那么群臣百吏自会“公正而无私,不隐贤,不进不肖”,如此一来“人主奚劳于选贤?”③二是打破等级身份和血缘关系的限制,“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④注重基层选拔,考察臣僚是否可以“明法”进而“便国利民”。这样,就进一步压制了贵族集团以及朝廷大臣对君主集权有形无形的掣肘,使臣民在君主/国法面前趋于平等化。三是根据臣僚的具体才干,给予相应的官职和职事.避免出现商鞅那般“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⑤的弊端。四是君主既然才德平庸、智识和精力亦有限,若不依靠法度,而以一己私智去鉴别臣之贤与不肖,那么往往受左右近习和权贵重臣壅蔽,掉人“以誉进能”和“以党举官”⑥的陷阱,选出的只是“众之所誉”的所谓“贤臣”,从而无形中失去了对人事权的真正掌控,这样的选贤只是君主自以为是的选贤。

在实绩考课上,主张“君操其名,臣效其形”。⑦“形”“名”在先秦具有复杂的含义,但在官僚治理的视野下,“名”主要指由法度所规定的职位要求和行为规定,“形”则指官吏在其职位上完成职事的实际情况。“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及“循名责实”均强调臣僚的实际作为与其所应为必须保持完全一致。战国时代逐渐施行对官吏进行年终考核的“上计”制度,《荀子·王霸》篇载“相”的重要职责便是对“朝廷臣下百吏”进行政绩考核:“度其功劳,论其庆赏,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故君人劳于索之,而休于使之。”⑧韩非子继承了这一将奖惩与功过直接挂钩的官吏考课原则,但明确反对苟子“劳于索之,休于使之”的观点,认为君主恰恰应当“劳于使人”。韩非子在《难二》篇明确反对“劳于索人,佚于使人”的治理理念。该篇载齐桓公深信已有管仲这样的人才来具体治理国家,自己就不必劳于使人了,但在韩非子看来这并非人君之所当为,关键就在于臣僚皆有反叛的可能性——只要时机成熟、能力足够强大,因此君主决不可放松对任何臣僚的警惕与控制。管仲虽未侵逼君权,但这仅仅具有偶然性,并不能证明管仲到底是商汤、周武王式的人物还是弑君的田常一般的臣子,更不能说明齐桓公洞悉了臣僚的内在动机。同样是被齐桓公所信任的竖刁和易牙却最终使桓公“虫流出尸而不葬”,恰恰证明了桓公因为“佚于使人”而最终被臣所制。⑨这里当然有保护君权的绝对安全以及防范重臣的考虑,但韩非子要强调的意旨则是明确的,即不管臣僚是否真“贤”,君主在治理整个官僚系统时都不该放松警惕而应当劳于使人。

“劳于使人”首先体现为君主信守法度。“人主虽使人必以度量准之,以刑名参之;以事遇于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功当其言则赏,不当则诛。以刑名收臣,以度量准下,此不可释也,君人者焉佚哉?”⑩臣僚以其实际才干获得相应职位,若保质保量地完成职事,即名实相符,则受赏;否则必然受罚。在这一过程中,君主看似只需以法度督责臣僚而已,但对拥有无上权势的君主而言,能够勤于考课臣僚,并带头遵守法度,将自己的个性化行为收缩于法度的范围之内,绝非安逸之举。

“劳于使人”还体现在,君主使臣僚的一切言行必须不折不扣地符合君主所确定的“名”“法”,不可使臣僚有背离君/法因而可以自由权变的任何可能性。韩非子在《二柄》篇对此做出了最明确的表述,认为君主务必要将臣僚的实绩与其职位要求进行仔细参验,相合者必赏,不合者必罚,尤其强调臣僚的实际贡献即便比其职位要求大,但也要罚。“功小者”受罚不难理解,但为何“功大者”亦要受罚呢?韩非子指出:“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①此处关键就在于韩非子政治哲学内含着一种追求“绝对确定性”的逻辑,即一切的政治活动都要被纳入可精密计算、可量化管理因而完全可以人为控制的过程之中,尽可能地拒绝“偶然性”。②具体到君臣关系就是臣僚任何超出法度规定的行为,也意味着臣僚在法的秩序和君主视线之外有行动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恰恰令君主感到不安。这便是“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的关键所在。③

