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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水与海洋资源》解读

2024-03-11黄世忠博士生导师叶丰滢教授

财会月刊 2024年3期
关键词:海洋资源机遇准则

黄世忠(博士生导师),叶丰滢(教授)

水是维持生命的基本要素,但在全球范围内水尤其是淡水是一种十分稀缺的资源。虽然70%的地球表面被水覆盖(相当于3.26 亿兆加仑的水),但97%的水都是咸水,不能饮用。在剩余的3%淡水中,三分之二以上以雪、冰川和极地冰盖的形式被封盖,仅有不到1%的淡水可以从降雨以及河流和湖泊中获取(WEF,2023)。《2023年联合国世界水发展报告》指出,过去40年全球用水量以每年约1%的速度增长,预计直至2050年全球用水量仍将以类似的速度增长。由于物理性缺水,再加上淡水污染的加速和蔓延,水资源短缺正逐渐成为区域性问题。受气候变化影响,即使是在水资源总量丰沛地区(如中非、东亚和南美等部分地区),季节性缺水情况也进一步加剧,而在水资源已经短缺的地区(如中东和非洲的荒漠和草原地区),缺水将更加严重。平均而言,全球约有10%的人口生活在高度或严重缺水的国家(UN,2023)。与水资源一样,海洋资源也十分重要。科学研究表明,生命起源于海洋,海洋里具有丰富的水资源,虽然大部分不能饮用,但全球水循环系统影响着气候变化。此外,海洋里还有丰富的生物和矿藏资源,人类的经济发展离不开这些海洋资源。正因为水与海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对于全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EC和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将水与海洋资源纳入第一批的五个环境主题准则之中。

一、准则目标

ESRS E3 的目标在于提出披露要求以帮助可持续发展说明书的使用者了解下列事项:(1)企业如何影响水与海洋资源,包括重要的积极和消极的实际或潜在影响。(2)为防范或减缓重要的实际或潜在的消极影响、保护水与海洋资源,以及减少水消耗、处理风险和机遇所采取的行动及其效果。(3)企业是否、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对欧洲绿色新政致力于实现的新鲜空气、清洁水源、健康土壤、生物多样性,以及蓝色经济和渔业部门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企业应考虑如下法规或倡议: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第2000/60/EC 号指令《欧盟水框架指令》、第2008/56/EC 号指令《欧盟海洋战略框架指令》、第2014/89/EU 号指令《欧盟海洋空间规划指令》、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尤其是关于清洁水与卫生设施、水下生物的目标)的考虑,以及全球环境极限(如生态圈完整性、海洋酸化、淡水使用、生物地球化学流等)。(4)企业的战略和商业模式适应于促进可持续水利用(以对现有水资源的长期保护为基础)以及保护水生生态系统、恢复淡水和海洋栖息地的计划和能力。(5)企业对水与海洋资源的影响和依赖所产生的重要风险和机遇的性质、类型和程度,以及如何管理这些风险和机遇。(6)企业对水和海洋资源的影响和依赖所产生的风险和机遇对企业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财务影响。

ESRS E3 对水和海洋资源相关内容提出了披露要求。在水方面,该准则涵盖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水消耗以及取水和排水相关的披露要求;在海洋资源方面,该准则覆盖海洋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以及与此相关的经济活动。

二、与其他ESRS 的相互作用

水与海洋资源主题与气候变化、污染、生物多样性以及循环经济等环境子主题密切相关。为了全面审视重要的水与海洋资源,其他环境准则覆盖了与水和海洋资源相关的以下披露要求:

《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第E1 号——气候变化》(ESRS E1)主要涉及因气候变化导致或加剧的水与海洋相关危害所带来的急性和慢性物理风险,包括水温上升、降水模式改变和降水类型(降雨、冰雹、冰霜)改变、降水或水文异常、海洋酸化、海水入侵、海平面上升、干旱、水资源压力、强降水、洪水和冰湖溃决。

《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第E2号——污染》(ESRS E2)主要涉及水排放,包括海洋排放、使用和产生微塑料。

《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第E4 号——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ESRS E4)主要涉及对淡水水生生态系统以及海洋的保护、可持续利用和影响。

《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第E5 号——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ESRS E5)主要涉及废弃物(包括塑料)管理,以及向提取不可再生废水资源转型,减少塑料使用和废水循环。

企业对水与海洋资源的影响还会影响人和社区。企业因水与海洋资源相关影响而对受影响的社区产生的重要消极影响,通过《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第S3号——受影响的社区》(ESRS S3)予以规范。

