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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验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成熟度建设的发展建议※

2024-03-07刘粮傅奕蕾宋阳余晓峰

西南金融 2024年1期
关键词:配额金融市场交易

○刘粮 傅奕蕾 宋阳 余晓峰

1.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 102209

2.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北京 100080

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北京 100032

4.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湖北 武汉 430077

一、碳金融市场的定义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碳金融市场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其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不仅对国内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还将影响全球碳排放减缓进程。碳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能够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控碳排放,促进清洁能源和低碳技术的发展。研究碳金融市场,立足长远发展目标,厘清与我国发展相适应的市场机制、政策配套、交易生态等多个层面的发展脉络,有助于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碳金融市场内涵广泛,为了明晰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脉络及定价机制,本文将碳金融区分为狭义碳金融与广义碳金融。狭义的碳金融市场专指以碳排放权为标的资产,未纳入金融属性的碳交易市场,即基于碳配额与碳信用交易的一级市场。广义的碳金融市场则指与温室气体排放权相关的各种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制度安排。总体来看,碳交易机制的形成推动了碳金融基础市场的建立,而在政策与碳交易机制的调整驱动下,建立了更广泛的碳金融市场。

(一)狭义碳金融市场

狭义的碳金融市场主要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即企业或个体通过购买或出售碳排放权来达到减排目标的初级市场,市场的重心在于碳排放权的基础性交易。狭义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主要依赖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市场参与者的活跃程度,以及政府和相关机构在市场监管和支持方面的持续努力。通过这些措施,狭义碳金融市场旨在为实现碳减排目标释放价格信号、提供有效的市场激励,助力低碳转型,同时也为行业、区域绿色低碳发展提供融资渠道。

(二)广义碳金融市场

广义的碳金融市场不仅包括碳排放权交易,还包括以碳排放和减排为基础的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如碳基金、碳信用、碳衍生品等。广义碳金融的框架下,碳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除了基于减排要求进行交易的环境属性外,还被赋予了更深层次的“金融属性”,并逐渐演变为具有投资价值、交易需求及流动性的金融产品。例如,为满足交易中套期保值和规避风险的需求,市场上出现了以碳权为基础标的的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等金融衍生品。而要使碳资产的金融属性更加鲜明,政策对碳市场的定位及相关机制的设置则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国内外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

(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

1.国际狭义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狭义碳金融的发展前提与基础是碳资产交易,自《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全球碳资产交易市场快速发展。1997 年,《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把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通过法规形式予以明确的实质性协议,构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框架,并设计了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机制(ET)三种灵活履约的市场机制,构成了国际碳市场,特别是跨国碳排放交易的基础。此后,为促进完成《京都议定书》目标或自身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部分地区和国家也建立了自己的排放交易体系(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2012年前建立并仍在运行的ETS主要包括欧盟碳市场、日本东京都总量限制交易体系、新西兰碳交易体系、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倡议和北美西部气候倡议。其中,欧盟碳市场(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EU ETS)成立时间最早,开放时间最久,机制最成熟。与新西兰、韩国等其他主要国际碳市场相比,欧盟碳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市场规模和交易频次远超前者,在市场机制、配套措施、交易生态建设等方面经验丰富(见表1),可为我国碳市场的发展提供借鉴。

表1 欧盟、新西兰、韩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览

从国际碳市场发展来看,近年来部分地区通过引入拍卖机制、设置更严格的减排上限、逐步取消工业部门免费碳配额等方式,有效提升了碳市场活跃程度。以欧盟碳市场为例,自2005年启动至今,欧盟碳市场经过一系列补充修正案的完善和四个阶段的机制迭代(见表2),逐渐发展成为目前全球范围内历史最悠久、机制最成熟、交易最活跃的碳市场。一是排放覆盖范围(即配额需求)的扩大,包括覆盖的国家、覆盖的行业、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等都在逐步增加。二是配额供给的收紧,具体手段包括配额总量递减速率的加快、有偿分配比例的提高、基准线法标准的从严、碳信用抵消限制的加强、未履约处罚金额的增加等。三是完善市场供需匹配机制,建立更富弹性的存储预借制度等,以降低实体经济冲击对配额需求造成巨大扰动后的价格波动。目前,EU ETS 价格机制已基本成熟,2022年,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特别是能源相关商品的价格指数出现不同程度上涨的形势下,EU ETS配额价格变化幅度较小且远高于其他碳交易市场的配额价格,展现出其应对外部冲击时具备较强的灵活性、抗压性及恢复性。