君主对官僚系统的常规控制,意在将臣僚的言行完全固定化、明确化,进而使其完全处于君主的可控范围。《韩非子·有度》:“贤者之为人臣,北面委质,无有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④儒家也主张选任贤能之士,强调“尊贤使能,俊杰在位”。⑤与“能”相比,“贤”更侧重于内在德性和精神修养。儒家之贤臣因载“道”而尊,既不可枉道以从君,亦不可舍道以逐利,枉顾道义而只知一味顺从的所谓臣道不过是“妾妇之道”:“从命而利君谓之顺。”⑥“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⑦同时,君主应以礼待臣,对臣保持相当的尊重和敬意,儒家理想中的君臣关系因而体现出双方均应承担责任的对等性原则(虽然这种对等性仍有其限度)。但在韩非子那里贤臣对君主恰恰具有鲜明的单向服从倾向。正是在一个个臣僚“无有二心”“顺上之为”“从主之法”的过程中,一台高效而执行力强大的官僚机器才有可能被铸造出来。

在韩非子的理想中臣僚被完全纳入严密的法律控制中,“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⑧“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货赂不行,是境内之事尽如衡石也”。⑨君主不应在法外对臣僚施以“私恩”“私惠”,臣僚亦毋需对君主报以“私忠”“私爱”,“君不仁,臣不忠”则可臻于霸王之境。⑩儒家的“仁”原本主要指人因道德自律和修身养性而来的精神境界,但韩非子则将其视为君主对臣僚的法外恩赏,并极力反对臣僚与君主建立任何法外的个人关系。君主若断绝与臣僚结交私恩的一切念头和行为(即“君不仁”),便在源头上制止私义的肆行并起到表率作用;同样,臣僚若不法外投君所好,就会以国家法度为唯一行事律则。如此一来,规定君臣关系的就只是“法”,臣僚因罪受罚却不怨恨君主,因功受赏亦不对君主感恩戴德。君主对官僚系统的常规控制秉持“以过受罪,以功致赏”①的原则,正体现出法家追求“信赏必罚”②“一断于法”③的治理理念。

韩非子认为:“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賢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④在对官僚系统的常规控制中,君主所需要的正是这种如拙匠一般的“守规矩”“守中拙”,不以一己之“贤巧”而是“守法术”就可实现臣民之力悉数为己所用进而建功立业——此即“借人成势”也。这一治道设计颇有益于君主以中主之资质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高效管理和对举国臣民的全面治理。

三、“术”对重臣的重点控制

韩非子不仅关注权力的支配力度及其效率,而且更关注权力的安全。他深信对君权构成真正威胁的并非基层“愚污之吏”,而是高居庙堂的权贵重臣,常规控制的手段当然适用于重臣,但却无法完全驯服重臣,于是君主需要不择手段地加以控制。《韩非子·难三》:“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术不欲见。……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⑤此术就是君主对重臣的重点控制。如果说常规控制意在将官僚系统的运行完全纳入法度的轨道,使臣僚在“奉法守职”中维持权力系统的正常运转,那么,重点控制则聚焦于无所不用其极地防范、伺察和严惩重臣,意在“去蔽”——去除重臣对君主的壅蔽。

所谓重臣对君主的壅蔽是指,身居权力中心地带的重臣对朝廷本应由君主知晓和掌控的各类信息,进行筛选、过滤、拦截、歪曲甚或伪造,从而得以骗取和蒙蔽君主、打压排挤异己、培植个人势力,在专权、弄权和越权中架空君权进而篡夺君位。重臣对君主的壅蔽主要有五个方面,即“臣闭其主日壅,臣制财利日壅,臣擅行令日壅,臣得行义日壅,臣得树人日壅”,⑥此五壅恰恰关乎君权最关键的部分。韩非子认为重臣通过壅蔽君主得以“借力”“夺势”,正是对君主有力统治的最大侵害,一旦“人主壅蔽,大臣专权”,即便实现了“地广人众”,也无异于功亏一篑。⑦

在先秦诸子中,乃至在整个中国思想史上,韩非子大概是对“权力”以及“权力关系”的微妙性、流动性和残酷性认识得最深刻、最透彻的思想家,他洞悉政治只有在权力(而非德性、宗教等)的向度上才真正呈现其独特面相,⑧而权力又总是在具体、复杂而动态的君臣“关系”之中生成和体现的——在权力顶层更是如此。表面看来,君主掌握了无上权势,君臣之间因而体现出君尊臣卑的单向绝对关系,但实际上君主在与臣僚的权力博弈中并不占绝对的优势,尤其在君主与重臣之间双方均可相互算计,君主的智力往往不敌那些权贵重臣,且臣僚“无数”,而君主只是“一人”,因而无时无刻不面临着“射者众”的危险局面,人性的复杂和幽暗性又使得君臣关系的微妙性和复杂性远远超出了任何现成化的规定。韩非子一再提醒君主“奸邪满侧”⑨“其贼在内”⑩“奸人不绝世”,从空间和时间上表明人臣皆不可信。