ESRS E3同样要求企业将其与《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第1 号——一般要求》(ESRS 1)和《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第2号——一般披露》(ESRS 2)一并阅读和应用。

三、披露要求

ESRS E3 从影响、风险和机遇以及指标和目标两个方面,对企业披露水与海洋资源相关信息提出要求。

(一)影响、风险和机遇(IRO)管理①

1.与ESRS 2相关的披露要求IRO-1:描述识别和评估与水和海洋资源相关的重要IRO。企业应描述识别和评估重要IRO的程序,并提供以下信息:(1)是否对其资产和活动进行审查以识别其自身经营活动和上下游价值链中与水与海洋资源相关的实际和潜在的IRO。若进行了审查,应说明审查所用方法、假设和工具;(2)是否以及如何开展协商,特别是与受影响社区的协商。

企业对水与海洋资源主题进行重要性评估时,既要考虑其自身经营活动中的水与海洋资源问题,也要考虑上下游价值链中的水与海洋资源问题。与ESRS E2 一样,ESRS E3 应用要求同样推荐采用自然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NFD)提出的LEAP 方法进行重要性评估。LEAP 法包括Locate(定位)、Evaluate(评价)、Assess(评估)、Prepare(准备)四个阶段,各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如下:

阶段1:定位企业面临水风险的区域,以及与海洋资源接口的区域,这些区域可能会对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和上下游价值链产生重要的影响和依赖。企业可考虑:(1)资产、经营及其整个价值链上下游活动直接发生的场所;(2)遭受水风险的场所,包括高用水压力地区;(3)在上述地点与水和海洋资源发生关系的行业或业务单元。

阶段2:评价企业通过阶段1定位的场所对水与海洋资源的影响和依赖。包括:识别导致对环境资产和生态系统服务影响和依赖的业务流程和活动;识别整个价值链中与水和海洋资源相关的影响和依赖;评估对水与海洋资源积极或消极影响的严重性和可能性。ESRS E3 建议企业识别影响和依赖时参考生态系统服务国际通用分类法(CICES)。针对依赖识别,企业可主要考虑其是否依赖关键海洋资源相关商品(如砾石、海鲜等)。

阶段3:评估重要的风险和机遇。这个阶段的评估以阶段1和阶段2的结果为基础,企业可以:(1)识别其自身经营活动和上下游价值链中的四类转型风险和机遇,包括:政策与法律风险和机遇(如规章政策的出台、无效治理导致的水体或海洋资源退化、面临制裁和诉讼、报告义务增强);技术风险和机遇(如产品和服务向更低影响的方向迭代、技术向更高效和更清洁的方向转型、新的监测技术出现、水净化、防洪技术);市场风险和机遇(如供需和融资变化、水或海洋资源市场的波动性或成本增加);声誉风险和机遇(如组织对水与海洋资源的影响改变了社会、客户或社区的看法);系统性风险(如海洋生态系统崩溃的风险以及关键自然系统不再发生作用的风险);(2)识别物理风险,包括水数量(缺水或面临用水压力)、水质量、水基础设施衰退或不能获得某些海洋资源相关商品导致不能在特定地区继续经营;(3)识别机遇,包括资源效率机遇(如向水与海洋资源需求更少更有效的服务和流程转型)、市场机遇(如减少开发资源密集型的产品和服务,多样化业务活动)、财务机遇(如获得绿色基金、绿色债券或绿色贷款)、韧性机遇(如多样化水与海洋资源和业务活动、投资于绿色基础设施和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采用循环再利用机制以减少对水或海洋资源的依赖)、声誉机遇(如因积极主动管理自然相关风险而成为某些供应商或客户的首选合作伙伴)。

阶段4:准备和报告重要性评估的结果。企业可考虑披露:(1)其自身经营活动和上下游价值链中水成为重要问题的场所清单;(2)企业所使用的对海洋水域的良好环境状况以及海洋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性的海洋资源相关商品清单;(3)与水和海洋资源重要IRO相关的行业或分部的清单。

2.披露要求E3-1:与水和海洋资源相关的政策。企业应描述其采用的管理与水和海洋资源相关重要IRO的政策。这项披露要求的目标是为了使用者了解企业所采取的政策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水与海洋资源相关重要IRO的识别、评估、管理和补救问题。企业应按照ESRS 2 披露要求MDR-P“管理重要可持续发展问题所采取的政策”的规定,说明其已付诸实施的管理水与海洋资源相关重要IRO的政策。