表2 欧盟碳市场的四个阶段

此外,随着相关机制的不断完善健全,全球其他碳市场在覆盖地域范围及覆盖控排行业等方面也显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且收入总额在2022年创下历史新高,达到630 亿美元。自2008 年以来,全球碳交易体系已筹集超过2240亿美元资金,其中一半以上为2021、2022年两年创造。

2.国际广义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基于碳资产衍生出的碳金融产品是广义碳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对碳市场的定位及相关机制的设置对碳金融产品市场的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广义碳金融市场具体包括:(1)碳现货市场,如基于碳配额和碳项目交易的市场;(2)碳衍生品市场,如碳远期、碳期货、碳互换、碳期权等衍生产品市场;(3)碳信贷市场,如商业银行的碳金融创新、碳信贷、CDM 项目抵押贷款等;(4)碳资产证券化,如碳债券、碳基金等;(5)机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者介入的金融活动,如碳信托、碳保险等;(6)与发展低碳能源项目投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担保等碳中介服务市场。目前国际主流的碳金融产品有碳贷款、碳债券、碳基金,以及由此衍生的金融衍生品如碳远期、碳期权、碳期货、碳排放权互换等(见表3)。

表3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创新产品种类

多个国际碳市场在政策制度设计上强化了碳资产的金融属性,法律制度同样是国际广义碳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以EU ETS 为例,一方面,二级市场的建立为广义碳金融发展提供了可能。EU ETS于正式建立前便颁布了规范碳市场机制的法律文件,明确了碳市场的原则、制度与基础产品,表明将建立一级分配市场与二级交易市场(即广义碳金融市场)。2003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次年颁布《2004/101/EC 指令》,着重对2003 年指令进行了修改,明确自2005年1月正式建立EU ETS。政策支持叠加欧洲金融市场发展成熟、种类丰富,在EU ETS启动后,以欧盟碳期货市场为代表的广义碳金融市场几乎同时开启,2005 年2 月11 日,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 Pool)率先开启欧盟排放配额期货交易。截至目前,EU ETS机制下广义碳金融产品可基于现货、期货、期权和远期合约开展多元化创新。另一方面,制度逐渐收紧带动市场预期向好,稀缺性的凸显也进一步激发了广义碳金融市场的活力。欧盟依据碳市场实际发展情况对制度文件进行持续修订,不断拓宽参与主体的行业范围、收缩配额总量、提升有偿分配比例,有效提升了碳配额的稀缺性,并促进广义碳金融市场中碳价明显上升。此外,包括区域温室气体倡议行动(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加州碳市场(California Cap and Trade Program,CCTP)在内的历程较长、发展较为成熟的国际碳市场均开展了多元化广义碳金融实践,衍生品尤为活跃。

(二)国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

1.国内狭义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中遵循由“试点”走向“全国”的设计理念。我国于2004年加入国际碳交易体系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随后于2013年起在多个不同省市开展国内区域试点碳市场。在地方碳市场的建设过程中,我国采取顶层设计与地方特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国家政策法规的颁布进行顶层设计推动总体进程,同时允许地方根据自身经济、社会、环境特点进行针对性部署。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7个省市设立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区域。2016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批复设立四川非试点和福建试点碳交易市场,形成目前地方碳市场的“8+1”格局。

目前碳市场工作的重心已由地方试点示范转向构建完善统一的全国碳市场,未来全国碳市场规模仍将持续扩大。在顶层设计方面,自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碳排放权交易”概念以来,我国逐步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并于2016年正式将“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纳入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自此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建立,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上线运行。