重臣之所以能够壅蔽君主,有制度、体制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

从制度上看,在君主集权制度下臣僚的权力源于君主的最高授权,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官僚系统必须绝对服从君主。法家明确主张“生法者君也”,①其中内含的逻辑是权力决定法律。②法家尽管一再强调君主亦应守法而治,但君之“守法”更多的是“规范”权力而非“约束”权力,意在以“法”的确定性来消解君主治国中的诸多不确定性,以“法”将臣僚的行为规范化、明确化和固定化,最终有利于保护权力,进而维护君主的强力统治。臣僚之“守法”看似是遵守规则,但往往是服从权力:“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③在这一制度中,权力以及体现和承载着权力的职位,成为最有利可图的东西。尤其对于身居要职的重臣而言,他们尽管已得到了极大的权力,但总归要受制于君主,因此君主权位成为他们最欲获得之物。“为人臣者,窥觇其君心也,无须臾之休”,④背后所隐含的主要是重臣试图借权弄权的极度渴望以及对最高权力的无限觊觎。

从权力结构和权力运作方式看,君主集权制下的官僚制度确实为君主得以“独制四海之内”⑤提供了体制保障,但也为重臣以权谋私、仗势欺人乃至结党营私、把持朝政甚或侵逼君权提供了相当的便利。战国时期君主集权制下的官僚制度,尽管已初具马克斯·韦伯所说理想官僚制的某些特点——因材任用、依照成文法规办事和进行考课、拒绝私人感情的介入等,⑥但与韦伯理想官僚制的重要区别在于,君主集权制下官僚的最终权力来源只是君主的授权。于是在这一科层体制中,官僚越接近制度的顶层,所获权力就越大,尤其“在成熟完备的官僚体系中,只要权力系统获得来自‘上层的指示,就可以依靠制度的力量自我运行下去。这就意味着,哪怕是高层出现权力变动(比如权臣篡夺君主权力),只要篡位者占据了向下层发布指令的‘制高点,就可以维持原有政治体系(尤其是基层)的正常运行”。⑦在这种层层对上负责的官僚制度中,“法”尽管仍是约束臣僚的制度规范,但并“不具备审查权力合法性的功能,所以当出现篡权时,法律不但不会对篡位者获取权力的方式进行否定式评价,反而会在其掌握权力后成为维护制度运行的工具”。⑧面对如此情形,重臣往往愿意殊死一搏,试图使自己成为权力金字塔上的那个至上者,或者退而求其次,利用权力及时地、变相地谋取私利。

从政治现实看,重臣离君主最近,与基层官僚相比,君主那种无远弗届的权力压迫感以及因之而来的高大神秘感,伴随着频繁的政务接触和日常往来,渐渐在重臣心里淡化,甚至几近于无。重臣发现君主并非想象中的那般“圣明”,既有常人的七情六欲,也有人性难以克服的一系列弱点。韩非子所说的“养殃”正是指重臣通过搜刮民脂民膏来满足君主物欲需求,以放纵君欲、扰乱君心。同时,“同床”“在旁”“贵夫人”“优笑侏儒”“左右近习”等君主近旁人等,也成为重臣窥探君心进而献媚君主的关键人物。⑨重臣总是可以利用其权位优势,对上“惑主”,对下“造势”,在上下其手中慢慢侵蚀君主的有力统治。

韩非子并未从制度和体制层面而是从君主如何用术的角度,去关注如何实现防壅去蔽。如何防壅去蔽也是君主“劳于使人”的又一重要表现——只不过常规控制下劳于使人的关键在于遵守法度以督责臣僚,而重点控制下劳于使人则需要君主变幻莫测。尽管“法术”对官僚系统的常规控制也有助于君主的防壅去蔽,“法术”当然也将重臣纳入支配范围因而是君主察奸惩奸不可或缺的,但在韩非子看来这远远不够,一切手段均可使用——只要有益于有力统治。问题是,重臣通过壅蔽君主,往往使君主無从判断臣之忠奸,甚至君主恰恰败于表面忠顺的奸臣。于是,如何掌握、分辨和明察臣僚的所有信息,继而在与重臣的权力博弈中取得绝对的主动权和制胜权,成为控制重臣的关键。