企业应说明其政策是否以及如何处理以下重要问题:(1)水管理情况,包括其自身经营活动中对水和海洋资源的使用和来源、迈向更可持续水来源的水处理、经营活动水污染的防范和降低;(2)从解决水相关问题和保护海洋资源的角度设计的产品和服务;(3)在自身经营活动和上下游价值链的水风险地区减少重要水消耗的承诺。

如果企业至少有一个经营场所处于高用水压力地区且尚未采取相应的政策,企业应对此情况做出说明并解释尚未采取政策的原因。企业还可披露拟采取政策的时间范围。

企业应具体说明其是否已经采取与可持续海洋相关的政策或做法。

3.披露要求E3-2:与水和海洋资源相关的行动和资源。企业应披露其与水和海洋资源相关的行动以及为采取这些行动所配置的资源。这项披露要求的目标是为了使用者了解企业为实现其与水和海洋资源相关的政策目标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关键行动。

企业应根据ESRS 2 披露要求MDR-A“与重要可持续发展问题相关的行动和资源”的规定描述行动和资源。除此之外,企业还可具体说明其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属于哪个减缓层级、所采取行动将资源配置于以下哪个方面:(1)避免对水和海洋资源的使用;(2)减少对水和海洋资源的使用,如通过更有效率的手段减少使用水和海洋资源;(3)水开垦和再利用;(4)水生生态系统和水体的恢复和再生。

企业应具体说明对处于水风险地区包括高用水压力地区的活动所采取的行动和所配置的资源。

(二)指标与目标

1.披露要求E3-3:与水和海洋资源相关的目标。企业应披露其已制定的与水和海洋资源相关的目标。这项披露要求的目标是为了使用者了解企业为支持水和海洋相关政策,应对水和海洋资源相关IRO 而制定的目标。企业应根据ESRS 2 披露要求MDR-T“通过目标追踪政策和行动的效果”描述目标。

企业披露与水和海洋资源相关的目标时,应说明其目标是否以及如何与下列事项相联系:(1)遭受水风险地区相关的重要IRO的管理,包括水质改善;(2)对海洋资源重要IRO 的负责任管理,包括企业所使用的海洋相关商品(如砾石、深海矿物、海鲜)的性质和数量;(3)减少耗水量,包括解释这些目标如何与遭受水风险的地区(包括高用水压力的地区)相关联。

除了披露ESRS 2 中披露要求MDR-T 所规定的信息,企业还可具体说明制定目标时是否考虑生态阈值②和主体特定地点。若已考虑,企业可具体说明:(1)已确定的生态阈值以及用于确定这些阈值的方法论;(2)这些阈值是否属于主体特定阈值,如果是,它们是如何确定的;(3)企业内部如何分配已确定的生态阈值的责任。

作为背景信息,企业应具体说明其所制定和呈报的目标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

2.披露要求E3-4:耗水量。企业应披露其与重要IRO相关的耗水量信息。这项披露要求的目标是为了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耗水量以及水目标的进展情况。

企业应披露的其自身经营活动的耗水量信息包括:(1)总耗水量(按立方米表示);(2)遭受水风险地区包括高用水压力地区的总耗水量(按立方米表示);(3)循环利用的总水量(按立方米表示);(4)储水总量及其变动(按立方米表示);(5)与上述四项相关的必要背景信息,包括各流域的水质量和数量、水数据如何收集,诸如采用的标准、方法论和假设,包括这些信息是否通过计算、估计、模型估算而获得还是通过直接测量而获得,以及企业为收集数据所采取的方法,如使用的行业特定因子等。

企业应提供关于水强度的信息:以自身经营活动单位净收入的总耗水量(每百万欧元净收入消耗多少立方米的水)表示。

3.披露要求E3-5:重要水与海洋资源相关风险和机遇的预期财务影响。企业应披露重要水与海洋资源相关风险和机遇的预期财务影响,这是在ESRS 2 披露要求SBM-3(企业应披露对报告期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当期财务影响)的基础上额外要求披露的信息。这项披露要求的目标是为了使用者了解:(1)来自水与海洋资源相关影响和依赖的重要风险的预期财务影响,包括这些风险如何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重要的影响;(2)水与海洋资源相关的重要机遇的预期财务影响。企业应披露:(1)考虑水与海洋资源相关行动前按货币量化的预期财务影响。在可能需要付出过度成本或努力才可实现量化披露的情况下,亦可提供预期财务影响的定性信息。对于来自机遇的财务影响,若披露的信息不符合ESRS 1附件B规范的信息质量特征,可不予以量化。(2)对所考虑的影响、与之相关的影响和依赖以及它们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的描述。(3)量化预期财务影响所使用的关键假设,以及这些假设的来源和不确定性程度。