从市场表现来看,2022年国内碳交易规模相较于2021年显著下降。2022年,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成交量5088.9万吨,成交额28.1亿元,分别同比下降71.54%、63.27%,这主要是由于全国碳市场目前的履约周期安排为两年履约一次,2022年底并无履约清缴要求。地区碳市场方面,成交总量下降但成交总额有所提升。从总量来看,2022年全国8 个试点碳市场总体成交量同样呈现下降态势,总量下降幅度达18%。从成交总额来看,由于各试点碳市场的碳价普遍上涨,全国试点总体成交额有所提高,涨幅达25%。试点碳市场碳价走高与开展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拍卖尝试相关,例如2022年8月份深圳开展碳市场首次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工作,总成交量58 万吨、成交金额2526 万元,同时2022年深圳碳市场碳价涨幅达到286%。

此外,推动国内碳信用市场发展的步伐正在加快。2021年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后,CCER 市场重启的呼声愈加强烈,相关制度设计也在逐步完善。截至2023年2月,公开信息显示北京绿色交易所已开发完成全国统一的自愿减排注册登记和交易系统,具备接受主管部门验收的条件。2023 年4 月3 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提出“将加快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体系”,这是政策层面加快CCER市场重启的实质性进展。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等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成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制度。

2.国内广义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碳金融仍处于局部多元创新、但尚未全面铺开的初级发展阶段。由于“8+1”地方碳市场开始实践较早,这些地区在碳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已积累丰富的经验,创新举措不断。然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才正式开始运行,虽已陆续开展相关碳金融创新探索,但总体上全国碳市场仍定位为减排市场,发现金融属性的政策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为此广义碳金融的深化发展仍需时间。

一方面,我国碳金融已初步形成以碳资产抵质押贷款为引领的多元化产品体系。功能属性来看,碳金融产品已充分覆盖融资、交易与支持类工具;工具类别来看,碳金融产品涵盖信贷、债券、保险和基金等类别,多元化碳金融产品体系初具雏形(见表4)。从市场规范性发展来看,碳资产抵质押贷款是碳金融市场最为活跃的碳金融产品,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等地就碳排放权质押的登记业务规则、操作指引作出政策指引,可为其他碳金融产品的进一步创新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表4 碳金融产品实践

另一方面,市场流动性有限、碳资产所有方积极性有限、金融机构处置管理能力有限等因素均限制了碳金融产品的发展。当前由于纳入碳市场的主体较为有限,叠加配额免费分配、机构与个人投资者尚未能进入全国碳市场等制度设计的因素,以及碳排放测算相关的方法学、监测体系等仍待完善,使得碳金融市场的相关参与方对利用碳资产进行融资与产品创新持观望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致使目前多个碳金融产品大多仅为首单创新,无法实现规模化。

三、国际成熟碳金融市场的经验总结——以欧盟碳金融市场为例

(一)市场机制

碳资产的供给水平与内容是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而覆盖行业与气体、准入门槛、配额分配等是影响碳资产供给的重要制度要素。

第一,碳市场覆盖的行业、气体范围决定了参与碳交易的主体范围和数量,能够从根本上影响市场的规模、流动性大小及其所产生的经济、环境效益。目前欧盟碳金融市场覆盖了电力、热力、炼油、钢铁、建材、航天、化工等诸多高碳排行业和涉及合成氨、电解铝生产的企业,覆盖气体包括CO2、N2O、PFCs(见表5)。而中国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仅覆盖电力行业,在碳市场发展初期高碳排的石油、钢铁、化工行业暂时无法直接参与碳配额交易,覆盖气体也仅有CO2。