一方面,君主尽可能地收敛个性、隐藏情感,保持神秘化,使重臣失去揣测和迎合君心的机会。《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载,“入主以二目视一国,一国以万目视人主,将何以自为廪乎?”①此处“一国”主要指的还是朝廷大臣,那些基层官吏在多数情况下即便想“视人主”,也是白想。韩非子接着说:“郑长者有言日:‘夫虚静无为而无见也。其可以为此廪乎!”②“虚”“静”在道家那里具有精神修养的涵义,在韩非子这里主要指君主保持沉着冷静、克制自我,甚至具有伪装自我的权谋意味;③“无为”也成为防止被人窥测的行政手段。《管子·心术上》:“人主者立于阴,阴者静,故日动则失位。阴则能制阳矣,静则能制动矣。故日‘静乃自得。”④黄老道家颇为重视君臣分工,在此前提下君主稍安勿躁而不可越权,此即黄老“静乃自得”的关键含义。⑤韩非子则进一步发展为以静制动的虚静之术,指出“道在不可见,用在不可知。虚静无事,以暗见疵”。⑥松皋圆注日:“君去智巧,深自韬晦,则可以察彼态度,观其疵瑕也。譬之如居暗室者,内能见外,而使彼不可见我也。”⑦韩非子建议君主应如无所不在却又不可见闻的“道”一般,营造出无远弗届且神秘莫测的形象,使臣僚尤其是近旁重臣无从知晓身在“暗处”的君主的真实想法,从而产生威不可测的震慑效果。这种颇具权谋性的行政手段其实也是“中主之治”的必然要求——既然君主精力不足,能力有限,倒不如首先韬光养晦、藏拙护短,静观其变,再伺机而动。

另一方面,君主要主动出击,全面掌控重臣信息,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广泛收集和听取臣僚的各类意见,以打破重臣对朝廷话语权的(可能)垄断,比如“众端参观”“一听责下”;二是通过明知故问或故弄玄虚等方式来测探重臣的真实情况,比如“疑诏诡使”“挟知而问”“倒言反事”;⑧三是建构起全国性的纵横交错的官僚监察系统,利用众人之力全方位督查重臣。在纵向上,建立“使贱议贵,下必坐上”⑨且遍及朝野的举报系统。在横向上,鼓励臣僚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相互监督、相互告发,从而形成部门之间、臣僚之间的制衡。⑩通过引导臣民加入有组织的去蔽行动,所有信息(在理论上)均可送达君主,于是。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从而形成一种“聪明之势”。在此“聪明之势”中营造出令人不得不服从的“威严之势”。这一制度设计颇有助于“中主”得以“兼照一国”,在“因人以知人”中实现“形体不劳而事治,智虑不用而奸得”。

韩非子尽管借用了老子和黄老道家的许多概念,但其“术”所内含的斗争意识与思维方式与兵家颇有相通处。《孙子兵法·虚实》:“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韩非子·扬权》:“主上不神,下将有因。”旧注日:“神者,隐而莫测其所由者也。既不神,故可测,则可因。”①对重臣的重点控制,正是君主以冷酷理智和周密计算,变幻莫测地因循臣僚变化进而在君臣博弈中取得绝对制胜权的一种“神”术。面对流形善变的奸邪壅蔽,君主不能再以按部就班的方式防止权力有形无形的流失了。这意味着,《韩非子》一书呈现的“术”其实只是控制臣僚的一个基本原则,而非现成的规定和固化的良方。进言之,君主潜御群臣的最高境界并非只是韩非子所言“亲爱近习莫之得闻”,而是说连君主自己甚至都无法事先知道,②因为君主需要根据臣僚之“变化”而随时随地做出相应调整。