四、对准则制定的启示意义

ESRS E3 对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制定至少带来以下三个方面的启示意义。

(一)明确水与海洋资源准则的制定形式以及与其他环境主题准则的边界

我国若制定水与海洋资源准则,首先应当明确水与海洋资源是合并在一个准则规范,还是通过两个准则分别规范。目前我国对水资源和海洋资源的保护是分别立法,与水资源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与海洋资源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本文认为,水资源与海洋资源宜分别制定披露准则,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水资源涉及面很广,几乎所有行业和市场主体都离不开水资源,而海洋资源可能只与特定行业(如渔业、海运和临港工业)和特定企业有关;二是水资源披露应侧重于要求企业披露耗水、循环用水、储水和缺水应对等情况,而海洋资源披露则更加聚焦于企业对海洋资源的依赖、开发和利用,二者不尽相同。其次,水与海洋资源准则与气候变化、污染、生物多样性和循环经济等环境主题准则存在交叉重叠。需要厘清的潜在交叉领域主要包括水排放、水资源循环利用等,如水排放是通过《污染》准则规范还是通过《水与海洋资源》准则规范,水资源循环利用是通过《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准则规范还是通过《水与海洋资源》准则规范。

(二)重点强调高水风险区域的披露

重要性评估是ESRS 下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的起点。比如,在具体执行ESRS E3 时,企业应先通过LEAP法评估该主题准则涵盖的相关主题是否重要,如果是,则需按照ESRS 2和ESRS E3进行详细披露,否则只需根据ESRS 2进行披露并描述其识别和评估水与海洋资源相关IRO的流程即可③。换言之,以重要性为“漏斗”,业务类型与披露主题关联度不同的企业天然可以实现差异化披露。鉴于此,具体主题准则在进行披露要求设计时,理应针对相关主题的重要IRO。ESRS E3 特别强调的一个重要IRO 与遭受水风险的场所包括高用水压力地区有关。企业应单独披露遭受水风险包括高用水压力地区的IRO,采取的相关政策、行动、指标和目标,以及耗水总量和强度,以区别于其他披露。这种差异化的披露要求值得借鉴。在缺水地区与非缺水地区经营的企业,面临不同的水风险。在缺水地区经营的企业,其面临的水风险显然高于在非缺水地区经营的企业,不仅可能导致更大的财务影响,而且可能会因为耗水问题影响到所在地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对周边居民饮水和用水的影响)。对于这类企业而言,其与水资源相关的影响和风险及信息披露应对,就应成为重中之重。反之,对于在缺水地区经营的企业,这方面的信息披露就不是特别重要。

(三)水与海洋资源准则应同时披露耗水总量和耗水强度信息

耗水总量和耗水强度因行业不同而存在重大差异,折射出不同行业的企业对水资源的不同影响程度和依赖程度,对于使用者评估企业的水影响和水风险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我国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消耗强度双控行动,根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双控目标,到2025 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400 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20 年降低16%左右和16%。因此,我国若制定水与海洋资源准则,应同时要求企业披露耗水总量和耗水强度的信息,并应要求企业说明是否存在因耗水总量或耗水强度超标而被相关部门处罚,是否及时淘汰高耗水的设备、工艺和产品,是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水资源利用方式进一步向集约节约方式转变等内容。

【注 释】

①ESRS E3有关IRO的披露要求应当与ESRS 2第四章关于影响、风险和机遇(IRO)的披露要求一并阅读和报告。

②超过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外界压力,使其无法通过自我调控机制恢复平衡,从而导致生态系统崩溃的限度称为生态阈值。

③根据ESRS 1,无论重要性评估的结果如何,企业都应披露ESRS 2要求的信息以及ESRS 2附录C要求的各个主题准则中与ESRS 2相关披露要求相关联的信息。比如,对ESRS E1、E2、E3、E4、E5 和ESRS G1 这六个主题准则而言,ESRS 2附录C要求披露与ESRS 2披露要求IRO-1相关联的信息(描述识别和评估IRO的流程)。

【 主要参考文献】

EC.ESRS 1 General Requirements[EB/OL].http://finance.europa.eu.,2023-07-31.

EC.ESRS 2 General Disclosures[EB/OL].http://finance.europa.eu.,2023-07-31.

EC.ESRS E3 Water and Marine Resources[EB/OL].http://finance.europa.edu.,2023-07-31.

UN.The United Nations World Water Development Report[EB/OL].www.unwater.org.,2023-03-25.

WEF.How Much Water Do We Really Have?A Look at the Global Freshwater Distribution[EB/OL].www.weforum.org.,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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