表5 我国和欧盟碳金融市场市场机制差异

第二,随着碳交易市场的逐渐成熟,来自不同行业、特点不同的参与主体应该配套相应的准入门槛和配额分配方法,既增强碳市场的有效性,又体现了公平减碳的政策考量。欧盟碳市场的工业行业不同子行业和产品的门槛各异,例如电力行业中火电设施的准入门槛为25兆瓦、发电企业的准入门槛为总输入容量高于35兆瓦,而不满足该标准的设施或企业则可能进入其他小型排放体系。此外,欧盟在2013—2020年间实施分行业指标分配,60%以上的配额用于拍卖,其中,电力、碳捕获、运输与储存行业的配额全部以拍卖形式分出,对工业和供热企业中存在严重碳泄漏风险的行业100%免费分配配额,其他行业“过渡性免费”获得80%的指标且逐年下调。而中国全国碳市场目前仅覆盖设施年碳排放量超过2.6 万tCO2的电力企业,随着未来中国碳市场将更多行业纳入覆盖范围,欧盟将准入门槛和分配方法由粗到细的转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三,惩罚措施的规定和实行是促使相关企业降低碳排量和赋值碳资产的关键。欧盟的相关惩罚力度为100欧元/吨(依据CPI调整),公布违约企业名单并要求违约企业在下年度补足本年度超排额等量的碳排放配额。中国目前则对重点排放单位不主动报告、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拒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等设置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未来或需根据CPI、行业平均产值等指标进行调整,保证惩罚措施灵活有效。此外,在调节机制的设定上,欧盟碳市场曾在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时期出现过配额过剩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欧盟实施了“折量拍卖”(Back-loading of Auction)和“市场稳定储备”(Market Stability Reserve)两项机制来调节碳配额的储存与释放,从而平衡市场中的供需状况。这不仅有效指导了企业的减排行为,而且减少了市场对外部冲击的敏感性,降低了企业在减排成本波动中的风险,对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二)配套措施

一是稳定的政策法规,包括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碳市场监管框架和碳金融发展框架等总体政策目标,以及碳市场发展条例、碳配额初始分配法规、碳金融交易与监管制度等具体交易制度,顶层设计与法律层面对碳资产的商品属性与金融属性的设定有重要影响。例如在欧盟碳市场的运行中,首先,政策起到了市场“强心针”的作用。2022 年初,俄罗斯与乌克兰的紧张关系及欧洲能源问题导致欧盟碳市场价格大幅下跌。为此欧盟推出“REPowerEU”计划,增强能源自给自足能力,恢复市场信心,碳价因此回暖。其次,在监管方面,欧盟碳市场分工明确,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分别设置了详细的监管规定,并引入第三方机构负责减排信用的有效性审核,增加市场参与者的同时提高了市场效率。

二是统一的核算方法,可用于核算、报告和核查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量的标准化方法和配额确定方法学,可确保碳资产的一致性和透明度。比如在配额发放的方法学方面,欧盟碳市场的发展历程表明,配额分配方法的不确定性可能引发减排工作中的不公平。欧盟碳市场初期主要采用祖父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基准线方法和拍卖配额的比例逐渐增加。这种做法可能造成高能效行业和企业,以及在绿色减排方面领先的企业难以得到应有的激励。因此,我国在建设碳市场时应特别注意规避这一问题。

三是有效的基础设施,包括以碳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系统为代表的碳市场基础设施,和以交易平台、市场交易机构和第三方经纪机构为代表的碳金融基础设施,将协同支持碳金融市场的高效运行。此外还有Carbon Tracker和Point Carbon等多个研究机构、咨询公司和数据提供商针对碳市场提供详尽的数据分析和市场预测,包括碳价格走势、供需平衡、政策影响及其他可能影响市场的各种因素,不仅能帮助市场参与者更好地理解市场动态,还为他们提供了制定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计划的依据。而中国碳市场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在碳市场立法方面,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标志着中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并奠定了中国碳交易市场建立的法律基础,但该管理办法尚处于试行阶段,内容有限、位阶不高,所以到目前为止我国碳排放领域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只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生态环境部的文件。这意味着中国碳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同时需要在核算方法的制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吸取国际成熟碳市场的经验。

(三)交易生态

产品种类、市场参与者、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等因素相互制约,共同影响碳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进而对碳资产金融属性的发现与融资功能产生影响。碳资产的流动性是指其资产本身的变现能力,也体现在其潜在收益,主要包括成交量、换手率体现的深度和碳价格体现的宽度等,衡量控排企业的减排数量和投资者的参与程度,这意味着碳市场的交易越活跃,碳金融的发展越成熟。碳资产的收益性主要来自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碳资产价格和购买期限的长度,减碳技术差异化也将形成碳资产结余的差异,由此产生的利差成为企业碳资产的有效收益,也为金融获得必要的利润提供支持。碳资产的风险性主要体现在碳交易面临的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由此形成了向金融风险的传导。