重点支配尽管具有强烈的权谋色彩,但并非为了在官僚系统中形成权谋政治,而是为了使“重臣”变成“贵臣”,使重臣悉数重回“法术”的常规控制。《韩非子·八说》:“明主之国,有贵臣,无重臣。贵臣者,爵尊而官大也;重臣者,言听而力多者也。明主之国,迁官袭级,官爵受功,故有贵臣。言不度行而有伪,必诛,故无重臣也。”③《韩非子·孤愤》篇又释“重人”日:“无令而擅为,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力能得其君。”④与重臣(重人)“无令擅为”“亏法利私”“耗国便家”“力胜其君”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贵臣尽管“爵尊而官大”,但这是因其实绩所致,其承诺总以实际才干为依据,遵守法度、恪尽职守,言度行而无诈伪,守法循令,利公利国且不对君主权威产生任何威胁。可见,遵守法度与否,乃重臣与贵臣的关键区别。在这一意义上,韩非子所说的明主之国有贵臣而无重臣,也就意味着重点支配是为了使重臣在内的不法臣僚悉数回归“法治”的常规轨道。当然,君主在此过程中切记要牢牢掌握主动权,甚至需要将臣僚的“亲戚妻子”作为潜在人质,⑤牢牢抓住臣僚的致命软肋,以不变应万变。⑥《韩非子·备内》载有深谙防壅去蔽之术且能公开坚持信赏必罚原则的“明王”形象,该明王对一切缺少参验的人和事保持高度戒备,连日常饮食亦恐为“非常之食”,通过直接考察重臣(“近视”)和庞大的官僚系统(“远视”)获取各类信息以防重臣形成朋党势力,一旦发现臣僚有悖逆迹象,必然“按法以治”,“无幸赏”“杀必当”“罪不赦”,在韩非子看来在全然掌控臣僚实情的基础上通过信赏必罚的制度性力量,就可使奸臣无所容其私。⑦这其中隐含的治理逻辑正是,通过重点控制使臣僚的一切“显化”,进而将重臣纳入常规控制的轨道。

通过重点控制将重臣纳入常规控制,也合乎韩非子学说的内在逻辑。从人性论的角度看,韩非子通过凸显“人情”对人性的自私自利刻画得入木三分,但这并非无条件地承认人情之“私”,而是希望通过制度设计将臣僚之“私”纳入合乎“公”的规范,而“法”正是明辨和界定公私之分的制度规定,韩非子“法因人情”治道设计的关键亦在于此。从捍卫权力和维持绝对秩序的角度讲,常规控制和重点控制尽管关注点各有侧重但皆有益于此,尤其是法家之法原本就以禁邪止奸为务,⑧况且“法”具有更大的确定性因而更有利于君主进行以简驭繁的治理。从“中主之治”的角度看,“法术”的常规控制更多要求君主“守法责成”,这恰恰有利于才德平平的君主实施高效治理,而重点控制尽管也要求君主藏拙护短、静观其变,但毕竟需要在暗流涌动的权力博弈中随时随地变换权术。退一步讲,若君主只是停留于与重臣展开防壅去蔽的权力博弈,那么,这就与韩非子所期望的“境内之事尽如衡石”的吏治状态呈完全矛盾的关系,亦与韩非子所追求的“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的“至安之世”①相去更远。综上可知,“术”的重点控制,最终仍是为了将对君权有威胁的一切力量纳入“法术”的常规控制轨道,使重臣仍以奉法守职为根本行动准则。

四、韩非子“术”论的内在矛盾

韩非子的治道设计尽管旨在佐助“中主之治”,但实际上能够得当用“术”以实现有力统治的君主绝非平庸之辈,恰恰相反,需要对官僚治理的高度自觉以及超凡的行政智慧。通观《韩非子》,韩非子在绝大多数情况以“明主”来呈现“中主”之应为,“明主”因而成为“中主”需要效法的理想类型。在韩非子的理想中,明主必然体悟道理并因循道法,颇具远见卓识,能够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在权力运作中保持沉着冷静和克制内敛,在与群臣的权力博弈中保持异常清醒的警觉状态,谙熟宦术且极具城府,既使近旁大臣感到君主威严赫赫而高高在上,却又使基层官吏和广大民众感到君主就在近旁,使其相信君权的触角直抵治下每个人。君主通过全方位和深层次的官僚治理,形成一个颇为强大的国家权力系统,尽管“身在深宫之中”,看似“无为”但却通过因情、用法和行术而使官僚机器高效运转,“明照四海之内”,③无人敢欺骗和壅蔽。此种令人不得不服从的强大之“势”,正是“中主”在效法“明主”之后所获得的巨大“筋力”。这一治道设计尽管以“明主”为理想的治理主体,但仍然颇有助于“中主之治”。

完全合乎上述理想的君主,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几乎都不存在。正因如此,韩非子对他所知的近乎一切君王都有程度不一的批判,每每称之为“不明之君”“无术之主”“世主”“暗主”“乱主”“无道之君”等。对暴君暗主的批判表明,韩非子对现实的君王们颇有些恨铁不成钢的孤愤之感,隐约意识到世袭制下“中主”通过自我修炼成为“明主”难之又难。

除此之外,韩非子术论的内在矛盾尚有如下三个重要方面:首先,在君主集权体制下“中主”即便如韩非子所言完全效法“明主”用“术”,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最高统治者个体有限性与国家事务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战国时代的官僚制度,颇有助于君主在保持中央集权的前提下对举国事务进行全面高效的治理。当时不少思想家注意到了这一点,强调英明的君主应当“与众共治”,只有秉持“君治其要,臣行其详”的统治理念,才能实现“身佚而国治”。④韩非子进一步聚焦于如何使“中主”通过一系列的人为建构和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官僚机器的制度性力量,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统治效果。然而,当国家大小事务的最高裁度权和最终决定权都归到君主那里时,生而在上的中主纵然完全遵循明主之道,亦无力有效应付,毕竟“集思广益”“择善而从”皆须君主的“圣裁”和“明断”——在常规控制和重点控制中皆是如此。此时面对国家事务的“无限性”,君主的“有限性”就凸显了出来。侯生、庐生曾评价秦始皇:“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⑤这里深层次的治理难题其实是集权体制下最高统治者無法真正应付繁复的国家事务。对精力过人、勤于政事、颇谙法家之道的始皇帝而言,尚且如此,对那些才智不高、德性平平的中主们来说就难上加难了。并且,韩非子一再强调君主务必要防壅去蔽以实现明察善断,但实际情形往往是君主更愿意听到他喜欢的下情(而非实情),①于是官僚系统在上传下达过程中势必报喜不报忧、欺上瞒下。一旦如此,君主个人之有限性与国家事务的无限性之间的张力将变得更大而不是相反。

其次,在官僚制度下臣僚们的具体作为确实可以弥补君主个人能力不足的缺陷,但在韩非子的理想中臣僚最重要的职责是对上绝对服从,对下严格执行君法、贯彻君命,他们既无法真正约束君主的专断行为,亦无德性的力量有效匡正君主。尽管韩非子主张“明主者,推功而爵禄,称能而官事;所举者必有贤,所用者必有能;贤能之士进”,②但这里的“贤能之士”并无(亦无需)儒家那般载“道”而尊的德性修养。③官僚系统还须佐助君主对社会大众进行全面的思想控制,使“法”成为全社会唯一的行动规范。于是,在对上负责的君主集权体制下,官僚系统往往最终将“政治问题”窄化为“行政问题”。就是说,即便君主已然沦为暴君暗主,但官僚系统仍会通过自上而下、层层加码的“奉书从事”,④以制度的力量将君主的“个人之恶”扩及官僚系统进而波及全社会,却不大关注君法政令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更不大可能对现实政策和施政方略做出批判性的反思。⑤正是由于官僚群体“明法律令”⑥“以律令从事”⑦“忠信敬上”,⑧在尽可能保证国家政令高效贯彻和执行,基层事务和地方民情及时上达中央的同时,却也助推了君主的支配力直抵治下民众,便于国家对基层社会的强力控制。更关键的是,“服而听上”的臣僚们会助推君主变得更加自负因而更趋极端化,在这一体制下极有可能出现如下情形:“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⑨

最后,不确定性的“术”对确定性的“法”会形成巨大的反噬。《韩非子·主道》:“明君无为于上,群臣竦惧乎下。”臣僚之所以竦惧乎下,除了君主因“卸责揽功”而使臣僚总是惴惴不安外(“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关键原因就在于不确定性的“术”对确定性的“法”形成了巨大的反噬。尽管在古代君主集权社会“君”“法”之间的界限极难做出明晰判定,但相对“君”而言,“法”的明确性和固定性在某个特定时期还是显而易见的。在常规控制下“法”试图在臣僚的“行为与后果之间建立一种人为规定和操纵的因果关系”,只要合法就受赏,反之必受罚,于是臣僚尚可明确知晓如何才能规避惩罚。然而,一旦成为君主重点控制的对象,臣僚几乎就不知所措了,因为只要是人就会犯错,总有各种各样的不足,但在变幻莫测且极具神威的君主面前,臣僚不敢也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失误,只要犯错就必受严惩。在此局面下,臣僚只能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始终保持“待罪”状态,除了“持禄取容”①之外,鲜有他途。并且在告奸成风、人人自危的局面下,权力高层一日百战的斗争局面有可能演化成为社会上所有人之间一日百战的恐怖状态。这显然与韩非子理想中的“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的“至安之世”②相去甚远。