从参与者端来看,欧盟碳金融市场交易生态活跃,参与者广泛,包括排放控制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基金等。多元化的参与提升了市场的流动性,同时也加强了定价的有效性。据Oxera 报告,以2021年商业企业(如电力公司)和金融中介(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在欧盟碳期货市场的主导地位为例,金融中介机构持有85%的空头头寸,商业企业占据65%的多头头寸,而基金等纯投资者在碳期货市场的交易量不足总量的5%。这种投资者结构凸显市场主要满足商业企业的风险管理需求,有效反映实体经济对碳期货的需求。此外,金融机构在碳交易咨询、代理和融资担保等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出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为减排企业和交易机构提供了有效的风险对冲工具,有助于价格发现并推动碳资源的有效配置。例如,碳期货通过电子化交割完成,较其他大宗商品不存在储存成本,碳期货价格更真实地反映了碳减排的成本。在全球能源价格上涨,碳现货价格水涨船高的背景下,碳期货稳定价格波动的风险管理效果进一步得到显现。

从产品端来看,除碳期货以外,欧盟碳金融市场碳期权、碳掉期等产品发展迅速。例如,2021 年11月,欧盟碳市场的碳期权开仓量增长了86.7%至3.51亿张。期权市场的大规模发展提升了信息传递和价格发现的效率,降低了碳风险管理的单位成本,增强了碳金融市场的完备性。再如,巴克莱资本推出的CER-EUA 掉期合同,允许交易者在两种碳配额之间进行部分转换,根据交易者需求灵活管理碳资产并规避市场波动风险。这些丰富的金融产品和大量的交易量,以及市场的抗风险能力,都增加了碳资产的吸引力,吸引更多市场参与者和更多元的产品设计,促进了碳市场的发展。

中国碳市场的参与者目前仅有电力行业,层次相对单一。银行等金融机构只能通过碳金融基础服务和碳抵(质)押融资等有限的金融服务支持碳市场发展,在金融产品和碳资产管理服务类型方面需要加强创新。另外,碳资产以免费发放的碳配额为主,拍卖的碳配额和碳信用为补充,市场调节和价格发现功能不完善,容易造成碳配额过剩,市场活跃度较低。

四、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成熟度建设的发展建议

(一)市场机制

从中国碳市场的覆盖面来看,提高覆盖率是提升经济效益和绿色效益、活跃市场交易、推动碳金融市场成熟度提升的重点。随着经济发展与绿色进程的不断深化,从增强碳资产供给能力角度来看,我国可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尽早将石化、钢铁和黑色金属冶炼等高能耗、高碳排行业纳入碳市场,加速全国统一碳市场与地方碳市场的融合。在扩大行业覆盖的同时,将交易气体种类逐步扩大至《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甲烷、氧化亚氮等6 种气体。同时逐步覆盖有资质运营碳管理、碳投资的专业机构和非控排企业、个人等民间市场主体,并出台碳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及民间市场主体参与,畅通碳金融市场的进入渠道,并通过市场化机制增强碳金融市场的覆盖面和活跃度。此外,还应加强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交流合作,汲取发展经验并加速构建受国际社会认可的碳金融市场机制,保障我国碳交易在国际碳金融市场活动中处于公平位置。

从市场准入门槛和惩罚力度来看,二者应随碳金融市场覆盖范围的扩大、经济形势的变化而灵活调整。在市场准入门槛方面,可借鉴欧盟等成熟市场的经验,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业务、设施类型精细化管理,设置不同的准入门槛。在惩罚力度方面,随着未来中国碳金融市场交易量提升、碳资产收益性增强,惩罚机制的设计亟需被赋予更高的灵活度,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结合市场环境设立差异化的惩罚制度,根据企业碳排放超标程度和违规次数确定罚款数额或扣除排放配额,将违规行为的成本更实质性地转化为减排行动。对于违规严重的企业应暂停其交易资格并要求整改,必要时应将违规交易的行为与企业社会信用评级相挂钩,以更好地约束企业在碳金融市场的交易行为,从而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