重点控制之“术”不仅抵消了“法”所内含的确定性,而且会将“法”本身所潜在的不确定性予以扩大化。原本“法”的固定性和确定性就是相对的——因为“法源”正是那具有极不确定性的“君”。法家强调“君心”应当合乎“法”的制度规定,认为“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③韩非子亦强调“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④但在对重臣的控制中恰恰需要充满算计和诡诈的“君心”。在诸多“君心”中,除君主潜御群臣的“机心”外,君主之“怒”尤其值得关注。研究表明,狂怒是专制君王们的一种“职业病”。⑤韩非子希望君主“无忿怒之毒”,⑥至少“明而少怒”,并告诫君主不应“释法制而妄怒”。⑦然而.一旦君主愤怒起来,往往可以依靠制度的力量爆发出巨大的摧毁力。秦始皇在令刑徒伐湘山树、坑诸生、使扶苏北监蒙恬之前,都曾有程度不一的“怒”。⑧赵高所惧怕的也正是二世之“怒”,他用以设计引起二世对李斯不满的还是二世之“怒”。⑨面对无穷无尽的“君王之怒”,臣民当然不会知道君主如何变、何时变,臣僚的竦惧因而变得无以复加。秦二世时“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后来行“督责”之“术”却使得“税民深者为明吏”“杀人众者为忠臣”“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⑩之所以如此,正是由于“法”已毫无确定性可言,善变而不断责下的“君心”使得“君法”几乎使社会上不存在无罪之人。

这一“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的局面,其实已与韩非子所追求的“无怨”社会相去甚远。在理想层面上,韩非子的制度设计是要造就一个“无怨”的社会。首先,“法”作为一切政治制度之总称,对臣民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制度规定,“易见”“易知”“易为”且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于是人们就可据“法”对某一行为的预期后果做出较具确定性的预判。其次,“法”的赏罚标准应合乎人情事理,尤其通过行赏要尽可能地激励人们发挥才干优长,施罚则要保持在正常的承受范围之内,从而起到劝赏奖优、惩邪止暴的作用,即“赏足以劝善”“威足以胜暴”“备足以必完法”。在法家的理想中臣僚各司其职,皆“宜其能”“胜其官”,较能轻快地完成职事之要求,“效功于国以履位,见能于官以受职,尽力于权衡以任事”,却无任何怨恨存于心中。正是因为“法”的制度规定和职事之要求都是明确的,臣僚尽忠而不壅蔽君主,守职尽责却无怨心。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君主要守法而治以确保“法”是“政治生活中惟一之標准”,一切私议善言哪怕是君主个人的喜怒哀乐等情感都不得形成对“公法”的损害,从而保证实现“无怨”理想的制度环境。慎到早已明言唯有君主任法而治才可能实现怨不生而上下和的境界:“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①《韩非子·扬权》:“虚静无为,道之情也……喜之则多事,恶之则生怨。故去喜去恶,虚心以为道舍。”②此处“虚静无为”“去喜去恶”除具有权谋之意外,关键的指向就在于君主不以一己之好恶损害到公正之法度,而要在守法责成中做到该赏者赏,该罚者罚。上文所引《韩非子·外储说左下》篇所言“以罪受诛,人不怨上”的关键也正在于君主守法前提下,臣民受罚亦不产生怨恨,因为君主守法而治会“使人无离法之罪”。③离者背离也,“无离法之罪”意即罪刑应由法来确定,“没有背离法律规定的、缺乏法律依据的罪过”。④韩非子清醒地认识到:“憎心见则下怨其上,妄诛则民将背叛。……暴人在位,则法令妄而臣主乖,民怨而乱心生。”⑤“怒积于上而怨积于下。”⑥“民怨则国危。”⑦“下怨者,可亡也。”⑧秦始皇和秦二世的许多行为,恰恰就是韩非子所极力批判的令臣民尽生怨心的暴人之举。不过,韩非子一旦肯定和认同了君主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地以“术”潜御群臣,也就意味着认可了君主可以随时随地超越“法”。在权力自负的事实面前,思想家诉求君主守法而治的理想必将被弄法而治的现实所取代。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君主用“术”和守“法”之间的内在张力。⑨

《荀子·正论》篇对“主道利周”曾经做出过批判性反思,颇有助于理解韩非子“术”论的内在矛盾。关于“主道利周”,旧注云:“周,密也,谓隐匿其情,不使下知也。”此种周密之术与韩非子的重点控制之术,颇为相似。从君唱臣和的角度,荀子反对君主使用周密之术,认为“上宣明则下治辨矣;上端诚则下愿悫矣,上公正则下易直矣。……上周密则下疑玄矣,上幽险则下渐诈矣,上偏曲则下比周矣”。⑩在荀子那里完全对立的“宣明”与“周密”两种主道,恰恰是韩非子“术”论的两个方面:对官僚系统的常规控制注重君主守法责成因而需要“宣明”“端诚”“公正”,对重臣的重点控制则要求君主“周密”“幽险”“偏曲”。韩非子试图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但这二者很难真正结合在一起,往往是宣明之术最终被周密之术所吞没。于是,极有可能出现荀子所说的“上难知则下畏上”的不测局面。

克罗齐耶关于官僚制中的权力问题,有过一个经典表述:“掌权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有两套相互冲突的武器:一方面是理性化和制定规则,另一方面是制造例外和无视规则的权力。他的最好的策略是找到这两种武器的最佳配合。……规则的扩展会限制他的权力,而太多的例外又会削弱他控制别人的权力。”就本文所论而言,“法术”对官僚系统的常规控制类似基于“规则”的权力,而“术”对重臣的重点控制则是一种“制造例外和无视规则的权力”。韩非子试图将这两种权力结合起来,使任何有损强力统治的势力止于未萌。但是,正如本文所论不确定性的“术”与确定性的“法术”往往难以真正相融,“规则”总是受到“权力”的肆意侵扰。这也从某一侧面说明了人类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事实,即权力往往伴随着人类激情而具有易变性和扩张性,常常力图超越以法律为核心的规则从而凌驾于规则之上,这就使得人类通过法律在内的规则来规范和约束权力的行为,总是举步维艰。①

五、结语

在由宗法贵族政治向君主集权政治转变的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的官僚治理是战国时代的重要问题。韩非子以其“术”论对这一问题做出了理论回应。韩非子的“术”论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法术”对官僚系统的常规控制,二是“术”对重臣的重点控制。前者关注的是通过肃清吏治以提高官僚机器的行政效率,后者则聚焦于清除对君权有威胁的一切力量。借用《荀子·正论》篇的话,常规控制类似于“宣明之术”,重点控制则是“周密之术”。韩非子试图将这两个方面融为一体,但实际上后者往往反噬前者。韩非子的治道设计意在佐助“中主之治”,使“中主”摆脱才德平庸的局限,在有效治吏的基础上实现高效治理,但能够得当用“术”者绝非“中主”,而恰恰是具有极高修养和超凡聪慧的“明主”,于是“术”的有效性最终完全取决于君主一人是否“圣明”,以佐助“中主之治”为旨归的“术”论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君主个体有限性与国家事务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尽管在先秦诸子中韩非子对解决这一矛盾做出了重要努力)。

宋洪兵指出,法家学说蕴含着政治领域的“公开剧本”和“潜隐剧本”两种话语,“所谓政治领域的‘公开剧本是指支配者在公开场合向其统治范围内的所有人讲的各种蕴涵道德伦理与理想价值的话语;‘潜隐剧本则是支配者在私下或秘密场合思考和讨论的不宜公开却又直接关涉维持其统治地位、政治利益的隐蔽话语”。②就本文论旨而言,“法术”的常规控制类似于公开剧本,强调将官僚系统的选任、考课和监察悉数纳入明确而公开的制度规范中;“术”的重点控制则类似于潜隐剧本,注重隐蔽性和专属性,此术只是法家士人专门针对君王就如何不择手段地加强统治而说的一番“私房话”,拒绝任何他者窥测。从“政治家”的视角看,公开剧本和潜隐剧本都是治国不可或缺的,皆为“入主之大物”“治国之具”;基于“学者”的視角,我们不仅要进一步阐发公开剧本可能蕴含的资政意义——比如要对常规控制这一公开剧本要求的“使法择人”“因任授官”“循名责实”“以功受赏”“以罪受罚”所内含的规则意识、理性行政意识等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这些治理观念成为现代文明国家治理的有益思想资源;而且也需要呈现重点控制这一潜隐剧本所内含的权谋逻辑,揭示它并批判它,在展现人类政治黑白一体之暖昧性的同时,将曾经的“秘术”公开化,从而益于支配者与服从者之间的“明牌”博弈,起到“政治启蒙”的作用。③同时,当我们指出韩非子术论的内在矛盾时,并不意味着我们就站在了人类政治文明之巅而自视比古人绝对“高明”,而是要通过进一步的疏解来“接着讲”韩非子思想的深刻性和复杂性。适如蒋重跃所言:“迄今为止,人类发明和设计的各种社会方案,还没有发现哪一家是没有矛盾的,有时矛盾的尖锐性与思想的深刻性恰恰是正相关的。韩非思想体系,不但展示了战国时代社会和政治的矛盾,更显示了它作为伟大思想所必须具备的深刻性和复杂性。”④在上述意义上,韩非子术论的研究应当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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