(二)配套措施

从政策法规来看,碳交易市场的建立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基础,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也需要从政策端口逐步允许碳资产金融属性的发现,以广义碳金融赋能绿色发展。目前,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执行主要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缺乏法律约束力。建议在国家层面加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碳金融产品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手段明确碳金融市场全流程的各类机制,包括总量控制、配额分配、碳价核定、核证减排量管理、监管制度及风险控制等;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进而推动实现全国碳金融市场“一盘棋”,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整体上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为其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从配额分配与核算方法来看,应锚定建立和实施碳配额总量拍卖分配机制方向推进。目前尽管北京和天津在碳市场实施了拍卖措施以维护交易价格的稳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二级市场也采用了履约竞价和非履约竞价等有偿竞价方式进行配额分配,但碳配额总量拍卖分配机制仍属初级阶段,企业尚未做好以有偿方式获取碳配额参与交易的准备,市场供需调节功能也相对有限。因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以“适度从紧、循序渐进”为原则,科学制定入市企业的配额分配办法,在实施免费配额分配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拍卖在配额分配中的比重,发挥配额拍卖在碳市场价格确定、促进市场流通、服务市场交易中的决定性作用,从中获得的收益用于未来的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碳投资等。

从基础设施来看,应完善碳排放数据监测和报告体系,确保市场数据准确和透明。建立有效的碳市场监管体系,改进排放企业整个生产周期中的监测、报告、验证(MRV)流程,并完善包括第三方机构监测、验证、核查、登记、发行等碳交易环节在内的保障系统,避免抵减排量成为“信息孤岛”,增强碳金融交易信息公开度和透明度。

(三)交易生态

碳市场交易生态良好的关键在于增强碳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控制风险性,三者相互影响、不可分割。从中长期来看,赋予碳市场金融属性是构建良好交易生态的关键,也是长期发展的必然趋势。国际碳市场的经验表明,引入丰富的金融活动将促进碳价格信号清晰与碳市场流动性提升。尤其在当前碳关税等绿色贸易壁垒兴起、棕色行业转型竞争压力加大等趋势下,无论是企业降碳的需要,还是扩大减碳融资来源的需要,深化碳金融市场的建设都是必然趋势。

从交易主体来看,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发挥金融机构市场中介的身份,以更专业的碳交易咨询、碳交易代理和碳金融工具开发等服务鼓励并吸引更多履约企业、机构、个人投资者参与碳金融产品的交易和运用,从而进一步强化碳市场流动性建设,使碳资产的金融属性进一步拓展。

从交易产品来看,碳金融产品是投资者参与碳市场、碳减排和绿色产业的途径,多元的碳金融产品有助于丰富碳市场的交易内容和方式,给予市场参与者更多的投资选择,增强市场流动性和抗风险性。进一步发挥碳金融产品对交易生态优化的影响力,盘活市场交易量和交易流动性,具体来看:一是应继续深化碳质押贷款,形成全国统一的基于碳配额确权、质押登记、风险处置等一体化的金融实施细则,推动碳配额质押在更广范围推广。为完善细则的配套机制,既要加快设计集碳核算与碳管理为一体的价值评估体系,提升碳资产权属与价格精度,也要推动在线数字化平台建设,简化与可视化登记流程,还要建立履约清缴、碳减排效益的跟踪预警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产生。二是应大力发展以碳债券为代表的长期碳金融产品,提高其与转型长周期的适配性,包括健全的碳市场参与者及科学的碳资产评估体系,以及积极推广通过结构化的方式设置碳债券等长周期产品的收益回报机制。三是应适时引入碳金融衍生品,如碳期权、碳期货等,以确保碳金融衍生产品与实物市场相衔接,增强衍生品支持转型的可信度与真实性。一方面要设定合理的碳配额限制并依此确立衍生品合约的强制交割机制,避免过度交易或市场投机;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构建碳指数产品,反映能源、金融市场在需求侧对碳金融衍生产品的真实需求,盘活碳交易,从供给侧丰富资源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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